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
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
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性侵害事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质疑。
在这种背景下,各个领域开始设立防止性侵害的制度,防止性侵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其中,防性侵制度和防性侵上报制度是目前有效预防性侵害的重要制度。
防性侵制度包括防范性侵的教育、规定和指导。
它是对性侵害的预先谴责和惩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不受侵害。
这种制度的前提是对性侵害的认识与理解,通过对性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让人们了解性侵害的危害性,从而形成对性侵害行为的深深的道德厌恶。
只有当我们意识到性侵害问题的严重性,才能形成有效的预防制度,从而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防性侵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能引导人们的性行为行为,维护伦理道德,保障社会治安及群众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防性侵上报制度则主要关注如何让受害者安全地反映,避免被掩盖和忽略这样的行为。
防性侵上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性侵害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有效的制度可以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庭更快地发现性侵害并及时报警。
同时,在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预防性侵害的作用,让性侵行为者有所顾忌,逐渐建立起法律和道德约束。
防性侵上报制度还应该强调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建立和执行防性侵制度和防性侵上报制度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需要教育公众和教育相关人员,不断提高人们对性侵害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其次,政府应该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更加严格,及时审判性侵害行为人。
再者,社会应该成立性侵害预防和救助机构,协助受害者寻求救助和庇护。
最后,媒体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报告性侵害案件,引起社会的公愤和对罪犯的谴责。
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性侵害的发生和发展。
总的来说,防性侵制度和防性侵上报制度是现代社会有效预防性侵害的重要制度。
它们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这将有效防止性侵害的发生和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分析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分析2013年10月24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程序保障、法律适用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实践起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实务中该类案件的办理仍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检视,本文作逐一探讨。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问题(一)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目前积极探索并建立未成年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归口办理制度,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但是由于侦查机关业务涉及面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等原因,目前侦查机关尚未建立性侵案件专办制度,通常都是随机分派案件,侦查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导致办案程序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1、询问过程不规范,容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心理和情感会比较脆弱。
有的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不规范,言语、态度和方式方法不合适,往往会让被害人遭受到二次伤害。
比如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询问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某市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17 件性侵女性未成年人案件中,有8起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又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并未严格执行《意见》第14条规定的“一次询问”原则,在上述17件案件中存在2次以上询问的案件就有8件,多次询问致使被害人被二次伤害,加深其内心创伤。
2、未成年人近亲属在诉讼中存在“身份重叠”《意见》规定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照顾被害人情绪、方便取证多选择让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询问,但未成年人在案发后也会将被性侵事实告知父母。
被害人的父母既是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这种双重身份的重叠往往会造成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内容上出现重合的情况,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3、忽视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效力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一对一”特点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容易出现翻供。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一、2005年1月—8月期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统计分析近年来,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对网上报道案件的搜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整理。
