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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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啊,简单来说呢,就是当法院在执行一个案件的时候,有一些和这个案件本身没关系的人,也就是案外人,他们觉得这个执行影响到自己的权益了,就可以提出这个诉讼。

比如说,法院要拍卖一套房子,但是这套房子实际上已经卖给别人了,这个买房子的人就是案外人,他要是觉得法院这么执行不合理,就可以打官司,这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啦。

这就像是有人在分蛋糕,结果分到一块已经被别人预订的蛋糕,预订的人肯定就不干了,得站出来说句话。

二、为什么要写再审申请书。

咱说说这再审申请书哈。

有时候啊,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可能不太公平或者有错误。

比如说证据没看全,或者对法律理解错了。

那案外人觉得自己特别冤,就想再给自己争取一次机会,让法院重新看看这个案子,这个时候就需要写再审申请书啦。

这就好比是你在考试的时候,觉得老师给你打分打错了,你就想找老师重新批改一样。

你得把你的想法、理由都写清楚,让法院知道你可不是无理取闹,是真的有冤屈呢。

三、再审申请书里应该写什么?1. 基本情况。

这部分呢,要把案外人自己的情况写清楚,像名字、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就像是自我介绍一样。

你得让法院知道这个提出再审的人是谁呀。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活动,得先报上自己的名号,让人家知道是哪路神仙来啦。

然后呢,也要把执行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写一写,比如是哪个法院执行的,执行的是什么案子之类的。

2. 再审请求。

3. 事实和理由。

这一块就像是讲故事一样,不过是讲一个很严肃的故事。

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比如说,你是怎么和这个执行的财产有关系的,为什么你觉得这个执行对你不公平。

你可以把证据都拿出来说事儿。

要是有合同啊,证人啊之类的,都可以写在里面。

就像你在跟朋友解释一件事情一样,把所有能证明你是对的的东西都摆出来。

比如说“我和被执行人在某年某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已经付了钱,房子就应该是我的,法院不应该执行这个房子”,然后把付款凭证啊,合同文本啊这些证据都详细地列出来。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

浅析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之诉的区别摘要: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关键词: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执行理论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审理了大量有关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案件,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制度设计,无论在主体上,异议内容上,还是在异议审查、异议效力、以及异议的救济途径上都有很大不同,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放在一起进行简要探讨。

有观点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前段----中段-----后段”三种执行救济的方法,即“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经审理后程序“分流”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异议审查的程序。

但是除开审查程序以外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还存在如下几点:第一,两者的审查机构不同。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实务中往往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职务的工作人员,或作为内设组织的裁决组(合议庭)专门进行屯查。

基于“职务回避原则”,上述机构及人员一般不参与执行机构的执行实施业务,以便在执行机构内部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离,使得异议的束查人员能够在较为中立的角度上进行裁决。

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司法解释仅规定此类诉讼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却未规定具体的审判组织。

实务中,对于诉讼案件的职务管辖,是交由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的。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9章

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03
04
05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通常涉及大量利益相关 者。
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产 生,代表当事人利益进 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旨在维护多 数人共同利益,而非个 人利益。
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
0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难以共同进行诉讼。
02
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共 同利益,需要共同行使 或维护权利。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存 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不仅适用于当事人, 还可以对类似行为产生预防和警示作用。
公益诉讼的程序
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进行起诉,包括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用等程序。
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
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类似,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 利益的案件,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 护、反垄断等领域的案件。
私益诉讼是为了维护个人或特定团体的利 益而提起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提起的。
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
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即对执行标 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包括对特定财产的查封、 扣押、拍卖等。
程序条件
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即在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 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摘要】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而修订的。

为了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我们就要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要好好地利用这个制度来解决一些问题,就比如说,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控制恶意或者虚假的诉讼,还可以给与案外人更多的救济方法。

所以我国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给予了案外人救济权利。

【关键词】案外人权力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了,在这个法律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对于案外人来说无疑是给了他们权力救济,在这个新的法律里,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个完善的制度,但是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的,就比如说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就不能出现案外人再审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外人救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分析一下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选择(一)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诉1.管辖的法院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案外人是要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需要再向上一级申请,因为这和裁判的裁决情况关系重大,所以案外人就不用向上级申请而是直接由法院来裁决。

