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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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填报,将汇总结果和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月度进展情况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医疗保险司和规划财务司。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1999年2月12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表号:劳社统险〔1999〕1号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劳社厅函〔1999〕11号填报单位名称:年月┌──────┬─┬───────────┬───────────┬──┬────┬─┬──┐││统│应参保人员(人)│实际参保人员(人)│职工│单┌──┤个│统筹│││筹│┌─────────┤┌─────────┤工资│位│划转│人│基金│││单││职工││职工│总额│缴│个人│缴│最高│││位│├─┬───┬─┬─┤├─┬───┬─┬─┤(万│费│账户│费│支付││┌─┤个││小│企┌─┤事│机││小│企┌─┤事│机│元)│总│比例│费│限额││││数││计│业│个│业│关││计│业│下│业│关││额│(%│率│(元││││(││││岗││││││岗││││(│)│(│)││││个││││职││││││职││││%││%│││││)││││工││││││工││││)││)││├────┼─┼─┼─┼─┼─┼─┼─┼─┼─┼─┼─┼─┼─┼─┼──┼─┼──┼─┼──┤│甲栏│序│││││││││││││││││││││号│1 │2 │3 │4 │5 │ 6│ 7│8 │9 │10│11│12│13│14 │15│ 16 │17│ 18 │├────┼─┼─┼─┼─┼─┼─┼─┼─┼─┼─┼─┼─┼─┼─┼──┼─┼──┼─┼──┤│总计│…│││││││││││││││││││├────┼─┼─┼─┼─┼─┼─┼─┼─┼─┼─┼─┼─┼─┼─┼──┼─┼──┼─┼──┤│按地(市│││││││││││││││││││││)级以上│…││││││││││││││││││││统筹单位│││││││││││││││││││││分组││││││││││││││││││││├────┼─┼─┼─┼─┼─┼─┼─┼─┼─┼─┼─┼─┼─┼─┼──┼─┼──┼─┼──┤│合计││││││││││││││││││││├────┼─┼─┼─┼─┼─┼─┼─┼─┼─┼─┼─┼─┼─┼─┼──┼─┼──┼─┼──┤│××市│…│││││││││││││││││││├────┼─┼─┼─┼─┼─┼─┼─┼─┼─┼─┼─┼─┼─┼─┼──┼─┼──┼─┼──┤│××市│…│││││││││││││││││││├────┼─┼─┼─┼─┼─┼─┼─┼─┼─┼─┼─┼─┼─┼─┼──┼─┼──┼─┼──┤│││││││││││││││││││││├────┼─┼─┼─┼─┼─┼─┼─┼─┼─┼─┼─┼─┼─┼─┼──┼─┼──┼─┼──┤│││││││││││││││││││││├────┼─┼─┼─┼─┼─┼─┼─┼─┼─┼─┼─┼─┼─┼─┼──┼─┼──┼─┼──┤│按县(市│││││││││││││││││││││)级统筹│…││││││││││││││││││││单位分组││││││││││││││││││││├────┼─┼─┼─┼─┼─┼─┼─┼─┼─┼─┼─┼─┼─┼─┼──┼─┼──┼─┼──┤│合计││││││││││││││││││││├────┼─┼─┼─┼─┼─┼─┼─┼─┼─┼─┼─┼─┼─┼─┼──┼─┼──┼─┼──┤│××县│…│││││││││││││││││││├────┼─┼─┼─┼─┼─┼─┼─┼─┼─┼─┼─┼─┼─┼─┼──┼─┼──┼─┼──┤│××县│…│││││││││││││││││││├────┼─┼─┼─┼─┼─┼─┼─┼─┼─┼─┼─┼─┼─┼─┼──┼─┼──┼─┼──┤│││││││││││││││││││││├────┼─┼─┼─┼─┼─┼─┼─┼─┼─┼─┼─┼─┼─┼─┼──┼─┼──┼─┼──┤│││││││││││││││││││││└────┴─┴─┴─┴─┴─┴─┴─┴─┴─┴─┴─┴─┴─┴─┴──┴─┴──┴─┴──┘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为月度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10日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人社部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将深化医改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化医改攻坚阶段的重要配套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大局,解放思想,主动作为。

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做好医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一)高度重视三医联动改革。

实行三医联动是深化医改的基本路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医改进入攻坚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医改发展规律的整体把握,对于破解医改难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着眼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维护人民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进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准确把握实行三医联动的指导思想。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打破异地就医屏障

打破异地就医屏障



法 实时 监控

缺 乏 有效 的 管理 手 段

异 地 医疗机 构 由

医疗机构的风险

于 不 受 参保地 区 医疗保 险 机 构 的 制 约 供 给 更 容 易 出 现 诱 导 需求 的风 险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统 筹 层 次 低 不 能 简单 地 归 责 于 某


