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3、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
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
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
”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标题: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案例:优衣库抄袭刘畅设计事件事件背景:2010年7月,优衣库(Uniqlo)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快时尚品牌,推出了一款名为“黑色高领毛衣”的产品。
然而,此款毛衣的设计与中国设计师刘畅在2007年发布的作品《处方箋》极为相似。
事件经过:- 2007年:刘畅设计并发布了一款女装毛衣,《处方箋》。
此设计以黑色为主,采用高领和宽松的设计,寓意着通过衣着来达到内心渴求的自在与平衡。
- 2010年:优衣库推出了一款产品,名为“黑色高领毛衣”(以下简称“侵权产品”),与刘畅的作品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刘畅的设计权益。
- 2011年:刘畅获悉侵权产品的发布后,与其律师团队联系并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2013年: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优衣库侵犯了刘畅的设计权益,并判决优衣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刘畅损失。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刘畅在2007年设计的《处方箋》作品,属于其个人的原创设计,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刘畅的许可,在未付任何费用或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抄袭刘畅的设计,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根据中国的法律,刘畅作为原创设计师,享有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关损失等。
返还义务:考虑到优衣库利用了刘畅的设计并从中获得了不当得利,法律需要迫使优衣库归还这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义务的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实现著作权持有人的合理权益。
刘畅因优衣库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返还义务将有助于使她恢复原有的利益。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的问题。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设计师来说非常重要。
在此案例中,尽管刘畅的设计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能证明原创性,即便未进行注册,其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优衣库在推出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对刘畅的设计进行审查或获得其许可,这是一种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其中不当得利规定成为民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产生、转移和回归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等行为获得的利益即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欺诈是指当事人用虚假陈述、假意承诺等手段导致他方错误判断,使其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胁迫是指当事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方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其取得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故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不当得利的产生与转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应当返还给被侵权的一方。
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不当得利的回归,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的产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环节:不正当行为、损害和不当得利。
不正当行为是指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损害是指他人遭受经济损失,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在侵权责任确定的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不当得利的回归。
不当得利的转移是指当事人将不当得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转让过程中,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发生变化,转让方仍然有义务将不当得利返还给被侵权的一方。
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转移负有明确的规定,从而确保了被侵权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不当得利的回归程序不当得利的回归程序包括起诉、举证和判决执行等环节。
被侵权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当得利的回归。
在起诉过程中,被侵权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并且对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不当得利的事实,进而判决将不当得利返还给被侵权方。
判决生效后,要求被侵权方将不当得利返还给被侵权的一方。
如果被侵权方不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与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与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近期,民法典的颁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不当得利返还和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成为了热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阐述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不当得利返还的认定不当得利返还指的是当事人通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需要返还给受害方的一种法律原则。
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不当行为的判断: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首先需要确定存在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包括:误导他人、欺诈行为、侵权行为等。
只有当存在不当行为时,才能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
2. 利益的存在和获取:其次,需要证明当事人获得了某种利益。
无论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非经济利益,只要获得该利益归因于不当行为,即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3. 返还的义务:最后,确定当事人应予以不当得利的返还。
返还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返还、物品返还等,具体取决于所得利益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协商。
二、过错责任的认定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中,过错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的行为:过错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确定存在过错的行为。
这包括违反法律、违约、侵权等行为,且该行为在造成损害时并非合法合理。
2. 因果关系:其次,需要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过错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
3. 主观过失:最后,需要考虑过错行为的主观过失程度。
主观过失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其中故意过失指的是明知会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过失过错则是对可能引发损害的情况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损害赔偿的认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为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损害赔偿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损害的存在和范围:首先,要确定损害的存在和具体范围。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具体赔偿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2.2.2,责任方式不同
