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_蒋新苗_作业习题简答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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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论述及简答1、试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a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相关。

b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c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2、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主权中的司法权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上的体现。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1、以管辖的对象为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普通管辖即为属地管辖,侧重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地国境内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物之所在地火法律事件和行为发生地位于该国领域内。

特别管辖即针对特别规定的诉讼类型进行管辖规定,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管辖的排他性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专属管辖指一般将标的与国家公共政策或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联系紧密的法律关系无条件的划归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排除任何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doc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doc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填空.(共10小题,10.0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1.0分)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0分)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连接因素)。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1.0分)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1.0分)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0分)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0 分)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分)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0分).单选.(共18小题,18.0分)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B .国内立法C.国内判例D.专家的学说答案:D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A .戴西B .孟西民C .库克D .柯里答案:A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1.0分)A .单边B .双边C .重叠性D .选择性答案:B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法律。

(1.0分)A .国籍国B .营业地C .住所地D .成立地答案:A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 (1.0分)A .旧法B .新法C .法院择一适用D .当事人择一适用答案:B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o (1.0分)A .反致B .转致C .间接反致D .连续反致答案:B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oA .接受反致B .不接受反致C .接受转致D .不接受转致答案:A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法律制度不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a. 国家主权b. 等待主义c. 相互信任和互利原则d. 原则详细排列在宪法规范之后答案:d2. 按国籍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a. 由当事人的国籍法决定法律适用b. 由诉讼地法院决定法律适用c. 由合同中的选择法则决定法律适用d. 由居住地法决定法律适用答案:a3.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原则是指:a.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b.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c. 各国法律之间的协调d. 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答案:d4.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a. 国籍原则b. 法定原则c. 境内原则d. 等待主义答案:a、b、c5. 下列哪种法律适用指标在国际私法中被广泛应用?a. 国籍法b. 合同法c. 公序法d. 民法答案:c二、简答题1. 解释国际私法的含义以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及国别关系的法律规则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含义是指调整国际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与国际公法相对。

它主要以涉及私人之间的关系为对象,旨在解决跨国交易、合同、民事责任等私人法律关系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密切相关,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2. 解释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案: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处理跨国私人关系时,确定适用何种国家法律的准则和方法。

常见的国际私法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法定原则和境内原则。

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基础,即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法来适用法律;法定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即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选择的法律适用;境内原则则是依据事实关系中的地域归属来决定适用法律。

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相互结合,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3. 解释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概念。

答案: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概念指的是各国为维护本国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规定的一系列法律、道德和社会秩序上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XXX整理国际私法复题库考试题型设置如下:1.单选题:30个,共计30分。

2.多选题:5个,共计10分。

3.简答题:4个,共计24分。

4.论述题:1个,计12分。

5.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24分。

以下是部分简答题的内容: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国际公序良俗、国际契约自由、国际司法互助和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等。

2.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不同制度包括: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选择法、国家法和国际惯法等。

3.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规范的前提条件、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的解释等。

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证据、司法机关调查、专家意见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等。

6.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直接关系、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先决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国际私法中进行等。

7.我国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8.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和保护等。

9.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10.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准据法制度包括:当事人选择法、代理人所属国法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等。

1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古代罗马法的影响、中世纪欧洲法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私法的形成等。

1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和行政限制等。

13.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所属国法和国际惯法等。

1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物之所在地法和国际惯法等。

15.合同准据法历史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物之所在地法阶段、当事人选择法阶段和国际惯法阶段等。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良心出品】国际私法简答题 (2)

【良心出品】国际私法简答题 (2)

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1)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1)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2)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简述题

国际私法简述题

国际私法简述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简述题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答: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答: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电大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名词解释、问答题、论述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 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 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 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4、什么是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国际私法(简述题)

国际私法(简述题)

简述题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答: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_蒋新苗_作业习题简答论述题

国际私法_蒋新苗_作业习题简答论述题

四、简答题(答案有的仅列要点或注意事项。

以下各章均同)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2.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

