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的探讨
企业销售货物三流不一致应对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委托代理采购的风险管控财税[1994]26号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正常交易,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
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产供销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第一,必须考虑法律限制。
50、80、500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
会计规范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
客户需要。
第四、取得发票途径、时间、对象。
运输、建筑难题。
现金流量、法律限制、成本与收益和对销售的影响,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三流不一致的业务:一是:物流由A经B到C,票据流和资金流由A直接到C。
这种业务最常见的代表就是物流公司的配送运输业务。
在税务上,需要关注形式上的合理性,关键是物流运输的承运合同需要规范。
A将货物发送到B 的仓库,在C订货时,由B将货物送达C,A 开发票给C,C回款给A。
此项业务中B,除了参与物流配送服务外,无其他活动。
从合同上说:AC 之间是供销合同,AB 之间是运输(配送)合同。
案例如下:今麦郎公司与北京大荣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今麦郎公司将其货物存放于大荣物流仓库中,由大荣物流按照经由今麦郎公司确认的销售订单为今麦郎公司的商超送货,大荣物流按照送货订单金额的3%收取仓库及运输费用。
海商法习题库
第一章绪论一、判断正误1我国现行的“海商法”调整一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
2凡是有关海商方面的国际条约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3 判例和学说也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4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且包括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5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等章节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沿海运输中发生的上述活动。
6 国际航运惯例不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除非得到我国有关部门的认可。
7 各国海商法对于船舶的定义不完全相同。
8 船舶是动产,但是常常作为不动产处理。
二、多项选择1 我国现行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海上客、货运输;(2)海上拖航合同;(3)船舶碰撞;(4)海上污染事故2 海商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国家(4)国际航运组织(5)船舶3 海事法律规范按其形式可以分为:(1)冲突规范;(2)实体法规范;(3)程序法规范;(4)时效规范4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不包括下列内容:(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2)用于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3)河船或江船;(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5 船舶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船体、船机;(2)锚和锚链;(3)救生艇、筏;(4)各种索具等三、单项选择1 下列内容,那些不是我国海商法的形式?(1)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4)司法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1)20总吨以上的海船;(2)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3)军舰(4)远洋实习船舶四、简答题1 如何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2 如何理解海商法的特点?3 构成国际航运惯例的要件包括那些?4 如何理解船舶的性质?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判断正误1、据CMC,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有船舶。
实例分析新版出口报关单下“三单一致”问题
实例分析新版出口报关单下“三单一致”问题作者:张媛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第4期张媛摘要:继2018年6月1日海关实施新舱单预申报要求后,8月1日海关又启用了新版出口报关单并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信息申报要求。
在出口报关单上显示境外收货人的要求落地后,出口企业、货代及船公司一直关注的舱单、提单、报关单的“三单一致”问题再次成为了外贸人的讨论热点,也成为了出口企业清关申报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以在新版出口报关单下如何正确提供和申报舱单、提单以及报关单信息,保证“三单一致”并顺利清关和退税值得研究。
关键词:新版出口报关单;出口企业;“三单一致”;问题2018年8月1日海关启用了新版出口报关单,相比于旧版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境外收货人的申报要求,加之6月1日起实施新舱单预申报要求,舱单、提单、报关单的“三单一致”问题再次成为出口企业、货代及船公司讨论的热点。
由于新政实施时间较短,“三单一致”的具体要求是实质一致还是逻辑一致,是完全相同还是可以有一定合理变通仍需要明确。
尤其是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填写各种单据,以确保“三单一致”并能够顺利清关和退税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则实际案例具体分析和阐述“三单一致”问题,明确哪些必须相同,哪些可以做一定合理变通,希望可以给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案例导入烟台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2018年9月以CIF LIVERPOOL出口一批产品到英国,信用证结算,但是在出口清关申报时却遇到了问题。
源泰公司在订舱、出运时根据信用证要求将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为:TO ORDER O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凭渣打银行指示,即凭开证行指示),为了使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与提单保持一致,在出口报关单草稿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同样填写了TO ORDER O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然而货代却告知海关规定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一栏必须填写具体的境外收货人名称,需要去掉TO ORDER(凭指示)字样只保留开证行的名称,且提单及舱单要与出口报关单相同(完全一致),否则无法办理出口清关,货物也没有办法及时装船出运。
关于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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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单货 相 符 、单单相符是国际贸易实 务中的重要原则;但在我国部分口岸的集装箱货物 出口业务中,舱 单 、报 关 单 、提 单 “三单”不一致的情 况非常普遍。“三单”不一致会增加提单签发人的业 务 风 险 ,增加 海 关 、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风险,有损我 国 企 业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商 业 信 誉 ,不 利 于 我 国 海 关 提 出 的 “建立海关信息互换和共享服务平台,促进 ‘一 带 一 路 ’沿线海关互联互通”战略的实施。本文 结合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分 析 “三单”不 一 致 的 主 要 原 因 及 其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并 从 监 管 和 操作层面提出确保“三单”一 致 的 建 议 ,以促进我国 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负责任贸易大 国形象的建立。
