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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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匿豳鳖ii一竺婴坠L f叁型圭塾金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马丽摘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如何合理定位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一、司法考试的现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据统计,2006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27.8万人,2007年报考人数达29.4万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报考人数增至37万人,比2007年增加7.6万人,2009年考生人数更高达4l万人。

报名人数多、通过率低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八年来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反思。

现行司法考试试卷分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为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仅占总分值的1/4。

客观题多数考查的是考生对重点法律法规条文的记忆和一般理解能力,当考生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欠缺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逻辑推理能力与司法职业能力而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资格,决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兼论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我校法学专业的完善之路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兼论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我校法学专业的完善之路
然 会 给 我 校 教 学 声 誉 带 来 良好 影 响 , 而 过 低 的
求。 ” ¨ 2 也有学者认为, 尽管司法考试尚存在一些
需要 进一 步完 善 的地 方 , 但 它在 整 体 上 体 现 了素 质教 育 的理 念 , 因而 不应 当抗 拒 以司 法 考试 为 导
向 的法学 教 育 模 式 的 转 变 。 3 应该说 , 面 对 司 法
法 学 教育 的根 本 目标 在 于 培 养 社 会 需 要 的 法律人才 , 各 大 院校 对 于 各 自法 学 教 育 的 基 本
93
性研 究 成 果 。
第 1 0卷
第 2期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 0 1 3年 4月
1 . 1 法 学教 育与 司法考试 具有 目标 的一 致性
的人 员 吸纳 到 司法 队伍 中来 。 司法 考试 的存 在 , 保证 了最 优质 的法 学 人 才 充实 到 法 律 职业 中 , 但 是 如果没 有更 科学 、 更 完善 的法 学教育 , 无论 司法 考试 制度 如何 完 备 , 也不 会 有 优 秀 的法 律 人 才输
司法 考试 与 法 学 教 育 的基 本 目标 并 不 相 同 ,
① ②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1 6 。基金项 目: 华北科技学院 2 0 1 2 年指导类教研课题《 司法考 试与我院法学教 育的 良性互动探析》 阶段 作者简介 : 吴志云( 1 9 7 8 一) , 女, 吉林省 吉林市人 , 硕 士, 华北科技学 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 研究法 学: 刑事法学。
许大学四年级 的在 校生 报名 参加 考试 , 以期对
大学生的就业 产生 积极 影 响 , 这 一 举 措 直 接 深 化 了司法 考 试 对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影 响 , 甚 至 形 成 对 现 有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容 的 冲 击 。无 论 人 们 承 认 与 否 , 司 法 考 试 已 经 成 为 广 大 法学 院师 生 无 法 回避 的话 题 。 由此 我 们 不 得

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格 考 试制 度 。 本科 法 学教 育是 培 养 法律 人 才 的途 径 , 司法 考试 是 选拔 法律 人 才 的 方式 。
关 键词 : 本科 法 学教 育 ; 法考 试 ; 司 良性 互动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6 2 7 G4.4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3 1 9 ( 0 9 1 — 2 1 0 1 7 — 9 9 2 0 )0 0 1 — 2
素质 , 考 试本 身却 不 能影 响未 来法 律 职业 人 才 自身的 素质 。 但
第三 , 二者 的 目的不 同 。本 科 法 学教 育 的 目的是 培 养 法律
人才. 包括 法 学 研 究 型人 才 和法 律 应 用 型 人才 。而 司法 考试 的 目的是 选 拔适 合担 任 法 官 、 检察 官和 律 师 的应 用 型人 才 。从 目 的来 看 , 科法 学 教 育 是 一 种 通 识 教 育 , 司法 考试 针对 特 定 本 而
剧 增多 , 养 的大部 分 毕业 生却 不能 学 以致 用 。换言 之 , 国 但培 我
本科 法学 教 育与 司法 考试 制度 的 准入 条件 名实 不符 .没有 形成 良好 的对接 , 没有 真正 地 促进 司法 考试 优 秀法律 人 才 的选拔 。 由 于本 科法 学教 育 与 司法考 试相 脱 节 .导致 了接 受过 本科 法 学教


