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39号
济南市停车条例
济南市停车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规划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八届〕第13号《济南市停车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济南市停车条例(2023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第四章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停车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
制肢解发包工程和指定采购、指定分包、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拖延竣工结算、重复审价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全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营造统一开放、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深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信用信息资源跨部门开放共享,建立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
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环保、质量、安全等工作,规范执法监管,避免“一刀切”现象,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留足整改空间,避免动辄让企业停工停产。
(四)抓好支持政策落地。
市有关部门要梳理现行涉企支持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督查。
各责任单位要强化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实行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本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要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宣传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日印发)犑犖犆犚-2019-002000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日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济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日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协调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一批行业领先领军企业,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端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中国软件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2.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决策事项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济政办字[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0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申请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企业,其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
重点用于支持面向我市的基础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含软课题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主要推进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化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耗能低,污染少,能够带动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突出支持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与新能源、资源与环境、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
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专项,重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培植一批知名品牌。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3
【摘要】<正>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济南市停车场
建设和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9月14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 [J], 徐华东;
2.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的报告 [J], 徐华东;
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报告 [J], 徐华东;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5.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适用的决定》的报告 [J], 殷鲁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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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1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适度超前、快慢相济、布局合理的充换电网络,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
到2022年年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力争突破5000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换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居民小区应将所有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在原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农产品(除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职责,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将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管理职责,划归市贸易服务局。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金融机构协调服务职能划归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责。
3.原市招商局承担的相关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济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实施的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专项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
(二)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政务活动。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上级政府、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督查落实。
(六)负责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
(七)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事件、重大事故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负责或者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承办上级机关和驻济部队、单位、院校等有关的协调服务事宜。
(九)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指导、收集和编报,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8.08
•【字号】济政办字〔2022〕38号
•【施行日期】202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
工作计划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确保类(1件)
《济南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制定)
二、调研类(7件)
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改)
2.《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改)
3.《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修改)
4.《济南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制定)
5.《济南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制定)
6.《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7.《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废止)
三、其他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适时作出政府规章立、改、废安排。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济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九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口岸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口岸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负责口岸和具有口岸功能区域开放或关闭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地区)客运、货运航线。
(三)督促检查辖区口岸和具有口岸功能区域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办公、生活设施建设投资和人员编制审核申报工作。
(四)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进行查验和管理工作。
(五)平衡全市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组织协调口岸集疏运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口岸外供、仓储、熏蒸等业务。
(七)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8日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三)道路停车泊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4日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以及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推进时序(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市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充电桩34000个,充电基础设施配电总容量达到84MVA,初步构建区域清晰、重点突出、疏密结合、覆盖全面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网络,并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和组织结构,提升行政效能,适应我市改革发展和管理需要,助推“四个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以大部门体制改革为整合调整方向,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在“大文化”“大城管”“大农业”部门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大水务”“大绿化”“大建设”“大交通”“大外事”体制格局,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我市综合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整合调整方案着眼于解决事关全局的关键问题、制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宗旨在于巩固改革成果、加快推动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人民,为全市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转变政府职能。
整合调整方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突出部门职能城乡全覆盖,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强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业分类整合纳入投融资平台,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纳入投融资平台,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3.严控机构编制。
整合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量内调剂,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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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服务的车辆停放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济南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由市城乡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城管执法)、环保、人防、住房保障管理、物价、市政公用、城市园林、地税、公安交警、
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联
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公共设施,其建设同时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
按规划要求必须配建的停车泊位不适用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鼓励社会资金采取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将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建设多样式的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在保泉评估的基础上,可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有
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地下)。
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可按照人防工程立项。
利用市政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须征得市政公用部门同意。
第十条结合新建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可采取“停车+商业+绿地”、“停车+商业+公园”等模式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在住宅小区条件允许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停车场。
第十三条已建建筑在安全、消防评估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供本集体组织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停车泊位数量、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投资及资金筹措、节能措施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情况、建设单位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提报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
(三)经论证可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社会停车场用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街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按照其它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
城市道路沿线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由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2012一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非商业经营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须按规定结建人防工程);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纳税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省级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对利用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第二十条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广告位。
第二十一条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后,如停车场停车泊位未饱和,应逐步减少周边路内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加强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逐步实行按区域类别差别收费。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补建。
第二十四条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