论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请求_兼评_省略_12年_民事诉讼法_中的若干规定_夏永全
总第130期2013年9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30Sep.,2013收稿日期:2013-02-05作者简介:夏永全(1977-),男,四川双流人,西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①其关注度和修改机关明显都要“次”一些。
②目前大部分人都习惯于使用”请求权竞合”的表述,但笔者认为,从诉讼逻辑上看,用“责任竞合”更能体现案件特性。
论责任竞合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夏永全(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摘 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案件在实践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对此问题在借鉴参考国外理论与相关规定的同时,研究更要有针对性,围绕“本土问题”展开才有实际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纠纷观”与法院的“案件观”存在一定冲突,此类案件中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以何种依据主张权利,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需要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利益,以达到纷争的妥善处理。
关键词:侵权;违约;竞合;诉讼请求中图分类号:DF 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3)05-0107-11 引言相比《刑事诉讼法》修正的“热闹”来说,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无疑要“冷清”①许多。
不过,长达六十项的修改决定对原有法律还是进行了相当幅度的改动,按照吴邦国委员长的总结:“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 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是指⼀个违反义务的⾏为产⽣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
⽽⾏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
⽐如供电部门没有按照安全标准供电,或违约中⽌供电,造成⽤户⼈⾝、财产损害。
再如直销商提供缺陷产品,致买受⼈⼈⾝或财产损害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在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种财产责任。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的选择,会产⽣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的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归责原则的区别。
前者主要采⽤⽆过错责任原则;后者⼀般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不同。
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损害事实便⽆责任。
3.责任范围不同。
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后者还包括⼈⾝伤害和精神赔偿等;4.第三⼈的责任不同。
前者如因第三⼈致合同不能履⾏,债务⼈应⾸先对债权⼈负责,然后再向第三⼈追偿;后者⾏为⼈仅对⾃⼰的过错负责。
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法院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者则由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即由于当事⼈⼀⽅的违约⾏为,侵害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从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出发,给了受损害⽅在有双重请求权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权益的⽅式,要求违约⽅、侵害⽅承担责任,⽽⼈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的起诉。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常常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侵权方、被侵权方以及其他相关方。
这种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竞合或聚合的情况。
一、竞合关系竞合关系是指多个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对被侵权方产生侵害行为,且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竞合关系中,每个主体都单独对其所犯的侵权行为负有责任,并且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例子1:两辆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假设两辆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和驾驶员都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每辆车都要对自己所犯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使其中一辆车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其存在违法行为,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赔偿责任。
2. 例子2:多家公司同时侵犯同一商标权假设有多家公司同时使用了同一个商标,导致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每家公司都要对自己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负有责任,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使其中某些公司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商标权所有人的损失,但由于其存在侵权行为,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赔偿责任。
二、聚合关系聚合关系是指多个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共同对被侵权方产生侵害行为,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聚合关系中,各个主体共同构成了对被侵权方产生侵害的原因,并且共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例子1:多个人共同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假设有多个人共同发布了一篇涉及他人隐私的文章或信息,导致被揭露隐私者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发布者都要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负有责任,并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每个发布者都是导致被揭露隐私的原因之一,所以他们共同构成了对被揭露隐私者产生侵害的原因。
2. 例子2:多个人共同盗用他人作品假设有多个人共同盗用了一部作品,导致原作者的版权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盗用者都要对自己所盗用的作品负有责任,并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年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 丁D.乙、丙、丁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3、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5、钟某性情暴躁,常殿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
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6、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第五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竞合——或;聚合——和第一节民事责任竞合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竞合】广义:不同法域;狭义:同一法域【民事责任竞合】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请求权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并存、冲突的现象。
(二)特征1.侵权人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
