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公文的处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二条公文起草人应当了解公文的性质和要求,明确公文的目的和立场。
公文起草应当简明扼要,词不累赘。
对于涉及政策措施的公文,起草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并进行适当调研。
第三条公文起草人应当遵循公文规范,包括格式、组织结构、文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起草应当注意杜绝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错误。
第四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使用的法律、政策文件名词、术语,必须准确使用,并在必要时附上注释。
第五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对于涉及多个内容或者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安排,并使用清晰的分隔标题和段落。
第六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审慎选择公文的标题,确保能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在起草公文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核第八条公文审核人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目的,对公文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审核。
对于涉及涉密内容的公文,审核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确保公文的机密级别正确。
第十条公文审核人应当着重审查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和术语的使用是否准确,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对于存在的语言上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公文的发布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公文,发布人应当及时将公文布置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公文发布人应当遵循公文的传达渠道和方式,并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第五章附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分开处理。
附件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查找。
第十五条对于附件的要求和使用说明,应当在公文中进行明确,以便读者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丢失或损坏。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制度范文(4篇)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确保工作质量,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正确反馈,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由主任指定专职公文处理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登记第五条公文登记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步,是对公文流转轨迹的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公文登记要详细记录公文的编号、标题、发文单位、接收单位、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所有公文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发文、收文、传阅和归档等。
第八条公文收到后,应该及时进行登记并分类归档,确保公文转送到正确的工作人员手中。
第九条公文发出后,应及时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公文的流转路径可查。
第十条公文传阅应记录传阅的范围、日期和传阅结果,确保工作人员收到公文后能够及时处理。
第三章公文处理第十一条公文处置是公文流转的关键环节,对公文的处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
第十二条处理公文应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和优先级排序,优先处理紧急重要的公文。
第十三条公文的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保证公文的内容和表述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公文的处理应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则,办理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条公文的处理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与相关人员沟通、协商,确保公文的办理进展顺利。
第十六条公文的处理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包括正式回复、督办要求等。
第四章公文复核第十七条复核是对公文的质量进行把关,确保公文的内容、格式、法规合规。
第十八条公文的复核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复核人员应对公文的内容、格式和法规进行逐项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及时纠正并重新排版。
第二十条复核人员应对公文的编号、标题、发文单位、接收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公文的正确流转。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适用于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1简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适用于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1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3 2013年02月22日16:16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011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公文处理条例
公文处理条例公文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布、接收、处理和归档的各类公文进行管理和操作的一系列流程。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速度,整合资源,优化服务。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与起草第一节公文的分类第五条公文可分为行政公文、公告、通知、命令、决议、函件等。
第六条行政公文是机关内部沟通、传达和决策的工具。
第七条公告是向公众发布重要信息和事项的公文。
第八条通知是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或个人发布要求、规定等的公文。
第九条命令是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或个人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公文。
第十条决议是机关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的公文。
第十一条函件是机关和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正式书信往来的公文。
第二节公文的起草第十二条公文的起草应明确公文的目的、主题和内容,使用准确的词语和语法,排版清晰规范。
第十三条公文的起草应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内容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达。
第十四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语气的客观和稳重,避免主观情绪和个人色彩的表达。
