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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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之第三人撤销之诉解读

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之第三人撤销之诉解读

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之第三人撤销之诉解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非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主要是规定了第三人制度、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其中第三人制度属于一种事前救济,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再审制度则是一种事后救济。

去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制度,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基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法院基于本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判后,由于受到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为其提供一种事后救济。

【法条索引】:新民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新民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任在解读】:本次修改新增加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类似于传统的审判监督程序,又区别于审判监督程序。

传统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在穷尽一二审程序或者一审后未上诉,一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主要途径有三条:法院自查,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只能靠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走的程序也不是再审程序。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内容,其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申诉难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在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权利保障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相较于以往的《民事诉讼法》,这是一种新设立的诉讼制度,主要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简称“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原诉当事人对原诉所涉争议标的有权属资格,或虽无请求资格但对原裁判所涉实体权益有一定关系,在提出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原诉的情况下,可向原审法院提出对原诉裁判进行变更的诉讼程序。

二、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意义第一,能有效遏制和防止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编造了一个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的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生效判决的方式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今司法实践中,虚假讼的情况呈现增多的趋势,这与民事诉讼活动其本身的特点是有关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处分原则是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原则,而且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和解。

如果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已经虚构好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相互串通,并且从表面上看起来已经达到“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的程度,并且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任何异议,法官一般不会再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此致使原被告双方达到了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探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探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探究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比较独特的制度。

它允许第三人以某种方式干涉已有的诉讼程序,以保护他自己的利益。

本文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操作方式等方面,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

法律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其中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撤销之诉的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反对当事人的代位权主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撤销之诉的审理机关等各项规定。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允许第三人向已经经过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提起撤销之诉。

如果撤销之诉得以受理,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原先的判断。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于以下情况:1.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已经经过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损害;2.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以致当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在一审中未能参加诉讼,但是可以监督纠正程序错误;4.当事人以欺诈、贪污等不正当手段实施诉讼行为,并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只有在以上情况下才能适用。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事先了解第三人的权益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侵害,否则诉讼很可能会败诉。

操作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操作方式比较复杂,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诉讼程序中第三人以合法方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前,应当向本案当事人提出书面警告,并告知要求撤销的理由和证据。

2.如果当事人不予理会、不予改正,第三人可以在一审已经作出判决,而自己仍然没有参加程序的情况下,在符合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之诉。

3.如果当事人同意其主张,第三人可以在一审的全部期间中参加相应的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其主张或者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三人就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评析第三人撤销之诉

评析第三人撤销之诉

评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首先,应当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其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节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

其二,客体条件: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裁判内容错误,包括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其三,时间条件: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其四,管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遏制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给出的立法理由:在司法实务当中,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借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后,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想象日益突出。

原有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执行异议制度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全面彻底,因此在第三人制度中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期达到对受到侵害而未参加诉讼且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途径的目的。

最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问题。

第一,在立案审查阶段,因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事后救济的特殊程序,会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构成挑战,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故而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由审查具体化,落实到主体是否适格,原审裁判是否确实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和除斥期间等方面。

第二,在案件审理阶段,从法典结构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置于第三人制度中,因此,应将在制度设计层面给予其普通程序的地位,与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特殊程序等相区分。

第三,在诉讼裁判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审裁判对第三人不利的影响,所以在诉讼结果上,若案外第三人撤销理由成立,法院应当以判决书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主文中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部分;若案外第三人不符合撤销之诉的起诉要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案外第三人撤销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的方式驳回诉讼请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2017-2018司考民诉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1)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撤销之诉。

选项A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其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

选项B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因此,该诉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

选项C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而非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选项D正确。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145.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

145.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

第五节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起诉3.参诉地位:原告【注意】撤诉后的处理(《民诉司法解释》第237条)【例题·单选题】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

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

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4.参加之诉提起的时间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例题·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

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

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38)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总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注意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一)概念以及分析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在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2条之规定:“第三人异议,对提出该异议的第三人,是指对其攻击的已判争点提出异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做裁判” 。

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或非因第三人的不可归责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以至于不能在原诉讼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诉不利于己的裁判的诉讼制度。

