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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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人们对户外广告的需求不断增长,户外广告设施成为了市场竞争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并提高广告设施的使用效果,本方案旨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实施方案。

二、阵地选址1. 市场调查:通过市场调查和数据分析,确定人流量较高的区域和地段,例如商业街、公园、车站等。

2. 场地审查:对潜在的阵地进行场地审查,包括场地面积、布局、交通便利性等因素的评估。

3. 与业主协商:与场地的业主进行协商,确保能够获得场地使用的许可,并签订相关合同。

三、设施设计与安装1. 设施设计:根据阵地的特点和使用需求,设计合适的广告设施,包括大小、材质、形状等。

2. 安装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确保广告设施的安装符合规范,并做好防护措施,以保证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3. 设施维护: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四、合作与管理1. 合作伙伴: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包括广告商、设计师、安装团队等,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项目管理: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执行和监督,包括设施管理、运营监测、数据分析等。

3. 反馈与改进:根据用户和广告商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广告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效果,以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广告效果。

五、预算与收益1. 预算编制:根据设施设计、安装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对项目进行预算编制,以确保项目的资金支持。

2. 收益分析:根据广告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收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

3.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合理。

六、风险控制1. 安全风险:加强广告设施的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避免可能的恶意破坏和事故发生。

2. 法律风险: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七、执行计划1. 计划制定:根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任务分配等。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发[2013]15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榆政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1日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现城市道路市容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对榆林中心城区道路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市民”的执法理念和“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执法原则,按照“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管严、主次干道管好、支路巷道管活”的总体目标,设定城区道路管理级别和重点场所,明确日常执法管理要求。

第四条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和道路功能规划、基础设施、居住人口等划分道路等级。

一级道路为严禁街,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一切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违法行为。

二级道路为严控街,保证市容整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良好的前提下,合理规划便民服务摊点,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民服务。

三级道路为规范街,保证市容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设置经营摊点,进行规范管理。

重点部位是指重要机关、单位周边及其出入通道,广场、公园周边,城市出入口,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重要城市形象和景观区域和地段。

第五条严禁街管理标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榆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位置适当,设置形式与街景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各级城建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榆林市城市建设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城市建设局制定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各级工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部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2.划拨土地上转让房地产审批。

3.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城市绿化工程验收。

(二)下放的职责1.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实施审批,燃气经营和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批准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申请的审核登记下放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三)划转的职责1.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将户外广告设置、宣传品张贴张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划入市综合执法局。

3.将市区房屋的发证管理工作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本市的政策规定。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摘要本文介绍了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广告设施的设置,提升城市美观度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保护环境和城市的城市形象。

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进步,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中的设置越来越普遍。

然而,一些不合理的广告设施设置不仅破坏了城市的美观度,还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混乱和市民生活的不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住建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合理设置和统一管理。

1. 设立广告设施的原则合理设置广告设施是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据此,住建部提出以下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依法合规,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市民需要和利益,保障市民的使用权益;•统一管理,确保设施的规范和统一性。

2. 广告设施的分类根据广告设施的性质和用途,住建部将广告设施分为以下几类:2.1 商业广告设施商业广告设施主要用于商业活动和产品宣传。

这包括商业牌楼、广告牌、广告屏、灯箱广告等。

2.2 公益广告设施公益广告设施用于公益性宣传和社会公益活动。

这包括公益广告牌、公益宣传牌、公益宣传栏等。

2.3 交通广告设施交通广告设施用于交通信息发布和道路安全宣传。

这包括交通指示牌、交通广告标志、交通警告牌等。

3. 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为了保证广告设施的合理设置,住建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3.1 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风貌要求;•商业广告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城市人口、地域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立位置应避免对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商业广告设施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3.2 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公益活动的宣传效果;•公益广告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公益活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立位置应便于市民接触和了解公益活动;•公益广告设施的内容应具有积极、健康、有益的特点。

