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督函〔2019〕45号】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https://img.taocdn.com/s3/m/3a6e213f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ea.png)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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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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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f16c1c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bf.png)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保持战略定力,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把安徽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迅速摸排评估。
各地应按省“两高”项目排查评估通知(皖节能办〔2021〕3号)要求,立即对在建、拟建、存量的“两高”项目迅速摸排,建立台账,认真评估。
对在建的“两高”项目应评估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拟建的应评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存量的项目要评估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的潜力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情况。
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前将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台账报送我厅(格式见附件1)。
“两高”项目排查范围暂按皖节能办〔2021〕3号文要求执行。
三、严格环境准入。
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1)佛山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指南(2019版)第一册建设项目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共205页文档
![(1)佛山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指南(2019版)第一册建设项目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共205页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a6b3b24e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5a.png)
(1)佛⼭市公路建设项⽬档案⼯作指南(2019版)第⼀册建设项⽬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共205页⽂档前⾔原《佛⼭市公路建设⼯程竣⼯⽂件编制及归档指南》(以下简称2019版《归档指南》)于2019年7⽉出版,该书在规范我市交通基础设施项⽬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发挥了重要作⽤。
然⽽,随着近年来⼀些技术规范的不断更新和管理性⽂件的出台,原书已不能适应当前⼯程档案管理的需要。
为此,对2019版《归档指南》进⾏修编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次修编⽬的是统⼀技术类⽤表、规范质量保证资料的编排,以实现质量保证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的⽬标。
本次是在2019版《归档指南》的基础上,按照最新颁布的规定、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修编出版《佛⼭市公路建设项⽬档案⼯作指南(2019版)》(以下简称2019版《⼯作指南》)。
本次修编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项⽬档案的管理要求,修订了施表、检表、评表、统表、试验⽤表,新增了建设单位管理⽤表、监控单位⽤表及旧桥加固⽤表等。
2019版《⼯作指南》第⼀册为《建设项⽬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由杨飞跃、陈伟忠、曾法强、周雪琼、罗超红、褚⽴军、姚若荣、曾爱云、汪伟明、刘科强、楼国权、王⽂强、林顺伟、刘璇云、谢⼭海、奉芳、刘萌主编;第⼆册为《建设单位管理⽤表》,由罗超红、奉芳、曾法强、刘璇云、谢⼭海、刘萌主编;第三册为《监理、监控单位⽤表》,由陈伟忠、姚若荣、曾爱云、曾法强、谢⼭海、奉芳、刘萌、楼国权主编;第四~⼋册为《施⼯单位⽤表》,由周雪琼、曾国东、褚⽴军、司徒毅、汪伟明、刘科强、陈伟忠、姚若荣、曾爱云、王⽂强、罗超红、陈聪、曾法强、楼国权主编。
本次修编时间仓促,且涉及多个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甚⾄错误,请使⽤者及时反馈使⽤中的问题和建议,以便修订时进⼀步完善(联系电话:0757-********、0757-********〔传真〕,下载⽹址:/doc/7cf9492c6e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b.html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f28e8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d2.png)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岳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建立健全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预案》)部分条款修改如下:一、将1.2编制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a732bce30912a21615792936.png)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流程(自主验收)依据水利部〔2017〕365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广东省水利厅要求,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见下图:1、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验收评估单位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和方案批复对已竣工项目实施完整仔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并取得评估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
2、报告编写:结合前期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的要求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
3、现场踏勘: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小组到现场查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和环境状况等。
4、会议审查:(1):宣布会议议程和验收组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听取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监测单位“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评估报告”。
(3)会议质询:由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查看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会议质询,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及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列席代表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4)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形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和核查单位,并在验收组成员签到表上签字,形成完整可靠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当形成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后形成完整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材料公示将以下资料在建设单位网站或全国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专用网站实施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
公示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6、验收备案公示完成后,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样式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文)将验收形成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纸质版及电子版(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证明文件纸质版(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登记表送方案批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完成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评估单位将最终形成的验收成果资料:(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回执报建设单位存档即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c48dea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4a.png)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今年3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结合试点经验,经研究,确定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同步部署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全面摸清本地区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二、工作要求(一)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
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全力推进,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0f0325dc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37.png)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环办监测函〔2019〕452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9〕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曹侃、王东电话:(010)66556816、66556815传真:(010)66556808邮箱:***************.c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5日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公布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推动全民参与,为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的倒逼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加快推进全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地方水污染防治责任,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度减少污染严重水体,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环境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等攻坚战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推动全国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46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46号提案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40d8238f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1c.png)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4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46号提案的答复民建河南省委员会: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有效支撑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我省黄河流域9市1区,共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国家级森林公园17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0个,国家级地质公园1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个。