第十五条公文的起草须经过内部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与签发第一节公文的审批第十六条公文的审批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公文的审批应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避免错误和歧义。
第十八条公文的审批人应具备相应的职权和资格,对公文的内容有权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二节公文的签发第十九条公文的签发应由具备签发权限的机关或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签发人应对公文内容进行核对,确保公文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签发应注明签发日期和人员,加盖签发单位的公章。
第四章公文的传递与收发第一节公文的传递第二十二条公文的传递应选择安全、快捷、可靠的传输方式,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公文处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的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公文处理
第四章公文处理第一节公文处理概述一、公文处理的概念和基本任务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撰写、传递与管理,它是使公文得以形成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全部活动,是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
公文处理具体包括:公文的拟写、制作、处理、传递、保管、提供利用以及对公文处理的监督控制和组织管理。
公文处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及时、准确、有效地创制、加工、传递、保管、处置公文,为公务活动提供适用的信息。
其具体内容主要有:(1)创制公文。
(2)传递公文。
(3)办理公文。
(4)处置办毕公文。
(5)管理公文。
二、公文处理的重要地位公文处理是机关实现管理职能的必要条件。
机关对信息的广泛依赖性主要和直接地表现为对公文的广泛依赖。
公文处理使机关实现管理职能所需要的公文得以形成并产生实效,为此,它构成了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必要条件。
公文处理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档案事业是国家文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档案工作的对象主要是由公文处理活动创造、积累并提供的。
档案事业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公文处理的水平。
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
即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公文处理活动加以调整和规范。
(2)实事求是原则。
一切从实际出发,使判断合乎实际,方法措施切实可行。
(3)全面质量原则。
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必须追求其全部质量指标的优化,创造全面的优质。
(4)时效原则。
在公文处理中必须有高度的时间观念,应及时而适时地处置各种事务,维护公文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有效性,使其对公务活动产生更加充分的有利影响。
(5)集中统一原则。
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要接受集中统一的领导,要遵行统一的公文处理制度,一部分公文处理活动必须由公文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进行。
(6)党政分工原则。
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应明确执政党的组织与行政机构的不同责任范围,使其在各自的职责权利范围内专司其职、专负其责,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从实质上强化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
公文处理的基本规范
公文处理的基本规范公文处理是公务员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
在处理公文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规范,以确保公文的有效传达和正确处理。
下面是公文处理的基本规范:一、公文格式公文的格式应该整洁、规范、美观。
公文的格式包括纸张、字体、字号、行距、边距、标题等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避免奇形怪状或大小不一的情况出现。
二、语言规范公文的语言应该准确、简明、明确、得体。
措辞应严谨、含义应清晰,不得出现歧义或模棱两可的表述。
同时,应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语言和俚语,以免影响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内容要点公文的内容应该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不需要废话和绕弯子。
在阐明问题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条理清晰的方式展现问题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同时,还需要注意公文的秩序,避免不按顺序叙述问题。
四、书写规范公文应该书写工整、清晰、端正,不能有涂抹、涂改,否则会影响公文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书写时,应注意字迹不要潦草,不要用千字文、龟毛字等艺术字体,这些字体虽然美观,但阅读起来却不方便。
五、时间规范公文的时间应该准确、规范,时间格式应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并精确到日。
要求在公文中注明公文的起草时间、审批时间和发文时间,以便于查看和归档。
六、密级规范公文的密级是根据文件内容的重要程度、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划定的保密等级。
在处理公文时必须根据需要,对公文加上相应的密级,以免信息外泄或泄密等风险。
七、签署规范在签署公文时,应遵循相应的签署规范,例如公文处理完毕后,应该由领导审批、确认,并按照职称、级别的不同进行签署。
签名要端正、不乱花,且不得使用笔迹与平时大不相同。
八、印章规范在印制公文时,应符合相应的印章规范,印章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方式,且要符合保密要求,印章后公文的所有内容均不能添加或涂改。
因此在使用印章时应该避免纸张厚薄、材质、湿度等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模糊、不清晰。
九、公文存档公文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管理,特制定本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一、行政机关公文包括公告、通知、命令、决定、报告、请示、批复等,其形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
二、公文的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包括文件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确保公文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公文,但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书的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拟制一、公文的拟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公文的拟制应当注重语言的简明易懂,避免使用歧义、模糊或复杂的措辞,以保证公文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三、公文的拟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确保公文内容的完整、恰当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一、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合法行使和相互制衡。