是管理 成本高


医 疗 保 险 异 地 就 医 管理 服 务 的 指导 意 见 指 导 有 条件
销难 的 问题

但从 全 国的整体情况 来看


无论是对于

的 省 份先行开 展 异 地就 医 工 作 建立 异地 就 医协 作 机

异 地 居 住 (安 置 )
异地工 作

还 是转诊转院

急诊


方便 参保 人 员
笔者认 为
理就

8 】
直 是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工 作 中的 重 点和 难 点



号 ) 文 件指 出

可 通 过 跨 地 区 确 定 定 点 医疗 机 构




随 着 人 员流 动 的 日 益 加 剧

异地就医的需求不断

托 异 地 经 办 机 构管理 等 办 法 按规 定 及 时 为异地 安置
和 异 地 就 医 人 员支 付 医 疗 费 用 上 述 文 件 对 异 地 就 医
参 保 人 员在 统
些 地 方 政 府 事 实 上 如 果 在 中央 层 面 缺 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全国各地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必须清醒地看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干部群众对此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存在着种种担心和疑虑。

因此,在着力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为了方便和配合各地、各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我们起草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

要充分运用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干部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全面了解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和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为了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

如何解决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如何解决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如何解决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
1、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2、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
1、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2、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 1、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2、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

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3、切实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

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医
疗保障权益。

参见:《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执行日期:2002年9月16日。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答:我国旨在建立全民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正在推进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目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群具体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此外,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2.《社会保险法》第48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第1款;5.《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3项;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1项;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第4项;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第18项。

例:2008年8月3日,腾讯新闻中心从新华网转发摘自《河北日报》一条新闻“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摘要如下:记者从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自2008年8月1日起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了。

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范围

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范围

目录1、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缴纳多少年。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4、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5、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1、问: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缴纳多少年?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及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

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上海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南京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缴费年限”是指累计缴费年限而非连续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指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未实行社会保险之前,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27条;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7条;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1条;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5.《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1条第4款;6.《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后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3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后从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个人按照本人退休前缴费工资基数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费用,其中9%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的费用注入个人帐户。

足额补缴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参保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工伤1级至4级的,因企业破产而办理提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三、易地安置或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患者,办理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还未报销的,可按退休人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6•【文号】劳社厅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12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512036003002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3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512036003003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取(划转)申请表》。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7
参保人员电话号码新增和更改
512036001007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可通过四川医保APP或统筹区医保网上大厅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6号)第七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74号)第六条。
3
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鼓励各地为参保人提供网上办事大厅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

2024年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三篇)

2024年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三篇)

2024年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____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____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____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救助暂行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补助是指困难参保职工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剩余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实行补助。

第三条医疗补助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适当补助,帮助解困”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补助适用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了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及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二)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____万元,导致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医疗保险补助基金按照当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____%筹集,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____万元的,对____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段补助的制度,由补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一)____万元以上至____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____%,个人负担____%;(二)____万元以上至____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____%,个人负担____%;(三)____万元以上至____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____%,个人负担____%;(四)____万元以上至最高补助限额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____%,个人负担____%。

第七条医疗补助金及个人支付的最高补助限额为____万元,超过____万元的由个人负担。

经核实特殊困难的重症患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在按上述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后,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

湖南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湖南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 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1
单位参保登记
0020360 0100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不超过5个 工作日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
申请—受理— 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上报《湖南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
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
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待遇认定
五、基本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享受门诊 慢特病病
0020360 0500Y
种和特药
20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 0020360 特殊药品待遇 05002
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不超过20个 申请—受理— 工作日 审核—办结
53号)
4.《湖南省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6〕29号)
4
单位参保信息 0020360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变更登记 01004 (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 审核—办结 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21
门诊费用报销

郭继红、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继红、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继红、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辽11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李野【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李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继红;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当事人】郭继红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郭继红【当事人-公司】盘锦市医疗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方皓【代理律所】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继红【被告】盘锦市医疗保障局【本院观点】此案系属当事人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此案系属当事人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同时,该办法第五条又规定:“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本案中,上诉人依《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文件的规定,向做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其为上诉人的个人账户划拨(支付)医疗保险费,就争议的性质其乃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依法先行采取复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鉴于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行初1号行政判决;二、被上诉人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60日内,对上诉人郭继红的申请事项作出复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的十六大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我们编制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落实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争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加资金投入,积极做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再就业率。

全年新增就业岗位800万,力争达到95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二、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人社部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

为此,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

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一是简政放权。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二是强化监管。