2005年1月到8月,我们从网上找到了138个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1、从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来看,未成年人的父亲、亲属或其他熟人进行性侵害的有96个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69.6%;属于陌生人作案的有42件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30.4%,其中:(1)未成年人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共有14件,占总数的10.1%,占到熟识的人的15%。
其中,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有5件,养父强奸养女的有2件,继父强奸继女的有3件;叔叔强奸侄女的有2件,外公强奸外孙女的有1件,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是母亲引诱孩子卖淫。
(2)被学校老师、校长性侵害的有15件,占到总数的10.9%,占到熟识的人作案的15.6%。
其中,发生在小学的案件有11件,发生在中学的有4件;发生在乡村学校、镇学校的有12件,占到所有教师性侵害案件的80%。
(3)被邻居或其他熟识的人性侵害的有67件,占到总数的48.6%。
其中绝大部分是邻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共有39件,占到熟识的人中的58.2%,其中,发生在乡村、镇中的邻居和同村人的性侵害有25件,发生在城市中的有12件;其他熟识的人还包括同学及其朋友性侵犯的有10件;网友作案的有5件;父亲的同事、好友作案的有2件;单身母亲的同居人作案的有1件;外出打工遭老乡性侵害的有4件;打工妹被老板的儿子强奸的有1件、被老板强奸的有1件;(表)姐逼迫表妹卖淫的有2件;工厂的同事强奸的有1件;未满14岁幼女与“恋人”谈恋爱同居的有2件。
(4)陌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有42件,占到总数的30.4%,一般持续时间不长。
其中,采用尾随跟踪孩子放学或下班、威胁作案的共有13件;以外出找工作诱骗女孩出走强奸的有4件;歹徒深夜闯入农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有4件;多名少年劫持并轮奸少女的有3件;利用迷信“驱魔”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2件;借口让女孩帮忙找人而强奸的有2件;让他人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为自己介绍处女的有2件;罪犯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注意猥亵女童的有2件;假冒记者照相来进行性侵犯有1件;公安副局长强奸嫖宿幼女的有1件;医生以检查身体为名强奸幼女的有1件;自己想外出打工被骗而遭强奸的有1件;打工妹因工伤住院而被陌生人闯入病房强奸的有1件;强奸弱智女孩的有1件;与家人赌气出走被强奸的有1件;旅客强奸所住的宾馆服务员的1件;女童半夜被“不明”老翁抱到村边强奸的有1件;女孩错搭车被司机强奸的有1件;警察以检查为名将少女带到郊外强奸的有1件。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威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
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有的甚至缺乏有效监护,因而容易受到伤害,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
再者,没有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关注和矫正,是导致其他受伤害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深层次原因。
某专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经过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问题的长期关注,发现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的一系列共性问题和特点,已经成了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易发生性侵害的家庭主要包括四类:再婚家庭、母亲缺位家庭、父亲服刑或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和收养家庭。
易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2.1 1.在校学生校园性侵害使被害学生受到的伤害和影响巨大,除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外,还面临着辍学、转学、厌学等问题。
学校对于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的松散,学校安全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校园性侵害案频发的直接原因。
2.2 2.打工妹/仔那些过早离开校园外出谋求生计的未成年人,同样面临着性侵害的威胁。
用人单位提供不安全的住宿环境等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打工地受到性侵害,或受操纵成“作案工具”。
2.33.留守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在受到侵害后又不能及时告诉亲人,因此成为一部分犯罪人性侵害的“目标”。
3 如何预防性侵害①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
女大学生特别应当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小失大。
谨慎待人处事--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倍加注意。
一旦发现某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动脚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严厉拒绝、大胆反抗,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加以制止。
②行为端正,态度明朗。
如果自己行为端正,坏人便无机可乘。
论性侵幼女案件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
·20·2014·06( )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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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侵幼女案件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
( 二) 执法方面———二次伤害严重 所谓二次伤害就是指: “儿童在遭受性侵害之后,受害儿童的亲属、 邻居、老师、同学等人和在寻求司法帮之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 人员在言语上、态度上对其的继续伤害。”其一,从嫖宿幼女的罪名来看 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将受害幼女定义为卖淫女将会改变周 围人对其印象和态度,继而影响幼女生活的社会环境和方式。对于校 园性侵案件多发的农村等教育落后的地区来说,这样一种标签已然是 对受害幼女最深的伤害。其二,目前我国处理性侵幼女案件的办案人 员与其他案件无异,而实际上,缺乏处理此类案件能力和素质的办案人 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合理分析受害幼女的心理状况,容易引发二次伤 害。另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仍然存在不主动搜集证据而将责任推 脱给受害家庭的现象,这种不积极的做法也在继续伤害儿童。其三,在 案件办理过程中,二次伤害显得更加频繁。由于诉讼的独立性和分离 性,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公检法机关往往反复询问,多次录口 供,强迫受害者回忆和描述。再加之办案人员在儿童相处方面并不专 业,其在言语和态度上都会对其产生二次、三次伤害。[3] ( 三) 司法方面———法律应用性差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诉讼过 程 当 中 的 权 利,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指出未成年被害人、 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适当保护外貌、声音,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 频等方式。但在实 践 中,仍 然 存 在 忽 视 被 害 幼 女 权 利,保 护 不 当 的 情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法律对策