规划局户外广告设置制度

规划局户外广告设置制度

广告类型与尺寸
大型广告牌
高度不得超过18米,单面面积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
横幅广告
长度不得超过50米,宽度不得超过3米。
灯箱广告
高度不得超过3米,单面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
喷绘广告
单面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广告内容与形式
广告内容应健康、 合法、真实,不得 含有虚假、误导性 信息。
广告设置单位应具 有相应的资质和许 可证,并按照规定 进行申报和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
政府部门审批流程及要求
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告设置场地平面图、四至范围和效果 图;
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报告;
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01
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 款。
禁止在交通安全设施、公共 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 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环保要求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 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
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噪音、高能耗的广告设施, 以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可再生的广告材料,以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广告形式应简洁、 大方、美观,不得 影响城市形象和公 共安全。
广告设置地点与间距
广告设置地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和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
消防 距应合理,避免造成视觉疲劳
和影响市容市貌。
不同类型、尺寸的广告之间应 保持一定的间距,避免相互干
扰和影响。
广告设施与安装方式
02
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城市规划 、市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 除。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7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7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78号)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4日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设置行为,节约能源资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展示榆林城市形象,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第四条景观照明应当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市路灯管理所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单位将要建立全市夜景工程管理控制中心,应用现代控制系统时,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统一管理。

建规、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和电力等部门以及园林、广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对景观照明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景观照明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计划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升城市整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城市整体形象。

2. 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 优化户外广告布局,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三、工作内容1. 政策法规宣传(1)加强对户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政策和标准。

2.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1)严格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2)加强对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3. 户外广告巡查监管(1)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巡查制度,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2)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时予以整改或拆除。

4.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1)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广告设施牢固可靠。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整改或拆除。

5.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1)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制度,确保广告设施整洁、美观。

(2)对破损、陈旧的广告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6. 宣传教育活动(1)定期开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2)邀请专家开展讲座,普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知识和技巧。

四、工作步骤1. 前期准备阶段(1个月)(1)成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和时间节点。

2. 实施阶段(6个月)(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市民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严格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加强巡查监管。

(3)开展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

(4)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整改或拆除。

3. 总结评估阶段(1个月)(1)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与标准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与标准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与标准一、前言户外广告是一种有效的市场营销工具,能够增加企业的曝光度和品牌影响力。

在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和标准对于城市形象的塑造、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探讨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与标准,并提供相关指导。

二、背景榆林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

然而,无序的广告设施设置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合理的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成为当务之急。

三、规划原则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利用公共空间:广告设施设置应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尽量不影响交通、人流和城市景观。

2.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整体形象。

3.遵循法律法规: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绿色环保:广告设施的设计应注重环保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根据榆林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1.设施种类: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灯箱、LED显示屏等。

2.设施尺寸:广告设施的尺寸应根据设置位置和周边环境特点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尺寸。

3.设施位置: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的要求,不能影响交通视线和城市风貌。

4.设施数量:广告设施的数量应根据设置区域的大小和人口密度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数量。

5.设施外观:广告设施的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色彩应搭配合理。

6.设施维护:广告设施的维护责任由广告设施的拥有者承担,设施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7.设施监管:榆林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及时处理违规设置和损坏设施的问题,确保市容市貌的良好状态。

五、实施措施为了确保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与标准的有效实施,以下措施可作为参考:1.制定相关政策:制定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政策,明确各方责任和管理流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媒介,其设置标准对于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和市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制定和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需要严格遵守,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合理性和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

首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统一规划和设计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避免过度设置和混乱摆放。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使广告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美观性和城市景观的整体效果。

其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的保护要求。

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需要考虑广告设施对于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建筑的影响。

因此,在设置广告设施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避免破坏自然景观和历史建筑的完整性。

另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民利益的保护要求。

在市民利益保护方面,需要考虑广告设施对于市民生活的影响。

合理设置广告设施可以为市民提供信息传递和便利,但过度设置和不合理设置会给市民带来视觉污染和安全隐患。

因此,在设置广告设施时,需要充分考虑市民利益,避免对市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规定,合法合规设置广告设施。

同时,需要加强对于广告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广告设施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民利益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合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才能确保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希望相关部门和广告从业者能够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做出积极的贡献。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一、引言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

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是一种传播信息和宣传活动的重要手段,可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然而,不合理的设置和管理会对自然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提升城市品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二、概述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是为了规范广告设施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标准内容涵盖了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尺寸、材质、亮度、时长等多方面要求。

三、基本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广告设施应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进行设置,避免对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2)城市形象提升原则:广告设施应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和建筑风格的统一性。

(3)居民生活质量原则: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原则,减少对居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干扰和噪音。

四、技术要求(1)设施设置1. 广告设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2. 建筑面广告牌应设置在房屋外墙上,高架路面广告牌应设置在高架桥梁上。

