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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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公共(用)设施和各类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等公共空间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载体,具体包括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所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贴膜、投影、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城管与执法部门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规划的联审及户外广告设置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城管与执法局、分局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方案的编制、设置行政许可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及户外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明办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城市道路 (4)3. 1 路面养护 (4)3.2 桥梁、隧道 (4)3.3 公路、铁路、轨道 (5)3.4 路桥名牌 (5)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5)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5)3.7 机动车辆 (6)4 建(构)筑物 (7)4.1 居住小区 (7)4.2 建筑单体 (7)4.3 临街商铺 (7)4.4 建筑外墙面 (7)4.5 屋顶 (8)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8)4.7 空调架、空调外机 (8)4.8 油烟排放口 (8)4.9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9)4.10 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9)5 公共设施 (10)5.1 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10)5.2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10)5.3 公共厕所 (11)5.4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11)5.5 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12)5.6 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12)5.7 其它要求 (12)6 园林绿化 (13)6.1 规划设计 (13)6.2 养护管理 (13)7 城市照明 (15)8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16)9 城市雕塑 (17)10 城市水域 (18)11 公共场所 (19)12 建设工地 (20)1 总则1. 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
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关城市市容市貌与景观规划等的深化与细化。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系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末(至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内。
及城市建设用地外沿的主要景点景区和文物点相关地带。
第四条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等广告。
(2)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第五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潮州市总体规划(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潮州市人民政府)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
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尤为必要。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城市道路 (4)3. 1 路面养护 (4)3.2 桥梁、隧道 (4)3.3 公路、铁路、轨道 (5)3.4 路桥名牌 (5)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5)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5)3.7 机动车辆 (6)4 建(构)筑物 (7)4.1 居住小区 (7)4.2 建筑单体 (7)4.3 临街商铺 (7)4.4 建筑外墙面 (7)4.5 屋顶 (8)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8)4.7 空调架、空调外机 (8)4.8 油烟排放口 (8)4.9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9)4.10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9)5 公共设施 (10)5.1 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10)5.2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10)5.3 公共厕所 (11)5.4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11)5.5 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12)5.6 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12)5.7 其它要求 (12)6 园林绿化 (13)6.1规划设计 (13)6.2养护管理 (13)7 城市照明 (15)8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16)9 城市雕塑 (17)10 城市水域 (18)11 公共场所 (19)12 建设工地 (20)1 总则1. 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规划局户外广告设置制度

广告类型与尺寸
大型广告牌
高度不得超过18米,单面面积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
横幅广告
长度不得超过50米,宽度不得超过3米。
灯箱广告
高度不得超过3米,单面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
喷绘广告
单面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广告内容与形式
广告内容应健康、 合法、真实,不得 含有虚假、误导性 信息。
广告设置单位应具 有相应的资质和许 可证,并按照规定 进行申报和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
政府部门审批流程及要求
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告设置场地平面图、四至范围和效果 图;
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报告;
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01
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 款。
禁止在交通安全设施、公共 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 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环保要求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 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
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噪音、高能耗的广告设施, 以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可再生的广告材料,以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广告形式应简洁、 大方、美观,不得 影响城市形象和公 共安全。
广告设置地点与间距