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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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 解 决 医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过程 中
出 现 的新 问题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务 管 理 ( ) 据 医疗 保 险 管 理 的要 六 根
业 退 休 人 员 )要 充 分 考 虑 这 部 分 ,
人 员 的 医疗 费用 水 平 和 年 龄 结 构 等 因 素 ,多 渠 道 筹 集 医疗 保 险 资 金 , 独 列 账 管 理 , 项 用 于 保 障 单 专
个 人 账 户 的办 法 ,纳 人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规 定 , 合 实 际 , 定 灵 结 制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办 法 ,可 采 取 由个 人 缴 费 的 办 法
保 险 ,保 障其 职 工 相 应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单 位 缴 费 的具 体 比例 由 各 地 根 据 建 立 统 筹 基 金 的实 际需
为监督检查, 严格控制不合理的 规 ・
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 传
率 ,减 少 浪 费 ,切 实 减 轻 个 人 负 担 ,维 护 参 保 人 员 医 疗 保 障权
益。
店 执 行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服 务 质 量 和 收 费等 情 况 进 行 舆 论 和 社 会 监
照 “ 三 制 ” 则 , 实基 本 医 疗 三 原 落 保 险 缴 费 资 金 。对 出 中 心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员 ,已经 再 就 业 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应 继 续 将 其 纳 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 ) 地 要 适 应 就 业 形式 灵 五 各 活 多 样 化 的需 要 ,根 据 当 地 医疗

积 极 探 索 困难 企 业 职 工
其 医疗 保 险 待 遇 。 ( ) 四 对仍 在 再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的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要 继 续 按
争 的 原 则 , 破 垄 断 , 消 各 种 不 打 取
医 疗 保 障方 法
( ) 度 重 视 困 难 企 业 职 工 一 高
保 , 同 时 做 好 有 关 服 务 管 理 工
制 度 等 方 式 ,妥 善 解 决 其 医 疗 保
障问题。
( )对 关 闭 、破 产 国有 企 业 三
作。
二 、 完 善 和 加 强 医疗 保 险 服
的 退 休 人 员 ( 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包
改 革 前 已 关 闭 、破 产 的 原 国 有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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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和社 会 保 障部 办公 厅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问题 . 指 导 意 见 的
劳社 厅 发  ̄o 2 8号 2o 3
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直 保 障 厅 ( ) 局 : 《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国 费 率 , 建 立统 筹 基 金 、 不 建 立 先 暂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强 化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 高 医疗 保 险 服 务 水 平 。 就 提 现
有 关 问 题 提 出如 下 意 见 :

求 ,进 一 步 明确 和 细 化 医疗 机 构
与 零 售 药 店 点 资格 条 件 。要 按 照 方 便 职 工 就 医 退 休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障 问题 。 ( ) 有 部 分 缴 费 能 力 困难 二 对 的企 业 ,可 按 照 适 当 降 低 单 位 缴
的 零 售 药 店 , 合 条 件 的要 纳 人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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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 范围 。
公 布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费用 发 生 情 况 和 药 品 价 格 信 息 、建 立 医 药 专 家 委 员 会 、聘 请 义 务 督 察 员 等
同情 况 , 方 筹 集 资金 , 多 采取 不 同
方 式 ,妥 善 解 决 困难 企 业 职 工 特
织 等 基 层 医疗 机 构 的定 点 范 围 。 对 定点 零 售 药 店 要 强 化 药 师配 备 、 处 方 管 理 等 资 格 条 件 的 审 查 。对 从 医 院 门诊 药 房 剥 离 出来
合 理 的限制 ,将符合 条件 的不 同
规 模 、不 同 所 有 制 的 各 类 医疗 机 构 和 零 售 药 店 纳 入 定 点 范 围 ,特
别 是 要 逐 步 扩 大社 区卫 生 服 务 组
医疗 保 障 问题 ,在 坚 持 权 利 和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的基 础 上 ,区分 不
措 施 ,对 定 点 医疗 机 构 和 定 点 药
服 务 项 目的管 理 措 施 ,完 善 医疗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强 化 医 疗 服 务 行
( ) 一 步 完 善 和 细 化 医疗 七 进
保 险 管 理 措 施 。确 定 的 定 点 医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必 须 签 订 定 点 协 议 。在 定 点 协 议 中 要 根 据 医
了一 些 新 情 况 和新 问 题 。为 了 妥
将 其 纳 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并 根 据 缴 费 水 平 和缴 费 年 限 给 予 相 应 待 遇 。对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通 过 职
业 介 绍 中心 等 劳 动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代 办 医 疗 保 险 的 方 式 实 现 整 体 参
要 确 定 。对 无 力 参 保 的 困难 企 业 职 工 通 过 探 索 建 立 社 会 医疗 救 助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的决 定 》 国 发 (
[ 9 8 4号 )公 布 以来 , 国绝 1 9 ]4 全 大 部 分 地 区 已启 动 实 施基 本 医疗 保 险制 度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面 逐 步 扩 大 , 制 度 运 行 平 稳 , 障 了 参 新 保 保 职 工 的基 本 医 疗 需 求 。 时 , 同 在 改 革 不 断 深 入 的过 程 中 ,也 遇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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