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损害的合理分担——兼论以民法思维确立见义勇为损害分担规则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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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面临他人危难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拯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被广泛认可和赞扬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导致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探讨。

1. 见义勇为者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援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他人损害,他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损害的发生,但也对见义勇为者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规定,为见义勇为者设立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2. 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没有统一的奖励机制,这就导致了良好的见义勇为风气的缺失。

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驱动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来。

3.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见义勇为者未能得到起诉全陪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受援制度,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机构,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在公共利益和道德意义上都值得尊敬和赞扬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我们应该为之设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政策,以便能够更好地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救援活动中来。

浅析见义勇为之性质与确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浅析见义勇为之性质与确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法治论坛
浅析见义 勇为之性质与确立损 害赔偿 责任 的法律适 用
张 琳
( 西 南政 法 大学 ,重庆 4 0 1 1 2 0)
摘 要 :对见 义 勇为行 为进 行 法律 层 面 的保护 ,则必 须 明晰 见 义勇 为的概 念 和性 质 ,确 定 见 义勇 的损 害赔偿 责 任 。见 义 勇为在 各 当事 人 之 间形 成 不 同 的关 系,不 能一 以概 之将 性质 界 定 为无 因管理 、防止 侵 害或 是正 当防卫 和 紧急避 险 。我 国法律 的相 关规 定 虽 然可 涉及 见 义勇 为 ,但 条 文 间存 在 矛 盾 ,公 平原 则 、 防止侵 害原 则 或无 因管理 原 则都 无 力 单 独 用以确 立见 义 勇 为的损 害赔偿 责任 。 《 侵 权 法 》的 出台一 定 程度 上 减 少 了法律 适 用上 的 冲 突 ,但 并 未根 本 解决 问题 。 同时 ,如 何平衡 见义 勇为 者和 受益 人之 间的利 益 ,也 是值 得深 入探 讨 的 问题 。 关 键 词 :见 义勇 为 ;性 质 ;损 害 赔偿 责 任 ;无 因 管理 ;防 止侵 害
到惩罚 ;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 , 应受到支持或保护 。 当 今我 国并未有统 一 的法 律对见义 勇为之概念 作出明确规 定 ,各学者
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也各有争论 。笔者认为 ,见义勇为是没有法 定或 其他特定义务 ,为使国家 、丰 十 会或他人 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免受不法行
为、意外事故或 自然灾害损害而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 险救灾 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见义勇为,应不仅包括与违法犯罪作 斗争 ,也应包括对抢险救灾的行为。有些地方性法规 ,如 《 重庆市鼓 励公 民见义 勇为条例 》,就仅将 见义勇为界 定为 “ 与违 法犯罪作 斗 争 ”,那么这种情形下 ,施救落水儿童而受损害 的这类行为的行为人 就没法得到足够保障 。同时 ,见义勇为也 不应将 “ 事迹突 ”作为其 成立 条件,否则就会走人 以 “ 成王败寇”来评判见义勇为成立与否的 误区,不利于弘扬美德。事迹是否突 , 只应成为奖励等级问题上所应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作者:张文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见义勇为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美德,我国媒体也频频报道许多见义勇为的事迹,然而近年来似乎也有很多冷漠旁观的情况,除了对冷漠和麻木进行谴责我们还不得不思考到底是什么导致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开始让多数人选择犹豫,是世上太多人因为见义勇为身负重伤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是却因为缺乏保障陷入困境。

从根本上来说,还是需要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制度,本文讨论如何在民法领域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保护;法律救济1见义勇为行为概述见义勇为长期以来都是被人们所称赞的一种义举,在古代被当做一种高尚的品德来提倡,根据古文中的描述即是指明知有危险和苦难仍然奋不顾身毫不退缩。

但是这些在道德层面的观点和评价,但是事实上除了美誉,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的人身和物质损害,却很难得到救济。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并未对这种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在法律上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概念,因此在司法实践上出现相关的行为很难进行适用。

目前我国所存在的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相关规定都还仅仅只是出现在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之中,也有很多城市开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不过由于各地差异性,立法和经济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各地对见义勇为相关问题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不过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基本一致,多数要求“情况紧迫”“不顾个人利益”,总的来说目前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覆盖范围并不一致,不过只要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一般都认为是见义勇为。

正如上文所说各地对见义勇为界定的标准不一,因此不利于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避免在使用上产生分歧,应该采取统一的规定进行认定。

下面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见义勇为在法律上的认定,第一,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是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见义勇为的主题是不包括本身具有特殊救助义务的主体的,具体有由于行为人产生的救助义务、因为于约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以及因为特殊的职业性质产生的救助义务。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摘要:见义勇为是目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但因他缺乏法律规X,使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也不利于社会上正气之风的形成。

