法理学讲座

合集下载

黎建飞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黎建飞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法理学的应用价值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题:法理学的应用价值主讲人: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主持人:郭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特邀嘉宾: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同学们对黎老师可能不是很熟悉,特别是法理的同学,我首先对黎老师作一下简单的介绍。

黎老师现在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也是海商法研究所主任。

他也有很多的社会兼职,譬如说中国法学会劳动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等。

黎老师在1979年-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75年我刚出生可能在座的不少同学还没出生)然后又接着攻读硕士,90年在中国社科院毕业,获得法理学博士。

所以说,黎老师虽然是研究劳动法的但是他以前是法理学毕业的。

今天晚上黎老师给我们讲的主题是“法理学的应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想今天晚上的讲座一定是非常精彩。

下面我们有请黎老师。

黎老师:谢谢!刚才的介绍已经很详细了,但已婚他没有介绍,这说明简历得搞详细一点。

今天晚上这个题目,是史彤彪老师给我出的题目,要我给法理的同学做一个讲座。

这对于我而言非常麻烦,因为我得重新去写稿,毕竟离开这个地方已经很久了,但我还是心存感激。

感激法理学非常宽容:对一个逃跑者(我算是一个逃跑者,以前学习法理学,本科时特别喜欢法理学,硕士时是法理学专业,博士时是法理学专业,结果学完之后就当了逃兵)十分地宽容。

逃兵在中国可是不太好办的,回来一般是要审查的(一般是右派之类的)。

而且现在甚至还邀请我回来,这就更难得了。

在五百强公司都有一个规矩,凡是离开的人再回来是不要的,无论你这匹马有多好,回头草绝对是吃不了的。

所以说,法理学非常伟大,对于一个逃跑者和回来的人都能够接受。

法理学专题讲座

法理学专题讲座

(三)法理学课程在我国的发展和演变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及范围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持狭义还是广义的概念有关
(二)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也主要看其是持广义的还是狭 义的法理学概念。不同的概念其范围也不一样, 具体看下表。
法本体论
狭义的法哲学
法存在论
广义法理学法哲学
法的运作论
举例: 第五条
白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法律原则是法 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它规则提供 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 理性原则。 2、按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 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原则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 则
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正义的秩序,即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是有 正义的秩序。
法的价值名目 秩序 正义 安全 自由 平等 效率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选择
(一)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表现形式。
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是指各种法的价值名目之间 发生的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和相互抑制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立法表现。 司法表现。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 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前者规定主体必须作为或不 作为。而后者只具有指导性。
三、法律原则的含义及分类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重点。
法治问题、人权问题、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问题、 法律全球化问题、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 义与效率问题研究、法律实效问题、权利冲突及 配置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方法问题、司 法实践、程序正义与司法实践障碍、法治动力和 法制现代化模式问题等。

杜洪波法理学-理念讲义打印版概要【范本模板】

杜洪波法理学-理念讲义打印版概要【范本模板】

洪波前言法理学的考点、结构和命题要求一、法理学历年考题分布情况(一) 法的本体(二)法的运行(三)法的演进(四) 法与社会二、命题方法(一)核心考点中的边缘考点1。

核心概念中必不可少的限定词。

这些限定词主要以必要的定语、状语等形式出现.2。

核心范畴的多个子范畴中列在后边的范畴。

即,当一个概念有多个层次,或者当一对范畴有多种关系时,特殊的层次或关系为命题人所偏爱.(二)核心考点中的串联考点1. 内部串联:一个章节下的多个考点:主要集中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章节中.2. 外部串联:跨章节的多个考点.以司法要衡量的因素为中心来拓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见下页)专题一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1 因此,部门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例如,合同成立、被害人承诺、期待可能性、过错责任、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能力等;再如,共犯中,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退出已参加的社会关系";2 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例如,无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是绝对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再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其法理学依据在于是否有“合意能力"。

专题二法的价值专题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专题四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3 莫召军为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主审法官。

原告起诉张坤石等四被告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还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有四被告签名的借据。

四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在原告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所签,四被告还陈述了事发原由及经过,但未报警。

对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称,借据有四被告签名,四被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系原告胁迫所签,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四被告败诉。

被告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附近自杀身亡。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

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主持人:张绍彦(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讲人:强昌文(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论嘉宾:许少波(法学院教授)李强(法学博士)王方玉(法学博士)主持人: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

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强昌文教授来给我们做一场学术讲座,他讲座的题目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强昌文教授有若干的名衔,我就不一一介绍了,强教授是研究法理、法史以及宪政等等,是在我国学界有影响力的法学家。