正如贵委在提案中指出的,自然保护地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尤其是在您提出的建立协作机制、统筹三条控制线、探索智慧监测平台等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自2017年开始,生态环境部等7部委联合部署,连续四批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我们充分发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作用,通过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和部署绿盾行动的各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河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函》(豫环函〔2018〕73号)、《关于开展河南省”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183号)、《关于联合开展河南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0〕119号)等文件,组织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开展自然保护地实地核查,良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对开展好绿盾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推进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b2b53a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c2.png)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13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我部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三、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28个省(区、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308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经复核,发现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保护目标遗漏或者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6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3名编制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六个月,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期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eeaf098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0.png)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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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局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拟废止《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等51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1.电子邮箱:fagaisi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邮政编码:100045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
附件:国家能源局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1月22日附件国家能源局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1月)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时间发布部门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能源局2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2016年3月17日国家能源局3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2014年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75号2010年3月25日国家能源局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36号2011年5月3日国家能源局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77号2011年6月9日国家能源局7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3号2011年11月16日国家能源局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12号2012年2月3日国家能源局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78号2012年3月13日国家能源局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2012年11月20日国家能源局1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57号2014年7月29日国家能源局1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2015年5月15日国家能源局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431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能源局1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66号2013年10月8日国家能源局1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2014年3月10日国家能源局1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2014年5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17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201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18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引导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79号2017年12月8日国家能源局1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2013年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49号2014年4月1日国家能源局2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7〕15号2007年4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66号2012年12月1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0〕71号2010年8月12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2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电监安全〔2012〕60号2012年10月2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2012年8月22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3〕6号2013年1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电监信息〔2007〕44号2007年11月2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28号2012年5月1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2011年8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意见办安全〔2012〕128号2012年11月2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3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电监安全〔2010〕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3月30日3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2〕16号2012年3月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3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39号2012年7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2009年6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3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03号2014年2月26日国家能源局36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48号2014年4月4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7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国能安全〔2015〕127号国家能源局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2015年4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3号2014年5月10日国家能源局3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专项经费和电力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72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2015年11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引进型机组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29号2016年4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输煤及制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87号2016年5