我 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关系的现实缺 失
种 应 试 型 的 考试 制 离 。 与 司法 考 试 作 为 职业 技 能 考 试 , 然 更 多地 以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必 实
( ) 国 本科 法 学 教育 未 有 效地 促 进优 秀 司 法 人 才选 拔 一 我
教 育 的 正 效 应 , 直 接关 系到 我 国 司法 考 试 制 度 的 成 败 , 关 这 也 系到 法 学教 育 的改 革 方 向 。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首先是对应 用 能力 的考 核 不足 。其次 , 法律 口头 表 达 司法考 试中却 未 能体 现 。广 大 考生 在磨 练 记 忆力 的 “ 边 无
准 自己的定位 , 调并 内化 于整个 法治 进程 之 中 , 能 发挥 能力作 为基本 的法 律素 养 及解 决 问题 的 能力 之 一 , 现 行 协 才 在 其应有 的作用 , 才能使 自身不断发展完善 。
.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 司法考试 作 为其 中的一个环 2 2 司 法 考试 的 内 部 矛 盾 节 其 本 身不 可 能也 不 应 当脱 离 其 他 环 节 , 有 正 规 的 法 学 本 没 () 1 司法 考 试 的侧 重 点 值 得 探 讨 。

科 教 育 , 谈 去 检 验 教 育 成 果 。我 国 的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只 有 找 何
司 法 考 试 民 法 培 训 则 是 立 足 于相 关 知 识 点 的 考 察 频 率 。 因 此, 对于 国家 、 集体 土地所有 权 、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 、 村土 地 农 承 包 经 营权 、 基 地 使 用 权 、 错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归 责 原 宅 过
其 司 法 考 试 的 目的 究 竟 是 什 么 ? 它 在 为 我 们 的 法 律 职 业 则等制度 , 事关 我 国基 本 土地法 律 制度 或 者 基本 侵 权 责 具 在 选拔合 格 的人才 , 法律 职业 的通 行证 , 司法 考试 担 当着考 核 任 制 度 , 有 重 大 理 论 意 义 , 大 学 民法 教 学 上 无 疑 构 成 重 点 问题 ; 是 对 于 司法 考 试 来 讲 , 足 于 现 行 法 条 对 上 述 问 但 立 和 把 关 的 作 用 。《 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七 条 规 定 :司 法 考 司 第 “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调查初探-教育文档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调查初探-教育文档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调查初探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是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热议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良性互动,课题组于2016年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了解我校法学学生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等问题,以便为我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如何适用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改革如何促使法学本科教育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

1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研究调查对象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课题组成员对我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具体调查对象如下:大二、大三、大四共计224人,我们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调查问卷118份,占98.33%,调查问卷的发放占总人数的53.57%,其中民族学生76人,发放调查问卷40份,占人数的52.63%,汉族学生148人,发放调查问卷80份,占人数的54.05%,应该来说面还是比较广的,基本能够反映同学们的心声。

2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总涉及20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1)当问到你是否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时,106人选择“是”,占89.83%,12人选择“否”,占10.17%,绝大多数学生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说明同学们参加司法考试的愿望与积极性挺高。

(2)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能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的高低时,62人选择能,占52.54%,56人选择否,占47.46%,基本上各占一半,说明同学们对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联系比较紧密。

(3)当问到你认为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是什么时,45人选择司法考试通过率,占38.14%,3人选择研究生考试升学率,占2.54%,70人选择大学生就业率,占59.32%,说明同学们在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上认为还是就业率的问题,但是研究生考试升学率比较低这一点应该值得我们思考。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摘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国外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体资格、考试内容、方式、时间上实现了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虽然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立交桥”,但“职业化”、“专业性”、“单一性”的司法考试与“厚基础”、“宽口经”、“复合型”的现代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急需改革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良性互动我国司法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司法考试)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之间内在共同性和职业共向体的意识,并统一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