犯 以后 ,不 仅 没 有 求 助反 而 帮 助 引诱 其 他 未成 年 学 生成 为受 害人 即报 道 中所 谓 的 “ 销 式 ” 传 。甚 至还 有 的未 成 年 人为 了得
到 几 十块 的零 花 钱 主 动找 到 犯 罪嫌 疑 人 出卖 身 体 。
这 样 的家 庭 包括 离 异 后 再婚 的家庭 、收 养 的 家庭 和父 母 有 严
层 面关 注 未 成年 人 性 侵 害 正是 本 文 主要 研 究 的 问题
( ) 三 学校和 社 会 的 环境 给 各 种性 侵 害案 件提 供 了 可趁 之
机。
从 学 校和 社 会对 未 成 年 人 的性 教 育来 看 .学 校 对 未 成 年
人 的性教 育工 作 面临 的 形 式依 然 严 峻 。 目前 我 国 的学 校对 未 成 年 的性 教 育 还存 在 一 些 误 区 。 如 。 教 育 观念 上 很 多人 还 例 在 是人为“ 性知 识 是 不应 该 教 育 的 . 这会 随 着 年 龄 的增 长 自发 知
育等 等④ 。还有 一 些 思 想观 念 较 为保 守 的地 区 。 然 开设 了生 虽
等 这些 原 因 使侵 害人 将 侵 害 目标 限 定 在未 成 年人 中 。同 时未
成 年对 与 性 侵 害知 识 的 匮 乏也 是 未 成年 人 遭 受性 侵 害 的 频发
鹏
这 无形 中造 成 了未 成 年人 通 过非 常 规 的途 径 获 得 性 知 识或 对
性 知识 造 成误 解 而 人 为那 是 “ 能 说 的 、 不 不好 的” 等 。 然社 等 虽 会 上 的有识 之 士 已 经认 识 到 了这 个 问 题 的重 要 性 ,并 且 有 些 城 市 比如南 京 、上 海都 进 行 了对 未 成 年人 进 行 性 教 育 的夏 令 营 , 是 家 长还 是 对 次充 满 争 议@ 但 。 有 些家 庭 环 境 给未 成 年人 遭 遇 性侵 害 埋 下 了 隐患 。 比如 留守 儿 童 。在 这些 家 庭 中 。 童 的父 母 都 为 了生 计 进 程 务工 , 儿 只 留下未 成 年 子女 和 老 人在 家 中 。 一方 面 . 母 不 再 身边 致 使 父
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从“海南女学生遭性侵案”谈起
性 、趣 味性 ,会 刻意渲 染放 大其 中的情感 中 ,大 尺度 的案件 细节 描述 、记 者 “揭 伤 前 ,在满 足公众 知情权 的 同时 ,尽量将
因素 ,即煽情 。殊不知 ,过度的煽情会转移 疤 ”式的强制采访 、“往伤 口上撒盐 ”式的 “二次伤 害”降低到最 低程度 ,聚焦 案件
体 的 “添油加醋”给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 年人及其家人造成 “二 次伤 害”。
从万宁事件甫一 见诸媒体之后 的 20多 天
“二次伤害”。近年来 ,新闻媒 体报 道案件
从报道 内容看 ,在海南万宁校长性侵 内 ,媒 体报 道的女 童遭性侵 事件 高达八
的不 当而对受害人造成 “二次伤害”的现 六 名 女 学 生 案 中 ,“处 女 膜 是 否 破 裂 ”、 起 ,很多媒体都对此类案件进行大幅报道
(作 者 :四 川 大 学 文 学 与 新 闻 学 院 传
播 学硕 士 )
责 编 :周 蕾
282 20l3年第9期
籍阈啦簪
学子论文选登I NEWS WORLD
成 “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 ,媒体 的报道本 伤害 。在个别案件 中 ,有些 “绝对隐私”甚
其次 ,新闻媒介要把握好舆论引导 的
绕 在 我们 周 围 。 综 上 所 述 ,消 费社 会 成 型 之后 的 广 义
大众传媒社会 中,大众媒介在承载原有角 色 的同时扮演着公共事业 的角色 ,是传统 文学的继承人 ,也是大众普遍实现话语权 的载体 ,更是符号 化的社会 ,促 使着社 会 语 言词汇的善 变。同时 ,大众 传媒作 为去 阶级化 的公众传媒 ,受众对传媒的接受和 使用更 为普遍 和广泛 。这种广泛和数量的 众 多也将 一直伴 随着整个 大众传 媒社会 的 发展 。口
儿童性侵事件调查
儿童性侵事件调查孙晓全每节体育课都会猥亵女生,孩子们为了不被老师“亲”,自由活动时都躲得远远的。
即使这样,也还是难以幸免4月19日,随着淮安市中级法院庭审室的一声法槌落下,77岁的空巢老人胡寿年,因多次性侵邻家留守女童程秀,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性侵时未满14周岁的程秀,在事件曝光后,就辍学至外地生活。
她说,有家却无脸再回来。
近年来,程秀式的悲剧不断在发生。
从2013年海口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到湖南12岁女童思思被强奸生孩子当证据一案,再到广西留守女童遭十余名老人性侵,加上前不久曝光的河南2岁童被幼儿园园长丈夫性侵事件,故事细节令人触目惊心,难以言表。
校长、老师、邻居家叔叔等等,这些曾经带给孩子们知识、安全感的群体,如今却多了一些讽刺的味道。
在中国,每年到底有多少儿童遭受性侵,背后折射出怎样的社会现实?《方圆》记者对此做了调查。
平均1.9天曝光一起性侵儿童案5月21日,跟着爷爷奶奶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工地生活的5岁湖北籍小女孩冰冰,在工地玩耍时遭强奸染上了性病。
案发后,嫌疑人逃离,半个月后被警方网上通缉。
这则新闻虽然被多家网站转载,但5岁冰冰的悲剧并未引起全国范围的公众关注。
或者是,在看过了太多儿童被性侵的案例,冰冰的遭遇,早已不是新闻。
但这样的案子,只要百度搜索一下,每隔几天都能看到一起。
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地投诉“强奸”幼女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2000年上升到3081件,而在2000年到2004年,仅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全国就有48名幼女遭受性侵害,2009年这一数据则上升至175人。
5月29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一份《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显示,过去一年,我国仅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就高达192起。
这是2013年1月1日-12月30日全年曝光125起的1.536倍,曝光率也从2013年全年的平均2.92天曝光一起,加速到平均1.90天就曝光一起。
小学校园性侵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了保障我校师生的安全,提高对性侵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报告性侵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2. 保护受害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生理救助。
