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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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对比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 是排斥对特 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 其他人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 行人
再审程序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原审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案外人 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法院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 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则不执行原 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撤销、改变原 判,要求确权的一并裁判;诉讼请求不成 判错误的部分;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 立的判决驳回 原一审案一审程序再审,原二审按二审程序再审 请求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准许执 行,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根 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 的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 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 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 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 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当事人只 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 程序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 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 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 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 审。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1. 对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 符 合 民 事诉 讼法 第 200 条规 定的13种情况。 2. 对已经生效的调 解书 :提 出证 据证 明调 解违 反自 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当事人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来自百度文库请执 行人 、反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第三 人: 不反 被告:生效判决 、裁 定、 调解 书的 当事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 被告:案 外人 、反 第三人:生效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中没 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 人: 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普通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审 查 期 限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 理 程 序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 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 中止执行 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 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对比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 是排斥对特 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 其他人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 行人
再审程序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原审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案外人 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法院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 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则不执行原 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撤销、改变原 判,要求确权的一并裁判;诉讼请求不成 判错误的部分;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 立的判决驳回 原一审案一审程序再审,原二审按二审程序再审 请求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准许执 行,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根 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 的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 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 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 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 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当事人只 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 程序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 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 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 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 审。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1. 对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 符 合 民 事诉 讼法 第 200 条规 定的13种情况。 2. 对已经生效的调 解书 :提 出证 据证 明调 解违 反自 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当事人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来自百度文库请执 行人 、反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第三 人: 不反 被告:生效判决 、裁 定、 调解 书的 当事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 被告:案 外人 、反 第三人:生效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中没 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 人: 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普通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审 查 期 限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 理 程 序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 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 中止执行 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 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