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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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解释第十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 该 条进 行 文义解 释 , 该 条赋 予 了第 三 人 提起 执行 异 议 和启 动再 审制 度 的 主体适 格 , 对 再 审程 序 的提
体却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既判力 效力扩张的不可调和的一面 , 使第三人未获得前诉
诉讼程序的保障的前提下 , 承受判决上的实体不利 益, 相悖与现代 的法治精神。从完善第三人 的事后
2 0 1 3年 8月
山西 煤 炭管理 十部 学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C o a l - Mi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 o l l e g e
Au g . , 2 01 3
第 2 6卷
人申请再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 2 4 条, 0 首次赋予 了 第三人 为实 体权利 可 以通过诉 讼撤 销原判 决 。基 于
立法上 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再审程序对损 害 自 己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笔者在北大法宝检索后 , 在 司法实务 中法官也是多依 照该种程序保护第三人 的权益 。 2 . 《 民事诉讼法} 2 0 4 条第三人执行异议和再审 制度的不足。 2 0 4 条赋予了第三人启动再审, 但对具 体制 度架构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第 三人 适用执 行异 议
这样就排 除了在执行程序前或程序结束后适用该 制度 的可 能 。同时 第三人 提起 撤销 之诉 的形式 只能 是给付之诉 , 因为只有给付诉讼才有执行力 。这样 就 把 原诉 是 确 认 诉 讼 或 形 成诉 讼 的诉 的类 型 排 除 在外 , 缩小 了第 三人 寻求救 济 的范 围。 适 用该 制 度 的 条件 是 第 三 人 向法 院 提 出执 行
第 3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为防⽌债务⼈通过放弃第三⼈的债权,来侵害债权⼈的利益我国设⽴了撤销权。

我国对于第三⼈撤销权之诉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因第三⼈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是⼀项独⽴的新的诉讼,但对于原诉的当事⼈⽽⾔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般的民事诉讼。

考虑到第三⼈撤销之诉是对错误裁判的有限纠正,与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此可参照当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构建第三⼈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

(⼀)起诉第三⼈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及代理⼈。

第三⼈为原告。

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期间的证据。

此外第三⼈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审查1、审查形式。

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式。

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以下四种⽅式:⼀是书⾯审查提起材料;⼆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

第三⼈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主张在于撤销已经⽣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效裁判的既判⼒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期限的规定。

民事再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

民事再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

以将其分为形式上 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 前者是指 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
人进行原则) 。 0 当今各 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采用 了辩论
①参见[ 日】 中村英 郎著, 陈刚、 林剑锋 、 郭美松译: 《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t 年版, 第2 2 5 . 2 2 6 页。 ②参见[ 日] 高桥宏 志著, 林剑锋译 : 《 民事诉讼法—— 制度 与理论 的深层分析》 , 法律出版社 2 0 0 3 年版 , 第4 7 7 页。 ③参见江伟主编 : 《 民事诉讼法专论》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1 0 1页。


第 三 人撤 销 之 诉 概 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当某一生效判决使案外第三人的利 益受到损害或不利影响时, 第三人请求撤销判决或变更判 决的诉讼制度 , 是对我 国民事再审程序 中原生效判决侵害 第三人利益而进行的救济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行 的
关 于 案 外 第 三 人 保 护 的 规 定 主 要 是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0 8
年 1 1 月1 0日通过的《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该解释在第 5 条和第 4 2条对案外人 申请再审作出了相关规定 , 明确提 出
了“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的概念。 虽 然 目前对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原则为由不予受理或驳 回起诉 , 而且 自身也受此约束 。
( 二) 弥补 既 判 力相 对 性 的 弱 化
既 判 力相 对 性 的弱 化 、 当事 人主 义 的潜 在 损 害 、 第三 人 的 程
下只涉及 当事人双方。 这种相对性可确保案外第三人不受 裁判不利影响 的约束。 既判力的作用范 围可 以分为既判力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由来诉讼程序基于制度设计将参与诉讼主体限制在当事人,按照该设定,诉讼本应具有相对性。