3. 依法依规处理性侵事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组织机构1. 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德育副校长、保卫科负责人、班主任、心理咨询师等组成,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应急处置小组:由保卫科、德育处、心理咨询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教师组成,负责具体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发现报告:- 发现性侵事件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受害学生姓名、性别、年龄、班级、侵害者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初步情况等。
2. 现场保护:- 确保受害学生人身安全,立即将其带离现场,避免二次伤害。
- 对侵害者进行控制,防止其逃跑或继续侵害他人。
3. 心理援助:- 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协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 与家长沟通,告知事件情况,共同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
4. 调查取证:- 对性侵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受害学生、证人、侵害者等。
- 收集相关证据,如视频、照片、录音等。
5. 依法处理:- 依法依规对侵害者进行处理,包括报警、追究刑事责任等。
- 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
6. 信息发布:- 根据需要,向家长、师生公布事件处理情况,稳定人心。
五、工作要求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4. 对性侵事件保密,保护受害学生隐私。
六、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如遇重大变化,需修订本预案。
七、应急资源1. 人员资源: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公安民警等。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摘要: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司法保护制度,但仍存在受害人隐私及信息泄露、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侦查取证中反复询问导致二次伤害等问题。
本文拟从加强隐私权保护、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完善“一站式”侦查取证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为健全司法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性侵害犯罪是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一项难题,为此我国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进行规制。
我国应加快制定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未成年人救济法律,加大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从立案、侦查询问、法律援助乃至审判结束后的治愈阶段,都要全方位监督,力求为受害人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配套服务,让其能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概述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立的关键,是运用法律规范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辩证来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质上系犯罪人在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毫无认知的情形下,以暴力威胁、金钱引诱或言语胁迫等手段来侵犯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对其进行猥亵、利用其从事卖淫或其他非法活动,从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仍利用未成年人身心未健全发育、孱弱不敢反抗等无法做出“性同意表示”的弱点实施侵害,足以想见其主观恶性。
二、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现状(一)隐私权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学界对相关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立法、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实体和程序保护[3]。
但应当看到,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权保护的时候,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因网络监管不当而导致的二次伤害。
(二)损害赔偿权保障现状在该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会遭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从而引发抑郁、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其带来的精神损害甚至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一辈子的阴影。
未成年人网络性侵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关注·本刊策划15未成年人网络性侵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文/汤盛佳 周崇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利用网络聊天软件、网络社交平台等媒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频发。
与线下性侵害相比,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手段更隐蔽、取证更困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应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儿童色情制品,刑事立法存在部分空白,需加以完善。
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犯罪,需要多方联动,共同构建多维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网络的监管。
网络性侵害犯罪特点据统计,2019年曝光性侵儿童案例301起,受害儿童逾800人,其中网民作案21起,包括线上作案和线下作案,占比9.9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中,蒋某猥亵儿童案就是典型的利用互联网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
除了典型案例外,前段时间网络热议的国内版“N号房”案件,虽然由于服务器架设在国外暗网,无法深入查证,但是其以儿童性制品和性剥削为主要内容,并鼓励会员主动上传性侵害内容的运营模式与“N号房”案件相似,反映出国内网络上的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问题同样严峻。
与传统线下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相比,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更强、取证难度更大、具有重复性等特点。
