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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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02.19【实施日期】1993.0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需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需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取水许可实行取水限额管理。

取水许可的管理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下列取水在省管理限额以内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在省管江河、湖泊取水的;(三)在市地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四)跨市地州行政区域取水的;(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六)取用地下水的。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2年1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月30日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八条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

2、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用水设备和管道严重跑、冒、漏水的;(二)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水干管、支管及进户管直接装泵抽水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四)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浪费不整治改进的。


——结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或者审议区域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和跨市、地、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四)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06
附则
实施时间与效力范围
实施时间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效力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其他规定与解释权
要点一
规定
该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
要点二
解释权
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修订与废止办法
修订
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补充由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2023-11-10
• 总则 • 取水许可申请与审批 • 取水许可证管理 • 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规范取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和公共安全。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专款专用
水资源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 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监督检查
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水资源费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
资金使用效益。
05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取水许可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 取水、取水计量是否准确、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取水申请书,包括取水口位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等信息。
申请人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包括对水资源的评价、论证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国有资源,具体范围如下:(一)矿产品。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自用和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硌矿石、铜矿石、铅锌矿、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贡矿、稀土矿。

5、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及省政府确定的沙(各种沙料、河沙、山沙、黄沙、火山渣等)、石(各种砂岩石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煤矸石、砂岩、页岩等)、普通粘土(包括铸型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粘土等)、芒硝、矿泉水。

2011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申请表、提纲及意见)

2011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申请表、提纲及意见)

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验收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水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以及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节水、退水以及相应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进行复核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还应执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四川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验收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取水人应当申请取水验收。

第六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不得实施正式取水。

第七条申请取水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按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建成,并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三)对第三方的取水影响补偿措施已经履行;(四)取水工程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第八条取水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三)对第三方的取用水影响补偿方案落实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认证和试运行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废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申请取水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取水验收书面申请文件;(二)取水验收工作报告(一式15份)。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引水式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泄流量的工程措施、监测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库中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产、生态等用水需要。

第五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分成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对多种水源取水一并许可。

第八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建设等应当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申请人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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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 施正常 运行 并 按照规 定填报取 水统计报 表
涪证件 有关单 位和 个人对监 督检查 工作应 当给予配 台 . 不得 拒绝或者 阻碍监 督检查 人员依 法执行 公务 =要 取水 的 . 当 交 《 设项 目水资源 论证报 设 伍 提 建 旨 * 论证 报告 书应包括取 水水蒜 用水 合理性 以及对 书 生 与环境 的影响等 内容 态
★ 批 准的水 量分配方 寨或者 签订 的 议是 确定流 域与行政 协 区域取水 许可总董 控制 的依据
征收标准 。农业 生产 取农的水 资源费征 收的步 骤和范 围由省 .自 治区 直 辖市人 民政 府规定 国家将 只对超过 限额部分 的农业 生 产取用水 征收水 资源 费。
★ 水 资源费缴 纳数额 根据取 水 口 在地水资 源费征 收标准和 实际取 所 水量 确定 =水力发 电用水 和火力 发电贯流 式冷却 用水可 以根据取 水 口所在地 水资源费 征收标 准和 实际发 电■确定缴 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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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法 制定的 水
★ 取水— —指利 用取水 工程或 者设旌 。直接从 江河 湖泊 或者 地下取用 水资源 。取水 工程或 设旖— —指闸 、坝, 渠道 ,人工河 道,虹 吸管 . 泵 . 并以及 水 电 等建 水 水 站 筑物 =
重丈 损 害 的 ; ()属 于备 案 项 目 .来报 送 备案 的 , 7 l 其他 情 形 c )法律 8 }政 法艘 规 亍
家 审批 . 核准 的建 设项 目.未取得 取水 申请批准 文件的 .项 目 主 管 部门不得 审批 、核准该建 设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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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下水襄果区取用地下水的. f )在取木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 1 2 J 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c )可能对水功能区瘩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插害 3 c 】取水 逞木布局不台理的; c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麓罄满足甩水需要 4 5 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旖职用地下水的;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0施行日期2014.05.20文号川府发[2014]31号主题类别水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三)主要目标。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

到2015年末,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31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3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

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国较高水平。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川水函[2012]1389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2]1389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2012年6月13日,省政府正式发布第258号令《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颁布是我省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自《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取水许可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各项制度,有效的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了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用水需求,建立和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水资源管理为主线,突出了水资源“全过程监管、开发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对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省水资源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随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高的要求,《办法》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遵循《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行为,合理划分了省与市州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解决了矿井疏干排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取水许可管理问题,强化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更加注重水资源调度,建立了取水许可后评估制度,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分成政策,进一步细化了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对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3.02.16【分类号】503【文号】省人民政府第36号【文题】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需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需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取水许可实行取水限额管理。