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装载舱单指反映出 的相关信息,其 中 ,品名、质 量 、数 量 、体 积 、铅封号
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 等货物关键信息应当如实申报、单货相符且单单相
的 舱 单 。本 文 所 述 舱 单 仅 指 预 配 舱 单 。
符 。在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由于海关舱单
1 “三单”的含义及关系
1.1 "三 单 ”的 含 义
“三单”是对我国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涉及的 三 种 重 要 单 证 的 统 称 ,即 舱 单 、报 关 单 和 提 单 。
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现状与建议对策
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现状与建议对策口岸外贸出口物流是指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流过程。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目前口岸外贸出口物流面临一些问题,包括时间效率低、费用高、信息不透明等等。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的现状。
首先,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的时间效率是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货物的运输需要通过海关、检验检疫、港口等环节,导致物流的时间成本较高。
为了提高时间效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大对口岸设备和设施的投入,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
其次,加快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提高整个物流过程的效率。
最后,优化监管和验货的流程,减少冗余环节。
其次,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的费用往往较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降低费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政府的支持和扶持政策,减免企业的物流费用。
其次,优化物流组织结构,减少物流环节,降低中间环节的费用。
第三,加强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争取更有竞争力的物流价格。
最后,加强监管和减少腐败,降低非法收费和关税。
此外,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的信息不透明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各种不同的信息系统和报关要求,导致信息流的分散和不统一、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可以采取以下的建议对策。
首先,推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电子报关平台。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报关流程,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其次,加强对物流信息的监管和数据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
第三,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减少信息泄漏的风险。
最后,口岸外贸出口物流应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和物联网技术,以提高整个物流过程的效率和可视化。
总的来说,口岸外贸出口物流现状存在时间效率低、费用高、信息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可以从提高时间效率、降低费用、增加信息透明度等方面来进行改进。
同时,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和物联网技术,以提高整个物流过程的效率和可视化。
只有这样,口岸外贸出口物流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出口集装箱“一柜多票”存在的问题调研
出口集装箱“一柜多票”存在的问题调研今年X月,重庆果园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9万标箱,春节期间,集装箱吞吐量比去年同期增长39%。
即或如此,在重庆仍是“一柜难求”,“一柜多票”。
“我运往国外的货已经积压两个月了,还是没有仓位!” X月X日,重庆某物流企业负责人陈X告诉记者说。
出口商提前预订时间不断加长,从一周、10天一直拉长到20天、一个月,有的时候甚至需要摇号拼运气。
据了解,从去年X月复工复产开始,集装箱工厂订单越来越多,尤其在第四季度迎来爆发性增长。
我国外贸进出口从20XX年X 月份起,连续X个月实现正增长,全年进出口、出口总值双双创历史新高,贸易顺差XX万亿元,增加27.4%。
一面是我国外贸订单的大幅增长,一面是疫情导致海外港口效率变低、空箱积压,集装箱出得去却回不来,发生了错配,物流企业“一柜难求”的困局亟待破解。
物流运输通道的打通,将为企业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上个月我们有一批来自厦门的液晶显示器及配件、机械设备、日用品等货物,共41个大柜,从厦门至果园港集结,再从果园港链接的中欧班列进行发运,经阿拉山口出境最终抵达欧洲,运输时间不超过25天,而传统的海上运输则需要40天,大大提升了运输效率。
”重庆果园港国际物流枢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牛贤丹说。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和质量问题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和质量问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数量和质量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无论是在物流领域还是市场交易中,确保货物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货物数量和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货物数量问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货物数量不符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1.1 盗窃或损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盗窃或损失的风险。
这些情况下,货物数量可能会减少,同时也会对货物的质量造成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货主可以选择与可靠的物流公司合作,并要求他们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安全封签、安装GPS追踪系统等。
1.2 装卸过程中的错误货物数量问题也可能源于装卸过程中的错误操作。
在货物装卸时,如果操作人员疏忽大意、计算错误或接触不当,将导致货物数量不准确。
为避免此类问题,物流公司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和计算能力。
1.3 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某些情况下,货物数量问题可能是由于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的。
这可能是由于记录错误、数据输入错误或其他因素引起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货主和物流公司可以共同建立有效的货物跟踪系统,确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货物质量问题除了数量问题,货物质量问题也是货运中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货物质量问题及其解决方法:2.1 货物丢失或损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这可能是由于不当的包装、不合理的堆放、路况等原因导致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物流公司应优化包装方案,强化包装材料的选择,提高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性。
2.2 货物污染有些货物对环境非常敏感,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可能会导致货物污染。
货主和物流公司应共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避免货物受到污染。
