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年班: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北京;年月日广州年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班:月日深圳;月日上海;月日广州;月日北京讲师:钟律师学费:参加其中任意一个班:元人,元人元人;参加其中任意两个班:元人;参加全部班:元人(含学习费、资料费、午餐、茶点、税费)注明:该课程天为一个班,各班的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加【;博传咨询热线(微信号);企业:】【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年至今,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或修订,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井喷、爆发等现象!近几年来,沿海发达地区及一二线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旧“稳中有涨”“持续递增”,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及三五线城市的劳动者维权意识亦逐步增强,维权技能逐步提升!年至今,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这些案件充分说明,“传统式、粗放式、随便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被完全否定,已经彻底落后,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广大用人单位很有必要尽快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掌握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的实操策略,以迅速构建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以迅速杜绝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及败诉的概率,以重新树立与持续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威!综上,我们特邀请我国著名的劳动法、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此课程。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
━━━━━━━━━━━━━━━━━━━━━━━━━━━━━━━━━课 程 收 益: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
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4-8-21 8:38:30 来源:人民法院报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14通过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1. 劳动合同法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2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1.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4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1 劳动争议的界定和解决途径2.2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和程序2.3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程序2.4 劳动争议的执行与申诉3. 劳动保护法3.1 劳动保护的权益和范围3.2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3.3 劳动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3.4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4. 社会保险法4.1 社会保险制度和目的4.2 社会保险的类型和范围4.3 社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4.4 社会保险的待遇和审批5. 工伤保险条例5.1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5.2 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5.3 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5.4 工伤保险的待遇和赔偿6. 失业保险条例6.1 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6.2 失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6.3 失业保险的申请和认定6.4 失业保险的待遇和援助附件:1. 劳动合同范本2.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表4. 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表5. 工伤保险事故报告表6. 失业保险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和终止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与争议。
-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等需要,建立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和减轻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以支付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等。
-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和减轻劳动者失业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困难而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以支付失业期间的失业津贴和生活费等。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课程大纲:一、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技巧1、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2、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5、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劳动关系?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7、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8、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于难以解雇员工?9、不签劳动合同,是否等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10、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11、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1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聘用的,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其他协议?13、合同的关键核心条款及操作技巧(1)企业安排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以外的任务,属于单方违约,该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化解违约侵权带来的法律风险?(2)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及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3)如何约定劳动报酬,以避免约定不明确带来的风险?(4)如何约定工资总额,以合法降低经济补偿的基数?(5)如何约定薪酬结构,以利于企业灵活地调整工资?(6)《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应如何设计?(7)《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应如何设计?二、如何有效调岗调薪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案件败诉?2、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5、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6、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败诉?8、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调岗降薪?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三、如何有效解雇辞退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5、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6、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7、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8、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10、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四、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2、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3、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4、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5、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6、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7、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8、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五、企业社会保险筹划策略1、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费征缴有哪些变化2、社会保险基金剖析3、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实操经办社会保险有哪些变化4、社会保险监督解读与企业主意事项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如何享受?6、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影响。
工伤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案件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人身伤害或职业病,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等多方利益。
在我国,工伤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工伤案件的解决途径。
二、工伤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伤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条: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
(3)第五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第五十四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伤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涉及工伤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
(2)第五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都有哪些?工伤保险怎么用?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我国《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联及影响分析
关键 词 : 劳动合 同法 ; 社会 保 险法 ; 关联影 响 ; 问 题 对 策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5 2 :D 9 2 2 . 1 8 2 .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 —6 9 2 1 ( 2 0 1 3) 0 8 —0 o 1 4 —0 2
我国 《 劳 动 合同 法 》 与 《 社 会 保 险 法 》 的 关 联 及 影 响 分 析
蒙 天成
( 内蒙古师范大学 经济学 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 1 0 0 2 2 ) 摘 要 : 我 国 劳动 合 同 法 和 社 会 保 险 法 是 两 部 调 整 对 象 最 为 邻 近 的 法 律 , 研 究 其 相 互 关联 及 影 响 , 分 析 在 实施 中遇 到 的 问题 、 障碍 , 探 讨 解 决的 办法 、 对策 , 这 对保证 这 两部 法律 的顺 利 实施 , 推 进 建 立和 谐 稳 定的 劳动 关 系, 建立健 全社 会保 障体 制 , 促 进和 谐社 会 健 康发 展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文 章 就 上
2 0 0 7年 6月 2 9日, 我 国颁布 了 《 劳 动 合 同 法 》, 2 0 1 0年 1 0月 2 3日, 颁 布 了《 社 会 保 险 法 》, 这 是 两 部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体 系 中起 支 架 作 用 的 重 要法 律 , 被 誉 为 我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建 设 中 的 又 一 个 里 程 碑 。《劳 动 合 同法 》的 实 施 , 规 范 了 我 国 市场 经济 形势 下呈 多 元 化 并存 的复 杂 劳 动关 系 , 明 确 了用人 单位 与 劳动 者 双 方 的权 利 义 务 , 强 化 了 对 劳 动者合 法权 益 的保护 , 同时 , 也 有利 于稳定 劳动 关 系 , 促进 和谐 社会 发展 。但 在实施 过程 中 , 出 现 了 一 些 用人 单位 签约 率不 够 、 存 在 规 避 劳 动合 同法 的行 为 、 对 劳 动 合 同重 视 不 够 、 监 督 部 门力 度 不 够 、 劳 动 合 同 形 同虚 设 等 问 题 , 影 响 了这 部 法 律 的 切 实 执 行 。 而 随之 颁布 实施 的与 之联 系紧 密 的社 会 保 险 法 , 因 劳 动 合 同法 实 施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阻碍 并 影 响 了其 顺 利 实 施 。所 以 , 十分 有 必 要 研究 这 两 部 法 律 的相 互 关 联 及影 响 , 分 析 出现 的问题 、 障碍 , 探讨 对策 。 1 我 国 劳动合 同法与社 会保 险法 的关联 、 影 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会作废2011年7月1日后按照社会保险法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都废除了吗?目前这些法律还都没有废除,有的国有企业还在执行。
但是有的标准还能执行,有的就已经不能执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都废除了吗?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未废止,目前仍然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同于法律修正案,该草案效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3、上述两部部门规章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部分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由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替代。
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发生纠纷的,依照《立法法》第18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进行裁决。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间较早,已经与目前的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许多条文已经与目前的劳动保障存在一定矛盾。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参考:《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023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含答案和解析)
2023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含答案和解析)(一)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
A、购车贷款利息B、上下班交通费C、大病医疗支出D、子女教育支出【答案】CD【解析】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2、多选题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免征印花税的有()。
A、由国铁集团全额拨付事业费单位的营业账簿B、国铁集团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C、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D、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1角【答案】CD【解析】选项AB不征收印花税,而不是免征印花税。