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竞合的后果)由于数个民事责任的相互冲突,不管其他情形(包括法律的有关规定、被侵权人的选择等)如何,不法行为人最终只就其所实施的一个不法行为承担一个民事责任)4.请求权竞合(另一角度即被侵权人方面观察的,责任竞合是从不法行为的角度进行观察的)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对方损害,就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债务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债权人即违约行为的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多数情形下被侵权人(受害人)一方要对责任构成要件的多个方面进行举证,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义务内容不同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以违反约定义务为前提;承担侵权责任通常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4.时效的区别现行法律对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
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两个要件,即约定的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则需要三个或四个要件;法律对它们规定了不同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的区别与联系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的区分与联系一 .区分1.概念:责任竞合:某种法律事实的消失,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种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责任聚合,亦称恳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担当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
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恳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恳求权,可以同时主见。
2.体现:责任聚合:①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②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③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聚合;④民事责任内部的责任聚合(侵权与违约责任聚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聚合、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聚合、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聚合、缔约过失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聚合、无因管理和侵权责任的聚合等)责任竞合:民事责任内部的责任竞合(大陆法民法实践中主要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责任之间的竞合。
)3.产生缘由:责任聚合:①非法行为产生后,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
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赔礼等责任聚合。
②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
责任竞合:①不法行为产生后,不法行为同时满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②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4.特点:责任聚合: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之间聚合:①.同一法律事实侵害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爱护的对象。
②.违反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定的义务,符合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③不同法律部门的责任是同时并存的,但在实现时民事责任应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⑵民事责任内部的责任聚合:①责任聚合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②责任聚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结果的多重性而产生的,这种聚合是指一个行为担当了多种责任后果,或行为人担当了多种责任形式。
③聚合只是一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而不是一个行为人对多个受害人的责任,或多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
根据本课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建立与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通过规定人们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与义务,为维护生态文明和绿色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课程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并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的制度实施了这些理念和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论述该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构建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下的侵权责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发展理念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发展需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是顺应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的要求,从而建立与完善相应的侵权责任制度。
1. 侵权责任与生态文明的关系侵权行为通常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严重威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侵权责任的建立必须符合生态文明的理念,通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促使其对环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为受害方提供必要的赔偿。
2. 侵权责任与绿色原则的融合绿色原则要求人们在生产、消费和生活中坚持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避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应当根据绿色原则,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二、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有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这些规定在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的同时,也具有以下特点:1. 公平合理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侵权者的合理利益。
它对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赔偿权利的合理实现。
2. 推动环境保护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通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推动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并为环境修复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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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 权 行 为请求 权 的 成 立 须 以 行 为 人 有 主 观 故 意 或过失 及
,
成他 人 损 失 的 应 该 将 取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受 损 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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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观 即 义务 之 违 反 为 构 成 要 素 以 具 备 民 事 责任 能力 为 必 要 条
,
国 民 法对 不 当得 利 制 度 的概括 规定 但该 规 定 难 以 全 面 适 应 社