尽管各地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但还是难以改变见义勇为人尴尬的境地。

有些法学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主X道德法律化,将见义勇为尽快纳入法制X畴,从法律上肯定该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种主X也引起不少争议,道德规X是否合适用法律调整。

本文将就见义勇为的发展进程、现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权益保障做一阐述,以便对它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借鉴。

Abstract:The honorable society is a more mon phenomenon Farina, but his lack of legal norms, so tha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honorable are not guaranteed, their feelings hur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winds of righteousness in society formation. Whil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fferent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change honorable people embarrassment. Some jurists have 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the moral law, the rule of law will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honorable as soon as possible, from certain that the law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ctors. This idea has also aroused much controversy, the ethics of law is appropriate adjustments.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will be honorable, the status quo, honorable and non-management, civil legal relations, so I set out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rder to have an accurate positioning, for future reference that the legislative work.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归责原则Key words:honorable not because of management Criterion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时刻,见到他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正遭遇危险而挺身而出,主动帮助他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法律中,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被法律予以保护。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一种民事责任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解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为中产生的损害后果,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现行民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条款较为简略,未能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对于见义勇为者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现行法律并未进行详细规定,也未明确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这就给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当对现行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应由侵权方进行赔偿。

但同时也应注意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实际可行性,避免出现对侵权方过高的赔偿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用于给予见义勇为者相应的物质、精神等支持和补偿。

这对一些普通公民来说,可能是一种福音。

他们可能无法承担起对被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而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基金,既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实际的支持,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的行动。

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心。

见义勇为者在履行社会义务的常常会面临各种困扰和压力。

他们可能面临法律风险、道德质疑甚至人身安全的威胁。

社会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支持和保护,鼓励他们坚定信念,继续为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奋斗。

在总结上述思考的基础上,我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原则,规定见义勇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给予见义勇为者支持和补偿,进一步鼓励社会关注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损害求偿问题

浅谈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损害求偿问题
( 四 ) 行 为 人 实施 救 助 过 程 中承 担 危 险
见义勇为行为所指 的救 助是 指当国家 、集体和他人利益 或者人身安 全遭受到危险或者损 害时行为人 施予援 手 ,面对 的危 险通常是 紧迫 的、 危险的 。行 为人 的行 为 ,一方 面来说是 主管意义上的积极施 救行为 ,另 方面来说 ,常需要 承担一 定风险 ,应 该说是一种 比起乐 于助人等有着 更为高级的道德境界 的行 为。 无 因管理 ,是指无 法定 或 者约定 的义务 ,为避 免他 人利 益受 到损 害 , 自愿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或 为他 人 提 供 服 务 的行 为 。 无 因管 理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彼 得 罗 ・ 彭梵德所 著述 的 《 罗 马 法 教 科 书 》 中 写 道 : 在 主 人 和 被经管人不知 的情况下经 管他人 事物 ,在 专业术语 中被称 作无 因管理 。 罗马法创设这一制 度 的 目的是 为 了保护本 人 利益 ,避 免 因利 益人 “ 不 在 ” 的 损 失 ,这 一 制 度 后 来 陆 续 被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继 承 。 我国对于无因管 理 的规 定 主要 体现 在 《 民法 通 则》 第 9 3条 和第 1 0 9条 ,相对 于国外的继承 自罗马法 的倾 向于本人 利益 的立法取 向 ,我 国更倾 向于道德称赞 的乐 于助人 、无义 务主 动管 理他 人事 物 主体 的保
浅 谈 见 义 勇 为行 为 的认 定 及 损 害 求 偿 问题
陈 溪卜 潘 晓龙 。
摘 要 :见义 勇为作 为一种积极地行 为 ,其本身应该值得肯定 。但是近年来发 生的很 多起 事件却证 明 了见 义勇为 中的各种 问题 ,见义 勇为的行为该确定一个怎样 的标准 来认 定,在 见义勇为的过程 q - 产生 了各种损失 ,这些损 失应该如何 求偿 ,向谁 求偿 ,并没有特别 明确的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面临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自发主动采取相应行动,运用合法手段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挽救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凭借着勇气和担当精神,既彰显了个体的高尚品质,也有可能给本人和他人带来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拟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民法责任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观点。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应见义勇为是一项积极向上的社会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积极的肯定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害时,应当尽量减少损害并帮助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报酬。

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了损害,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的关系见义勇为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甚至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误解。