3.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交通安全,不得妨碍行人和驾驶员的视线。

4. 广告设施连片设置时,应保证合理的间隔距离,避免干扰视线。

(2)尺寸要求 1. 广告牌的尺寸应适应所在位置的环境和视觉效果,不得过大或过小。

2. 广告牌的高度不应超过所在建筑物高度的1/3。

3. 限制单个广告设施的面积,以避免过度商业化。

(3)材质要求 1. 广告牌的材质应符合环保要求,具备一定的抗风、防水、耐候能力。

2. 广告牌的颜色和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突兀。

3. 使用可降解材料,推动绿色发展。

(4)亮度和时长要求 1. 广告牌的亮度应能适应不同自然光照条件,以避免对驾驶员和行人视线产生不良影响。

2. 控制广告牌的亮度和动画效果,避免夜间过亮干扰周边居民休息。

3. 控制广告牌的工作时长,以防止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玉政办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1日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

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4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a)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

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

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b)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c)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d) 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

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

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

5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a)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b)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c)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

榆林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榆林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榆林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榆林市其他机构【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榆林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道路、河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均按本标准管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榆林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景观容貌标准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区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住宅楼应采用规定形式的外观,已有的住宅应按街景要求和风貌保护要求进行改建。

屋顶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传统风貌。

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超高烟囱,已经建设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改建或拆除。

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

屋顶的水箱应定期粉刷;保温层保持完好,定期维修。

第六条主要道路两侧、主要区域的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及标志性建筑物应按街景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设施应保持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

第七条主要道路临街的公用建筑和住宅楼应统一封闭阳台,有条件的应摆放盆花搞好绿化。

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

阳台外不得设置晒衣架,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

阳台内放置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第八条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墙面渗水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

外墙面砖清洗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2-3年粉刷一次,施工围墙应每半年粉刷一次。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1.1的规定;表1.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建(构)筑物层数或高度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1层、2层(且≯7m)不宜设置3层(且≯10m) 3m4层~8层(且≯25m) 6m9层~20层(且≯60m) 8m21层~30层(且≯90m)不宜设置30层以上(90m以上)严禁设置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

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1.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m 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100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m2。

1.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8:1;4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5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距地面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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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办发〔2009〕6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建局规划局执法局关于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建局、规划局、执法局制定的《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经管,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经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划和规范。

第二条在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化带、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栏杆、路肩、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客运车辆等城市公用空间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均应遵照本规划和规范执行。

第三条设置广告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主体建筑形象及空间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车辆、人流的通行。

第四条设置广告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区规划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

第六条禁止设置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包括下列范围:(一)古城墙;(二)榆溪河河堤两侧;(三)机场路沿线;(四)古建筑、坡屋顶建筑、重要的人文景观及建筑控制地带;(五)影响建筑形象、遮挡窗户的范围;(六)影响交通视线的范围;(七)城市建筑限高区以上高度的范围;(八)有消防隐患的建筑物;(九)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交通信号设施;2、交通标志牌、道路指示牌;3、交通执勤岗位设施;4、道路隔离栏、绿化隔离带护栏;5、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6、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十)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范围:1、距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M以内的范围;2、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除外)、出租汽车搭乘牌、消防设施、邮政信箱、电话亭等设施5M以内的范围;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范围;4、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的范围;5、距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出入口50M以内的范围;6、城市道路交叉路口停车线后20M以内的范围;7、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范围。

(十一)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设置情形: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3、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口的;4、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5、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6、车辆出入较多的单位出入口两侧20M以内范围内设置的;7、在沿街门店橱窗张贴、悬挂宣传所售商品海报的;8、其它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十二)国家机关、教育文化设施、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1、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大楼及其围墙;2、市、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大楼及其围墙;3、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十三)影响绿化景观的设置情形: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2、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的;3、遮挡绿化景观的;4、其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的。

第七条控制设置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主要包括下列范围:(一)古城步行街;(二)住宅楼楼顶;(三)阅报栏、宣传栏。

第八条集中设置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商业特点相适应,体现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集中设置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城区商业集中区域。

(二)高速公路、210国道等。

第九条一般设置区范围指除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以外的区域。

一般设置区广告应当遵守广告设计规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制作、安装材料、声、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广告牌面的外沿或上下沿与高压导线距离,应符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三章设置规范第十一条广告设施分为落地式(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指路牌、指示牌)、附着式(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墙体广告、悬挂式(利用气球等升空器具携带或其它方式悬挂在空中的)。

