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8修订版)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附件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建设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附件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建设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仙花原产地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仙花原产地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仙花原产地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水仙花是我国十大传统名花之一,被誉为“凌波仙子”,是“漳州三宝”之一,漳州市市花、福建省省花,“海上丝绸之路”的见证者,漳州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为进一步明确原产地保护责任,强化保护管理措施,稳定水仙花基地面积,提高水仙花产业经营水平,根据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划定原产地保护区
划定漳州水仙花原产地保护区范围约6000亩,范围为:东至西环城路、西至大梅溪高排渠、南至圆山大道、北至南江滨路,分为核心区和控制区两个部分,其中核心区范围为:东至西环城路、西至大梅溪高排渠、南至圆山大道、北至水仙花小学、大梅溪村,规划面积约3000亩。具体范围以市水仙花原产地保护区保护专项规划范围为依据,专项规划由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牵头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所在地政府在水仙花保护区重要出入口处设立水仙花原产地保护区有关标志牌和保护区范围红线图。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建筑施工企业:为推动全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局安监站。
附件:1、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2、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府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本局有关科室附件1:
漳州市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由市建设局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建设局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漳州市建设局安监站负责。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安协)为规范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安协负责。被评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后公布表彰。
第四条加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应有对所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 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对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对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以验证其综合评价的准确性。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漳州市质量奖的通报-漳政综[2012]11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漳州市质量奖的通报
正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漳州市质量奖的通报
(漳政综〔2012〕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品牌带动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增强我市经济社会整体竞争力,根据《漳州市质量奖管理办法》(漳政综〔2009〕204号)有关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漳州万晖洁具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首届漳州市质量奖,颁发奖杯、证书并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质量,不断追求卓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我市质量事业作出新贡献。全市广大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学习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漳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5日
——结束——
国家及各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奖项汇总(2018年)
国家及
的最高奖
的最高奖会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
量管理协会
建设厅
安全与监理协会
的最高荣誉奖
国家及各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奖项汇总
2. 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 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 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 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群体工程。
3.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50公里及以上;
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电力工程。
(三)、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6、投资5000万元以上铁路、机场、港口等工程。
(四)水利工程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水库、泵站、大坝、堤防、输水等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二)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漳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
附件一:
漳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审价机构并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开展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条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评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
第四条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和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项目整体委托其评审;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评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助审);
(三)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中心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确定。
第六条评审中心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中心直接组织评审工作的,应与其所在的单位或社会中介审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对外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条接受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为规范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是福建省建设厅设立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工程。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第三条 《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协负责。被评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确认后公布表彰。第四条 加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应有对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 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各设区市工程质协对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对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以验证其综合评价的准确性。省工程质协对全省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进行过程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省、市工程质协对创优过程检查情况作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1
漳州水仙花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技术总结
漳州水仙花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技术总结
苏亚北
【期刊名称】《福建热作科技》
【年(卷),期】2004(29)4
【摘要】2001年,漳州市承担了漳州水仙花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实施项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漳州农校负责项目技术工作,配合花卉主管部门在我市水仙花主产地,按项目标准化要求,实施面积累计近600hm2,增加社会经济效益达1000万元.2003年6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各项验收,得分92分,获国家级"优秀示范区"荣誉称号.本文介绍示范区工作情况和内容,将有助于我市今后承担高级别示范区项目提供参考.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苏亚北
【作者单位】福建漳州农业学校,36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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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为规范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是福建省建设厅设立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协负责。被评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确认后公布表彰。
第四条加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应有对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 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对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对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以验证其综合评价的准确性。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2]13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暂行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带动战略,激发全市上下议重点项目、争重点项目、干重点项目的热情和创造力,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为海西建设做贡献,根据《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1、漳州市级重点项目。指纳入漳州市级当年度重点项目盘子的项目(福建省重点项目直接列入漳州市级重点项目),包括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
2、竞赛对象。各县(市、区),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纳入漳州市级重点项目。
3、测算方法。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即各单位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加减,再根据最后的综合得分,评出前三名和后二名。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为规范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是福建省建设厅设立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协负责。被评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确认后公布表彰。
第四条加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应有对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 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对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对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以验证其综合评价的准确性。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
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28
•【字号】漳政综[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
知
(漳政综〔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决定在200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一批自2003年以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闽政文〔2008〕59号)要求,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3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漳部队无军籍职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建设者。
二、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模委)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等各项工
作。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设在市总工会(联系电话:2023279、2026757、2048020),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应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抓好推荐评选工作,加强对基层和各行业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评选条件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劳动者、建设者:(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在深化改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体制和经营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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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规范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水仙杯”)评审,充分发挥“水仙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仙杯”是由漳州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设立的全市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漳州市优质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全市领先水平。
第三条“水仙杯”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集中评审一次,在会员单位中开展。
第四条承建单位应在创建“水仙杯”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向市质安协会报送《创建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五条市质安协会对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创建工程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将不定期对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创建工程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创建工程存在《创建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动态考核评价表》(见附表2)中任一否决项目或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将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在动态考核评价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创建工程,不得申报“水仙杯”。
第六条“水仙杯”每年度评审一次,每年组织一次现场复查,市质安协会将根据当年度协会工作安排发文明确具体申报及现场复查时间。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水仙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通过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技术”、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市工程创优的稳步发展。
第八条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或备案通过)且符合本办法《申报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见附表3,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规定的新(扩)建工程均属于“水仙杯”的申报范围。
第九条不属于“水仙杯”申报范围的工程
(一)已参加过“水仙杯”评审而未获奖的工程;
(二)未办理备案登记或在动态考核评价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创建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水仙杯”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一般为上年度12月31日前,或以协会发文明确具体申报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二)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有亮点,且达到全市领先水平;
(三)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完整,申报的单位工程应与《备案登记表》中的单位工程相对应;
(四)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且符合本办法《申报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见附表4,以下简称《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
(五)基础类型为桩基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Ⅰ类桩应达到80%及以上,且无Ⅲ类、Ⅳ类桩。
第十一条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水仙杯”: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办理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三)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GB50300-2013第5.0.6条第3、4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四)其它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水仙杯”申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仙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填写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见附表4,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依法联合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三)住宅小区或组团由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承建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承建单位或共同指定一家承建单位或开发企业牵头申报;
(四)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承建单位应为同一家施工企业;
(五)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为依据)申报,且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得分年度申报;
(六)参建单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申报时一同申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1家。
(七)申报工程的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工程室内公共部分应全部施工到位,公共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占该工程建筑面积的80%及以上,其余部分应按图施工。
(八)公共建筑工程及精装修的住宅、商住楼工程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应合格。
第十三条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
(二)市政、园林等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应为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合同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价的30%及以上,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不设参建单位。
第三章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申报“水仙杯”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表》一式3份,表中填写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相一致;
(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6份;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四)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五)特色工程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1份;
(六)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多个幢号建筑物组成时应提供)复印件,一式1份;
(七)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1份;
(八)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的彩色图册及6分钟创优视频汇报,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特点、难点及施工关键技术;
(3)施工质量亮点;
(4)工程获奖情况。
以上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承建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市质安协会应对申报创优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每季度的工程创优备案项目在漳州市建筑业协会公众号或漳州建设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资料,并向申报单位告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
2、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承建单位需要补齐的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资料逾期未补齐的,应按不符合申报条件处理;
3、对申报资料复印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原件或有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
4、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承建单位若要求撤销申报的,应在现场复查前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未经同意擅自撤销申报的,不论任何理由均视同该工程“水仙杯”评审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