但是,该制度在赢得欢呼和掌声的同时,也饱受专业人士的批评和质疑,如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究竟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之间关系如何?本文将通过对域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的考察,分析我国目前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之现状,从而寻找二者良性互动的途径。

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的域外考察尽管各国的经济基础、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不同,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架构及其远行状态和法学教育制度各有千秋。

但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之良性互动,二者相得益彰、健康发展。

(一)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体资格以接受法学教育为前提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以在法学院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作为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德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两次进行,报考条件十分严格,报考人员需经过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参加过三次实习(每次为期一个月)才能参加第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通过第一次考试的考生还必须经过两年的见习期,完成法律规定的见习内容,成绩合格后方能参加第二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更是一个 关系到我 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 、关系到我 国法律职 业共 同体养成 的一个实践 问题 。在法学教 育 中, 法学本科 教育是法学教育 的主体 , 是法学教育
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 司法考试的起 点, 是 是司
广 , 理论 浅, 但 重识记 , 轻分析 。它无法检测 出考生 法律素养、法律 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司法考 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通过 司法考试是法科生 日后从 事法律职业 的必备条件。 0 8 司法 部发布通 告允 20 年 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后 ,在校 的法科 生为 了 日后能顺利就业 ,在 大学本科教育 阶段把 主要精 力放在 了司法考试上 , 学生成 了 “ 记忆 的机器” “ 、 考 试 的机器” 没有意识也没有心思阅读人文书籍 。就 , 法学 院而言,0 8 以前 , 20 年 社会评价法学 院的教学质 量主要是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考研通过率 , 0 8 2 0 年
而, 司法考试实施后, 尤其 是在校大三学 生可 以参加
本科 教育 、 究生教育 、 研 继续教育 。不 同层 次的法学 教育培养 目标不 同,多数学者认为法 学本科 教育 的
培养 目标 应当主要 是通识教育 。它培养 的是 “ 口 宽
【 收稿 日期】2 1—0 —0 02 3 5 【 作者简介】杜莉 , , 女 湘南学院社会科学系。
非是 良性互动 关系,这种现状对法学本科教育和 国 家司法 考试 都是不利 的,怎样才能把法学本科教育 与司法考试应 有的功 能发挥 出来 ,消除两者的紧张 关系, 构建 良性互动 关系 , 使两者都能健康发展是个
值得思考的 问题 。以下笔者将提 出构建两者 良性互
将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 司考培训班”沦 为“ 、 工匠式” 教育 , 响法学后续高层次教育。 影 ( ) 三 司法考试影响法 学本科教 育教 学方式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之探析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之探析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之探析自2008年司法部公布的第75号公告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在报考者当中,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的学生占了相当一部分。

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就意味着毕业时有更多的就业选择。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许多法学本科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甚至旷课去参加各种司考辅导班。

有不少法学教师也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能否协调,不仅影响着法学本科教学,同样对司法考试未来走向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本文就二者的关系进行探讨,并试图找出其协调发展的方法。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它的价值在于选拔合格的人才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去。

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

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在性质、目的、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就世界各国对这两种制度的设置和要求而言,二者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国外相关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背景。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以律师为基础,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

在美国,法学院的教育就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

只有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然后申请成为律师。

检察/官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任。

法学院不承担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而是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的掌握。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产生是通过司法考试分别选出的。

其中,德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非常具有代表性。

这一制度在德国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并且分为第一次司法考试和第二次司法考试。

德国规定,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达到最低的报考条件,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