取水许可的管理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下列取水在省管理限额以内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在省管江河、湖泊取水的;(三)在市地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四)跨市地州行政区域取水的;(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六)取用地下水的。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四川省关于四川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四川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四川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公布日期】1993.08.30•【字号】川财农[93]101号•【施行日期】199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关于四川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农[93]101号1993年8月30日)各市地州县财政局、水利电力局:为贯彻省政府36号令《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一)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军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水资源费。

(二)农业灌溉用水、农民家庭生活、家禽饲养用水,以及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不交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一)省直接征收部分的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电力厅川价字非(1993)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市(地、州)征收部分的征收标准可在《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幅度内确定。

三、水资源费的解交办法(一)按《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水许可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的管理限额,负责本级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

(二)水资源费的解交时间规定为:县(市、区)每一季度解交一次,地(市、州)每半年解交一次。

即: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季度终了的15天之内将上一季度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的30%,民族自治县征收的25%(分别含交省的10%和5%)上交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之前将上两个季度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的30%(民族自治州10%)和县(市、区)交省部分一并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各级收取(含本级征收和地县按规定比例上交部分)的水资源费总额的90%应交同级财政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01期县扶贫基金会会长邹韬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副会长张黎明(女)四川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EDP 中心主任、四川孔子教育基金会慈善大使张丽娟(女)四川省慈善总会项目部部长谭晓瑜(女)德阳市慈善会办公室主任蒋启毅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杨兵(女)甘孜州慈善总会秘书长张黎(女)什邡市慈善会会长陈丽霞(女)德昌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唐兴玉(女)安岳县扶贫开发协会会长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落实好中央关于改革试点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水资源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需要,对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任务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畅通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和信息通报渠道,为试点运行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征管,切实贯彻落实试点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发电量).,,(国办发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1999]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1999]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26号)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水电厅提出的《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省计委省水电厅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实施的目标:明确水利建设项目性质,理顺发展水利的投资渠道,扩大水利建设资产来源,规范水利业的各项收费,完善水利产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合理价格,大力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本方案实施期间,使我省防御旱洪灾害的能力明显增强,供用水矛盾有效缓解,水资源开发利用成效显著提高,水利经济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方案实施的重点:江河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河道疏浚、堤防建设和维护,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水文监测、防汛预报、山地灾害防治;跨流域、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水资源综合利用、农田灌溉、农村人畜饮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利产业技术的开发研究。

第四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水利产业发展摆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力度。

第五条水利产业的发展,要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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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证机关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 (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时;
(二)社会总取水量需要增加又无法另辟水源时;
(二)编制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三)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水文测验、水质监测;
(四)水资源涵养;
(五)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及设备;
(七)水法规宣传及培训业务经费;
(八)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
(九)奖励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划定;涉及城市规划区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划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水许可申请书需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安排使用。
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经费中用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经费部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拨款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对水资源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设置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一日,缴纳1‰滞纳金。
(三)在市地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
(四)跨市地州行政区域取水的;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
(六)取用地下水的。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六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30219(颁布时间)
19930219(实施时间)
20120801(失效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文号)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三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在本办法附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省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核准的年取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取水超过核准年取水量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缴纳;取水超过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缴纳。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取水许可申请后,根据水资源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和按规定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其水工程设施或机械提水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设计、施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发布之前建成的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当补办。
取水 \_______│ 地表水 │ 地下水
类别 | 标准 │ │
───────┼───02 ~ 0.04 │ 0.03 ~ 0.05
───────┼────────┼────────
生活取水 │ 0.01 ~ 0.03 │ 0.02 ~ 0.04
单位:水力发电取水 (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 (元/立立米)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城市地下水资源已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且现在仍在收取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城市地下水资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
───────┼────────┼────────
水力发电取水 │0.0005 ~ 0.001 │0.0005 ~ 0.001
───────┼────────┼────────
其他取水 │ 0.015 ~ 0.025 │ 0.03 ~ 0.10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需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需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三)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可能导致不良后果时;
(四)国家特殊需要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调整或限制持证人的取水量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持证人。
第十五条 持证人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及排水地点;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禁止转让、借用、涂改、伪造、买卖取水许可证。
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人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进行检查、核实,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四川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办法管理。县 (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0%,上交市地20%,上交省10%;市地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0%,上交省30%。民族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5%,上市地州20%,上交省5%;民族自治州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90%,上交省10%。
(一)申请取水的单位名称、地址或者个人姓名、住址;
(二)取水用途,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年取水量,月取水量,所需取水保证率;
(四)取水方式,取水地点,井深,地下取水层位;
(五)节水措施;
(六)排水地点和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总量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取水许可实行取水限额管理。取水许可的管理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取水在省管理限额以内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在省管江河、湖泊取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附表: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 水源 │ │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其自留部分的10%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水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水政监督工作,其余部分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上交同级财政部分,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服从取水许可管理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个人,按照《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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