然而,虽然程序限制在当事人,但裁判效力却可能突破诉讼相对性,使得裁决的事实认定或者裁判结果对他人产生约束,从而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对案外人的保护,我国有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两种途径,其中,事前参与主要是赋予部分案外人“第三人”身份,让其直接参与原案过程,而对于事后救济,此前我国仅设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而前者适用范围过窄,后者法律地位一直存有争议且程序启动较为严苛,因此,为弥补已有的两种事后救济制度对案外人利益保护的不周延,我国赋予了部分案外人可针对原判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

作为一种全新诉讼,国内学者对撤销之诉性质众说纷纭,如张卫平教授提出,撤销之诉是以民诉法赋予案外第三人请求权基础,其实质是一种程序请求权,改变生效裁判已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撤销之诉本质所在[1]。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将撤销之诉界定为形成之诉,但笔者倒是更为赞同将其认定为混合之诉,因为第三人可在撤销请求之外独立提出新的实体请求,该实体请求可能是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虽然将其命名为撤销之诉,但实质上实体请求才是撤销原判的内在基础和依据,因此,将其界定为混合之诉更为适宜。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现状及问题撤销之诉设立于2012年《民诉法》,多年过去,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多次修正,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遇冷,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原告主体问题我们将案外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独三和无独三;第二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类是其他第三人。

目前撤销之诉仅将第一类主体纳入原告主体范畴,对于有独三的界定司法实践一般较好把握,难点在于对无独三的认定,无独三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而对此的理解和关系程度的把握是实务审查难点。

关于第二类必要共同诉讼人,此类主体现已由立法明确排除在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范畴之外,对此,我们将不再做讨论。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一、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规定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的内容。

本应作为案件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可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错误裁判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身份条件。

根据本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主体资格要件: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1)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无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一、三种程序的区别区别一针对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区别二提出主体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区别三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区别四提出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在执行异议诉讼中的应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在执行异议诉讼中的应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在执行异议诉讼中的应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外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同时还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

既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案外人能否同时行使这两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诉解释》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303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根据《民诉解释》30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两方式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使用。

当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哪种情况下优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哪种情况下优先启动再审程序,从《民诉解释》303条的规定看,并无具体规定。

理论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的诉讼标的都是已经生效的裁判,都是事后救济程序;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主体为未参加原审的案外人,第三撤销之诉在制度功能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同;第三,从处理结果来看,都是对生效的裁判进行评价,或维护或撤销或改变原裁判的内容;第四,从有限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例来看,都把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与再审并列的救济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一、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1.严格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2.法律效果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例外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即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法院审理后的认定分别为:(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再审优先1.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仅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中止再审程序)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中止再审程序)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文(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文(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撤……号原告:×××,……。

……被告:×××,……。

……被告:×××,……。

……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尚未审结。

××××人民法院(××××)……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由本院/××××人民法院(××××)……民监/申/抗……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民再……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写明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人民法院(××××)……民再……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作者:李浩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5期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进行救济的两种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建议用后者,立法机关选用的是前者。

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多为债权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提示的方向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受害的债权人进行救济。

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撤销之诉的88篇裁判文书,提出撤销之诉救济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设定的起诉条件、尤其是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致使撤销之诉并不适合用于对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

论证了与撤销之诉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是效率高、成本低的救济方式。

要使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的证明要求、法院审理的方式、证明责任分配四个方面作出符合该类再审案件特征的规定。