2.3 货物品质不符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在交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品质不符的问题。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质量与数量问题解决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质量与数量问题解决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论是长途运输还是国际贸易,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不仅是物流公司的责任,也是货主和承运人的共同责任。
本文将从货物质量和数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如何在货物运输中解决这些问题。
一、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1.1 包装不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挤压、碰撞等外力的影响。
如果包装不当,容易导致货物受损。
例如,不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不正确等都会对货物的质量造成影响。
1.2 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因素,如道路状况不佳、天气恶劣等。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货物的挤压、震荡、受潮等,从而影响货物的质量。
1.3 操作失误运输过程中,操作人员的操作技巧和经验直接影响着货物的质量。
操作人员在装卸、搬运等环节中的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货物损坏。
二、货物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法2.1 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货主和物流公司应该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方式。
合适的包装材料可以提供足够的保护,保持货物的完整性。
而适当的包装方式可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受损风险。
2.2 定期检查货物货主和收货人可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货物的质量。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货物损坏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2.3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货主、物流公司和承运人之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货物运输的规范和标准。
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各方可以在运输过程中互相支持和监督,共同确保货物的质量。
三、货物数量问题产生的原因3.1 货物计量方式不准确在货物运输中,货物的计量方式有很多种,如重量计量、数量计量等。
如果计量方式不准确,可能导致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3.2 计量工具不准确计量工具的准确性直接影响货物数量的准确性。
如果计量工具不准确,可能导致货物数量的误差。
解决海运集装箱供求情况的建议
解决海运集装箱供求情况的建议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海运业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作为主要运输方式,越来越受到追捧。
然而,近年来,海运集装箱供求情况出现了较大的波动,给供应链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海运集装箱供求情况,本文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以期对海运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信息共享在当前海运业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导致供求关系的不平衡。
海运公司、货主、港口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孤岛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了供求关系的不平衡。
为了解决海运集装箱供求情况,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评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从而提高供求匹配的效率。
二、优化资源配置当前海运业中存在着一些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例如集装箱的集中分布和空载率较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港口物流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港口效率,减少船舶等待时间,从而提高集装箱周转效率。
可以加强货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集装箱回程利用,减少空载率,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完善国际合作当前,海运业的供求情况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一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国海运公司、港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共同解决资源配置和信息共享等问题。
各国政府之间也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海运业的发展,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四、优化管理模式为解决海运集装箱供求情况,各方可以优化管理模式,采用现代化的运输管理技术,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对运输过程的精细化管理。
通过优化管理模式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供求匹配的效率,从而缓解供求矛盾。
五、加强市场监管当前,海运业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例如价格恶性竞争、货主逃避监管等问题。
为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从而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也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
国贸三单不一致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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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认三单不一致情况。
集装箱出口运输单证操作总结与反思
集装箱出口运输单证操作总结与反思集装箱出口运输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而运输相关的单证操作更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单证操作的规范与精细程度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准时到达以及相关费用的结算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就集装箱出口运输单证操作进行总结与反思,以期提高单证操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减少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一、集装箱出口运输的相关单证1. 提单提单是集装箱出口运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单证,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承担着货物交接、结算运费、申报出口、索赔等多种功能。
提单的准确填写和及时签发对货物的流转和结算至关重要。
2. 装箱单装箱单是指装载货物到集装箱中的清单,它需要在货物装箱后立即由船公司批准签收,作为货物装箱的证明,并需与提单相符。
3. 货物清单货物清单需详细列明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净重和毛重等信息,对于海关申报和运输过程中的验收非常重要,同时还需要与提单、装箱单等单证相符。
4. 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出口货物的售货凭证,是海关清关和结汇的重要单证之一。