二、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责任意识,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履行审批职责。
第五章公文的颁发一、公文的颁发应当人性化、便捷高效,采用适当的传递方式确保公文的及时送达。
二、公文的颁发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和执行要求,确保公文的及时执行和落实。
三、公文的颁发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章公文的归档一、公文的归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保存和可追溯。
二、公文的归档应当分类整理,便于检索和利用,避免信息的重复和混乱。
三、公文的归档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机关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办发〔199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公文的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
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
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与格式
第四条行政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决定、公告、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等种类。
第五条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标题、文号、发文单位、
正文、签发人、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公文处理程序
第六条公文的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条理清晰、用语规范。
第七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
第八条公文的签发应当由有权签发人进行,签发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公文的传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确保公文安全、准确、及时送达。
第十条公文的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公文保密与安全
第十一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文应当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文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机关所有。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公文的撰写、处理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文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内部各类公文的起草、审批、发送、传阅、归档等处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公文应遵循准确、简明、规范、统一的原则,内容应当客观、公正、明确,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格式应当规范一致。
第四条人民法院公文采用电子文档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成纸质文档。
第五条具体的公文事项和流程应根据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六条公文的起草由相关部门的科员及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分工由院领导制定。
第七条公文应当明确表明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标题、正文和署名等要素,其中发文机关应当注明全称和简称。
第八条公文的正文应当以清晰、简练的语言准确表达要件,不得使用含有侮辱、诽谤、歧视、违反法律的言论。
第九条公文中的法律名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必要时可附注注释。
第十条公文中的数字、人名、单位名称、地址等应当准确无误,如有变动应及时修正。
第十一条公文中陈述事实应当真实准确,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标明数据来源。
第十二条公文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选择相应的文稿模板进行起草,模板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第十三条公文审批由院领导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根据事项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文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公文的审批意见应当明确、确切,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当予以指正和改正。
第十六条公文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起草人,如需修改的,应当详细说明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的发送和传阅第十七条公文的发送和传阅采用电子文档方式进行,确保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文的发送和传阅时应当填写传阅表,并及时标注是否需要回复。
《机关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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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批复 是被动行文,有了请示才有批复。批复的开 头第一句基本是固定模式“你公司《关于 ****的请示》(文号)收悉。”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注意区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文中, 有很多下行文文号编成国办函、川府函等以 函的形式发文,这只是一个形式,不是文种。
2020/1/7
13
4.请示、批复和函。函用于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 事项时,作用与请示相同,只是行文关系的区 别。向自己的上级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 用请示,平级或不相隶属关系行文时用函。这 也是一个极易混淆的地方,但正因为太易混淆 了,有时为了尊重对方,达到办成事的目的, 函就故意用成了请示。对请示的回复用批复, 对函的回复用复函。比如:某公司向上级集团 公司人事部行文请示批准借人事项,准确标题 应该是《某某公司关于借用某单位某某同志的 函》,公司人事部回复应该是《某集团公司人 事部关于同意某某公司借用某某同志的复函》。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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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学习材料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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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格式
一、范围
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参照执行。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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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版面
(一)页边和版心尺寸
(二)字体和字号
特殊情况指:密级和保密期限(3号黑体)、
紧急程度(3号黑体)、签发人姓名(3号楷体
字)、标题(2号小标宋体字)、文中结构层
2012年6月26日
6
(二)适用范围 决议行政机关很少用,命令和公报使用权限
