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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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3款,《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四(第292条—第303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到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审确定判决的诉讼。

一、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此条件可以分三点理解:

1.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且对此无过错。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况: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或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或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或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第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注意】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下列裁判除外

《民诉司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原判决需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诉讼利益,故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1.原告:应当是未参加过原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择以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涉及需要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后合并审理。

2.被告:根据规定,撤销之诉的被告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民诉司法解释》第298条)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当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可以起诉撤销一审和二审法律文书,也可以起诉仅撤销二审法律文书。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超出该期间的,第三

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但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受理

《民诉司法解释》第29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处理

1.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如下: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重点掌握】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的关系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不中止执行

《民诉司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后不能申请再审

《民诉司法解释》第303条第1款: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第三人先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司法解释》第303条第2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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