需要对发票内容进行仔细核对,确保与其他单证和货物信息一致。
5. 运输保险单运输保险单是货物运输的保险凭证,它可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赔偿,需要在货物装箱前购买好,并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上标注清楚。
二、单证操作总结1. 单证准备在货物装箱之前,单证操作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提单、装箱单、货物清单、商业发票和运输保险单等单证,确保其内容准确且与货物信息一致。
2. 单证审核单证操作人员需要对所有单证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尤其需要与货物信息和其他单证相互印证,避免出现不一致或遗漏的情况。
3. 单证签发在单证审核无误后,需要及时将单证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签发,尤其是提单和装箱单需要尽早签发并发送给货代及船公司,以确保货物可以及时装船。
4. 单证备份所有单证操作人员需要对已签发的单证进行妥善备份,确保在需要时可以及时查阅和提供相应的单证复印件,避免因单证遗失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运输标准版中的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解决
运输标准版中的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解决在运输行业中,货物数量和质量的争议解决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准确地解决这些争议对于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和稳定很关键。
因此,在运输标准版中,有一整套关于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解决的规定。
首先,运输标准版明确规定了货物数量的计算方法。
根据该标准,货物数量可以通过重量、体积或者数量来计算。
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数量的计算方法,并在货物交接时进行准确的计量。
如果在计量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评估。
其次,运输标准版对货物质量的要求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标准,货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货物的质量评估可以通过取样检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如果在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程序寻求合理的赔偿。
另外,运输标准版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标准,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标准版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减少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的发生,运输公司和货主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首先,双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在货物交接时应当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检验,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没有问题。
同时,双方可以选择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科技手段,例如运输跟踪系统,监控货物的运输状态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运输标准版中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解决规定,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遵守运输标准版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运输公司和货主应当加强合作,共同遵守运输标准版,共同推动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样,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将不再是困扰运输行业的问题,而是可以得到及时解决的挑战。
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解决
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解决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数量和质量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
解决这些争议对于运输行业和贸易参与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解决运输中货物数量和质量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一、解决运输中的货物数量争议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数量争议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双方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
1. 确定装货前的数量:在货物装运之前,买卖双方应该确保对货物的数量达成共识。
可以通过双方共同检查货物,并制定一份清单,详细列出每种货物的数量。
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2. 保持货物数量的记录:为了解决争议,买卖双方应该保留货物数量的相关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包括装载和卸载货物的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3. 第三方仲裁:如果买卖双方无法就数量争议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仲裁的帮助。
可以选择国际商会仲裁、国际货物运输联盟仲裁等专业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的结论将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解决争议并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裁决。
二、解决运输中的货物质量争议货物质量争议是指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质量与买卖双方预期不符合的情况。
以下是解决这类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1. 货物验收:在货物装运之前,买卖双方应该进行货物的验收工作。
可以指定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
这样可以确保货物在装运之前符合质量标准。
2. 保险索赔: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帮助双方解决争议。
3. 专业机构的判定:对于质量争议,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鉴定和评估。
这些专业机构可以是独立的实验室、质量监测机构等。
他们将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货物的质量进行评估,以确定争议的解决方案。
4. 仲裁和诉讼:如果买卖双方无法就货物质量争议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运输中的货物质量与数量争议
运输中的货物质量与数量争议在国内外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货物质量与数量的争议。
这些争议给双方带来困扰,因此,如何解决运输中的货物质量与数量争议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出发,探讨解决运输中货物质量与数量争议的方法和建议。
一、法律角度解决运输争议在国际贸易中,运输争议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1. 运输合同中的条款与规定运输合同是双方就货物的运输达成的协议,其中一般会包含有关货物质量与数量的约定。
如果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对合同进行解释与执行,来解决争议。
合同中的规定通常包括货物验收标准、损失与损坏责任、索赔与赔偿等条款。
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可针对运输中的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2. 国际贸易相关法律与合同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合同可能会对运输争议的处理有所影响。