2.所针对的裁决范围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所针对的裁判范围是生效裁判的整体然后再通过再审获得救济,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直接针对生效裁判中涉和权益人有关的内容,如果鉴定和裁判整体有关联,就可以直接审理案外人救济的内容。

3.效力的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了之后就可以进行全程再审,如果有需要裁判中止执行的就要全案中止。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救济通过之后,还要看该诉是否能够使得全案进行审理,如果不是则不会中止执行裁决。

4.审理的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开始再审之后,如果案外人是共同诉讼人,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就将他定为当事人,按照第二程序再审的就需要撤销原判决,然后在重新审判的过程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案外人不是共同诉讼人,则需要审理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否对裁判有一定的影响,然后再来看是否撤销原判进行重审。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区分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是有区别的,但是很多⼈会将⼆者搞混淆,那么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怎么区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执⾏异议之诉与第三⼈撤销之诉的区分执⾏异议之诉涉及执⾏程序中,是对执⾏标的物有异议。

第三⼈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效的法律⽂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

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既包括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亦包括⽆独⽴请求权的第三⼈。

同时,第三⼈撤销之诉这⼀制度的设⽴除了是赋予第三⼈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

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效法律⽂书来侵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执⾏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撤销之诉⼀、案外⼈诉权的⾏使1.案外第三⼈可以同时享有执⾏异议之诉和第三⼈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的权利理由:⼀是案外⼈执⾏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为本⾝,其核⼼在于以案外⼈是否对执⾏标的具有⾜以阻却执⾏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法解决执⾏依据的⽣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效法律⽂书。

⼆是债权⼈或者被执⾏⼈对分配⽅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分配⽅案异议之诉解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随着司法的普遍化和公开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进行恶意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主要分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标签: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撤销之诉:再审引言理论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权利救济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实践中,不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撤销或者改变一个生效判决、裁定会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制约,未能很好实现设立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初衷,所以如何让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实际中充分发挥作用,减少和抑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1、案外人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1.1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有权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被查封以后,民事司法规定案外人针对被查封的执行标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以此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往往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为前提和基础,以享有民事权益为由要求执行法院排除对标的执行行为。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真实享有民事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案外人向有管辖权法院另案提起确认权利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①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但案外人就查封的执行标的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之诉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2022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真题精选_1

2022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真题精选_1

2022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真题精选2022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真题精选单选题(共20题,共20分)1.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

甲遂将该车交给乙,乙将车开走后不知去向,甲向丙要求付款遭拒绝。

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是A.由甲自行承担损失B.由乙支付车款C.由丙支付车款D.由乙、丙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三签发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B.李四信用良好,可以签发空头支票C.王五签发的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支票无效D.赵六签发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3.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

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一项是?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

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对此,甲可依法行使的权利是?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5.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6.下列哪一选项的事项不可以成为公证对象?A.胡某请求公证员公证其于2022年5月1日借给涂某1万元,涂某予以否认,胡某就此向法院起诉涂某,目前尚未审结B.廖某于2022年12月15日8时43分在医院死亡C.钟某设立的一份自书遗嘱D.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7.中国公民在M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一做法体现了什么原则?A.对等原则B.平等原则C.辩论原则D.同等原则8.李玉、商印共同出资成立春花秋月有限公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B.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出资证明书的编号C.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出资证明书编号D.未记载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得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9.下列哪些证据不需要补强其证明力?A.当事人陈述B.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C.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D.经过剪切的视听资料10.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适用辩论原则11.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B.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重庆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12.李某和赵某的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判决作出后,向双方送达文书时,下列送达哪一项是正确的?A.向李某送达时,李某不在家,由赵某代为签收B.向赵某送达时赵某拒不签收,法院将文书贴在赵某家门口,拍照录像后产生送达效力C.通知双方到法院领取文书,到达法院后李某拒不签字,则未完成送达D.多次送达未果,法院工作人员到李某常去的朋友王某家找到李某,李某仍然拒绝签署,法院拍照录像后视为直接送达13.甲单位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其名称和简称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