从理论上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界定“第三人”含义。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3条之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第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在台湾地区“第三人”的范围用特征归纳:(1)有法律上利害关系;(2)不是诉讼当事人;(3)因非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4)没有提出其他防御性措施。

在我国,“第三人”按照有无独立的请求权标准被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

把我国规定的第三人与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比较,会发现法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第三人要比我国大陆规定的第三人范围广泛,是广义上的第三人,包括了“诈害防止参加”的制度。

在界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时,笔者认为:应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所区别。

将“诈害防止参加”包括进来,因而“第三人”应为其利益在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

在界定了“第三人”的范围后,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合法权益在其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受原生效裁判影响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的旨在撤销对其不利影响判决的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从诉讼类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她与第三人参诉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

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和抑制恶意诉讼,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诉除了一个法条规定外,并没有更多涉及到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方面,应该由最呕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专属管辖,并按照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中的衔接。

从诉的分类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原告要求通过判决形成法律上的效果,即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全力或者法律关系,也称谓创设之述形成之诉可以再细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前者是指变更或形成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包括离婚之诉、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公司成立无效之诉等;后者是指旨在变更或形成某种诉讼法上的诉讼,主要包括撤销判决之诉和再审之诉,第三人诉讼便属于后者。

从诉权的性质来看。

诉权的本质乃是一种裁判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请求权,它是当个人的权利或自由被非法侵犯时,有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听审和裁判的权利。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诸法院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接近正义/司法”的权利,即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即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公正结果请求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亦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也应当涵盖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三人就其实体权利受已决判决的侵害时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在享有程序保障权的前提下获得法院公正判决的权利,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殊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撤销裁判请求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怎样的法律效果呢?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会发生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的效果。

第三人撒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撒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文书的一种诉讼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

2. 恢复原民事法律关系。

3. 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对诉讼费用进行分担。

5.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

3.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第三人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

四、恢复原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恢复原民事法律关系。

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后,原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恢复。

具体恢复到何种状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第三人因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文书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撤销生效文书而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是指因撤销生效文书而间接造成的损失,如因误判而错失的商机等。

六、对诉讼费用进行分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第三人胜诉,诉讼费用由被撤销生效文书的当事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败诉,诉讼费用由第三人承担。

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相关责任人存在过错,应当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包含哪些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包含哪些内容

第三⼈撤销之诉理论包含哪些内容第三⼈撤销之诉诉讼模式的启动,对第三⼈的利益收到了⼀定的保护,第三⼈可以利⽤第三⼈撤销之诉这种诉讼模式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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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撤销之诉理论(⼀)理论基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发⽣作⽤。

这意味着⼀些不是案件当事⼈的第三⼈,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

这对案外第三⼈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主义的诉讼模式。

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

辩论原则的核⼼内容即⾃认制度,指法院在适⽤法律时,必须以当事⼈⾃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认的约束。

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可以⾃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式解决纠纷,法院⽆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调查。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主义存在很⼤的缺陷。

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利⽤损害第三⼈的利益。

(⼆)现实的必要性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量虚假诉讼,当事⼈恶意串通骗取法院⽣效裁判⽂书损害案外第三⼈的合法权益。

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中有第三⼈的制度,在执⾏中有第三⼈执⾏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效后⾄执⾏前这⼀阶段缺少对第三⼈的救济机制。

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很难通过再审维护⾃⼰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频频发⽣和当前制度的救济⽆⼒使得第三⼈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第三⼈撤销之诉的性质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

第三⼈撤销之诉是⼀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法律效⼒的裁判。

作为⼀种事后⾮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权益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经过审判给予一方有利判决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主张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该案件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必须是与原案件当事人存在权益冲突的自然人或法人;2. 原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是对原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提起之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后,将裁定立案并通知被告、原告和第三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根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以是对撤销或变更原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也可以是驳回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判断终局性,对于第三人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得到保护或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于原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撤销或变更的作用,那么原案件的效力将被抵消或改变,必要时,法院甚至可能重新审理原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复杂,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法律纷繁复杂,容易产生纠纷。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更显复杂,更需要注重调解。