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紧密衔接的。

我国的实践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考 试 设 置 了进 入 法 律 职 业 的 门 槛 ,它 的 推 行 对 主 要 以 培 养 法
司 法 考 试 在 一 开 始 的 改 革 中 ,与 之 前 我 国 推 行 的 律 师 考
试 在模 式和理 念上并 没有 体现 出明显 的差别 。 基 于此 , 在2 0 0 5 年 以后 的 司法考试 中 , 开始不 断 的增大法 学理论 部分 考查 。 如 若 不然 , 那 么这 场改革 又会是 “ 新 瓶装 旧酒 ” 的结局 。 这对 于 我 国正 在进 行 以及 将来 还须 继续 进 行 的法治 建 设无 丝 毫 裨益 当然 法治社 会 的建设显 然不 是一场 资格 考试 的改革 成败 来 决 定 的。 但是, 这一 场资格 考试事 关我 国现在 及将来 的 司法 队伍 的建设 ,而司法 队伍成 员 的专业化 程度 会直 接决 定一个 国家 司法 的专 业化程 度 。所 以 , 这一 场资格 考试 的改 革 , 与其说 是

场考试 改革 , 毋 宁说是 中国司法改 革的前 站 。 司法 考试 改革 的成 功 与否 , 会直接 影响 到今后 我 国的司法 改革 。 现 行的 司法

司 法 考 试 对 法 学 教 育 的 影 响
考试 也是 在摸索 着前进 , 每一年 在大体 不作 变 动的情 形下 , 在 试 题的 一些形 式 、考 核 的 目的 以及考核 的侧 重点 方 面不 断 的 在 做调 整 , 希 望能 够让其 更加 合理 、 科学 。 有 人 曾经提 出将 现行 的 司法 考 试 分 成 两个 阶段 进 行 考 核。 第 一 阶段对 考生进行 法学 基础理 论 的考核 , 这 一 阶段 主要
【 关 键词1 司法考试 ; 法学教 育 ; 影响; 良性 互 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以2002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

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

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

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

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

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

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从地方法学院校角度谈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从地方法学院校角度谈法学教育

个话题。 作为地方法学院校, 由于其 自身的特殊性,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 , 既带来了新的机遇, 同时也面 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实现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 在 日益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凸显地方法 学院校的特点与优势, 有必要 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为契机 , 改革地方法学院校 的法学教 育。 关键词: 法学教育 ; 司法考试; 良性互动
业 的 法学 院校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距 , 因此 , 其 在 司法
例, 但是 知 识考 察 的深 度 在不 断提 高 , 尤 其在 民法 、
刑 法 和 行 政 法 的 考 察 上 已 经 不 单 纯 停 留 在 显 性 的 个别 知识 点 的 考察 上 , 而 是更 加注 重 知识 掌 握 的全 面性 、 知 识 点 之 间 的 综 合 衔 接 和 思 维 的深 刻 性 和 逻
从地 方法学院校 角度谈 法学教 育与司法考试 的 困境与 出路 袁岳 霞
( 湖北文理 学院 经济 与政 法 学院 , 湖北 襄阳 4 4 1 0 5 3 )


要: 从我国 2 0 0 2 年 实行统 一 司法考 试 以来 , 法 学教 育与 司法考 试 的衔 接 问题 一 直是 法 学界 热议 的
襄 阳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第 1 4卷 第 1 期
双 月 刊 2 0 1 5年 1月
d o i : 1 4 . 3 9 6 9 / j . i s s n . 2 0 9 5 - 6 5 8 4 . 2 0 1 5 . 0 1 . 0 9 0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 良性互动
— —
近年 来 , 尽 管各 类 法学 院校 都 在本 科 法 学 教育 模 式 上作 着 积 极 的探 索 , 例如推行案例教学 、 诊 所 式 教学 等外 国一些 先 进 的教 学模 式 , 但 是 由于 各类

论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摘要: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必须正确处理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考试制度和高等法学教育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使两者产生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司法考试高等法学教育互动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互动之现状司法考试为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冲击;高等法学教育的效果则直接影响到司法考试选拔法律人才的质量。