一审中的第三人,可以在二审上诉时列为被上诉人吗一审第三人

一审中的第三人,可以在二审上诉时列为被上诉人吗一审第三人

一审中的第三人,可以在二审上诉时列为被上诉人吗一审第三人一审中的第三人,可以在二审上诉时列为被上诉人吗?不能一概而论,要看第三人自己愿不愿意,也就是说,看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审中有没有得到解决,如果解决了就不用在二审列为被上诉人,如果没解决看他自己意愿一审时的第三人位置,现在原告败诉上诉,那么第三人又处于什么位置?上诉针对第三人的,为被上诉人。

与第三人无关的,依原审地位列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一审的共同被告,可做上诉中的第三人单独列出吗一审时的共同被告,在上诉状中不能作为第三人单独列出,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一审二审第三人没有参加第三人诉讼,上(高院)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出参加第三人诉讼吗?如果是必要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诉讼标的VS 诉讼标的物VS 诉讼标的额VS 诉讼请求诉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反诉:构成要件;法院对反诉的处理常考: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其他: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当事人资格;适格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变更;原告与被告的确认第三人:有独三VS 无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第56条)诉讼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VS 必要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诉讼代表人:人数确定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式与权限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主管:民事诉讼VS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VS 民商事仲裁主管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与管辖一般: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管辖特殊: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案件,公司诉讼裁定管辖:移送管辖VS 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级别&地域;第三人无权提;裁定可上诉;VS 应诉管辖概述: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侵权案件8种特殊规定,合同案件,劳动争议)证据的法定种类:8类,注意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证据的理论分类:本证VS 反证,直接证据VS 间接证据,原始证据VS 传来证据证明程序:法院主动收集VS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质证,认定(证明力大小)保全:诉前保全VS 诉讼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障制度强制措施: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期间与送达: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电子~,公告~调解制度:调解VS 和解;调解适用范围(不适用情形);立案~,庭前~,审理中~;调解书及其效力起诉阶段:起诉条件(法院依职权);起诉状内容受理阶段:一事不再理;离婚的特殊规定;诉讼时效规则受理后的处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撤诉与缺席判决申请撤诉,视为撤诉,不准许撤诉,二审撤回上诉对原告、对被告、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延期审理VS 诉讼中止VS 诉讼终结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程序和裁判文书简化,但庭审笔录不能简化)小额程序:适用案件与不适用案件;适用法院上诉案件范围:判决(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外),4种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调解与和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诉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再审范围:判决(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外),3种裁定,调解书法院启动:本院提交审委会;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再审启动程序当事人申请: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申请事由;法院受理后的处理检察院启动:不能抗诉的案件;启动事由;启动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审判程序:另组合议庭;适用程序同原审;调解与裁判特点: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独任制(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基层法院管辖适用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适用条件;债务人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申请方式;停止支付与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除权判决破产程序(民诉不考)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启动;执行回转;执行承担;代位执行;参与分配;执行措施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裁定;对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程序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裁定;对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和解;不予执行、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执行担保涉外案件:司法豁免;期间与送达;司法协助(主要是国际私法考查)仲裁范围(3类事项排除);仲裁协议;仲裁保全;仲裁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制度仲裁方式(开庭但不公开);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少数服从多数→首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执行仲裁裁决基本原则当事人地域管辖证据总论特别程序执行异议分论对裁定的救济:复议,不能上诉普通程序诉讼程序二审。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法考知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一、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1.严格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独任制、不得书面审理,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2.法律效果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例外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即起诉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第三人可以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法院审理后的认定分别为:(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再审优先1.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仅仅在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不予受理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学员问题】司考民诉中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回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者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两者区别:其一, 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其二, 目的功能不同。

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 后者旨在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其三, 主体范围不同。

前者中的案外人, 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 而后者中的第三人, 则须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一、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啊,简单来说呢,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提起的一种诉讼。

比如说,法院要执行某个人的财产,但是另外有人觉得这个财产不该这么执行,那就可能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就像是在一场游戏里,突然有人觉得游戏规则执行得不对,要站出来说事儿,要改变这个执行的方向或者方式。

这时候呢,执行异议之诉就像是一个重新评判的机会。

它能让各方把自己的理由摆出来,让法官再好好看看这个事儿到底该怎么处理。

它可是很重要的呢,就像在一场争论里,给大家一个公平说话的舞台。

二、为什么要追加第三人。

追加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里也是有它的道理的。

想象一下,本来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儿,但是呢,突然发现还有一个人跟这个事儿也有很大的关系,就像在一个三角关系里。

