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商法第三章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book P85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国际商法
第三章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 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3.要约的形式要求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的做法是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因此,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 就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间接控制权的关键。 例如,美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 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 分类投票(class voting)、偶尔投票(contingent voting)、不 按比例投票(disproportional voting)五种。究竟各个公司 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 外,一般都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正确答案』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特征。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例题·单选题】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 B.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备法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
并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法定性 营利性 法人资格
➢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2.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1)独立的财产权 • (2)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3)具有永久存续性
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 承担的分支机构。 •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 司。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公约》承诺前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案例:北方航空vs丹尼思费伦蒂仪表)
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合同无效
(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 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 能成立。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要约规定有效期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
《公约》十八条合理的 时间内未到无效
《公约》十一条真超期、 假超期 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承诺到达的时间内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
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 1、明示授权(明示代理) • 2、默示授权(暗示代理) • 3、表见授权 • 4、客观必须的代理 • 5、追认的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
•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 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 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 理的范围。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 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 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经代理人 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 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表见代理
•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 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 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 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 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 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 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 (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 的地区收到订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 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 支付佣金? (3)代理合同规定被代理人收到货款后才支付佣金, 代理商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很多劳动,但交易未能最终 达成,被代理人是否应付佣金?
国际商法 第三章 何斌锋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CISG
营业地处于 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A
B
双方当事人所在 的营业地,而不 是其国籍
定义
判断标准
C 法人or自然人
D
当事人
标的
货物及有形动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 不同的国家; (2)标的是货物即有形动产; (3)涉及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以 及国际结算等一系列问题; (4)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产生了合同 准据法问题。
在市场经济国家,对内对外的买卖法基本上是一套法律, 在中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国合同法》统一了中国的合同法,与此同时废止了 《中国经济合同法》、《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国 技术合同法》。 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销售 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的各项规定,基本上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中国政 府参加了该次外交会议,并签署了该公约。其后,中国又 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 的缔约国。该公约也于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 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即: (1)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法概述 比较公司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在西方国家里,多数是中小企业
二、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人合性企业 合伙企业的存亡与合伙人有密切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不具有法人人格 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小知识】
什么是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 “人的组织体”。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 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 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 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 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民法总论》龙卫球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P336
(三)有限责任的价值的负面效应
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可以 说将公司有限责任的异化推向了顶峰 案情简介: 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 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 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 该公司 公司付给诉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 另外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
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萨洛蒙蒙公司10000英镑有担保的 公司债 其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 萨洛萨蒙 洛萨蒙洛蒙妻公子 司萨洛的蒙儿子股1 权萨洛结蒙儿子构2 萨洛蒙耳子3 萨洛蒙儿子4 萨洛蒙儿子5
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弊端是在股东滥用 公司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 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的请求
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
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各国公司法简介
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不 仅受到法律内容的制约,还受到其 立法传统、立法体系的影响,以及 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可变性。公 司法也不例外,各国的公司法有着 较大的差异,以下是对几个主要国 家公司法的简单介绍 :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请问: 被告是否侵权?
五 、事后追加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法律行为 , 这种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 的 , 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 认这个合同 , 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四 、客观需要的授权
■ 是在某一 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 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时 , 发生了为保存该 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 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 , 虽然受委托管 理财产你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 的明示授权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 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 合理根据: 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授 权 。一般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 为而产生的代理。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 辆车子 , 但用于私事 , 被告认为秘书雇 车私用 , 非公司业务 ,拒绝付款 , 法院 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 司目的订车 , 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 代理人 , 故公司应付款 , 至于私用问题 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法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课件第三章资料
Principal-agent (委托代理)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is the arrangement that exists when one person or entity (called the agent) acts on behalf of another (called the principal). In general,a contract is used to specify the terms of a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principle)授权或 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 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人(Principle)
委
权
托
利
代
义
理
务
代理人(Agent)
实施法律行为 (act)
第三人(The third party)
2.外部法律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本人、代理人 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Independent from internal relationship
特定情况下,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委托代理
(1)代理人用明示或者暗示形式同意对该合同负责; (2)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并未明确说明自己是代理人, 代理人要对该合同负责。 (3)代理人在签字蜡封合同上签名,即使注明自己是代理人,也要对该 合同负责。 (4)被代理人是虚构的情况下,代理人要对所订的合同负责。 (5)商业惯例要求代理人对该合同负责。
Unlike an employee,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 does not work regularly for an employer but works as and when require,during which time she or he may be subject to the Law of Agency.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前国际货 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的范围 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而且该当事人所在国必须是《公约》 的缔约国。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能适用于他们所 订的货物买卖合同:(1)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 的缔约国。(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不是 缔约国,则须依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 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义务)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错误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1)错误
大陆法: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出于错误而订 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英美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 上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或撤销。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商法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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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湖南省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5日, 是中国联通在湖南的省级分支机构,负 责经营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电信业 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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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 司法的规定,由法定数目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特征: (1)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5)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3
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管理体制有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与公司法相一致 一般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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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新股的条件
时间: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间隔1年以上;
连续盈利: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支付股利; 财务:3年 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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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的转让