3.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各国最早采用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把彼此在民、商法上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简述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一共有四项基本原则,但最主要的是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1-10(可打印)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1-10(可打印)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三是一国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的域外效力的冲突;四是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的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简述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用为高速对象的一个独立部门.一般地说,凡有以下哪些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答: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简述连结点的法律意义.1.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其意义表现在两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国际私法论述答案

国际私法论述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论述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A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休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B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休规范直接规定法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2、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 名词 简答 论述

国际私法 名词 简答 论述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8分}26. 准据法: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外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五、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 4分)28.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 3分)(2) 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 3分)(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 2分)29.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造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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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答案有的仅列要点或注意事项。

以下各章均同)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2.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

3.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各国最早采用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把彼此在民、商法上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简述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一共有四项基本原则,但最主要的是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的法律,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而平等互利原则则首先要承认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在需要适用外国法时便应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承认内外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利平等地加以保护。

5.简述国际私法协调与合作原则的基本内容。

5.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应兼顾内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与习惯做法,共同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国际私法秩序的建立。

6.简述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6.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不但要注意平衡不同国家的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利益上的关系,而且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7.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7.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与国际私法不是发生在同一层面的问题,区际私法只是在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可能遇到的问题。

其次,由于区际私法处理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不同地区法律近似性会更大,而且往往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择方面都比较宽松。

再次,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而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

8.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8.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可见,法律的时际冲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新旧法律的冲突。

如中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婚姻从习惯,而1980年婚姻法则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现有一对1979年在中国结婚的表兄妹于定居美国多年后,男方2003年在美国提出婚姻无效的诉讼,这时美国法院不但得首先确定究竟应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的问题,而且如在确定应适用中国法后,还要进一步确定得适用中国1950年的婚姻法(这时他们之间的婚姻将被认为有效)还是适用1980年婚姻法(这样他们之间的婚姻将被认为无效)。

第二种情况是前后两地法律的冲突,即动态冲突,如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况下,某一动产在原所在地国属于不可转让物,后来移到一允许转让这种物的国家,就需要确定究竟应适用原所在地法还是后一所在地法来决定该物是否可转让的问题。

五、论述题(答案有的仅列要点或注意事项。

以下各章均同)1.试结合国内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观点,谈谈你在这方面的认识。

1.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学说和立法都极有分歧,因此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

例如:(1)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但实际上也把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及其它一些程序规则都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

不过,他们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它们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2)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却对国际私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该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的所有规范(如有关国籍与住所的规范)以及管辖权规范。

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私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还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

不过,他们仍认为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

除了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之外,还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

例如,在早先,国际私法只是以某些国家的国内冲突法的形态存在。

但后来,继统一冲突规范出现之后,又出现了通过国际公约缔结统一实体私法(即统一私法)的要求和趋势,这就使国际私法在范围上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

自20世纪末起,另一种主张把各国在国际民商关系中要求“直接适用的法”也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中的理论,也开始张扬起来。

结合上述各种不同的理论,一般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

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方面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国境内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更不会发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指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试论国际私法在我国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

2.(1)应讲到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2)是保障国际经济民事交往关系中内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3)是促进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武器;(4)我国国际私法在对外开放中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同时也在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更是如此。

四、简答题1.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由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法学家们所提出来的。

这一学说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

(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但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是人法,从区分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属于人法,以至列出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国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长子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是人法这种结论等。

2.简述优利克·胡伯的三原则。

2.在17世纪,“国家主权”这个近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概念已经提出来了。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学者们从这种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国家,是必须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义务的,仅仅是出于一种“礼让”,而且必须与本国主权权力者的臣民的利益不相违背时,才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这种思想加以系统化,从而提出了他有名的三原则,就是: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3.简述杜摩洛兰学说的基本思想。

3.杜摩兰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是最先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他的思想加以理论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哪一习惯法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他虽然也是赞成把法律作“物法”、“人法”区分的,不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4.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4.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

他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萨维尼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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