第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指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电子显示牌、建筑物、构筑物上及顶部的实体和通透式霓虹灯广告。

其它属于中、小型广告。

第十三条落地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一)人行道上禁止设置;(二)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长度的二分之一,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不超过0.9M;(三)利用城市桥梁设置的灯箱广告,不得影响桥梁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经管和行人安全,广告的顶部不得超出桥梁主结构上下边缘,长度不得大于主桥体正面长度;(四)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与整体街景协调统一;(五)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统一设置在围墙外,高度在围墙以上不得超过2M,内容应当为自身工程和公益性宣传,禁止发布商业广告,建设工程竣工后广告立即自行拆除;(六)实物造型或充气式户外广告占地面不得大于2.5平方M,仅限于各种开业庆典和会议临时宣传设置;(七)大型单立柱式广告主要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高速公路、过境国道沿线,城区内禁止设置,牌面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10平方M,牌面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M,牌面外缘距路面边沟30M以上,间距不小于1000M。

具体为包茂高速公路(北至孟家湾、西至榆横交界处,榆林收费站立交桥南北各1000M外),距高速公路边线30M外,间隔每2千M两侧可各设置一块;210国道(北至郭家伙场、南至鱼河,超限站以南三岔湾三岔路口以北城区段以外),距公路边线30M外,间隔每1千M两侧可各设置一块;(八)指路牌、提示牌的设置高度在距路面4M处,牌面面积在2平方M 以内,不得妨碍城市交通、通讯、电力、消防和绿化或其它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附着式广告设置规范:(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牌面应沿外墙持平设置,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墙面。

同一幢建(构)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构)筑设置广告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

1、高度在10M以下的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顶部广告;2、高度在10M以上、23M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超过5M;3、高度24M以上、35M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结构及广告牌面的总高度不得超过6M;4、高度在36M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可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得采用实体板面,且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二)贴附建(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广告的,在不影响原建筑物风格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广告牌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面积的30%。

1、平行紧贴于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户外广告结构和牌面不得超出墙面的距离0.5M以上,其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3M,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顶部;2、垂直附于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超过1. 5M,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3.5M,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顶部,设在人行道上方距地面不少于2.8M。

面积在10平方M以下的双面体灯箱广告的厚度应小于0.5M(含);3、高层建筑物的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户外广告。

(三)新建路、湖滨路、肤施路区域内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实体广告牌匾,应当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四)人民路、榆阳路、青山路、长城路等主要街道20M以上建筑物顶不得设置实体广告牌匾,应当设置通透式霓虹灯;(五)沿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保持整齐划一、上下平齐、色彩协调,不得超高、超大广告化。

门店牌匾主要分为横式牌匾和竖式牌匾,鼓励设置霓虹灯或内显式灯箱。

1、单层建筑物上门店牌匾设置的位置为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2、二层以下建筑物上门店牌匾设置的位置为一层门楣以上,距二层窗户20公分以下。

二层以上门店牌匾的设置,依次类推;3、横式牌匾设置要求:长度与门店(面)等长,牌匾高度不得超过2M,厚度不得超过0.5M;4、竖式牌匾设置要求: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高度,牌匾外缘挑出距离不得超过1.5M,宽度不得超过0.5M。

单层或一层建筑物不得设置竖式牌匾。

(六)利用机动车设置广告的,不得设置在车头正面、前后挡风玻璃、两侧车窗,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符合交通和车辆经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悬挂式广告设置规范:(一)沿街门店条幅广告应当贴靠门面上方,长度不超过店面宽度,与人行道平行设置。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垂直条幅广告,应当固定在建筑物上部并贴靠外墙下挂,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二)灯杆挂旗广告可适量设置,挂旗应当有牢固的硬质抱箍固定在灯杆上,旗面绷紧,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M;(三)拉绳彩幡旗广告可适量设置,一般设置在宣传活动现场,拉绳应当牢固绷直,不得跨街设置,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第四章设施安全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一)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景观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纸,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结点、防腐、防锈和防雷等内容,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制作安装。

(二)广告设施的荷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设置屋顶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应当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两年进行荷载安全检测,检查连接结点的安全牢固情况及钢结构件的防腐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县可参照本规划和规范制定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规范。

第十八条本规划和规范自2009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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