1.隐蔽性更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间,出于保护家庭和孩子名誉的想法,很多被害人和家长在被侵害后选择隐忍而拒绝报案,导致案发率较低。
利用互联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隐蔽性更强,更难被发现,导致此类犯罪案件的“黑数”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未成年人性侵害利用了传统监护理念的“死角”。
以“隔空猥亵”为防范“互联网+犯罪”,保护未成年人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图/视觉中国)关注·本刊策划16例,与传统接触类猥亵案件不同,直接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案件中,行为人直接通过互联网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拍摄裸照、裸露视频的方式进行猥亵,行为人完全不与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即可完成犯罪行为。
儿童性侵害调查报告
关于儿童校园性侵害的调查报告在最近过去的几个月里不断曝出儿童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几乎是井喷式爆发。
一个个案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挑战着职业的道德,社会的底线。
接连发生的案件不仅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其中有一个地方、一个职业极其敏感,校园、校长或老师。
令人痛心棘手的的同时,也引起了广泛反思。
这个社会怎么了?怎么会有人对儿童下次毒手?儿童的安全谁来保障?怎么会有这种老师?还有多少隐患潜藏在我们曾以为是安全的地方?针对这一现象,我收集了一些相关资料,思考了一下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保护儿童安全。
一、典型案例1.广东雷州小学校长诱奸2名女生两名受害学生均未满13周岁,现正在武寮小学读六年级。
武寮小学校长郑某波同时也是六年级数学老师,今年2月份,郑某波以帮批改作业为由,将班上学生小雯(化名)诱骗至其学校宿舍,进行强奸。
郑某波又以同样方式,将小雯同村同班同学小雨(化名)诱奸。
“他恐吓两个孩子不要把事情讲出去,否则她们的父母会打死她们。
”郑先生称,从那以后,郑某波经常以辅导作业、谈心等为借口,将两个小孩叫到他在学校的宿舍强奸。
2. 2013年3月安徽潜山校长杨启发12年性侵9女童被公诉在这起性侵案中,已核实的受害者多达9名,其中今年最大的已经20岁,最小的年仅8岁。
受侵害时,这些孩子最大的上四年级,最小的仅上一年级。
而时间跨度,长达12年。
9名学生被侵犯时年龄主要集中在6岁到10岁之间,侵犯的地点主要在学校的办公室内。
曾和杨启发共事过的一位女老师称,杨启发性格内向,工作还算认真。
但出了这样的事情,她完全没有想到。
3.2013年5月海南省后郎小学校长及一政府职员带6名小学生开房此事件已经报道便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从媒体到普通民众,从家长到老师都在讨论,追踪关注。
此事件成为一个导火索,随后不断有校园性侵案爆出。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都迷迷糊糊的,有的女孩手、脖子等出还出现青肿,经到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作者:王剑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结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特点、原因及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关键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作者简介:王剑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9-022010年至2013年4月,石景山区检察院共提起公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18件22人,涉及案件类型包括强奸、猥亵、强迫卖淫、伤害、绑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阻碍“中国梦”的实现。
一、案件特点(一)性侵害案件数量大、次数多、时间长上述案件中,性侵害案件14件14人,分别占77.8%和63.6%。
如2011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副食楼二栋旁门房的暂住地内,趁被害人许某(女,1996年出生)酒后无力反抗之机,采取言语威胁、扒衣服、按身体、挥舞菜刀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徐某发生性关系,致徐某左前臂软组织挫伤。
性侵害案件超过半年以上的有3件,占21.4%,性侵害超过两次以上的有7件,占到了50%。
如,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女,1993年10月出生,经鉴定系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智力低下,采取哄骗、威胁手段,在石景山区衙门口南街11号的家中、河南省南阳市其租住地,先后五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二)性侵害案件熟人作案比例高上述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件5人,占35.7%,甚至包括监护人作案。
如,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本市石景山区福寿岭一号的租住房内,多次趁家中无人之机,对被害人岳某(李某继女,1999年5月出生)实施奸淫行为。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分析
龙源期刊网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分析作者:朱虹刘博洋来源:《方圆》2013年第17期8月6日下午,北京市检察院在该市房山区检察院召开了“为未成年人构筑安全自护空间”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案特点、预防措施及检察机关在提高未成年人自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做法,呼吁全社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安全自护空间。
据房山区检察院介绍,该院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以下五方面特点:其一,被害人多集中于小学和初中阶段。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处于小学阶段、初中阶段的占所有性侵害案件的80%。
其中猥亵犯罪的被害人全部是14岁以下的中小学生。
其二,案发多因被害人处于无成年人看护状态。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65%的被害人处于无成年人看護状态。
被害人因独自一人外出而受害的占50%,因独自一人在房间或独自在屋外玩耍而受害的占全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50%。
其三,犯罪嫌疑人多为熟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96%的犯罪嫌疑为熟人。
其中有被害人的同学或同事,有监护人的朋友或邻居,有通过电话、网络聊天与被害人约会见面的朋友,还有被害人的老师,被害人的家长,只有极少数是陌生人。
其四,二次伤害存在一定比例,且伤害程度逐次增加。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23%的被害人遭受过二次以上侵害,且侵害程度逐次增加。
其五,作案时间多集中在暑假期间。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件发生在夏秋季,即7-9月份,即暑假期间,约占全部案件的50%。