他致 害行 为 也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侵权 行 为 所 生 之 债 在各 国 被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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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举 证 责任
。
为 侵 权 行 为之 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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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害赔 偿 之 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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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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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的 构 成 不 以 受 益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为 要
不 当得 利返 还
民 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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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内容 所 以 他们 之 间产 生 责任竞合 的 现 象 是 难 以 避 免 的
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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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 类号 :D F 5 2 2
文 献标 识 码
A
、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区 别
)基 本 功 能
。
一
、
不 当得 利 制 度 概 说
,
不 当得利 返 还 责任 目 的 在 于 恢 复 因 当事 人 之 间利益 的不 当 不 当 得 利起 源 于 罗 马 法 以 请求 给 付 特定 债 之 标 的 物 为 内
,
,
不 当得 利 是 指 无 法 法 律 上 原 因 而 受利 益 致使他 人 受损
举 证 责任
。
害 之 事实
。
。
因 为是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的 碍 利
。
,
‘
”
,
虽 属 既 成 事 实也 不
。
( 五 ) 责任 内容
。
能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因此 不 当得利 应 返 还 给 受 损 害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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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 国 民 法 典 和 日本 民 法 典 均 仿效 之 从 而 使 不 当得 利制 度在 大
。
陆法 系 国 家 得 以 普遍 确 立
民 第 体现 在 《 法 通 则 》
,
。
。
我 国 关 于 不 当得 利 制度 规 定 主 要
,
,
( 二 ) 构 成 ~ 4q
-
。
92
条 :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取 得 不 当利 益 造
18 8 2
年 瑞 士 债 务法 首 次 将 不 当得 利列 入 债
,
侵害 他 人 权 益 ( 包括 人 格权 及 财 产 权 ) 所 受 的损 害
,
简 言之 侵
,
的发 生原 因 并 设
一
般 规 定 正 式 确认 了不 当得 利 制 度 以 后 的
。
,
权 行 为责任兼有补偿 与惩 罚 两 种性 质 而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任 只
不 当得利 之 债 的 内容 为返 还 不 当 之 债 原 则 上 受 益 人 应 将
,
决 策 & 信息
20 0 9
( I: 同 ) 旬
49
I
53
年第
1
期 总第
期 J
其 所 得 原 物 及 该 项 利 益 另 有 所得 的
返 还 的 则应 当返 还 原 物 的 价 款
,
一
并 返 还 受损 人 原 物 不 能
变 动 而 被 破坏 了 的社 会公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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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收 益 人 无 法 律 上 的 原 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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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 4
一
年 法 国 民 法 典将 不 当得利 视为 准 契 约 的制 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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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未 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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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侵 权 行 为 责任制度 的 设 立
目 的在 于 填补 不 法
。
独立 统
、
。
不 当 得 利 返还责任
与 侵 权 责 任的 竞 合
口
于 鲁燕
吴永福
当得 利请求 权 在 民法 上 是
一
种 独 立 的 请 求权 按 照 传 统 民 法学
,
摘
要
92
。
民 民 法 中涉 及 不 当 得 制 的 规 定 集 中 在 《 法 通
者 的认 识 不 当得 利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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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 实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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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中使用 的概念 是 侵 权 的 民 事责任 《 法通 则 》
而 司 法 实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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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侵 权 责任
常用 的则 为 损 害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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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以 过 错 为 责任构 成 要 件 受 害 人应对 加 害人 的故 意 或 过 失负
一
有 反 于 公平 或
则 》第
务 其 规 定 过 于 概 括 和 抽 象 实 践 中的 迂 用 比
,
,
较 艰 难 且 由 于 不 当 得 利 与 侵 权 在 民 事责 任 上 的 近 似
使 得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任 和 侵 权 责 任 时 常发 生 竞合 给
,
正 义 的不 当行 为
,
”
。
事实 上 不 当得 利 与侵权 行 为 本来 就有 着 内
、
于 过 错 侵 害他 人 的财 产 人 身 依 法 应 承 担 民 事 责任 的行 为 ;行
责任 原 则 和 公 平 原 则 三 项 而 不 当 得 利 仅 以 无 过 失 责任 原 则 为
。
为 人 虽 无 过 错 但 法 律 特 别 规 定应 对 受 害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其
,
限
。
、
侵 权 责任 的 竞合 问题 做
二
、
些 探讨
。
。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竞 合 的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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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归 责任 原 则
。
民 根据《 法通 则 》 第
、
条规定 侵权 行 为
, ,
一
般是 指行 为 由
我 国 把 侵权行 为 的 归 责 原 则 归 纳 为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无 过失
,
,
审
在 的联 系 不 仅 在 构 成 上 有 类 似 之 处 就 是 对 其法 律 后 果 的 性 质
判 实践 和 关键 词
当 事人
、
的 救 济带 来 了 困 难
侵权
。
本丈从 这二
。
者相
有 时很难 分清
。
。
二
者都 以 事 实 的发 生 为 要 件 都 以 损 害赔偿 为
,
竞 合 的原 因 情 形 以 及 处 理 发 表 几 点 看 法
。
件
。
而 不 当得 利 因属
一
种事 实行 为 而 非 法 律行 为 其请求 权 的
, ,
会需 要 的
。
笔 者 从 民 事责任 承担方 面 对 不 当得利 返 还 责 任 与
,
一
成 立 仅 以 损 益 变 动 无 法 律 上 的原 因 为 要 素 得 利 人 主 观 上 是 否
有 故意或 过 失 是 否 具 备 民 事 责任能力则 在 所 不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