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民法责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并不等于所有的伸张正义的行为都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制止或者抑制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给予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只有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而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并非是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因行为不慎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民法责任。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而进行的勇敢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行为时有所闻,但是在法律上,见义勇为是如何界定的呢?在民法中,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行动,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助他人进行了行动,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他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不至于因为帮助他人而面临法律责任的问题。

虽然法律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了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见义勇为行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容易。

而且,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往往需要进行事后的审查和判断,这也给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见义勇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和能够做到的,因此一些行为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的责任压力,甚至受到处罚。

这就使得一些人在面对危险情况的时候,可能会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选择不出手相救,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思考呢?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减少不确定性。

法律可以对于何为紧急情况进行细化的规定,以及对不同紧急情况下的行为做出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保险制度来解决。

比如可以建立见义勇为者的特别保护措施,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以减少其因为救助行为而受到的风险和压力。

在宣传教育方面也可以加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正面评价,以营造更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我们还可以从道德和社会角度来思考见义勇为的问题。

见义勇为,首先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体现了一个人对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高度尊重和关注。

民法视域下见义勇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视域下见义勇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视域下见义勇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作者:张坤生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而我国现行立法却主要从行政法角度出发进行调整,这体现了在见义勇为的主体、前提、行为模式的界定问题上,不乏一些理论上的误解和感性认识。

因此,“见义勇为”天然的私人领域气息,决定了其更应成为私法的调整对象。

应在民法体系中增设见义勇为调整规范,使得见义勇为者能够不仅仅依靠于行政机关的奖励与保护,并从主体与前提条件两方面科学界说见义勇为。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视域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75-02作者简介:张坤生(1984-),男,汉族,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

从1991年青岛市人大通过《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到2016年9月30日南京市人大通过的《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现行有效的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一共54件,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制建设在不断推进,立法者对于新形势下弘扬传统美德,突出人文关怀,保障不断涌现的中国“好撒马利亚人”①的权益在不断努力。

但不可否认的是,见义勇为的理论基础整体仍然薄弱,在概念这个核心问题上现行立法认识不统一,理论上的一些误区影响立法甚至损害立法的科学性,需要学界予以思辨并厘清。

本文拟从权益保障的立法目的出发,探讨民法视域下见义勇为的本质特征,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以私法为主体的见义勇为法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英美法系有基于“行善人”(Good Samaritan)而发展出的“行善人原则”(Good Samaritan doctrine)和“行善人保护法”(good-samaritan law)等相关制度。

行善人原则是“侵权法上的一项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多的法律保护,在美国大多数州制定有相应法律”。

浅析见义勇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见义勇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见义勇为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作者:孙千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总则损害赔偿多元救济机制作者简介:孙千茜,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191《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规定,“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中“应当”二字,说明法律对受益人设立了强制补偿义务,即当见义勇为行为人提出请求后,受益人不得拒绝。

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由受益人给予补偿有承担公平责任之嫌,因为这种情况下救助方与受助方均无过错,是为了更好的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而在公平原则之下在双方之间分担损失,从而以滥用公平责任为由否认受益人强制补偿义务的合理性。

显然,这种观点是对二者的混淆,受益人补偿近似公平责任,但毕竟不是。

一方面,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在具体民事领域的展现,即其效力只限于侵权民事领域,应在侵权法律关系中适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

而见义勇为行为中的受益人显然不是加害人,双方无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缺少适用侵权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根本前提。

另一方面,承担公平责任要求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

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公平责任无需适用。

但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偿并无此前提,只要无侵权人或侵权人赔偿不能,行为人就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而无所谓自身受损害的大小。

综上,笔者认为不应当将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强制受益人担责的理论基础,以滥用公平责任为由否定受益人补偿的合理性更是不成立的。

论见义勇为致无辜第三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论见义勇为致无辜第三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论见义勇为致无辜第三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承担张卉林【摘要】我国《民法总则》中关注了救助人和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并未提及无辜第三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这一立法空白也导致现实案例中情与法的冲突.我国的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制度均不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民法中的默示合同制度和意大利民法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来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The Civil Code in China has given resolutions to damages of both the rescuer and the recipient in a good Samari-tan act,however damages of an innocent third party was not considered,which has lead to practical problems.Neither the sys-tem of negotiorum gestio nor the system of necessity can solve the problem properly.The theory of implied contract in French civil law and the judge's discretion in Italian civil law may give a useful reference to the future legislation.【期刊名称】《齐鲁学刊》【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4页(P80-83)【关键词】见义勇为;无辜第三人;损害赔偿【作者】张卉林【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自古以来便有崇尚见义勇为的传统。