其中7月份发生了8件,是此类案件的高发月份。
在介绍性侵害案件特点的同时,房山检察院还深入分析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案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被害人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匮乏;其次家长缺乏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意识,未尽监护义务;第三,学校安全自护教育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房山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张敏还介绍了房山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成立以来开展的工作,以及房山检察院成立的房山区首家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的专业志愿者组织“隗永贵青春为民服务队”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法律宣传、权益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
鲍某某案中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
鲍某某案中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一、案例名称于2020年9月判决的鲍某某案。
二、案情简介2020年4月,一段6分钟的短片被媒体曝光,一名女孩自诉“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四年”,此事件即成为舆论的中心。
4月9日,被害女孩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2016年起,她和“养父”鲍某某一起生活,3年时间里遭受到多次性侵,其自诉“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
4月9日,南风窗发表《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讲述了48 岁的烟台某跨国企业高管、某上市通讯设备公司独董、业内知名海归法务专家鲍某某以收养为名,从“养女”韩某某14 岁时就对其持续多年性侵的故事。
同时期财新报也发表了一篇“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两方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此案件,在网络上掀起巨大舆论,相比于大众对南风窗报道的认可,对财新网的报道更多是持一种批评态度。
三、案例选择原因一直以来儿童性侵犯罪是社会之痛,公众对于此类新闻也抱有极大的关注,而一些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会出现为了满足部分人群猎奇心理和追求流量而出的种种乱象,例如将性侵案件故事化,凸显受害者身份,貌似在声讨作恶者,实质是在消费受害者,把受害者的经历当做卖点,作为吸引流量的方式,全然不顾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二次伤害。
而在本案例中,其不仅存在在报道过程中将性侵事件故事化,在报道的内容上还存在缺失报道平衡、过去煽情、出现“媒介审判”的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归纳总结在此类事件报道中,媒体的得失错漏,以期在未来的报道中避免猎奇、媒介审判等偏差,体现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呈现更为客观公正、具有建设性的报道内容。
四、案例分析(1)案件始末2020年4月初,“集团高管性侵养女”的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李星星向媒体曝光称自己遭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并表明首次遭受性侵时还未满14周岁。
经过长达几个月的持续调查,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害韩某某案调查情况表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害犯罪,同时在进一步的调查结果显示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而韩某某真实出生年龄为1997年,其向鲍某某谎报年龄,案件的最后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鲍某某在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法定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发生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学校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制度
学校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制度一、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学校教职工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二、防性侵教育制度各班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开展预防性侵犯教育,并纳入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新入学学生教育课程中。
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宣传手册、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要通过具体案例对学生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觉,离家时告知家人出行情况,尽量避免独自外出(尤其是夜间);教育学生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
各校每学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或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校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1次以上,让教职工和学生接受警示教育。
学校要通过开展法治案例讨论会、法治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有奖征文、开设法治宣传园地、学法活动月等活动,让教职工和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一站式取证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人性化,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第三条一站式取证工作是指在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由相关部门在特定场所,一次性完成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等取证工作,并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的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一站式取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部门、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一站式取证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一站式取证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 协调各部门资源,确保一站式取证场所的设立和运行;3. 监督一站式取证工作的实施,确保工作质量;4. 定期对一站式取证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一站式取证场所设置:1. 一站式取证场所应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方,具备必要的取证设备和心理咨询设施;2. 场所应设置询问室、检查室、休息室等功能区,确保被害人隐私和安全;3. 场所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管理。