今天强教授要讲的题目,在座的各位肯定有所了解和自己的想法。

今天借强教授做讲座的机会,我们法学院的“华侨大学法学论坛”新的形式也开张。

借这个机会,我把法学院的“华侨大学法学论坛”游戏规则十三条给大家宣读一下。

一坛规1、“华大法学论坛”是华侨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和学生自发组织的民间学术平台,通过邀请校内外具有较高水平和影响的专家、学者讲学、研讨等方式,促进华侨大学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论坛不分校内外、所属单位、职称、职务、学位、学科、年龄和性别等,向全校师生开放,特别注重中青年学者和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

2、论坛依法只从事学术演讲、学术研讨等3、论坛的宗旨是学术民主、平等、宽容。

因为是民间性的,咱们就不用法言法语了,带点江湖。

(笑声)二、主讲人1、应当遵守坛规;2、不谈非学术的内容,拒绝回答学术问题之外的提问;3、不提高自己,贬低他人,不谈涉及他人人身尤其是对他人人身不利的言论;4、主讲人的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三、评论人1、遵守坛规;2、应当围绕主讲人的报告和论题进行评论,不借机在此之外阐发自己的学术观点。

3、不谈非学术的问题和言论,只针对主讲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评论,不做总体性评价。

(比方说,我们一会不允许许少波教授说:今天强教授的讲座水平很高,他今天讲座逻辑很差等等。

你说他那个观点精彩就说他那个观点精彩,他什么地方不合逻辑就说什么地方不合逻辑,不可以进行总体性的评价。

)4、不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尊重主报告人的劳动,不发表针对人身特别是对主报告人以及听众人身不利的言论。

法理学专题讲座PPT课件

法理学专题讲座PPT课件
和世俗的自然法学。 1、马利旦的人权哲学:新托马斯主义 2、富勒的形式法治理论:程序自然法 3、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 4、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
2021/3/12
11
第二讲 自然法学派 (五)
“自然法学派”的参考书目 一、早期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 1、柏拉图:《法律篇》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西塞罗:《论法律》 二、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 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 2、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2021/3/12
7
第二讲 自然法学派(一)
一、早期自然法 (一)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芝诺(Zeno)的自然法思想。
1、神或理性支配万物; 2、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二)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观点: 1、自然法是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 2、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划分; 3、运用自然法证明一切人生而平等、自由;
2
教学计划(二)
参考书目: 书籍类: 1、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李龙主编:《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徐爱国主编:《世界著名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版。 4、佟立著:《西方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潮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年2003 版。 5、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6、詹明信著:《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版。
题目:
程序正义与中国法治的完善
要求: 1、7,000~10,000字以内,打印;
2、文章格式、注释与参考文献依《法学评论》的 注释规范;
3、文末特别声明:“本论文完全由本人执笔写成, 无抄袭。”并手写签名。

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

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









1.自然法理论: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结合起来, 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问题。 自然状态: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和秩序状态 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权和惩罚违反自然 法的行为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缺陷(无法、裁判者和 裁判者);人们合意组成共同体;契约具有信托 的性质——政府的宗旨。 2.自由主义理论: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 自由对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自由应受法律的 约束;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自然法: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于保存自己。自
然法的目的是寻求和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下的战争源于无公共权力;公共权力 必须通过契约产生;公共权力来自经过契约所转让的自然 权利;通过契约,人们统一于一个人格中——利维坦。


洛克,1632—1704年,英 国思想家、哲学家。 1688年光荣革命革命后, 先后发表《政府论》上下 篇。 上篇批驳了菲麦尔的“君 权神授”、“王位世袭” 论。 下篇针对国家主义、绝对 主权,提出自由主义法哲 学,主张政府分权,以确 保人民的自然权利。

人定法应该符合自然 法 自然法体现客观、公 正

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基础 上,而建立一“混合政 体”。执政官、元老院 和平民会议势力均衡。
2.神学自然法学

1227—1274年,意大利人,西欧 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政治思想 家和经院哲学家。 14岁,入那不勒斯大学深造,学 习哲学、雄辩学、逻辑学和拉丁 语法。1257年,获得博士学位; 服务于教宗法庭。1274年,赴里 昂大公会议途中去世。

卢梭,1712—1778年,法国 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础》、《社会契约论》。

法理学专题讲座四法的价值.