3、判断题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对错【答案】对【解析】本题目表述正确。
4、单选题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火车B、拖拉机C、摩托车D、电动自行车【答案】C【解析】车船税的税目分为六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5、多选题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为几种不同的税率,分别有()。
A、30日B、90日C、180日D、1年【答案】ABD【解析】吨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6、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是()。
A、张某受赠房屋B、王某与李某互换房屋并向李某补偿差价款10万元C、赵某抵押房屋D、夏某购置商品房【答案】C【解析】选项ABD,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契税;选项C,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7、单选题甲火电厂2020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500 000平方米,其中围墙外灰场占地100 000平方米,围墙内占地400 000平方米。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清单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清单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2. 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培训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判文书格式》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特定问题,包括人才招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
3. 工资福利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报酬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4. 劳动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电离辐射防护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权益,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危险化学品管理、电离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5.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劳动行政监察条例》《劳动法律援助条例》《劳动法规、规章审查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对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援助措施,保证了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法进行。
以上是一些人力资源法律法规的文件清单,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惩处,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继续教育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继续教育试卷(练习题库)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继续教育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继续教育试卷(练习题库)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2、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3、国家通过免税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4、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企业、本单位承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9、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1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1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1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3、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14、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15、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__、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构16、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17、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无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18、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19、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我国劳动保障体系法律法规有哪些
特别关注14我国劳动保障体系法律法规有哪些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随后,国家又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梳理了劳动保障体系部分法律法规,一起来了解一下。
整理/雷露知识储备1995年1月1日2002年12月1日2004年12月1日1999年1月22日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日《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施行。
共计五章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由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发布,包括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等十一条内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国家和部委法规
国家和部委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1、《集体合同规定》
1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3、《工伤保险条例》
1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5、《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21、《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7、《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8、《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9、《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0、《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1、《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金湘军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审计、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费率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和岗位等情况,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003.4.1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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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课程大纲:一、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技巧1、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2、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5、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劳动关系?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7、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8、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于难以解雇员工?9、不签劳动合同,是否等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10、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11、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1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聘用的,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其他协议?13、合同的关键核心条款及操作技巧(1)企业安排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以外的任务,属于单方违约,该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化解违约侵权带来的法律风险?⑵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及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3)如何约定劳动报酬,以避免约定不明确带来的风险?⑵如何约定工资总额,以合法降低经济补偿的基数?(5)如何约定薪酬结构,以利于企业灵活地调整工资?(6)〈〈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应如何设计?(7)〈〈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应如何设计?二、如何有效调岗调薪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案件败诉?2、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5、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6、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败诉?8、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调岗降薪?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三、如何有效解雇辞退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5、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6、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7、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8、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10、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四、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2、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3、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4、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5、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6、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7、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8、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五、企业社会保险筹划策略1、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费征缴有哪些变化2、社会保险基金剖析3、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实操经办社会保险有哪些变化4、社会保险监督解读与企业主意事项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如何享受?6、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影响。
7、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下如何节约社保成本与企业用工成本?六、工伤保险与企业不缴、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新风险1、员工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还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2、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4、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5、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6、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7、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8、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9、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10、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11、发生工伤后,企业能否与伤者私了?12、员工使用假身份证,社保拒赔,企业应怎样担责?13、对工伤员工出院后“泡工伤”,企业该怎样处理?14、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一一“本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15、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是否工伤?企业可否对其予以处罚?16、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否不再购买工伤保险?七、如何有效处理违纪违规员工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7、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8、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9、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10、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八、企业规章制度撰写技巧1、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2、企业规章制度的必备内容3、规章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4、企业制度建设常见问题5、规章制度的现状6、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重点和难点7、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8、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影响9、规章制度能为企业带来什么?10、如何预防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1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应对措施12、企业规章制度的风险防范13、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4、招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招聘管理的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1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6、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7、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8、考勤与加班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9、如何有效运用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问题员工和高层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管理?20、企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败诉原因分析21、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22、法院对规章制度的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