因此,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

就目前而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要体现在国家司法考试给高等法学教育带来的广泛影响,这些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层面,也包括消极的因素。

(一)积极层面1、国家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导作用。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理论脱离实践的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引导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

所以,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

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导着高等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2008年以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过多考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司法考试衔接。

随着2008年司法考试制度的调整,一些大学法学院开始有所行动。

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

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存在矛盾,反映在考核方式、考核难度等诸多方面,阻碍了各自发展。

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位、形式、导向进行认真地研究,以建立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解决问题关键。

标签: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关系;良性互动D91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1.1 司法考试的定位1.1.1 司法考试的目的司法考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它在为我们的法律职业选拔合格的人才,法律职业的通行证,司法考试担当着考核和把关的作用。

《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因此,现行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担当着全面考核拟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的作用。

1.1.2 司法考试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考试不能脱离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而任我独行。

笔者认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该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主体。

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上也应当考虑和法学本科教育及其制度的配合与协作。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考试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其本身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其他环节,没有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何谈去检验教育成果。

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只有找准自己的定位,协调并内化于整个法治进程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使自身不断发展完善。

1.2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正规法学教育。

首先,一个好的法学院,应该能够给学生提供较高的成才率和事业的成功率。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对质量、就业和声誉三大危机充耳不闻了,不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负责的法学本科教育,就不是好的法学本科教育。

如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起点上吸引精英,如何把进入法学院的学子培养成为精英,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是精英教育的基本内涵。

精英教育应该成为中国今后法学教育的一个发展趋势。

主流观点以此为主。

浅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浅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浅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网。

采用多媒体的方式,比如,《今日说法》中的案件录像,能够比较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真实生动形象,学生此时接受的案件信息接近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立体式的信息。

学生对这种案件分析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案情进行去伪存真、排除干扰,透过现象看本质。

这种现代式的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非常有益,对于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课堂讨论时不仅要引导学生寻求理论支持,还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寻求证据支持。

随着司法制度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证据对于诉讼的作用越来越大,仅有理论而没有证据支持的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越来越校对于一个案件,进行了准确的理论定位以后,必须搜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如果说“如何取证”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到实践中去掌握的话,“对什么取证”就是一个理论问题,需要在课堂上培养。

在传统的案例分析课上,我们一般是只要求学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理论来论证案件即可,这样培养的学生可能在理论上无可挑剔,但在实践中可能难以胜任现实的诉讼。

因此,在今天的法学教学中,应该尽快补上实施操作这一课。

综上所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长
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长时间的配合与探索,既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命题部门的不断改革与创新,也需要法学教学部门、法学教学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与完善。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以20XX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

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

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

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

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

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

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及良性互动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及良性互动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及良性互动摘要: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在依靠法学教育,尊重法学教育基础上,通过案例教学的模式将司法考试融入日常法学教育。

从而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最终达到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学教育环境之目的。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模式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运行以来,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

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在国家法律教育制度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为社会培养各种层次的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理论研究人才等等,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

鉴于司法考试试题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法学本科生对案例教学也确有着强烈的需求。

但中国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

存在着接受四年法学教育的法学本科生难于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法学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使得司法考试失去优秀的应试者而且不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如何从理念上、课程设置上加以调整,以改变传统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达到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之目的,是各层次法学院(系)不可回避的难题。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一)司考题型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在2002年之前,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各自为政的,不同的法律职业采取不同的资格考试方式和评判标准。

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司法考试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

这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表现为:没有名词解释,没有简答,80%的题目都是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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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摘要]自2009年在校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各大法学院校就把司考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指挥棒,司考对传统的法学教育产生巨大的冲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教育重视职业能力的培育,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温大的实际,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关键词]司考;法学教育;互动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入门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2009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

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共识。

就法学教育的消费者—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业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是多么直接和深刻。

