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06-126重庆市建委关于发布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冷轧带肋钢筋)名录(第二号)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渝建发[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6〕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和全市科技大会精神,组织实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培育建设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设科技工作的领导,落实措施,积极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及全市科技大会精神,部署实施《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推动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行业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及全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切实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汪光焘部长及市委汪洋书记和市政府王鸿举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夯实基础、强化创新、突出应用、支撑发展”的基本思路,深刻理解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这一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使自主创新的方针深入人心,成为建设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市建委成立建设科技发展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于学信任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吴波任副组长,科教处、组织人事处、设计处、建管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建设科技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渝建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6〕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安全水平,推动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各项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启动安全标准化活动,狠抓安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和谐的建设发展环境,推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好转,确保2006年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一)杜绝二级重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死亡人数较往年下降幅度控制在市政府和建设部要求范围内。
(二)全面启动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251”安全示范活动,具体是200个建筑安全示范工地,5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企业,1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区县。
(三)全市应监管的建筑工地安全监督覆盖率100%,安全生产合格率100%。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技术论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技术论证”,是指对没有相关国家、地方标准或突破国家、地方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突破重庆市技术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进行技术论证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专项技术论证实行“谁主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项技术论证会,并对专项技术工程应用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建设各方主体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技术论证意见负责。
第四条专项技术论证的新技术工程应用应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专项技术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专项技术论证范围内的新技术,建设单位应当于实施前按要求编制专项技术论证材料,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形成专项技术论证结论。
第七条专项技术论证材料包括: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情况表(见附件一),专项技术论证方案,可行性报告,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工程应用专项技术报告,新技术配套的技术文件,专项技术规定或相应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建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见附件二)。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渝建发〔2006〕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1-6号)
不允许用于塑料门窗。 不允许用于平开门窗。 不允许用于平开窗。
强度不够,易损坏。 强度不够。 强度不够。 1、安全性差;2、能耗大。 综合性能指标落后。
改性增强合格的热塑性塑料及金属的门窗执手。 有效连接增强型钢或钢衬的合页 能与增强型钢或钢衬板有效连接的平开窗滑动支 撑
39 沥青防水卷 材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替代技术(产品)
27
√
28 29
无干湿定型模的PVC异型材生产 塑料门窗异 工艺 型材生产机 连续成型工作时间低于100小时 具及技术 的主型材模具 非耐腐蚀、耐磨损不锈钢制做的 模具,或硬度<28HRR的模具 非硅化密封毛条 建筑门窗 高填充软PVC密封条 非滚动轴承式滑轮
√ √
速度慢,无法定型(生产钙塑 有干湿定型模的PVC异型材生产工艺 PVC)。 工作效率低
4 5
屋面 厨房
黑色平屋面(将SBS、APP等沥 青基防水材料直接铺设在屋面, 表面未做处理) √ 砖砌排烟道 √
6
模板脚手架 技术及提升 吊装技术 普通原木未经处理的改制模板 模板脚手架 技术及提升 吊装技术 木脚手外架 低碳冷拔钢丝 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 不允许用于市各区的建筑施工和小 城镇高度超过30m的建筑施工。
不允许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1 、 安全 性差 ,抗 风压 性能 差;2、节能性差 。
建筑门窗
22 23
建筑门窗
50 (含 50 ) mm 系列以下单腔结构 型材的塑料门窗 钙塑窗
√ √
25
无预热功能的PVC门窗型材焊接 塑料门窗组 机 装机具
√
不允许用于塑料门窗组装生产。
1、质量稳定性差;2、不能满 足型材加工对温度控制的要 有预热功能的塑料门窗焊接机 。 求,影响焊角强度、成品尺寸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1号-7号全套)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七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7、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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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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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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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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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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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环保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点》)已经市建委、市环保局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该《技术要点》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涉及了建筑涂覆材料、木质板材与饰面板等多项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是我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技术依据,对提高人居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一、基本要求:1、质量符合或优于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最高等级要求;2、采用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原料、材料、燃料或再生资源;3、材料生产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的要求,废气、废液、废渣、噪声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在使用时达到国家规定的无毒、无害标准并在组合成建筑部品时,不会引发污染和安全隐患;5、在失效或废弃时,对人体、大气、水质和土壤等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二、技术指标要求:(一)建筑涂覆材料:水性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建筑室内用腻子等。