关键词: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一、一則公报案例引出的问题2019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裁判文书选登栏目中刊载了“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原告胡炳光等五人向浙江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院(2013)浙商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理由为:胡炳光等五人分别对陈莲英共计享有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约4000万元债权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陈莲英与金恒坤公司、张平平、沈金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案中(以下简称原案),杭州中院一审判令金恒坤公司向陈莲英支付股权转让款和投资款78548457.18元及相应利息、张平平向陈莲英支付股权转让款和投资款5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金恒坤公司、张平平提起上诉后,双方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互不欠款的调解协议并经浙江高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重要知识点】司法民诉法: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民诉法: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民诉法: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司法民诉法: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 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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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吴旺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卫东、吴旺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卫东、吴旺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3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当事人-公司】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卫东【被告】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第三人证据检察建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回转【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王卫东主张要求依法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由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后施文革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鄂11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1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个人】刘春萍赵亚莉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公司】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跃孙玉琪朱红强【代理律所】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春萍;杜静【被告】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刘春萍虽系中建房地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其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关系属于彼此独立的债权债务,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前提下,中建房地产公司与赵亚莉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刘春萍并无关联,但是,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影响中建房地产公司对刘春萍债务的清偿,因此,(2019)陕03民再29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刘春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立案受理审查阶段,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检察建议驳回起诉审判监督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三人撤销权与再审的关系(法律)

第三人撤销权与再审的关系(法律)

第三人撤销权与再审的关系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存在严重程序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缺乏证据证明基本事实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名字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目的一样、功能重合,均是为了纠正原生效判决错误,二者只能择一进行,不能同时进行。

正因为三撤和再审在某方面具有相似性,做题时容易出现出现错误,让我们一起来区分一下。

1、启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不一样,故一般二者不会重合。

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故一个本应作原审共同原告、被告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一个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主体应当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为了更好的理解做题,此处还需要同学们掌握有独三、无独三与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区分。

从原理上讲,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即一定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但有独三、无独三本身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即有独三,无独三一定不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有独三是基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独立的权利,而无独三只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

这就构成了共同原告、被告与有独三、无独三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共同原告、被告一定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而有独三、无独三一定不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

第三⼈撤销之诉和再审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再审申请制度拥有⼀定的相同点,他们的相同点都是想法律提起申请。

有相同点但是更多的是不同点。

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第三⼈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再审申请制度的区别第三⼈撤销之诉,是2013年施⾏的新民诉法新增的、规制恶意诉讼的新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案外⼈再审申请制度、执⾏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多⽅⾯的规制,避免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的执⾏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权益。

但制度的当事⼈、适⽤阶段、程序等⽅⾯各有区别。

为对此上诉三种制度的区别,有必要对诉讼中的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的区别或联系进⾏详细的了解和区分⼀、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请求权第三⼈: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的权利。

2、诉讼地位必要的诉讼当事⼈: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有独⽴请求权第三⼈: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起诉3、参加⽅式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同参加或法院追加有独⽴请求权第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申请再审制度的区别1、制度性质不同第三⼈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未审理的诉的⼀部分进⾏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是诉讼第三⼈提出)。

只有第三⼈能够提出⾜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能启动第三⼈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

案外⼈申请再审制度:2、第三⼈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

案外⼈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56条原有的关于独⽴请求权第三⼈、⽆独⽴请求权第三⼈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最高院7条裁判观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程序的协调与处理

最高院7条裁判观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程序的协调与处理

最高院7条裁判观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程序的协调与处理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陈定洲、王斯松、陈定云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审查原再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有所不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

索引:陈定洲等与赣州汽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67号;合议庭法官:周伦军、王展飞、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2.在已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且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情况下,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阻却其另行提起一般独立诉讼的程序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3)白中民二初字第9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坤阳公司提出的关于金合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给付义务的诉讼声明。

本案华瑞达公司起诉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其认为对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定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华瑞达公司享有的程序权利为向作出调解书的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权。

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介于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和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实现实质正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的,且该制度存在破坏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影响业已安定的交易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可能性。

从法律体系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权益救济,规定了四种制度,分别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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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原告:×××,……。

……
被告:×××,……。

……
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尚未审结。

××××人民法院(××××)……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由本院/××××人民法院(××××)……民监/申/抗……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民再……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写明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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