与此同时,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

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

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性大学,她的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晚,不到十年的光景,但是,从2009年到2011,连续三届学生司考通过率都超过50%,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也是8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专业所取得的进步让人叹服。

但同样的,司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动,我们是在充分认识司考对传统法学教育正负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温大学生的实际,对教学培育目标、培育模式做了相应调整,得出一些经验,笔者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司考与法学教育的互动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

总的来说,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与法律职业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

在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

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不同的教育机构做法各不相同。

传统深厚的院校在法学理论方面会强调得更多一些,而新兴的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对法律实务技能的掌握。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

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是互动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司法考试又能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正是看到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推动作用,全国各大法学院校才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之后,将目光集中于此,在基本保持原有法学科目的基础上,加强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并在教学上作出了相应的反应,修改各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也使法学教育从高深理论教育回到现实,开始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使法学教育更加务实。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随着大学的扩招,传统的大学教育基本都是大班上课,教师上课有点类似在群众性集会上进行演讲,学生人数太多,教师根本不可能腾出时间来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指导。

在教学计划方面,教师授课以系统讲授基本理论为主,练习课也主要是考察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也有一些分析案例的技能培训。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咨询和法律架构占有的比重非常小,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往往不具备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能力。

另外,教学计划中对法律国际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考虑过少,这部分知识主要依靠任课老师个人的补充,某些对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以及适用技能未得到应有重视。

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教主学辅”。

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而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应该是既具有渊博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各种法学职业技能的人才。

法学教育中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失衡正是促成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动因,在已经开始的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在为这一培养目标而努力。

但是,随着司考对大学本科生的开放,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正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潮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成为法条解释性教育,甚至是应试教育,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司法考试重在实用,理解并记住法条者无往而不利,法学教育却不能以达到这样的教育效果自囿,还应重视学理之阐发以及法律思想、外国立法例及思想学说之介绍。

三、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

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了某种昭示。

就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而言,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可能危及法学教育的地位,又是一种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司法考试是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既可以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检验标准”,同时也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

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育的支撑。

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应试者,法学教育的发展必然促进司法考试的兴旺,促进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

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确立一个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进一步适应时代的要求,具体思路为:(一)更新教育理念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如英、德、法、日、香港),或者干脆就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如美国)。

当今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Doctor)教育模式(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3年法律本科教育+ 1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 1年或2年学徒式实习);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 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5年双学士学位教育+ 6个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

实践证明,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将从事法律职业和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而更多的是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

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

对于一个正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而言,重要的是要有大批身体力行躬身实践的法律人。

由于我国的法学本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能够或者愿意从事法律职业,过早地进行职业教育容易导致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其不但要掌握精密的法律技术,更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

可见,对于法学教育而言,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都不可偏废。

因而,在观念上,我们应当明确法学教育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不同阶段组成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分别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适时推出了“2.5 + 1.5”的教育理念,前面两年半是通识教育,主要提高学生的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其中,对法学的16门核心课程,我们在平时的法学教育过程中都注重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水平的同时,把专业学习和司考的考点相结合,一方面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另一方面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教结合,三年这么高的司考通过率和就业率,证明我们的教育理念获得了学生和社会的认可。

(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在欧洲,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因而法科学生学习的主要是有关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历史背景、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所调整的关系等知识,法学被当作为一种系统的学科知识经教师演绎而传授给学生,这种模式的法学教育带有“学术性”。

在美国,法学教育被安排在研究生阶段,作一种“职业性”而非“学术性”的教育,其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而非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师更多的是在用归纳的方法引导学生们,重在培养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工作”。

我国的法学教育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

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

澳大利亚教授Craham 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

这其实是中国学生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痛苦地磨炼记忆力似乎就是学习的全部,文科学生要想得高分就必须将任课教师所言的“金科玉律”烂熟于心。

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主见和创新能力。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仍体现着磨炼考生记忆力的倾向,但其分析性和灵活性较之以往的律考已大大增强,这也应当是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向。

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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