法理学专题讲座四法的价值.
法理学专题讲座四:法的价值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 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 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 了法律的本性。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 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 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 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 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 能为人们所闻。 ——[德]拉德布鲁赫



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 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 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秩序的基本特征、分类、基础。
二、社会秩序
1.特征:
社会性,即反映人与人或者人与自然的关系,
B.道德秩序:
随着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国家公共政治生活的出现,此前
以畏惧和虔敬为特点的宗教的手段就再也不能够充分地维 持社会生活的秩序。道德开始取代宗教,日益成为整个社 会秩序的中心。 国家就是一个以实现德行为目标的伦理(或者道德)共同 体 。道德构成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力量。 史布连克在《清代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宗族、行会、 邻里类似国家法院的下级法院,宗族主要在继承、收养、 祭祖方面;行会主要在买卖方面;乡党邻里主要在土地、 赁卖契约方面发挥制约、调控冲突的功能。 首先考虑的乃是“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 最后才诉诸“法”。
法律秩序是由法所
确立和维护的,以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 本内容的,表现出确 定性、一致性、连续 性的,具有特殊强制 力的一种社会状态。
2.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
A.实在性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公布的成文规则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初阶专题知识讲座

法理学初阶专题知识讲座
【古罗马旳市民法和万民法】
三、法律起源旳规律 第一,法律旳产生经历了一种由个别调整到规范 性调整旳过程。
第二,法律旳产生经历了一种由习惯到习惯法, 再发展成为制定法旳过程。
第三,法律旳产生经历了一种由自发调整到自觉 调整旳过程。
第二节 法律发展
一、法律旳发展类型 涉及法律旳历史类型和法律旳社会形态
二、法律起源旳历史过程 法律旳起源是人类社会规范文明史上一次质
旳飞越,不同于原始社会规范,法律是人类自觉 理性旳产物。
法律产生旳根本动因是社会内部基本矛盾, 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 矛盾旳运动发展,直接原因是私有制和阶级旳出 现。
二、法律发展旳规律 (一)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二)从“身份旳法”向“契约旳法”发展 (三)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四)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 一 ) 法律旳历史类型指根据法律所赖以存在旳经 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旳以及现 实生活中存在着旳法律进行分类 : 奴隶制法,封 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社会形态旳分类指人类社会史上旳不同旳历 史时期旳代表当初社会生产力旳世界最高水平旳 相对成熟和稳定旳社会形态。 原 始 社 会 , 农 业 社 会,工业社会,知识社会。
影响法律移植成败旳原因:自然条件、经济原因 、政治原因、文化原因
体现为不同国家间法律间旳横向交流
(三)法律创新
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 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详细法律制度旳独创性革 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旳最高形式,也是难 度最大旳法律发展运动。
第三节 法律当代化
一、当代化理论 “当代化”是一种有争议旳概念,就其字面含
第六章 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第一节 法律起源

北大法理学讲义

北大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导论主讲人:周旺生教授一、法理学的两种含义:(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二、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三、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一)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二)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四、法理学与法哲学(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1、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

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汀(John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2、作为法理学的同位语。

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1、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2、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3、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4、分析法学派奥斯汀:《法理学讲演录》(1885)五、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讲义(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讲义(舒国滢)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3

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中华法律学习网 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本章授课时数:5 学时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概念的重要性 有关法的定义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在于: 其一,我们必须注意,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 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 事例 1-1 王某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 1979 年制定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 1979 年的《刑法》规定,王 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 1997 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 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其二,对于行为的约束与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够引发后果。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宗教、道德、 习惯,同样具有这样的实效。因此,如何界定法律或者如何划定法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如何在法、 宗教、道德、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 其三,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可能缺乏 充分的解释力度。 由此可以发现,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的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 是道德)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于法的问题。 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对于法概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有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 由三个:其一,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其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 在共同的要求,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 为法;换言之,法与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一)法和命令 由于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使得我们必须仔细审查二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那种试图通过命令来明确法的含义的做法必须以如下条件的成就作为基础,这就是必须能够证明命 令引起的强制与法所带来的义务能够等同。但是,这个任务的最终实现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律的义务来自哪里呢?为了解释法律义务的来源,很多的学者将眼光投向了“义务”一词所使用的 领域。其中,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之外,就是道德领域。因此,这很容易将法律义务 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事例 1-2 A 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之规定,判处 A 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除了相关的、 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之外, 法官还引用“孝 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务性质。 法官之所以做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父母”之法律 义务的来源, 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之上。 将法律义务视为某种特殊道德义务的看法,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无法否认如下通常出现的情况: 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 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只有在证明“好=合