广告设置地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和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
消防 距应合理,避免造成视觉疲劳
和影响市容市貌。
不同类型、尺寸的广告之间应 保持一定的间距,避免相互干
扰和影响。
广告设施与安装方式
02
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城市规划 、市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 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1.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1.1的规定;表1.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建(构)筑物层数或高度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1层、2层(且≯7m)不宜设置3层(且≯10m) 3m4层~8层(且≯25m) 6m9层~20层(且≯60m) 8m21层~30层(且≯90m)不宜设置30层以上(90m以上)严禁设置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
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1.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m 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100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m2。
1.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6:1~8:1;4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5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2)距地面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m。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温政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温州市城市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两查两保”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预防和遏制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专项整治。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切实规范城市燃气经营秩序和户外广告设置,消除燃气经营、使用和户外广告设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整治任务(一)开展燃气规范经营和安全使用专项整治。
1.开展瓶装燃气经营安全大检查。
全面检查燃气储配站、供应点等瓶装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规范经营情况。
重点查处储配站的生产设备检修维护和生产区防火防爆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向用户提供违规气瓶、为违规气瓶充气、瓶装燃气供应点未设置规范瓶库及瓶库设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等违法行为。
2.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大检查。
切实深入村居大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法规和知识,全面检查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公共单位食堂的安全用气情况,从严查处餐饮单位的不安全用气行为,严厉查处在高层建筑物内的公共聚集场所违法使用瓶装燃气的行为,严厉查处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和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有效制止违规使用气瓶和违规使用燃气现象。
2022年08月25日温州龙湾万达广场营销策划方案

2022.08.25城市标准改变者WANDA PLAZAADVERTISING PLANNING CASE广审策划案温州 -万达广场世界级万达本土化温州WANDA PLAZAADVERTISING PLANNING CASE广审策划案温州 -万达广场渗入生活,赢得市场民心所在,万达所向WANDA PLAZAADVERTISING PLANNING CASE广审策划案温州 -万达广场目录第一部分:策略部分市场环境分析顷目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策略目标群体分类诉求策略传播策略各阶段推广主题及营销策略第事部分:企划部分广告总精神 LOGO演绎公关建议第三部分:企划表现媒体广告平面设计(户外、报纸、杂志、网络) 万达会会刊(财智分享手册) 会展现场包装设计亊务用品设计工地围挡WANDA PLAZAADVERTISING PLANNING CASE广审策划案温州 -万达广场第一部分:策略部分WANDA PLAZAADVERTISING PLANNING CASE广审策划案温州 -万达广场顷目所属区域分析、市场环境分析WANDA PLAZAADVERTISING PLANNING CASE广审策划案温州 -万达广场【房地产整体形势向下】住宅地产面临挑戓:国家今明两年推出各建1000万套保障房癿政策,大量癿需求会被转秱到保障房中去。
同时,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停发第三套房贷、限贩令出台、央行加息、提高公积釐贷款利率……楼市调控政策颉颉出台,招招剑指“价格过快上涨”癿住宅地产。
商业地产迚入市场博弈:在整体形势向下癿情况下,整个行业资釐癿流劢性会发生变化,预期也会产生变化,因此无论住宅还是非住宅癿物业,都呈现回落癿趋势。
WANDA PLAZAADVERTISING PLANNING CASE广审策划案温州 -万达广场【内优外强格局】我市对未来商业整体癿规划以主城区为核心,龙湾、瓯海为配合,以商业繁华区带劢,形成点、线结合形成网络化发展格局未来癿温州商业将呈分级式发展,包括城市级、片区级等丌同级别癿商业中心,共有数十个。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书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因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责任对象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一、甲方承担的目标责任1、局机关相关处室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适时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出现的重大事故进行通报和查处。
3、对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责任,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有关处室)原则上在年终组织考核,工作措施落实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措施不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和保障措施(一)责任内容1、法律责任。
因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施工未做好安全防护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设计施工。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建筑结构设计资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市容、交通、安全、规划、技术等有关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必要时,要求有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要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警示标志,对临时施工现场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维护,保持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整洁。
特别是离地面两米以上的屋顶、墙体等户外广告设施高处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规定,制定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在施工现场人员流动的道路上方,应设置防护棚、安全防护网、安全警戒线等措施,防止空中坠物产生的物体打击事故。
温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范(通告版)