见义勇为行为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加害人(或侵权人)、见义勇为行为人(或救助人)和见义勇为受益人(或受助人),个别情况下涉及特殊的一类当事人,他们既非危险情况发生的责任人,也非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但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导致合法权利的损害,也即本文所指的“无辜第三人”。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公平责任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公平责任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公平责任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公平责任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 顺序性”,⾸先依照第⼀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使⽤第顺位规则,依照第⼆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

同时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如未达预期结果),对公平责任的承担不产⽣影响
1、第⼀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
1)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遭受的全部损害); 与此同时,也“可以”由受益⼈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适当补偿
2、第⼆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受益⼈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毕业论文

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毕业论文

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毕业论文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人们效仿。

但在当今社会中,出现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扶不起跌倒老人”的人情冷漠现象,这不仅反映出道德上的滑坡,也映现出我国相关救济制度的不完善。

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传统美德,建设精神文明型社会和和谐社会,急需我们统一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严格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制度和创新见义勇为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试从以上方面做一个简单的论述,以期待人们更加积极的救助需要帮助的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与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字: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损害、基金、保险The analysis concerning legal relief prejudiced by heroic deedsAuthor:Zhang DanTuter:Lecturer Tang XiaodongAbstract:Offering mutual support and assistance in times of adversity is the traditional virtue of Chinese people ,and it have been to do as a model.But in today's society,there appeared some human cold phenomenon such as the kind man "Blood and tears" and "we can't help up the old man who fell".It reflects that the moral was declined and at the same time,it means that the Related relief system in our country need to improve.For upholding social justice,promoting social virtue,constructing of spiritual civilization of society and the harmonious society,we need urgently to legislation for those who always help others.What's more,we must complete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make the related fund management system perfect,and in addition,we should invent new related social insurance system.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do a simple exposition from the above aspects.We look forward that the people can be more positive to help the one who need help.Our socity must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kind man and solve any menace from the "rear".Through these measures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Society.Key Words:Offering mutual support and assistance in times of adversity,Negotiorum gestio,Damage,Foundation,Insurance目录绪论 (1)一、见义勇为的定义 (1)(一)“见义勇为”的词源学考证 (1)(二)“见义勇为”的比较分析 (1)(三)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 (3)二、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4)(一)现实要求 (4)(二)理论要求 (4)三、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现状与缺陷 (5)1.法律适用现状 (5)2.未统一界定见义勇为……………………………………………………………6.3.见义勇为负责实施的主体不统一 (6)4.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不善 (6)四、我国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的完善 (6)(一)完善法律救济体系 (6)(二)完善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体系 (7)(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7)结语 (8)致谢 (9)参考文献 (9)绪论见义勇为自古就是法律和道德鼓励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其损害救济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其损害救济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
目录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组成要件分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二)见义勇为的组成要件
二、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一)见义勇为与无因治理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二)见义勇为与合法防卫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一样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
(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三)申请法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
(四)与致害人协商补偿或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特殊救济方式
(一)提起行政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补偿
(三)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要求补偿或给予补偿。