法理学专题1——法理学基本问题

法理学专题1——法理学基本问题
历史论问题: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为 法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 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等问题
运行论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结合法的实际运行过程来 探讨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寻其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知识
体系或学问。 从文化传统上看,西方—“权利之学”;东方—“权力之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3.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不限于于寻求“纯粹的真理”,它必须关注和面
法理学专题讲座一:法理学基本问题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 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 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柯克
法学对于人的智识乐于提供 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 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 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 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 拉德布鲁赫
讲授内容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章 法学方法论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2.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
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 3.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4.法学边缘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将法学与有关的
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法的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等。 本体范畴,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法律程序。这些范畴可以称作法的本体范畴。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法 理 学 PPT(导论与第1、2讲)

新分析法学
哈特(H.L.A.Hart,1907-1992 年),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他 出生于一个犹太人家庭,曾长期 任衡平法大律师,二战时任英国 军事情报部门文职官员,并信仰 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主义。 1952年继古特哈德 (A.Goodhard,1891-1978)之后 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职。哈 特的著作很多,1961年出版的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他在法理 学方面的主要著作。该书中文版 由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郑成良 等人译,1996年由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出版(《外国法律文 库》之一)。
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
罗马法复兴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 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1135年,一个偶然的 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 《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 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 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 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 和第一个中心。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 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 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 时期(1400—1600年)。
法 关 联 论
法 运 行 论
法 范 畴 论
法 价 值 论
法 发 展 论
法 本 体 论
法 学 导 论
法 理 学 体 系 概 览







第一讲
第一节

法学导论 —法学的“灵魂”与“四肢”
法学的品格:法学的灵魂
法学是治国之学

三 四
法学是强国之学
法学是正义之学 法学是权利之学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第一部分法的本体(重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理学课件ppt

法理学课件ppt

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的萌芽。
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习惯法为主,强调家族和群体的利益,缺乏个体权利的保护。
古代法律制度的代表
汉谟拉比法典、罗马法等。
中世纪法律制度
02
01
03
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形成:随着宗教势力的崛起,教会 法和封建法成为主导。
中世纪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宗教和封建关系为核心, 强调身份和等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
序。
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基 本要求,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03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源于 自然,是自然法则的一 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学派强调自然法 和自然权利,认为人类 社会的法律应该符合自 然法的原则,保护人的 自然权利。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参与和关注,包括舆论监督、公民监 督等。
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能够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诉求,对法律的制定 和实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法律与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方面具有密 切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对法律 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法律与宗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宗教信仰和教义往往成为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基 石。
法律与经济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 重要保障。它能够保护产权, 促进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激励创新和投资。

舒国滢教授:这个时代为何需要法学方法论 讲座全文

舒国滢教授:这个时代为何需要法学方法论  讲座全文

舒国滢教授:这个时代为何需要法学方法论讲座全文谢谢王军教授,王军老师与我原来是政法大学研究生上下铺的同学(笑),他邀请我到经贸大学来做讲座,我是义不容辞的。

今天我要讲的主题是“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需要法学方法论”。

大家知道,最近几年,法学方法论有一些成果相继出版,逐渐成为一个显学。

它在大学的法科教育里法学方法论也逐渐的受到重视。

中国法学硕士课程中将越来越凸显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

我讲三个问题:一、何谓“法学方法论”?二、重新认识法学。

三、我们的时代为什么需要法学方法论第一我想谈一下法学方法论到底怎么理解。

过去的教科书或者是一些著作中经常会谈到这样几个概念,比如说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律方法论,可以说是众多纷纭,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

我要讲的一个主题既然是方法论,应该做一个基本的界定,当然这也有其他学者的立场支持。

从狭义上来讲,法学方法主要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这是比较狭窄的。

它是研究法官在适用法律中的技术、方法的理论。

德国民法大家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比较明确或者比较早地提出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从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他的法学方法论就不同于我们在法学教科书上谈到的所谓法学研究的方法。

我们法理学上经常谈的方法研究的方法,有哲学的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分析的方法。

这些方法强调的是研究法学所使用的手段或者研究的路径,和我们这里谈到的法学方法论不是一个概念。

狭义的法学方法论是一个很特定含义的概念。

大家马上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不称之为“法律方法论”呢?现在有人提出这样一个概念。

为了避免把法学方法论和法律研究的方法混淆,最好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方法论,是专门研究法律的方法。

其实,这个概念在德国也是有两种称谓,刚才讲到的拉伦茨的提法,现在德国还有不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还是用法学方法论。

这有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学科到底研究什么?这是很关键的,它的名称并不是很重要的,这是要澄清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什么是法学?为什么不用法律方法论而用法学方法论?关键在于是如何去认识法学。