三、工作流程第七条一站式取证工作流程:1.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在一站式取证场所对被害人进行询问;3. 卫生部门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4. 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进行证据提取;5. 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6. 法律援助人员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四、保障措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一站式取证工作的投入,确保场所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经费保障。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一站式取证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条对在一站式取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向他们开展适合其()的性教育
为了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向他们开展适合其()的性教育近年来,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包括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影响了教职员工队伍的形象,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方面的主要职责,为学校、幼儿园预防和处置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法条释义【法律】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性侵、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能力。
对于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定义】该条是关于学校和幼儿园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骚扰方面的主要责任。
第一,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应对性侵害和性骚扰的预案,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定期开展调查,加强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师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工培训内容和考核范围。
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准入制度,加强对拟招聘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道德、心理等方面的前期调查,学校应查询应聘人员是否有性侵害等犯罪记录,有上述记录者不得聘用。
二、及时报告和处理。
对教职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不得包庇、隐瞒。
一旦发现教职工有性侵害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处理,对实施性侵害的教职工及时予以辞退。
三、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把提高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未成年人的性别平等观念和性别意识,提高未成年人处理性相关问题的能力,帮助未成年人学会如何应对性侵害和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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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作者:赵文晗
来源:《新闻世界》2013年第09期
【摘要】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是近年来媒体报道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本文以“海南女学生遭性侵案”为例,从媒体自身、执法机关、受众等角度分析了媒介“二次伤害”的成因,并提出了规避举措。
【关键词】媒体报道“二次伤害”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的6名小学女生,被校长陈在鹏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带走开房的事件,引发公众热议。
然而,媒体报道此次案件的重点有些偏移,记者的多次采访和媒体的“添油加醋”给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二次伤害”。
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不当而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并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媒体界广泛讨论的热点。
一、万宁事件中媒介的“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在通常的案件报道中,记者大多会采取匿名报道、不刊登未成年人照片等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进行保护。
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报道,媒体往往会不自觉地透露一些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
从报道内容看,在海南万宁校长性侵六名女学生案中,“处女膜是否破裂”、“开房事件流程”、“校长是‘干爹’”等成了媒体争相关注的热点。
虽然报道中未刊登未成年人的照片和真实姓名,但是具体的案发时间、地点的曝光也为受众提供了“对号入座”的可能性,间接地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从报道热度来看,万宁事件很快成为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的舆论焦点,不同的言论甚嚣尘上。
值得关注的是,该事件甚至引发了媒体对类似案件的挖掘和追踪。
从万宁事件甫一见诸媒体之后的20多天内,媒体报道的女童遭性侵事件高达八起,很多媒体都对此类案件进行大幅报道或转载。
媒体的报道有助于受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并且引发社会舆论对其的讨伐和反思。