特别是在跨国贸易中,由于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争议解决的方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与合同,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解决方式。
3. 国际仲裁机构的介入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解决争议,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国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作出公正的仲裁决定,并对双方进行约束。
通过此方式,可以避免争议的进一步升级,并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二、实际操作中的解决方式除了法律手段,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解决运输争议的方式:1. 货物验收与记录在运输货物前,双方可以对货物进行验收并记录下来。
验收时应当对货物的质量与数量进行仔细检查,并在验收单中详细记录。
如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
货物验收与记录有助于确定运输中货物的状况,便于解决后续争议。
2. 协商与函件沟通双方在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与函件沟通来解决问题。
双方应详细阐述各自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
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可以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月评(2020年3月)
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月评(2020年3月)2020年是充满挑战和变数的一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经济和贸易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3月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
以下是对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3月份的月度评述。
一、航运市场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全球范围内的航运市场都出现了明显的不稳定。
在3月份,中国出口集装箱航运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一方面,受到疫情的影响,国际航运市场的需求明显下降,很多船公司取消了航线或减少了航班频次。
船运公司也面临着船员滞留和换班困难等问题,导致航线的正常运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由于中国的复工复产进度较快,出口需求逐渐回升,对集装箱航运市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推动效应。
中国出口集装箱航运市场在3月份呈现出了复杂的形势,需求和供给方面都面临挑战和困难。
二、市场价格在3月份,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的价格也出现了一些波动。
受到全球航运市场的影响,运费总体处于波动状态。
一方面,由于需求下降和船舶供给增加,部分航线的运费出现了下降趋势。
部分航线的需求相对较旺,运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
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的价格在3月份表现出了明显的分化态势。
三、政策和法规在3月份,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的政策和法规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受到疫情的影响,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支持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一方面,海关和口岸加快了通关速度,优化了检验检疫流程,提高了集装箱周转效率。
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出口退税政策,减轻企业的出口成本压力。
政策和法规方面对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影响较为积极。
四、展望在4月份,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的疫情仍未有明显好转,航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
需求和供给的分化态势可能将进一步加剧,集装箱航运市场的价格波动或将进一步扩大。
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仍需面对复杂的形势,加强风险应对,加大市场信息收集力度,提高运营效率,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运输协议中的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处理
运输协议中的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处理运输协议作为货物运输过程中重要的合同文件,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数量与质量。
然而,在现实运输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货物数量与质量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运输协议中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
1. 定义争议解决方式在运输协议中,通常应明确约定货物数量与质量的定义标准,以便双方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一个标准进行参考。
例如,货物数量可以以实际称重或计量结果为准,货物质量可以以相关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
2. 引入第三方证明当发生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和证明。
这可以通过事先约定与认可的检测机构来实现,以确保争议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得到解决。
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测、取样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
3. 协商解决在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通过充分沟通,了解各自的立场和诉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就问题的具体细节进行商讨,并就争议解决的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达成一致。
4. 仲裁解决如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当事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
在运输协议中可以约定相关的仲裁机构和程序,并明确双方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力。
仲裁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进行判断和决定。
5.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当事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境运输争议的审理方式和管辖权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运输协议中应明确相关约定,避免争议的进一步扩大。
6. 预防措施为了减少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的发生,运输方和委托方可以共同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例如,运输方可以提供货物质量和数量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委托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仔细检查和验收,以及选择可信度高的运输公司合作。