本文将围绕第三人撤销之诉展开探讨,并试图探讨处理此类案件的调解方法,以期在保证司法公正合理的同时加强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合作,达到调解的目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撤诉”,是指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原判决撤销或改变由于原判决的存在而导致所受损失的情形。

所谓“第三人”,是指并非原审诉讼当事人或在原审诉讼中未经正式参加的人,而他所主张的权益又已受到原审判决的损害。

比如,当一审判决中对某个物品归属作出了判决,但真实的权属人并未参与一审诉讼,则该权属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对原审判决的撤销。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法院直接处理,另一种是由当事人自行调解。

1、法院直接处理如果原审诉讼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对该诉讼进行审理。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需要针对撤诉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和评价。

第三人要撤销原判决,必须提出证明原审诉讼中受损害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方便法院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二,需要考虑原审判决的合法性。

如果撤诉原因不是因为原判决违法或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决时应当考虑原判决的合法性。

第三,需要考虑原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原判决的撤销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还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法院裁决时需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情况。

2、当事人自行调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传统的判决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更加推崇调解解决方式。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则可以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的延误,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们的合法权益。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浅论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生效裁判的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有时还有影响到未参加诉讼程序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的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事后救济,《民事诉讼法》也因此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旨在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抑制恶意诉讼,还能保障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和弥补其他制度对第三人权益保障的不足,同时为了保障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稳定性以及避免权利被滥用,也需要对案外第三人的范围进行限制,由此也引发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通过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判例的相关规定,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问题以及其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区别与竞合问题,以期更好地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目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一)概念及性质1、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由于非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法参加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且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而向法院起诉撤销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错误的部分的一种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判决的自我救济程序,是不同于再审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将诉的性质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的理论基础为形成权,其作用在于按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能够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无须履行行为,而由其衍生出的形成之诉为案件当事人通过审判机关下达的生效裁判对权利、法律上的关系进行设定、改变或者消灭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典型的形成之诉,是一种事后性、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挑战和冲击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二)构成要件2012年全面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部分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中第56条第3款规定(现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第三⼈撤销之诉的资格在诉讼判决后,对于没有参与的第三⼈,如果双⽅当事⼈之间⽣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可以发出予以撤销的请求,也就是第三⼈之诉。

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资格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有权提起此诉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原审的诉讼当事⼈,即原审两造之外的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有正当事由未能参加原案件。

第三⼈撤销之诉中当事⼈的称谓界定新民诉法第五⼗六条规定了第三⼈撤销之诉,该条款属于第五章诉讼参加⼈的条款之⼀。

第三⼈撤销之诉作为⼀项独⽴的诉讼制度,虽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完全相同,但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法并⽆实质区别。

新民诉法对第三⼈撤销之诉的当事⼈称谓未作进⼀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统⼀,有些法院将当事⼈列为申请⼈与被申请⼈,有些法院将当事⼈称之为原告与被告。

将第三⼈撤销之诉的当事⼈列为申请⼈与被申请⼈不当,其理由在于第三⼈撤销之诉并⾮再审程序,⼆者在受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主体、当事⼈提出的理由、审限、审理程序、法律效⼒等多⽅⾯存在诸多不同,因⽽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再审程度似有不妥。

笔者倾向于将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将当事⼈的称谓界定为原告、被告更为妥当。

因为既然法律将其规定为第三⼈,其与原、被告在诉讼中应该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其⽴案时也应符合民事案件的⽴案审查条件;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效⽂书的法律效⼒稳定性,赋予当事⼈上诉权更能对⽣效判决起到审慎的审查,进⽽维护司法的权威。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百九⼗⼋条规定:“第三⼈提起撤销之诉,⼈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列为原告,⽣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列为被告,但⽣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列为第三⼈。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第三⼈撤销之诉的主体应该是⾮原审的诉讼当事⼈,即原审两造之外的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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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一、本文概述1、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概念在于,当一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这种诉讼形式的设计,旨在保护那些在原诉讼中并未参与,但其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可能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就是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民事诉讼中效率原则的体现。