法理学初阶付子堂

法理学初阶付子堂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掌握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中西方对法理学的不同理解。

现代意义的法学起源于西方,最初在古罗马出现,在古希腊时期只有法律思想,并未成为独立学科和知识体系。

“法理学” 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前者表明法学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学问,说明法学既讨论经验世界的法律现象,也讨论超经验世界的法应该怎样,并且神事是人事的标准。

后者说明正义不仅局限于功利社会的现实判断。

我国先秦时期将法律问题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

汉代出现的“律学”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阐述,其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即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

与西方法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对实在法的阐释,是寻找法律文字上的表面意义,没有探寻应然法,也没有以其有悖于正义而将其否定,缺乏对实在法的正当性的反省。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于清末由日本输入。

法学的定义: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其中法律现象是具有法律意义并需要法律调整的那一部分社会现象。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由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相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所承载的不是对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功能,而是承载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的功能。

第一章法学历史对中西方法学历史的整体脉络要把握,要知道标志性的主张和主要流派的经典性命题。

中国法学历史儒家的礼制秩序观:以孔子为代表,主张法律是补充性的,而道德是主导性的。

这与西方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二元结构是不谋而合的。

儒家认为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即外在的规范秩序和内在的精神秩序。

墨家“尚同”的秩序观:主张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即博爱,“兼相爱,交相利”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学讲座第一讲法学导论本讲参考文献:Austin, Jurisprudence (5 ed. 1885)Salmond, Jurisprudence (1902)周旺生:《法理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一、法理学的两种含义(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二、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三、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一)、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

(二)、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

四、法理学与法哲学(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1、指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

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汀(John 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2、作为法理学的同位语,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1、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2、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3、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4、分析法学派奥斯汀:《法理学讲演录》(1885)五、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二)、创始人: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三)、标志性著作:《法理学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理学范围》(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1861)(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1、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理清实在法的各种概念术语。

2、分析的方法:即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考察,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分析,发现那些作为法律体系逻辑前提的原则、理论和概念,并即此来安排司法和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资料。

六、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一)、从法学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戴维•沃克的理论;(二)、从归纳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法理学中的‘批发’和‘零售’问题”;(三)、国内目前在法理学研究范围、范畴、原理、原则、规律上普遍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1、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2、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4、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的实施保障等。

七、法学体系与法理学的地位(一)、法学分科:1、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法学研究对象的性质和法学研究的方法。

2、分科:(1)、理论法学:从总的方面探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和根据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主要包括法理学或法哲学、立法学、法解释学、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

(2)、应用法学:其任务主要是研究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和各种具体的法的渊源,如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3)、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2、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

既研究法自身的问题,又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

3、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问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4、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法的发展规律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联系,理解它们的发生、发展与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由此深刻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

5、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二讲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几种含义(一)、法的历史渊源: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例如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司法审查制度。

(二)、法的理论渊源:那些促进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和哲学原理。

例如科斯定理(Ronald Coase)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权利如何配置,产权的初始分配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即如果交易成本极低,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就不大可能对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法律的任务在于明晰界定产权。

(三)、法的形式渊源: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四)、实质上法的渊源和形式上的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

后者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这是目前通常所称的法的渊源,其又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渊源,例如学说、习惯、宗教以及道德伦理等。

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

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例、儒家学说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令、科、比、格、式则是法的形式。

三、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体系(一)、概说: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体系,是由中央法的渊源和地方法的渊源这两大法的渊源系统所合成的。

(二)、中央一级法的渊源体系:1、宪法: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

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

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个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地方一级法的渊源体系:1、概说:(1)、中国现时期地方法的渊源,是由多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复杂系统。

除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中国大陆现时期地方法的渊源,是包含着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

(2)、地方性法规存在于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三种地方。

主要存在于一般地方,是一般地方最基本的地方法的渊源。

(3)、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最重要的地方法的渊源。

(4)、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内最重要的地方法的渊源。

2、中国现时期的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均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法规的根本任务——因地制宜解决地方问题,解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宜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解决的问题;同时地方性法规需要接受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制。

(3)、地方性法规的两条基本原则:① 体现地方特色——自主性②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从属性、执行性(4)、地方性法规的管理范围:① 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许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这是从属性或执行性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② 地方性法规就可以就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这是自主性地方性法规调整的范围;③ 根据立法法,除了属于只能由法律规定的10个方面的事项之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法规与其他法的渊源之间的关系:① 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② 与规章之间的关系。

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 地方性法规内部之间的关系。

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④ 地方性法规与立法审查的关系。

3、中国现时期的自治法规:(1)、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变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