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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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 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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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
(一) 大陆法
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是否是由于本人的意思 表示而产生,将代理分为: 1、意定代理(Voluntary) 意定代理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代理权。即代理权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经 代理人承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Statutory ) 凡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 而产生的代理权就称法定代理。
第五章 代理法
本章重难点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 (3)中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与存在的主要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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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本人 ㈠ 代理的概念
委 托 代 理 代理人 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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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义 务 相对人
㈡ 代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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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佣金(Commission)
独家代理协议应对佣金作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 A:佣金的比率 B:计佣的基础 C:佣金的支付方法 D:在终止代理协议后,本人是否仍须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5)独家代理协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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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表委托 人行为的代理人。
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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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的区别论:严格区分委任与授权
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 代表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 的身份,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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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纪
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而以 他方之费用,为他方办理商品的买进或卖出等业务,由他方支付报酬的合 同。 在行纪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行纪人与 第三人之间则是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是直接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交易,因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22章专章设有行纪合同的规定。 针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外贸代理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由 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的间接代理的法律规定,可以借鉴行纪合同的规定, 来调整外贸企业和国内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纪合同对外贸企业来说,是其与外商签订合同的前提和依据,对委 托人而言,行纪合同则是委托人拥有合同中符合约定条件的标的物所有权 的凭证。行纪合同对外贸企业和委托人及外贸企业和外商之间起着联系和 纽带的作用。
(1)指定地区:独家代理人在指定地区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 (2)指定商品:协议应规定代理人经营产品的范围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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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需要保留的权利: A:保留接受政府直接订货和某些大企业(如连锁 商店)的定期直接定货的权利。 B:保留在代理人推销不力,达不到预期的销售目 标的情况下,本人有权撤回某些商品的代理权,由本 人在该地区自行经营的权利。 C:保留撤销本人已不再生产的产品的代理业务, 或本人有权随时增加新产品的代理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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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示
本案中,乙的行为为自己代理,即乙是代 理甲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滥用代理 权的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 认的情况下才有效。本案中,甲坚持退房,不 予追认,故法院应当判定乙的行为为无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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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的义务
支付佣金
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的地区内收 到定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 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 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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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3) 构成的必要条件 A: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和本人都必须具有订立合 同的行为能力,并且本人在追认时也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披露本人的存在; C:本人予以追认时应当了解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D;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 人来追认,且追认一定要发生在第三人插销合同之前; E:本人只能追认代理人所作出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 行为; F:本人的追认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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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授权(Actual authority)
构成默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A:本人的行为使一个合理的第三人相信某人确 实是有授权的; B:第三人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采取了行动与代 理人签定了合同; C:如果允许本人否认代理授权的化,将会给第 三人造成极不公平的损害。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了英美法中的默示授 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定的合同就对本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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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原是甲商行的业务员,后来甲商行辞退了 他,但未收回赵某持有的甲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和授 权委托书。赵某听说甲商行欲购一批新潮女士服装。 于是他便找到乙商贸公司,并以甲商行的名义与其 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商行 提供各式女士服装共计3000件,总货款5万元。乙 公司后来将货物运到甲商行,却被甲商行拒收。 问:赵某以甲商行名义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合 同对甲商行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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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 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联系的情况下, B将该 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 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指控B未经授权出 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 问:B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必需代理全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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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示
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的,或 者经储存即会大大地降低其原有的价值,因 此,不能认为被告B公司具有客观必需代理 权,应当赔偿A公司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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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居间
居间又称掮客(Broker),是商业代理的一种,其特点是仅作 兜揽生意的媒介,收取佣金,买卖合同由委托者本人与第三者签订, 一般只在成交之后,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报酬, 若居间人的中介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不获报酬。对居间人 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 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 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当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的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 担。 我国《合同法》第23章专章有“居间合同”的规定。我国《合 同法》将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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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 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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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大陆法各国都认为,无权代 理人应对其负责。 在本人给予追认以前,善意的第三人有权向本人 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 在本人追认以前,善意的第三人也可以撤回他与无权 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当然,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 时知道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则不得撤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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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关系终止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得以本 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对于第三人的效果 代理终止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只 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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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的种类(商事代理)
(一)代理商 1、独家代理
所谓独家代理是指在约定地区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家代理 权或专营权(Exclusive right)的代理人。 根据独家代理的特点,在商定独家代理协议时,应特别 注意以下几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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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1)含义 追认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 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则本 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追认。 (2) 法律后果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该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对本人有 约束力,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来承担。一旦合同在履 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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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英美法
英美法系把代理权的产生主要区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际授权(Actual authority) 指本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由代理人代其行事,代理人 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叫实际授权。 实际授权包括明示与默示授权两种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2)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这种情况在英美法上又叫作“不容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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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示
本案中,B外运公司接受了A外运公司的委 托,应尽到代理人的谨慎义务,即应对货物妥 善照料,对于放置在露天堆场的货物进行必要 的苫盖。本案货物在港口续存期间,没有妥善 苫盖,被雨淋湿,导致货物大部分残损,因此, B外运公司应承担货物淋湿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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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A市有三居室住房一套。后来甲全家迁到 B市,遂委托其在A市的朋友将该房屋卖掉。一个 月后,乙电话告知甲房屋乙卖掉,房款50万元也 已汇至甲银行账户。甲后来听说房屋系乙自己购买, 遂要求乙退房。乙声称他所支付的买价系按市场价 格计算的,坚持不退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 理乙所说属实。 问:1.本案中,乙该不该退房? 2.如果甲不要求退房,乙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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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观必需的代理(The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由于客观的需要而产生的,一般是指 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存财 产而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取得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 (1)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 本人的指示; (3)代理人所取得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必须考虑到所有 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无权代理人无 代理权,仍故意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则应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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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购买空调, 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 没有来临之前以及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 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 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 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 公司于是诉至法院。 问: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 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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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示
本案中,赵某原是甲商行的业务员,长期 代表甲商行签订合同,同时持有空白合同书和 委托书,乙商贸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 权,故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 合同,对甲商行具有约束力。 甲商行应依照合同约定接受乙商贸公司的 货物,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履行 合同而受到损失,可以向赵某追偿。
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必须承担 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或者没 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 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反之,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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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对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 人对第三人负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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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服从的义务 谨慎的义务 亲自履行的义务 报账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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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向我国某港口 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公司又委托 了B外运公司负责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办理 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口以后,由于 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捣短运费10000元, 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BFra Baidu bibliotek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 货物在港口续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 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 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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