1、水性涂料:执行标准:GB 9755—2001《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 9756—200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2、室内用腻子:执行标准:JG/T 3049—1998《建筑室内用腻子》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水性涂料、室内用腻子其主要环保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中有害物限量满足表1规定:表1 水性涂料、室内用腻子有害物质限量产品种类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墙体用底漆水性木器漆腻子(粉、状、膏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VOC)限值≤80 g/L ≤150 g/L ≤80 g/L ≤250 g/L ≤10 g/kg 卤代烃(以二氯甲烷计)/(mg/kg)≤500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总量/(mg/kg)≤500甲醛/(mg/kg )≤100铅(mg/kg)≤90镉(mg/kg)≤75铬(mg/kg)≤60汞(mg/kg)≤603、溶剂型木器涂料执行标准:GB 18581—2001《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G/T 3608—1999《聚酯、聚氨酯木器漆》其主要环保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项目限量值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750光泽(60°)≥80,600550 光泽(60°)<80,700苯b/%≤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45 40 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
非接触式(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脚踏式水嘴等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2
二次生活供水用混凝土水箱、普通钢板水箱
√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
《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7〕837号)
水质易受污染。
变频供水方式或不锈钢、普通钢板喷塑等不易产生污染的水箱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渝建发[2005]71号)
焊接质量难以保证。
钢筋剥肋滚轧直螺纹连接、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等机械连接技术。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5
钢筋闪光对焊,电弧搭接焊
√
不允许用于建设工程直径为20㎜及以上的热轧钢筋连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污染环境;质量不稳定;占用施工场地。
预拌混凝土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13
行星式搅拌机(俗称“磨儿机”)
√
严禁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搅拌混料不充分,生产的砂浆、混凝土质量不稳定。
其他符合要求的搅拌机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14
竹、木脚手架
√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限制使用和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的通知(黑建科[2006]11号)
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要求的其他井架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18
建筑电线电缆
木制配电箱
施工效率低,易产生安全事故
碗扣式、门架式、悬挑式和整体爬升式等新型脚手架
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2
4 起重机具 5
井架式起重机
QT60/80塔式起重机
√
6 钢筋焊接 7
钢筋闪光对焊、电弧 √ 搭接焊
电渣压力焊
√
8 建筑施工 9
钢筋保护层用砂浆垫 √ 块
钢筋砖过梁
√
洞口宽度大于500mm的禁止使 施工质量不易保证,抗震性能 预制混凝土过梁。 差。 用。
10 水泥
袋装水泥
√
不允许用于各预拌混凝土和干 资源浪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 散装水泥。 混砂浆生产企业。 策。
30
可燃排烟气道止回阀
√
禁止用于全市新建、扩建、改 不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建建设工程。
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止回阀。
第 3 页,共 3 页
17
18 建筑门窗 19
20
建筑门窗
√
21 玻璃幕墙 22
√ √
第 2 页,共 3 页
23
防水材料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 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 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 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 材
√
24
√
防水材料 25 聚乙烯膜层厚度在 0.5㎜以下的聚乙烯 √ 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
一次加热复合成型、卷材厚度≥ 由于聚乙烯及丙纶二者均为极 0.5mm的聚乙烯—丙纶复合等高分 性材料,二次复合成型粘结效 子防水卷材或其它改性沥青(SBS、 果差,性能不稳定。 APP)等新型防水卷材。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 。 以煤焦油为基料,污染环境, 一次加热复合成型、卷材厚度≥ 对人体有害。GB12952-2003《 0.5mm的聚乙烯—丙纶复合等高分子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已经没有 防水卷材或其它改性沥青(SBS、 S 型的分类。 APP)等新型防水卷材 不允许用于房屋建筑的屋面工 程和地下防水工程,除上述限 制外,凡在屋面工程和地下防 水工程设计中选用聚乙烯丙纶 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水层厚度过 一次加热复合成型、卷材厚度≥ 等复合防水卷材时,必须是采 薄,抗裂、抗穿刺,抗光照和 0.5mm的聚乙烯—丙纶复合等高分 用一次成型工艺生产且聚乙烯 受热而氧化的能力下降,防水 子防水卷材或其它改性沥青(SBS、 质量无法保证。 APP)等新型防水卷材。 膜层厚度在0.5mm以上(含 0.5mm)的,并应满足屋面工 程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 要求。 当不符合 GB18581- 不允许用于房屋建筑室内装饰 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2001技术要 、装修工程。 求时 不允许用于房屋建筑室内钢结 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构工程。 水性木漆涂料及符合环保要求的产 品。 无矿物纤维、低含量苯类溶剂型钢 结构防火涂料。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管材、管件 。 以耐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的GRC 住宅排烟气道。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 、 五号)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执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进行公示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进行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进行公示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和《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形成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重庆市建委网站:;重庆市建设科技推广网)公示期:11月27日至12月4日。
为确保公开、公正,维护行业利益,公示期内,若对上述内容提出质疑,请用文字材料并署真实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材料),一并传真至我委科教处,以便及时核实。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联系人:市建委科教处平大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谢厚礼联系电话:023-******** 63877474传真:023-******** 63851880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序│技术│技术名称│限│禁│限制、禁止使│相关理由│替代技术(产│执行日││号│分类││制│止│用范围││品)│期│├─┼──┼────────┼─┼─┼──────┼────────┼──────┼───┤│1 │ 施│用卷扬机校直HPB ││√│严禁用于建设│校直的钢筋质量不│专用钢筋调直│2008年│││工技│235钢筋工艺│││工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渝建[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确保新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联系电话:63862949;传真:63603771。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以下简称“新技术认定”)管理,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等有关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技术认定,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新技术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新技术性能认定第五条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已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二)申报单位在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申报项目未被国家或本市列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四)申报项目具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发布的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五)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_、_五、六号)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执行日期:2010年9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执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执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2006年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名录(第一号)