效率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浪费。

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可以避免因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错误而导致的多次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当一项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时,如果不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那么这种错误可能会长期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造成损害。

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并在查明事实后作出正确的判决,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稳定。

2、提出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旨在保障因未能参与原诉讼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合同之诉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合同之诉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合同之诉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些撤销权是指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这些民事行为所作出的撤销。

申请撤销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

而我们本节中所称的撤销权是指本人即债权人要求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这种撤销权案件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这两种撤销权绝对不能混淆。

有效合同第三人能否主张撤销? 1、有效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

2、这种情况很少。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针对一项生效法律行为中,不参与该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就其所受到的法律后果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法律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权利人为了维护其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之一,而且是相对普遍的一种诉讼方式。

对于第三人而言,如何成功提起撤销之诉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的。

本文将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以期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启发思考的借鉴。

一、第三人具有直接利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一个条件是第三人必须具备直接利益。

所谓直接利益,是指第三人因该生效法律行为而受到实际、直接的损失或利益。

如果第三人无法证明其拥有直接利益,则其提起的撤销之诉将不能得到支持。

例如,小李与小张经过协商,达成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包含了一定的义务和权利,但小红并未参与该合同的签署过程。

如果小红不能证明其与该合同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则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第三人未接受法律后果第二个条件是第三人必须没有接受该生效法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第三人本身已经接受了法律行为的结果,则其无法提起撤销之诉。

例如,当某个物业公司将一所商业门面出租给一个小商家时,如果该小商家已经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在商店进行了装修,则他已经接受了该法律行为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该小商家认为该租赁合同是存在一些非法性质,他也无法提起撤销之诉。

三、第三人未知道该法律行为第三个条件是第三人未知道该法律行为的存在。

当法律行为对于第三人来说是未知的或者是难以掌握的,那么第三人难以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合法。

这也就意味着,当第三人因为自身的错误而遭受了损失或者利益不对等的情况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例如,某物流公司与一家零售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向改零售商供应货物,但此时零售商又与其它公司签订了类似的合同。

当物流公司与零售商的货物交付出现问题时,物流公司发现自己受到了损失,因为零售商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将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占据了优先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2年新修订的《民 事诉讼法》 第56条增 加第3款规定第三人撤
销之诉。
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目的之再思考
提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最容易想到的就是规 制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的确,立 法者对此有明确的宣示,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当然不能忽略 这种宣示。但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并没有出现 “虚假 诉讼”或者 “恶意诉讼”之类的语词,对于符合该条规定的 其他案件,法院没有理由拒之门外。
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益诉讼)
第六部分: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
对于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做如下定位: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的撤销或变更对其不利的本 诉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请求,属于形成之诉。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 旨在变更或形成某种诉讼法上的关系,依据的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民诉解释第294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诉讼地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为原告;原裁判文 书中的当事人为被告; 原裁判文书中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民诉解释第298条)
民诉解释第298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 案件的生效裁判;(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 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54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 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 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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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3款,《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四(第292条—第303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到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审确定判决的诉讼。

一、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此条件可以分三点理解:
1.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且对此无过错。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况: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或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或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或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第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注意】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但下列裁判除外
《民诉司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原判决需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诉讼利益,故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1.原告:应当是未参加过原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择以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涉及需要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后合并审理。

2.被告:根据规定,撤销之诉的被告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民诉司法解释》第298条)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当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可以起诉撤销一审和二审法律文书,也可以起诉仅撤销二审法律文书。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超出该期间的,第三
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但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受理
《民诉司法解释》第29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处理
1.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如下: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重点掌握】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的关系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不中止执行
《民诉司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后不能申请再审
《民诉司法解释》第303条第1款: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第三人先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司法解释》第303条第2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总结】
1.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执行程序不中止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均是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因此,二者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1)执行程序开始前,第三人只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对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救济,不能申请再审。

(2)执行程序开始前,同一裁判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又被裁定再审,再审吸收撤销。

(3)执行程序开始后,第三人撤销之诉先于执行异议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再审;
(4)执行程序开始后,第三人先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此时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救济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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