但是,很多媒体报道却热衷于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和刻画,有时会忽视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一方面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媒体的报道本身也隐含一些不良的阅读倾向。
二、媒介“二次伤害”的成因
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并传达事实。
然而,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报道中,一些记者为了增强案件新闻的可读性、趣味性,会刻意渲染放大其中的情感因素,即煽情。
殊不知,过
度的煽情会转移受众的注意力,某种程度上使当事人变成了“故事”中的主人公。
当媒体和大众广泛聚焦他们的隐私时,就很容易对他们造成不同程度的“二次伤害”。
如2013年5月12日的济南8岁女童被性侵案,齐鲁网刊登了题为《济南警方披露八岁女童失踪案细节死前曾遭猥亵》的报道,公开了孩子的照片、姓名、案件细节,并配上家人痛不欲生的照片。
5月23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的每日新闻《济南8岁女孩被同村男子奸杀家人悲痛欲绝》,虽然在采访时尊重受害者家人的态度并没有进行强行采访,但是连番的采访和报道对家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二次伤害”。
当然,责任也并不尽在于媒体。
由于舆论的发酵扩散阵地主要在网络,相当多的网友存在着对于事件追根问底的“八卦心理”,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也成为此类报道出现问题的重要诱因。
观察关于万宁案件的网络论坛,我们会发现,“女孩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干爹”、“是否女孩主动联系”等问题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缺乏对于事件的深度反思。
有调查显示,儿童性侵公开报道案例中,45%施暴者系公职人员,68%为熟人作案。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其实更应该引发人们的深度思考。
此外,执法机关的粗糙执法与笨拙的舆论公关能力,使得媒介的报道往往莫衷一是,前后错位,在连续性的追踪中更对当事人形成了二次伤害。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万宁案件看似有法可循,对该案未进行公开审理,对受害少女的隐私权有所保护。
然而,当地警方发布的案件细节和法医公布鉴定结果的前后不一致却引发了舆论的纷纷质疑,加大了公众对于案件及受害人的关注度,对受害人形成二次伤害。
在个别案件中,有些“绝对隐私”甚至是警方在通报案情时对外公布的。
这时,执法机关就不自觉地迎合了媒介报道的不良倾向。
三、规避媒介“二次伤害”的举措
在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的报道中,大尺度的案件细节描述、记者“揭伤疤”式的强制采访、“往伤口上撒盐”式的情绪渲染,都会让受害者及其家人再次甚至多次受到伤害,万宁案报道就是“二次伤害”的突出案例。
这类报道方式不仅反映了部分记者的职业道德缺失,也体现了媒介监管的不力。
在新闻实践中,如何规避媒介的“二次伤害”急需提上议事日程。
首先,记者的案件报道把握好“度”。
一方面要把握好采访的度。
在采访中应征得受访者的同意,回避多次采访。
人是传媒关照的主体,传媒要尊重每一个人(包括罪犯)的人格,这是采访和写作的职业道德要求。
报道强奸案,尤其是未成年人遭性侵案,应把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放在首位。
这就要求记者在新闻采访中遵守职业道德与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名誉权,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并且要在征得受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采访报道。
还要求记者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去采访当事人,避免“车轱辘”式的采访,减少重复性的、尖锐的提问,规避歧义性的话题。
另一方面要把握好报道的“度”。
在案件报道中,记者应采用一些新闻技巧,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案件追踪报道的“二次伤害”。
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有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的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避免对其造成伤害。
并且,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细节应形成一种统一报道模式,统一转载,不夸大事实,不旨在煽情,在对案件进行描述时减少批判性的词语,应顾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采取弱化细节、突出重点的方式来进行采访报道。
要站在客观的角度进行采访,采用一些技巧,避免掺杂主观情绪的报道影响受众对事件的判断,并且在报道时应注意过激或偏激言辞造成的“二次伤害”。
其次,新闻媒介要把握好舆论引导的“度”。
一要抓住重点、突出主题。
当前舆论环境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有所下降,而受众追求事实真相的信念加深,因此这就要求新闻媒介当好案件报道的“把关人”。
将真实的案件细节呈现在大众的面前,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尽量将“二次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聚焦案件主题,反思其中内涵,并深思它带来的影响。
二要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
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由于网络监管的不完善,各种言论都可以在网络这个大的舆论场里产生并发表出来。
这就需要新闻媒介的正确引导,把握舆论的大方向,将思想、言论准确的传达给公众;利用优势媒介的舆论领袖的功能,帮助大众反思案件产生的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动因,并有效地预警大众,防患于未然,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应该说,以“万宁事件”为代表,媒体报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是一次较大规模的跨媒体议程设置。
通过此次报道,公众开始关注这个长期被忽视的重要问题,也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整个过程中,媒体很好地发挥了“社会公器”作用。
然而,相关报道带来的“二次伤害”却不能被忽视。
当前舆论环境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受众追求事实真相的诉求强烈,媒体需要公布大量的案件细节,甚至就某一问题反复纠缠报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介的“二次伤害”或许难以避免。
正因如此,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更应该把“二次伤害”降到最低程度,聚焦案件主题,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细致地操作来报道处在转型期中国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
②张宸:《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采编标准与案例精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③张定:《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