总结:在运输协议中,货物数量与质量争议的解决非常重要,可以通过定义争议解决方式、引入第三方证明、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手段来解决争议。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集装箱封志号与提单不符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集装箱封志号与提单不符问
题的复函
⽂号:税管函[2012]67号
颁布⽇期:2012-05-29
执⾏⽇期:2012-05-2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黄埔海关:
你关《关于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货物享受协定税率问题的请⽰》(埔关税〔2011〕7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证书有效性问题。
如经你关审核,进⼝货物收货⼈或其代理⼈(以下简称“进⼝⼈”)提交的由乌⼲达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在出⼝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第⼗四条第(⼀)款、第⼗⼋条和税管函〔2005〕306号的有关规定,海关对该证书可予以接受。
(⼆)关于货物运输问题。
经你关对进⼝⼈申报进⼝的10个集装箱货物进⾏实际查验,发现其中6个集装箱的封志号与全程联运提单的封志号信息相符;4个集装箱的封志号与全程联运提单的封志号信息不符,不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第⼗四条第(三)款、署税发〔2009〕341号关于直接运输和运输单证的有关规定。
鉴此,同意你关意见,对于其中封志号与全程联运提单的封志号信息相符的6个集装箱货物,可以适⽤特惠税率;对于封志号与全程联运提单封志号信息不符的4个集装箱货物,不予享受特惠税率。
特此复函。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2.05.29,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月评(2020年3月)
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月评(2020年3月)2020年3月,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面临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对国际贸易和物流行业的冲击持续加剧。
在此背景下,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2020年3月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发展进行分析,探讨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需求下降。
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封锁和隔离措施,国际贸易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出口订单减少,货物运输需求下降。
二是运力不足。
疫情期间,很多航运公司和航空公司减少了班次、停航或减少运力,造成集装箱船舶和航空货运运力不足,无法满足出口货物的运输需求。
三是物流成本上升。
受疫情影响,出口货物的物流运输成本上升,包括航运费用、航空运费、集装箱租金等方面的成本均出现上涨。
四是货物延误。
由于疫情期间各国各地区实施的交通管制和封锁措施,导致出口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船舶、航班延误,甚至货物滞留的情况。
面对这些挑战,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与各国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寻求合作共赢的解决方案。
二是优化运输组织。
积极调剂运力资源,推动多式联运和智能物流,提高运输效率,满足出口货物的运输需求。
三是加强疫情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避免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和滞留的情况。
四是降低物流成本。
通过谈判和协商,降低集装箱运输和航空货运的费用,减轻出口企业的运输成本负担。
五是鼓励数字化转型。
推动出口企业和物流服务提供商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物流运输的智能化水平,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当前中国出口集装箱运输市场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但也蕴含着发展的机遇。
出口结汇单据不符点规避指南
现代国际货物的买卖表现为单据的买卖,单据代表了货物,单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收汇安全。
在⼀些以信⽤证为⽀付⽅式的出⼝合同中,出⼝结汇单据不符点的出现,使出⼝企业难以顺利收汇。
合同条款是信⽤证开⽴的基础,要减少单据不符点,必须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不妥当的合同条款是单据不符点产⽣的根源 1.设置的合同条款相互之间不配套,不协调合同条款中有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付条款等相对独⽴的条款,如果在同⼀合同中条款的设置不协调、不配套,结汇单据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不符点。
如某出⼝合同:价格条款:CIF伊斯兰堡,装运港:上海……提供港⾄港已装船海运提单……。
根据常识,我们知道伊斯兰堡是内陆城市,按照合同要求,要完成货物的运输,其经过海上的合理的运输路线应该是:上海港⼝→卡拉奇港⼝→伊斯兰堡,第⼀段运输属于港⾄港海上运输,第⼆段运输属于港⼝⾄内陆的陆地运输,整个运输就是标准的海陆联运。
但是由于该合同所设置的条款相互间不协调、不配套,就此⽽⾔,单据不可避免地出现下述不符点之⼀:如果提供联运提单,虽然符合合同把货物从上海港运到伊斯兰堡的规定,但是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提供港⾄港海运提单的要求;如果提供港⾄港海运提单,满⾜了合同对单据的要求,但是,⽬的港变为了卡拉奇港,这⼜违反了合同中⽬的地为伊斯兰堡的规定。
2.设置了错误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设置的条款本⾝有错误:条款内容不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或不符合相关⾏业的习惯做法。
如:货物出⼝到⾮欧盟等为我国提供普遍优惠的国家,却要求提供GSP FORMA格式的产地证;CIF条款的合同,要求过⾼的保险加成,以⾄保险公司不能接受。
3.合同条款对单据表⾯内容的规定违背第三⽅出证机构的出证常规合同条款对单据表⾯内容的规定违背第三⽅出证机构的常规,如某些合同,特别是在转⼝合同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条款:“除发票、汇票外,其他所有单据不得显⽰发票号、发票⾦额、信⽤证号等内容”,如果合同规定了类似条款,并且要求提⽰GSP FORMA产地证等单据,那么出⼝企业将得不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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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的探讨
作者:马中元
来源:《集装箱化》2017年第04期
如实申报、单货相符、单单相符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原则;但在我国部分口岸的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舱单、报关单、提单“三单”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
“三单”不一致会增加提单签发人的业务风险,增加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风险,有损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信誉,不利于我国海关提出的“建立海关信息互换和共享服务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海关互联互通”战略的实施。
本文结合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分析“三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从监管和操作层面提出确保“三单”一致的建议,以促进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负责任贸易大国形象的建立。
1 “三单”的含义及关系
1.1 “三单”的含义
“三单”是对我国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涉及的三种重要单证的统称,即舱单、报关单和提单。
(1)舱单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分为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预配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装载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本文所述舱单仅指预配舱单。