(1)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记名股转让,需股票持有人背书,并由公司将 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转让,直接在证券交易所交付即可;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 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和精力等高管人员必须申报所 持股份,在任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能超过所持股份 的25%,且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6)除特殊情况,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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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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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货物买卖法
1、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 1964年 一公约》 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成立统一法公约》 成立统一法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公约
2、国际贸易术语 (1)概念 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 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 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2007年 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2007年4月名解) 2007 (2)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 内容 A、E组术语 EXW 工厂交货 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 付给买方。卖方的义务是最小的。
F、发价的终止 a\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 b\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c\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 满而终止; d\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 止。
(2)接受 A、概念 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 某项发价表示同意。 B、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规定: a\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 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b\受发价人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 时,接受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
B、F组术语 包括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 包括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 (FAS)和船上交货(FOB) FAS)和船上交货(FOB) FCA——卖方须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 FCA——卖方须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 并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 方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 物的运输合同,并从货物交到承运人 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 物进口结关手续费用及关税也由买方 负责。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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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逾期的接受(2009—4月名 、逾期的接受(2009— 解) 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 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 者在发价未规定有效期时,已超 过了合理的时间。 D、接受的撤回
4、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1)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A、如果合同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 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没有规 定的,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即要求卖方把货物交送给买方。 B、合同中确定了交货的日期,卖方 应在该日期交货。
7、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构成根 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合 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那批不符合同的货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除撤销合同外,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 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 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A、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 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 B、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 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包括提单、保 险单和商业发票,还可能包括领事发 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品质检 验证书。
(3)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 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认 为其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是指: A、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使用的用意; B、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 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 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应与专访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 式相同; D、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
(2)预期违约—在合同规定的履行 )预期违约— 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A、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 行合同的义务。 B、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方法须具备 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对方显 然将不会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条 件下,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C、公约规定了,在援用中止履行合 同时所必须采取的通知程序。
(4)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A、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5)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A、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 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 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 方主张任何权利。 B、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 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发价 A、概念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 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 B、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2008—7月简答) 、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2008— a\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发价邀 请) b\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包括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 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规定货物的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c\发价人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FAS——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将 FAS——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将 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交到约定装 货港买方指定的船只的船边,以 此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 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 边为界。适用于海运,也适用于 内河运输。
FOB——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装 FOB——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装 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 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 货义务。要求卖方负责办理出口 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 报关及缴纳出口关税等。主要特 点是把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 险、费用的分界线。
5、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A、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B、确定的货物的价格; C、支付货款的地点; D、支付货款的时间。 (2)收取货物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 方能交付货物。 B、接收货物。
6、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 (1)损害赔偿 一种主要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都有权 利要求赔偿损失。 A、公约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 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额相等。 B、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有一个很重要的限制,即不 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 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 到的损失。 C、公约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 D、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法 受到影响。
C、发价生效的时间 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 D、发价的撤回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销,只 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 时送达发价人。 E、发价的撤销 公约的两项规定 第一,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抵销,但撤销通知 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第二,有两种情况,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一 种是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 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另一种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 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 事。
(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 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 只能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 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包括退货、减 价及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 (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 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 货物 (10)请求损害赔偿 10)请求损害赔偿
8、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 其义务; (3)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A、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 反合同,即买方的违约行为使卖方遭到重大损失; B、如果卖方已经给买方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 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 务,或买方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的。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如果买方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卖方有权 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
(6)撤销合同 当卖方违反合同时,在下列情形时,买方可以 宣告撤销合同: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 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 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 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 (7)要求减价 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买方是 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2006年 2006年 4月简答) A、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 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 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 撤销合同中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 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也 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 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C、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 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侵害的,不能将任 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C、C组术语 包括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 包括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 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 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 目的地(CPT)和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目的地(CPT)和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CIP)。 指定目的地(CIP)。 特点:卖方须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 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 运费,但货物的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 交货地点由卖方和移转于买方,货物 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D、D组术语 包括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 包括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 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 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 (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 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 税后交货(DDP) 税后交货(DDP) 特点:卖方都要在指定目的地完成其 交货义务,或者是在进口国边境,或 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可能在进口 国内地,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 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