很高,议案仅限于各级政府用。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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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p305
三、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 力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 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 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 档。
应归档的公文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p306
(二)归档的步骤与方法
p308
第四节 公文的管理
(四)公文审核的步骤与方法
1.虚心求教,弄懂文稿内容。 2.认真研读,活用四把“标尺”。 3.直接修改与间接修改相结合。
三、公文的签发
(一)公文签发的含义 签发是指机关领导人对送审欲发的文稿, 审阅后认为应该发出时,在发文处理单的 “签发”栏中写上印发意见并签署姓名。 (二)公文签发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二、公文处理的内容
1.公文的拟制 ↓ 2.公文的办理 ↓ 3.公文的管理
三、公文处理工作的特点
1.服务性:宏观上;微观上。 2.程序性:是指公文在形成、运转、管理的 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具有一定的标准和 流程,其中的各个环节互为条件、互相制 约、紧密衔接,构成了严密的文书工作系 统。
(三)公文签发的格式要求: 包括签发意见、签发人姓名、签发时间, 三项缺一不可。 (四)公文签发的注意事项: 负责、认真、履行职责、符合签发。
第三节 公文的办理
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收文办理 (一)收文的含义和范围 指收进外部送达本机关、单位的公务文书和 材料,包括文件、电报、信函、内部刊物、 资料,其他文字资料。 收文的范围包括上级来文、下级来文及不相 隶属机关的来文。
3.把好语言关
准确 庄重 简明 规范
二、公文的审核
(一)公文审核的含义 审核,即审查、核对的意思。如果通过审 核发现了问题,也包括修改。 注:一般的修改是指修改自己写的文稿, 而审核时的修改大多是修改别人起草的文 稿,二者在修改方法、修改范围上都有所 不同。
(二)公文审核的作用
精简高效的原则应该体现在公文处理工作的方方 面面之中: 首先,要明确公文处理的时限; 其次,要把握公文办理的时机; 最后,要合理设计公文处理流程。 安全保密是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文秘人员要培养保密观念; 健全公文管理和监控制度; 文秘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保密措 施。
第二节 公文的拟制
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公文的起草 (一)公文起草的含义:是指执笔人(个 人或集体)遵照领导人或者领导机关的指 示精神,从领命、准备、构思到写就公文 初稿的行为过程。
(二)公文起草的原则
法规性 可行性 简明性 规范性 广泛性 统一性
(三)公文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3.管理性: 从单位工作全局看; 从具体工作内容上看; 管理性决定公文处理必须根据本单位的职 能及公文形成规律进行工作,符合行政管 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4.时效性 公文的制发与接收,标志着具体工作的开始, 每一步公文处理程序的实施总是制约着下一 步的工作进程。 公文处理的时效性要求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迅速; (2)适时。
1.理清发文意图: (1)知晓公文的阅读或传阅对象。 (2)明确使用什么文种: 一看公文事由; 二看公文的出台环节; 三看受文对象; 四看反映事务的时间。 (3)确定公文的中心内容。
2.准确把握领导人的真实意图
领导人的真实意图是公文起草工作的指 挥棒和核心:
(1)注意研究领导人的正式讲话。 (2)注意研究领导人的零星谈话。 (3)注意研究领导人对收文的批注和 对欲发文稿的改动。
(1)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2)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3)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4)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 (5)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4.承办及注意事项
见300页
5.传阅
p301
6.催办
p303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办理的含义发文的办理是指对 本单位对外发文拟制后所要履行的一系列 处理环节,包括公文的复核、登记、印制 和核发。
(二)收文的程序
为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 答复等。 1.签收:一是为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提供 一种凭证;二是为了保证文件运行安全。
签收工作在基层单位一般由文秘人员直接 承担。
注意事项:
(1)认真清点。 (2)慎重签字。
2.登记
登记是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 详细记载。 (1)登记的作用: 首先,管理和保护作用; 其次,查找利用作用; 再次,统计和催办作用; 最后,责任和证据作用。
1.可以更好地发挥公文的作用。 2.可以保证文稿不偏离领导机关或领导人 的发文意图。 3.可以减轻领导的审阅负担。
(三)公文审核的重点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一是该不该发文; 二是该以谁的名义发文。 2.内容是否合法、合意、合适: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 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等;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章 公文的处理
第一节
公文处理概述
一、概述 1、概念 根据2012 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 作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 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 有序的工作。
2、公文处理的作用 是各级党政机关实现管理职能的前提和基 本方式,也是机关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 纽带。
四、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
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 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 则。 准确规范是指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精确 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行文 和处理,保证公文的文意表达清晰、文种使 用恰当、公文传递及时——撰稿前;起草; 草稿完成后。
(二)发文的程序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 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 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 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 行传输。
登记项目主要有:
发文年月日、主办单位、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附 件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印数、主 题词、抄送机关、发出时间、经办人和归 存等项。
(2)登记的形式
常见的收文登记形式有簿式、卡片式、联 单式三种。
(3)登记的内容
收文登记的内容包括收(来)文编号、收 (来)文日期、来文机关、来文字号、来 文标题、份数、附件、秘密等级、领导人 批阅情况、承办单位或个人、处理结果、 归存卷号等。
注意事项
见P300
3.初审。
一、公文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保守秘密的原则; (三)便于利用的原则
二、公文办理与管理
(一)收文办理中的公文管理 (二)发文办理中的公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