导热系数为0.088(W/m.K)(实测)
渝建节备字[2006]第005号
2006.1.18-2009.1.17
6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上海麦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JG149-2003
适用于公共与民用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外保温隔热
传热系数≤3.2 (W/m2.K)
上海凯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Q/TIYI2-2005《CR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材料》
JCJ14-1999《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适用于公共与民用节能建筑屋面防水保温系统
导热系数为0.025(W/m.K)(实测)
渝建节备字[2006]第033号
2006.3.6-2009.3.7
34
KFB防水保温复合装饰板
8
PVC塑料中空玻璃窗
重庆烨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JG/T3018-94《PVC塑料窗》
适用于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
传热系数≤3.2 (W/m2.K)
渝建节备字[2006]第008号
2006.1.18-2009.1.17
9
PVC塑料中空玻璃窗
重庆巨峰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JG/T3018-94《PVC塑料窗》
适用于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
23
PVC塑料中空玻璃窗
JG/T3018-94《PVC塑料窗》
适用于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
标准窗传热系数≤4.7(W/m2.K)
渝建节备字[2006]第023号
2006.1.18-2009.1.17
24
中空玻璃
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GB/T11944-2002《中空玻璃》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门窗和幕墙工程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二00六年度建设科技成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二00六年度建设科技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渝建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二00六年度建设科技成果的通知(渝建发〔2007〕3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2006年,在全市建设系统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年共取得建设科技成果51项,现予公布(见附件)。
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加以推广、转化和应用,切实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建设行业的科技进步。
附件:二○○六年度建设科技成果一览表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二○○六年度建设科研成果一览表┏━┯━━━━━━━━━━━━┯━━━━━━━━━┯━━━━━━━━━┯━━━━━┯━━━━━━━━━━━━━━━━━━━━━━━━━━━━━━━━━━━━━━━━┓┃序│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研人员│合同号│成果主要内容┃┃号│││││┃┠─┼────────────┼─────────┼─────────┼─────┼────────────────────────────────────────┨┃1 │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主跨│市城投公司、重庆交│杨忠、向中富、李斌│城科字[ │该项目针对世界最大跨径预应力砼-钢混砼-连续组合梁桥建设需要,完成了国内最大┃┃│刚构悬臂节段施工关键技术│通大学、城建集团│、代彤、冯强、李华│2005]│规模的足尺砼节段模型试验,掌握了砼大悬臂、宽箱梁结构中预应力锚下受力行为和箱梁框┃┃│及锚下行为试验研究││基、巫祖烈等│第69号│架效应情况,研究成果应用于长江大桥复线桥刚构悬臂施工,有效解决了该桥设计细节与实┃┃│││││际施工的符合性,验证了高性能砼材料与预应力体系的可靠性。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名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筑节能技术(产
品)认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6]2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名录(第三号)的
通知
(渝建发〔2006〕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关于加强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12号)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评估、认定技术要点(一)(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5]214号)的相关要求,经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重庆通合塑钢门窗厂等41家企业的48项技术(产品)符合节能认定条件,准予备案并公布(名录见附件)。
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推广应用,加
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附件:重庆市2006年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名录(第三号)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市2006年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名录(第三号)。
重庆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技术论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技术论证”,是指对没有相关国家、地方标准或突破国家、地方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突破我市技术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进行技术论证的事项。
专项技术论证分为单项技术论证和同类技术论证两大类。
单项技术论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特定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论证。
同类技术论证是指已通过1次及以上单项技术论证,所论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效果良好,且具有涵盖材料、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应用全过程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作支撑,由同一建设单位使用同类技术所进行的论证。
第三条专项技术论证实行“谁主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项技术论证会,并对专项技术工程应用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建设各方主体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第五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专项技术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专项技术论证”范围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实施前按要求编制专项技术论证材料,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形成专项技术论证结论,并报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标委会”)备案。
第八条专项技术论证材料包括: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情况表(见附件一),专项技术论证方案,可行性报告,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工程应用专项技术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配套的技术文件,专项技术规定或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建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