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水电站水淹厂房防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7〕66号2017年5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输煤及制粉系统和防腐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有效防范人身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7〕219号2017年4月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安全〔2017〕65号2017年3月7日国家能源局4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季度报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7〕42号2017年6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4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55号2018年6月27日国家能源局4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应急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58号2018年7月30日国家能源局4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9〕132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4月2日50关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34号2019年4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5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0〕85号2020年8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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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797fce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7d.png)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环办厅函〔2019〕633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33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机关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七)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九)我部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8bcaa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f.png)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浙发改价格〔2021〕33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3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为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19﹞269号)要求,决定对我省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加价标准根据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分类别分阶段分项目加价政策(具体见附件)。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实施程序(一)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1.钢铁企业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情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信息的通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信息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3a22a2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79.png)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信息的通告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信息的通告为便于我厅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在山东省境内开展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现将督察人员信息进行通告(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请相关部门、单位在督察人员现场检查时予以配合。
附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信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9日附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信息序号姓名性别执法证编号1韩凯男00-002313 2薛宝政男04-008951 3XXX男暂无执法证4李春龙男02-013076 5张旭男03-011408 6蒋金杰女07-000215 7张安源男08-022398 8杨卫宏男08-008232 9谭亚东男09-005916 10王建华男09-010347 11孟柏良男12-003368 12马纪鹏男13-027324 13王小鹏男暂无执法证14宋超男16-002873 15尤民希男暂无执法证16刘欣男暂无执法证17王信毅男暂无执法证18闫庆伟男06-013680 19王伯宏男暂无执法证20魏建国男暂无执法证21钮磊男暂无执法证22李广军男暂无执法证23杨列淞男04-008981 24李亚函女13-012549 25毕磊男03-011765 26张静言男暂无执法证27辛宇男06-012706 28李波男00-002310 29谭金海男暂无执法证30姜旭东男暂无执法证31术鸿涛男01-021825 32王振东男14-004658 33牛恩帅男暂无执法证34臧真琦男11-001812 35丁杰男17-008062 36张朝清男暂无执法证37贾立涛男13-012544 38程兵男17-014768 39丛君婷女06-004192 40黄晓娟女13-027723 41刘宪勇男00-001840 42张斌男01-00878043费洪常男SD-L000290030(A)44王丙正男07-02642245赵明男370485(环境监察执法证)生态环境部46李委刚男08-014544 47梁子彬男暂无执法证48潘春明男07-024143 49石硕男14-003109 50俞艳霞女17-023961 51孙雯雯女08-012709 52周建仁男00-001166 53陈祥春男11-003345 54吴新生男暂无执法证55魏忠男09-008517 56李龙霄男09-01201657展玉禄男03-013275 58朱司民男12-003395 59杨传丛女11-004873 60闫志强男14-001633 61郭子谊男03-017385 62杨葛女暂无执法证63徐立文男11-004723 64陈欢男09-01622865邹晓东男00-001845/375009 66王永兴男暂无执法证67李宇雷男17-01878368孔凡臣男暂无执法证69白方明男03-00141570刘宗果男SD-R050291002(A)71马德珍男15-01203272汤卫东男暂无执法证73王红雷男17-000110 74张明男01-016322 75颜华强男08-00632076梁东营女暂无执法证77张金远男15-011212/370177 ——结束——。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6aab0b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b8.png)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豫环文[2019]114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19〕243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更新工作。
各地以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的规定,对拟纳入2019年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动态更新,确定了我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努力提升监管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附件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019年5月10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函〔2019〕102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函〔2019〕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b62d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18.png)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函〔2019〕102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2020年1月1日前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按照原许可范围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三、已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申请其他焊接方法的资格证书时,应按规定通过我局组织的相应焊接方法操作考试。
其他情形的,由聘用单位按要求进行技能评定。
焊接方法对照表见附件。
四、我局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秘书处(挂靠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核。
聘用单位应统筹做好特种工艺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保证其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焊接方法对照表国家核安全局2019年12月4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焊接方法对照表序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1焊条电弧焊(SMAW)焊条电弧焊(HD)2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手工)(GTAW)手工钨极氩弧焊(HWS)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自动或机械化)(GTAW-A或GTAW-M)自动钨极氩弧焊(HWZ)管子-管板的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自动或机械化)(GTAW-A或GTAW-M)热交换器或蒸汽发生器管板焊接(Z2)中的自动钨极氩弧焊(HWZ)3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GMAW)熔化极气体保护焊(HRZ、HRB)药芯焊丝电弧焊(HYZ、HYB)4埋弧焊(SAW)埋弧焊(HM)带极堆焊(HJD)5电子束焊(EBW)电子束焊(HE)6激光焊(LBW)激光焊(HJG)——结束——。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45b03f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c.png)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津水安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水务集团,各项目法人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45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在建水务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我局定于即日起至2019年11月,在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务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施工,坚决打击违法转包、非法分包,集中整治突出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强化深基坑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务工程建设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我局决定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局领导杨玉刚同志任组长、唐先奇同志为副组长,建管处、防御处、排监处、安监处、供水处、基建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建交中心、引滦工管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主任由安监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建管处、排监处、基建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人担任。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1. 市重点水务工程:由基建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查。