这个第三人可能是对执行标的有某种权利或者义务的。

比如说,可能这个第三人对要被执行的财产也有份儿呢,或者他跟其中一方有某种特殊的约定,这个约定会影响到执行的结果。

要是不把他拉进来,这个事儿就说不清楚。

就好比三个人分钱,结果只让两个人商量怎么分,那肯定不行呀,得把第三个有份儿的人找来一起商量才公平嘛。

1. 申请人的信息。

这就像是介绍自己是谁一样。

要把自己的名字、性别、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都写上。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聚会,你得先告诉大家你是谁,从哪儿来的呀。

比如说,“我叫小明,男,25岁,住在幸福小区1号楼101室。

”这样法官一看就知道是谁在说话了。

2. 申请事项。

这里呢,就得明确地说要追加谁为第三人。

比如说,“申请追加李四为(具体执行案件名称)执行异议之诉的第三人。

”要写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

就像你点菜的时候,得明确告诉服务员你要吃什么菜,不能只说我要吃个菜,那人家怎么知道呢?3. 事实和理由。

这可是很重要的部分哦。

要把为什么要追加这个第三人的原因详细地说出来。

可以从这个第三人与执行标的的关系说起。

比如说,“这个李四啊,他之前和被执行财产的所有人有一份合同,合同里约定了这个财产有他的一部分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救济其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一个是在执行过程中提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这后一个其实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执行异议,第二个阶段是申请再审。

至于第三人能否不经执行异议而直接申请再审,新民诉解释对此未做规定,不再考虑。

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关联和区别呢?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启动原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管辖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执行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时间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人起六个月内对执行的影响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审查期间,可以保全但不能处分;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原则上中止执行审理结果对撤销请求和确认其权利的请求一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撤销原判、改变原判错误内容或驳回诉讼请求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裁决的救济可以上诉认为原裁决有错误,申请再审;与原裁决无关,另行起诉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不能上诉。

关联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3、如果原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关系

第三⼈撤销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关系如果⼈民法院的法律⽂书发⽣法律效⼒的,当事⼈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但是如果确实有错误的,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此外,第三⼈是有撤销之诉的权利救济的。

那么,第三⼈撤销之诉与再审关系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三⼈撤销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关系⼀、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请求权第三⼈: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的权利。

2、诉讼地位必要的诉讼当事⼈: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有独⽴请求权第三⼈: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起诉3、参加⽅式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同参加或法院追加有独⽴请求权第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申请再审制度的区别1、制度性质不同第三⼈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未审理的诉的⼀部分进⾏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是诉讼第三⼈提出)。

只有第三⼈能够提出⾜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能启动第三⼈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

案外⼈申请再审制度:2、第三⼈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

案外⼈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56条原有的关于独⽴请求权第三⼈、⽆独⽴请求权第三⼈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可以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可见,第三⼈撤销之诉,限于本可参加到原诉讼中的适格第三⼈,不包括原诉讼中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

案外⼈再审申请之诉的法律规定:2008年12⽉1⽇施⾏的《最⾼院关于适⽤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42条”因案外⼈申请⼈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为当事⼈;案外⼈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以及原审当事⼈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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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审 查 期 限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 理 程 序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 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 中止执行 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 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1. 对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 符 合 民 事诉 讼法 第 200 条规 定的13种情况。 2. 对已经生效的调 解书 :提 出证 据证 明调 解违 反自 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当事人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 行人 、反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第三 人: 不反 被告:生效判决 、裁 定、 调解 书的 当事 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 被告:案 外人 、反 第三人:生效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中没 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 人: 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普通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对比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 是排斥对特 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 其他人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 行人
再审程序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原审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案外人 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法院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 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则不执行原 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撤销、改变原 判,要求确权的一并裁判;诉讼请求不成 判错误的部分;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 立的判决驳回 原一审案一审程序再审,原二审按二审程序再审 请求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成立准许执 行,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根 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 的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 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 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 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 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与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当事人只 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 程序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 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 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 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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