温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范目录1总则 (1)2术语和定义 (2)2.1户外招牌 (2)2.2严控区 (2)2.3展示区 (2)2.4适控区 (2)3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3)4设置要求 (4)4.1基本要求 (4)4.2分区控制 (4)4.3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范围 (5)5分类设置要求 (6)5.1建筑物标识 (6)5.2单位名称招牌 (6)5.3特殊建筑招牌 (8)6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9)6.1户外招牌设置的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规定 (9)6.2户外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规定 (9)附录A (10)附录 B (11)附录 C (12)1总则1.1为规范温州市户外招牌设置与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标准规定了户外招牌设施的分类、设置及管理要求。
1.3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管理的要求;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2.1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上及建筑用地红线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发光字、牌、匾等相关设施。
户外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标识、单位名称招牌。
2.2严控区包括市区级行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公共绿地、军事用地等区域及宗教活动场所。
2.3展示区包括市区级商业中心、专业市场区域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地段。
2.4适控区除严控区、展示区之外的所有区域。
3户外招牌设施分类户外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户外招牌设施分类表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户外招牌建筑物标识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秩序美观整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与户外招牌,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m或单面面积大于10㎡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和企业促销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宣传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及安全要求。
温州广告设施标准

温州广告设施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温州市是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广告设施也越来越多,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
为了规范广告设施的设置,提高城市形象,温州市政府出台了《温州广告设施标准》,以便规范市内各类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根据《温州广告设施标准》,广告设施的设置应该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广告设施的种类和数量需要经过严格的控制,不能随意设置。
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特点,规划出适宜的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确保广告设施的设置不会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广告设施的位置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根据《温州广告设施标准》,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应该考虑周围环境的影响,尽量不对市民的视线和交通造成干扰。
特别是在公共场所附近,广告设施的设置应该考虑到人群活动的密集程度和安全性,避免造成人群拥堵和安全隐患。
广告设施的形式和内容也需要符合规范。
根据《温州广告设施标准》,广告设施的形式可以是灯箱、LED屏幕、招牌等各种形式,但是需要经过审批,并符合相关的尺寸、颜色、文字等要求。
广告的内容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歧视等内容,避免对市民造成负面影响。
除了以上规范,根据《温州广告设施标准》,市政府还规定了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广告设施的经营单位需要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外观清洁。
市政府也会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广告设施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广告设施的合法合规。
通过《温州广告设施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市内广告设施的设置,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也可以促进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环境和公共空间。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温州市可以继续加强广告设施管理,为市民打造更美好的城市生活。
第二篇示例:温州市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城市,其发展迅速,经济繁荣。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广告设施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温州市海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市海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永利戴华斌杨贤斌【审理法官】马永利戴华斌杨贤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州市海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温州市海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公司】温州市海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一伟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一伟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一伟【代理律所】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温州市海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自由裁量权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是地方规章,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且前者的实施时间在后,两者规定答复期限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前者规定,故法定答复期限应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温政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2〕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3日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四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依法许可、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监督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号】温政办〔2022〕51号
•【施行日期】202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通知