2. 局批准实施的其他水务工程:由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53ec3f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29.png)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青办字〔2018〕5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以及省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依法成立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在本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等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证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公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本省年度相关工作安排,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组”),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本辖区从事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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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SX-22-350
4月21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大箕镇
泽州县佳宇铸造厂(普通合伙)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G207
(锡海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经现场检查,企业夜间生产,白天停产,主要问题:刷漆工艺环保设施中UV光解的7组灯管不亮,环保VOC处理设备未有效运行。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49
4月19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巴公镇
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存在问题:
1.煤气发生炉附近部分装置无组织排放严重。现场看到,煤气发生炉废水直排至渠道,有刺鼻氨水味道,CO存在无组织排放,现场检测约7mg/m3。
2.企业锅炉违规批小建大,未经批准加装了一个驰放器燃烧器,环评批复35吨/时燃煤锅炉,而现场发现企业产蒸汽量42吨/时。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48
4月19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南村镇
晋城市科裕达铸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企业年产2万吨机械配件,建有2台6t的冲天炉,燃料为焦炭,2台5t的中频炉,存在问题:冲天炉脱硫除尘环保设施没有正常运行,2台氧化风机全部停用,脱硫塔循环池浆液ph为5-6。
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据第九十九条查处超标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对不能立案处罚的,开展监督性监测。
2019年
10月15日
SX-22-335
4月21日
晋
城
市
城
区
钟家庄
办事处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
超标排污
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目前停产,有2台锅炉,2018年消耗液氧296t,经过臭氧发生器,产生臭氧30t,燃煤8000t,使用尿素35.50t,发现主要问题如下:企业使用的臭氧脱硝系统,2018年使用液氧296t,经过臭氧发生器,产生臭氧约30t,部分臭氧排入环境空气中,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锅炉建于2015年,2018年燃煤两万吨,采用双碱法脱硫,氮氧化物采用氨和臭氧脱氮,目前停产,发现主要问题:企业采用的臭氧脱销工艺不符合国家规定;2018年的采暖期使用250吨尿素和100吨液氧,通过臭氧发生器产生100多吨臭氧,喷入脱硫塔之前的水平烟道,不符合国家规定,部分臭氧直接排入环境空气。
2.2018年10月《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显示“4.深化工业治理。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24.严格落实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该企业全部为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属于加快整治设备,现场监测一期二期发生炉附近环境空气CO浓度超标范围,44.5-77mg/m3。1#混燃炉漏气,PM10为2037.77ug/m3,PM2.5为1022.33ug/m3,泄露点附近有积灰,超过国家标准30mg/m3。
2.尿素装置排放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尿素装置排放筒高约80m,直径200mm,废气含有污染物氨,烟气中含有颗粒物。环评要求废气每小时排放量低于8.35kg/m3;2019年3月7日山西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放空气洗涤塔废气流量约5978Nm3/h,氨浓度为33.6mg/m3,约0.2kg/m3。
南村镇
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X742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经现场检查,企业正在生产,存在问题:
1.制芯工艺环节环保设施生产期间停用;
2.喷漆房在生产期间未完全封闭。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47
4月18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巴公镇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化工厂
2.企业未经环评审批,建设臭氧发生器,锅炉脱硝工艺采用臭氧脱硝,2018年消耗液氧616t。
按要求安装治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依法立案处罚。
2019年
10月15日
SX-22-334
4月21日
晋
城
市
城
区
开发区
办事处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
超标排污
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环督函〔2019〕45号】附件
晋城市住建局督办问题清单
编号
检查时间
城
市
县
区
乡镇
污染源
名称
污染源
地址
问题
类型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完成时限
SX-22-331
4月24日
晋
城
市
城
区
钟家庄
办事处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中原东街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正在施工,督察组根据8081272卫星子站,显示PM10为443mg,督察组发现此处为施工场地,发现主要问题如下: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围挡未安装防溢底座,部分围挡破损;未安装汽车冲洗装置;部分道路未硬化,存在淤泥;现场正在施工,2台雾炮车停用;部分土堆未覆盖,部分水泥原料未覆盖。该工程走廊长近6公里,目测约长200米,宽约20米的作业面。
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工地扬尘控制。
5月30日
SX-22-333
4月27日
晋
城
市
城
区
西上庄
办事处
晋城市新市街、南大街道路改造工程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道路市政施工抑尘措施不到位,扬尘污染严重。该段道路施工面长约500米,存在部分建筑渣土覆盖不到位,部分道路未硬化、部分围挡不严密,部分围档采用塑料绿网,现场露天拌沙灰,车辆不冲洗,柴油机冒黑烟等。工地洗车台水泵和自来水公司管道施工电焊机分别用柴油发电机,Pm10和pm2.5分别高达2000微克和1000微克每立方米,CO和SO2也较高,影响市区白云商贸国控点位的空气质量指数。
4月17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南村镇
泽州县金秋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该企业建有双碱法脱硫设施一套,124立方米高炉一座,28平方米烧结机一座,存在问题:未向环保部门审批,在热风炉顶部直排口直排未经处理的高炉煤气。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55
4月20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周村镇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S332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处于建设期。存在问题:
1.施工期间未落实扬尘控制和“六个100%”要求;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工地扬尘控制。
5月30日
【环督函〔2019〕45号】附件
晋城市城区督办问题清单
编号
检查时间
城
市
县
区
乡镇
污染源
名称
污染源
地址
问题
类型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完成时限
SX-22-329
4月16日
晋
城
市
城
区
北石店镇
晋城市健牛工贸有限公司
5月30日
SX-22-352
4月25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周村镇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主要问题:
1.原审批的一期脱硫设施停用,一二期脱硫属于简易低效脱硫工艺。现场检查发现,炉内喷钙装置2013年停用至今,未产生脱硫副产物,二期氨法脱硫未产生副产物。未安装氧化风机,也未安装压滤机,现场检测pH为7-8。一期工程2019年3月第三方手工监测报告显示,SO2浓度为7-8mg/m3,在线监测显示48mg/m3。混燃炉2019年3月份监测报告显示SO2排放浓度23mg/m3,没有氧化风机,没有脱硫副产物。该方法为简易低效率脱硫方法;
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工地扬尘控制。
5月30日
SX-22-332
4月27日
晋
城
市
城
区
钟家庄
办事处
晋城市中原街工地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中原街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未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扬尘污染严重。现场混料机搅拌,水泥灰等露天无组织排放严重,监测pm10爆表,影响下游泽州一控监测点位空气指数。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53
4月20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南村镇
泽州县畅通铸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X742
未落实VOCs整治要求
现场检查时,企业有4台3t的中频炉(两开两备),3条刷漆生产线有2条正在运行,存在问题:刷漆车间废气收集罩只有一个,安装在车间顶部的位置不够恰当,风机为5.5kw,车间气味刺鼻,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