邓彩凤浅析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保护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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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见义勇为的界定及其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见义勇为的界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见义勇为的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见义勇为的性质及认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见义勇为的性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见义勇为的认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国外关于见义勇为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美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经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德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经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我国立法对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现有法律制度下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立法完善的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见义勇为在民法中的保护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见义勇为者的人身、财产权面临损害得不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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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古人 所讲 的 “ 义” 与今 天 我 们 所 谈 的见 义 勇 为 中 的“ 义” 的含义 大不 相 同 , 但 是 我们 仍 然 可 以从 先 贤 的著作 中发 现见 义 勇为 是 一 种 道德 高 尚 的行 为 , 是
为人们 所推 崇 的行为 。
济?加害人 当然责无旁贷 , 但加害人有时无法确定 、 逃遁 或者无 力赔 偿 。于是 有 的见 义 勇为者 只 能求助
于被 救助 者 , 有 的被 救 助 者 愿 意 回报 却 心 有余 而 力 不足 , 有 的被救 助者 认 为 自己也是 受 害 者 而 加 以拒 绝, 于是乎 便有 救助 者与 被救 者反 目, 进 而对簿 公 堂
的事 件发 生 。虽 然 有 少 数 “ 幸运 ” 的见 义 勇 为者 经
徐武生和何秋莲在 1 9 9 9 年《 中国人 民大学学报》 上
的表 述 : 没 有法 定 的或者 约定 的义务 , 为 避免 或减 少
国家 、 集体 、 他 人的财产和公 民人 身安全利益 的损 害, 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 的危难救助行
为。 [ ]
究竟应该 由谁来分担 , 怎么分担 , 这正是法律及法学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8 — 9 1 0 1 ( 2 0 1 3 ) 0 3- O O 9 O - 0 5
1 . 1 概 念
在现代社会中, 每个人都可能会 有面临危险的 时刻 , 但 国家 的保 护却 并不是 如影 相 随 , 见 义勇 为者
的出现 给这些 陷入 险境 的人 一线 生机 。见 义勇 为者 在 救助 他人 的 同时也使 自己陷人 危 险的境 地 。现实 里 许 多见义 勇 为者在 被 众 人 称 为英 雄 时 , 已经 身 受 重 伤 或离开 人世 。他 们 或 许 会 得 到 国家 、 社 会 给 予 赞 许 或荣誉 , 但 是可 能欠着 医 院巨额 医疗 费用 , 留下 需 要抚 养 的亲 人 。 这 些 损 害 应 该 由谁 来 赔 偿 或 救
公平 原则 予 以处 理 。 1 . 2 . 2 行 政协 助说
彰条例》 之类的地方立法 。 这些地方 性法规在定
义见 义 勇为 时虽 然略 有差 异 、 表述 方式 亦有 不 同 , 但
本质 上 与理论 界 的提 法相 同。
为行 为性质认识 的不同体现 着学者 不同的思维模 式, 根源于学者对公民与公 民及 公 民与国家 之 间关 系认识 的不同。从 民法思维来看 , 见义 勇为体现 着市 民社会 的互助 精神 ; 而在公 法角 度 来看 , 见 义勇为意味 着公 民对 国家责任的协助履行 。现 实生活 中见义 勇为者 因其 义举 遭受
见义 勇为成 为法 学研究 的对 象 始 于 2 0世 纪 9 0
年代。早期学者们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极其简单 , 目前 学者们 关 于见 义 勇 为 的理 解 趋 于 一致 , 即使 有
差别 , 也 只是文 字 表述 的差 别 。 比较 有 代 表性 的是
媒体 报道 引起 国 家 、 社会关注 , 解 决 了实 际 问题 , 但 更多 的见 义 勇 为 者 却 不 得不 承受 “ 流血又流泪” 的 尴尬 。如 何结 束这 种 尴 尬 , 见 义 勇 为者 所 受 的损失
有3 5个 省 市 制 定 了 自己 的 大致 名 为 《 见 义 勇 为 表
人 的情形 下 的见义 勇 为 , 如 拯 救 无 端 落水 的儿 童 的 行为 , 只有 两方 主 体 : 见 义 勇 为者 和受 益 人 , 两 者 之 间属 于无 因管理 法 律关 系 , 应 依 照无 因管 理 之 债 补 偿 见义 勇 为者 的损失 。 无 因管 理说 的背后 蕴 藏 着 这 样 的 价值 观 , 即见 义 勇为 体现 着市 民社 会 的互 助 精 神 , 由于 见 义 勇 为 遭 遇 的损失 , 应 当按 照 民法 世 界 的过 错 责 任 原则 和
Vo 1 .2 1 No . 3
论 见义 勇 为损 害的合 理 分担
— —
兼论 以民法思维确立见义勇为损 害分担规则 的局 限
口韩 晓利
(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 北京 1 0 2 2 4 9 )
【 摘 要】 见义勇为行为究竟应 当 界定为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 学者们态度不一。笔者认为对见义勇
2 0 1 3年 9月 第2 1卷 第 3期
山西 经济管 理干 部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I N S 删 T E 0 F E C O N O M I C M A N A G E M E N T
Se p t .2 01 3
的 巨大损 失难以在个体公 民之 间分担 的窘境 凸现 了民 法思维的局 限。本文作 者力 图突破 民 法思维的局 限 , 增加 国家的补偿责任 , 从 而从根 本上改善 见义勇为者的处境 。
【 关键词 】见义勇为 ; 无 因管理 ; 国家补偿 责任
【 中图分类号】1 3 9 2 3 . 8
研究 者应 该关 注 的问题 。
1 见 义勇为 的概 念与性 质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6—1 0
有 学者 统计从1 9 9 1 年 到2 0 0 4 年的期 间 , 中 国
作者简介 : 韩晓利 ( 1 9 8 4一) , 女, 河 南郑 州人 , 现 为 中国政 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在读博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商法学。
见义勇为, 许 多学者都认为其渊源于 《 论语 ・ 为政》 : “ 见义不为 , 无勇也 ” , 意思是 : “ 见到合乎道 德应该做 的事而不去做 , 就是没有勇气” 。《 宋史 - 欧 阳修传》 : “ 天资刚劲 , 见义勇为 , 虽机 阱在前 , 触 发之 , 不顾 , 放逐流离 , 至于再三 , 气 自若 也 ” 。 … 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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