(2)报关单报关单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报关单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实施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以及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3)提单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具备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等基本功能。
1.2 “三单”的关系
如图1所示,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业务流程为:码头或场站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且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后,报关行向海关舱单系统发送报关单数据;海关舱单系统自动比对预配舱单与报关单数据,若两者一致,则进入货物查验放行环节;货物放行装船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提单数据将作为承运人向目的港海关进行进口货物申报的舱单基础数据。
虽然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舱单、报关单和提单在单证格式和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均包含同一票货物的相关信息,其中,品名、质量、数量、体积、铅封号等货物关键信息应当如实申报、单货相符且单单相符。
在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由于海关舱单系统可自动比对舱单与报关单的部分数据(如数量、质量等),舱单与报关单数据基本一致;但提单与舱单、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相当普遍,这在我国华南地区部分港口尤为突出。
2 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的
主要原因
(1)出于贸易需要而更改提单。
第一种情况:在三方贸易中,舱单和报关单记载的发货人为真正的出口商,而中间贸易商为隐瞒出口商的信息,往往要求承运人将中间贸易商记载为提单上的发货人,从而导致提单上的发货人信息与舱单、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信息不一致。
第二种情况:在无船承运业务中,舱单和报关单记载的收发货人是实际的收发货人,而无船承运人为掌握货权,往往要求实际承运人将无船承运人记载为实际承运人提单上的发货人,并将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人记载为实际承运人提单上的收货人,从而导致“三单”记载的收发货人信息不一致。
第三种情况:拆票或合票出提单导致“三单”不一致。
(2)操作不规范或单证资料更改不同步。
第一种情况:发货人因来不及备货,在货物装箱完毕前向承运人提交提单样单,而实际的装箱和报关数据与提单记载的数据不符,发货人又不愿或来不及更改舱单和报关单,从而导致“三单”记载的货物数据不一致。
第二种情况:部分口岸的海关对出口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后,并不要求发货人按新的铅封号重新报关,而提单记载的铅封号已更新,从而导致舱单和报关单记载的铅封号与提单记载的铅封号不一致。
(3)发货人谎报相关信息。
例如,在无出口资质的企业通过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出口货物的情况下,报关单和舱单记载的发货人为有出口资质的企业,而提单记载的发货人为无出口资质的企业,从而导致“三单”记载的发货人信息不一致。
3 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影响
(1)增加提单签发人的业务风险。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而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原始凭证是大副收据;但在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为了各方操作便利,托运人习惯使用与大副收据数据相同的场站收据或装箱单作为
向承运人申请提单的依据。
由于场站收据或装箱单数据与舱单、报关单数据一致,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有义务审核提单数据与舱单、报关单数据是否一致。
如果承运人明知“三单”不符还任由托运人更改提单数据,一旦托运人涉嫌犯罪,承运人也会受牵连。
(2)增加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风险。
近年来,不法企业利用海关无法监控提单数据以及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比对报关单数据与提单数据的监管漏洞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屡见不鲜。
(3)有损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信誉。
如实申报、单货相符、单单相符是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更应督促国内企业恪守诚信经营原则。
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我国海关舱单系统中的报关单数据与承运人向目的港海关申报的舱单数据不一致。
如果任由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单货不一致、单单不一致的情况发展下去,无疑将有损我国海关的公信力和企业的商业信誉。
2015年5月,以“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为主题的“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在西安召开。
会上,我国海关提出“建立海关信息互换和共享服务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海关互联互通”的倡议。
在我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关实现数据共享前,有必要确保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一致。
4 确保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一致的建议
对于前述导致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第一类原因具有一定客观性,第二类和第三类原因则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监管、规范操作予以避免。
从监管层面而言,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流程。
例如:海关应当规范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提单签发流程,要求提单数据与舱单、报关单数据保持一致且同步更改,并定期抽查、跟踪提单签发的规范性;税务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资料时,应当核对报关单数据与提单数据并甄别提单真伪,对造假行为从严处罚,从而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从操作层面而言,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报关行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如实申报、单货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应当认真履行数据审核义务,从而确保“三单”一致,减少各自的业务风险。
5 结束语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发展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世界贸易大国;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我国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完善之处,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即为其中之一,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业界的重视。
确保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一致,既是我国营造统一、规范、公平的出口贸易环境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拥抱全球化、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现出口货物信息互联互通的外在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张敏收稿日期: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