温政办〔202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年)(规划文本、规划图纸)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以温州市城市刻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例

图 1 主要道路类型分析图
万方数据
规划设计巡礼
作 者 简 介
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探索
以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例
张 静 陈 武
摘 要 以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例 通过对影响城市户外广告 规划设计的环境因素的研究 提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计在原则与分区 上的探索与完善的设想 关键词 户外广告 原则 分区 温州市
公益广告牌 4 在火车客站 机场大楼 汽车客 运 大 楼 及 体 育 场 馆 文 化 中 心 等 大 型 有 代 表 性 的 主 体 建 筑 上 不 允 许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可 用 霓 虹 灯 彩 灯 勾 画 建 筑 轮 廓 或 用 泛 光 照 明 显 示 建 筑 物的壮丽
1.3 城 市 公 园 与 公 共 绿 地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要 求
广告设置有不同的要求 1.1.1商 业 街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商 业 街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既 要 充 分 反 映 经 济繁荣景象 又要力求体现温州精神文明风 貌 显示浓郁的现代商业文化气息 户外广 告 设 置 位 置 可 在 建 筑 墙 面 楼 顶 或 不 影 响 道 路 交通 绿化的人行道 城市立交桥 天桥 或独立用地上 广告形式可采用灯箱 霓虹 灯及其它新形式 设计力求创新 1 重点商业街包括五马街 蝉街 公园路 人民路 府前街 小南路 解放
机 场 等 对 外 交 通 枢 纽 的 站 前 广 场 以 及 部 分 道 路 交叉口 停车场等车流 人流量集中而不影 响交通及景观视线的地方可设置大型广告牌 材质 体型与色彩应力求突出现代化城市形 象 3 在世纪广场 火车客站广场 汽 车 客 运 中 心 广 场 机 场 等 处 至 少 设 置 一 块 喷 绘
2城市对外窗口及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城市对外窗口主要是指飞机场火车客站汽车客运中心轮船码头等对外交通枢纽公共场所主要是指体育中心广场等一般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为了扩大企业及其产品的社会影响提高知名度都希望在城市对外窗口及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但是在城市对外窗口及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从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要求出发制订一些规范和要求以提高城市形象1规划在火车客站广场海坦广场星河广场世纪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分别设置大型电子屏幕显示牌图2图32火车客站机场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站前广场以及部分道路交叉口停车场等车流人流量集中而不影响交通及景观视线的地方可设置大型广告牌材质体型与色彩应力求突出现代化城市形象3在世纪广场火车客站广场汽车客运中心广场机场等处至少设置一块喷绘汽车客运站港口公益广告牌4运大楼及体育场馆文化中心等大型有代表性的主体建筑上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可用霓虹灯彩灯勾画建筑轮廓或用泛光照明显示建筑物的壮丽在火车客站机场大楼汽车客13城市公园与公共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在中山公园马鞍池公园绣山公园锦山公园江心屿松台公园海坦山华盖山巽山等公园内原则上不设置户外广告沿公共绿地周边边界线可设置一些小品灯箱广告但要从严控制灯箱体量要求与人体相近形式色彩要求别致淡雅郭公山14重点地段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根据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二系一区的结构特点规定以下地段为温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创意地段迎宾系由机场大道锦绣路温州大道车站大道瓯海大道翠微大道等迎宾道路形成以展现城市风貌为主的户外广告系列休闲系望江西路望江东路江滨路勤奋路市府路府东路高教园区西路等休闲观赏道路形成以公益广告为主的户外广告系列中心城区江滨路望江路勤奋路过境路温州大道汤家桥路为界的户外广告系统以商业广告为主在以上重点地段设置户外广告要求整体设计统筹安排按照不同功能进行空间灯光的统一组织设计重点地段沿街建筑层数在九层以上含九层新城大道和建筑面积在规划师planners万方数据2001年第4期2001年第4期第17卷5510000m廓彩灯或射灯以增添夜景效果由此形成二系一区相结合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图4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上提倡加设轮2规划实践体会21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计必须处理好几种关系1节奏和韵律追求点线面相结合的户外广告整体效果2动与静动静相辅相成在街景中部以静态为主在路口以动态为主单体建筑裙房以动态为主主体高层以静态为主3冷和暖单体建筑裙房以暖色调为主造就活跃的商业气
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0)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一条规划依据 0第二条概念界定及分类 0第三条规划范围与期限 0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则 (1)第四条总体设置要求 (1)第五条色彩控制要求 (1)第六条照明控制要求 (1)第七条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要求 (1)第八条广告内容控制要求 (1)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设置引导 (2)第九条禁止设置区 (2)第十条限制设置区 (2)第十一条适量设置区 (2)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引导 (3)第十二条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3)第十三条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第十四条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第十五条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5)附表1:区域分类控制一览表: (6)附表2:道路空间分类控制一览表: (6)附表3:特殊界面分类控制一览表: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为有效管理瓯江口新区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已批复实施的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地方性文件及规划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在保持《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1-2020)总体思路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提出《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0)的方案文本,做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文件。
第二条概念界定及分类1、户外广告设施概念界定本规划所指的户外广告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号)基础上结合中心城市实际,进行重新修订。
;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规划、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导视牌、橱窗、霓虹灯、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设施及其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和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五条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含公益性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