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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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章PPT——ray·august著
• Proposals seeking investment incentives. (Brazil) • Those with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foreign ownership. •
•
(40% in Philippines) Those that exceed a certain amount of capital. ($5M or majority ownership foreign - Argentina) Presidential approval needed for 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 in locally owned company worth more than $10M. (Arge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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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Typical Terms in BITs
BITs usually defin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investors from one state can invest in the other state. Often provid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clauses and compensation guarantees for expropriation. Many designate the World Bank’s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as the arbitral body.
国际商法CH5
Summers V. Solomon案
1857年,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 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 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 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 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 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 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 问:原告的理由合法吗?
广义上理解国际商事代理概念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不论代理人以 自己名义,抑或以被代理人名义之行为, 均适用本公约
(四)国际商事代理的认定: 国籍标准:商事代理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中 至少两方国籍不同,至于三方当事人的营业 地则不予考虑。 地域标准:商事代理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中 至少两方营业地不同,或代理行为地与营业 地不同,至于三方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国际代理公约采纳的是地域标准。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 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 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需承担责任,主 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 理权 (判断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德国:履行合同或损害赔偿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易 保存或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 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了原告的最大利益。 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 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损失负责。
国际商法第五章
II.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 Formality of Contract 2. Offer (1) Definiteness Under Article 14 (1) of CISG,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Key Terms
Remedy: 救济措施 Opt in: 决定参加 Opt out: 退出 Reservation: 保留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撤销或废止合 同 Rescind: 废止一条法律或规章制度 Installment contract: 分期分批交货合同
Second, the CISG specifically excludes certain specific kinds of sales such as sale by auction, and certain specific kinds of goods, such as stocks, electricity, ships, hovercraft, and aircraft. Third, the CISG excludes sales of goods where the buyer supplies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production. Fourth, sales of manufactured goods are excluded where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upplier are in the form of labor or other servplica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1) (b), Even if one or both parties do not have their place of business in a contracting state, the CISG might still apply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国际商法第五章
(二)产品
美国法: 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 产生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 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 液组成成分除外。 但后来不断发生的判例认为, “电”“血液”“天然品”“普通软件” 等也属于产品。 美国产品的范围相当广泛。
中国: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 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 法规定。 排除了天然品、初级农产品、非为销 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不得交易。 瑕疵产品因其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 价值,消费者可在知悉瑕疵事情的前提下 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必须存在合 同关系为前提。
4、产品缺陷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 方式 产品瑕疵一般是销售者依据合同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UCC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 和默示担保,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 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可以提出抗辩。 2、原告过失 主要用于过失责任理论中。
3、自担风险 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 原告也甘愿冒这个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要求被告证明使用者的行为按照常理是 不能预见的。 如为开瓶盖而将酒瓶往暖气片上敲撞。
5、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 效有效期间为2年,瑕疵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1年。
(二)产品缺陷的类型
1、制造缺陷 是产品在生产环节中因工艺、质量管理不 善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特点: 其产生具有必然性 只出现在少量产品中,可以比较精确 的统计 生产者可以通过投保来分散风险。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的特点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
案例导入
1. 江苏食品贸易公司与美国卡尔公司签订了小麦购货合同,采用 FOB旧金山,由香港东昌船运经营的“宏大〞轮承运。美商按 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小麦交付指定地点,并装上“宏大〞轮。该 轮在驶向中国目的港的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在目的港经船检 与商检部门查验,查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 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脱开及通风筒损坏,导致舱盖边缘、舱盖 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小麦发霉变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2. 在班轮运输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
先由托运人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货运要求,填写 托运单〔要约〕,经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核定并接受该 票货物的运输,即在托运单上给出提单号,再予以签 章确认〔承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
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及时交付完好的货物 ②提供必要的单证 ③按照约定支付运费 ④获取提单权 ⑤享有索赔权
议题三
• 江苏食品贸易公司从美国卡尔公司进口的小麦由 “宏 大〞轮承运,该轮在驶向中国目的港的航线上遇到了 大风浪,在目的港经船检与商检部门对“宏大〞轮的 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查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 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脱开及通风筒损坏, 导致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小麦发 霉变质。请分析,托运人按规定可享有哪种权利,为 什么?
议题五
• 广东船公司与香港船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 合同规定:香港船务公司租用广东船公司所属“东运 705〞轮,租期为6个月,从船舶交付之日起计算;租 方负责劳务费、燃油费、船舶港口费等;租金每月 185 000港币。由于“东运705〞轮来不及办理有关证 书,便用“东运816〞轮替代,并开往香港装货。香 港船务公司得知后,即刻书面通知广东船公司解除租 船合同。而广东船公司屡次去函向香港船务公司催付 租金及有关费用。请分析,香港船务公司是否必须支 付租金及有关费用,为什么?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英美法系
(3)《公约》
买方的义务通常与卖方的权利相对应。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主要应承 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 货物。 《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 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买卖物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没有规定具体的价金 而是依市价确定,则应以履行时履行地 的市价为准。 《法国民法典》也认为支付价金是买方 的主要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 付时间和地点,法国法采取与德国法不 同的做法,认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和时间支付价金。同时,如果买方不支 付价金,卖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要求对货物的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购买替代货物。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要求减价。
拒绝收取货物。
5.3 违约的救济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买方违约的表现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对于买方违约时 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认为卖方除了可以行使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给买方迟延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以及在行使上述任何救济的同时单 独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以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1)转卖货物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3)要求支付利息
5.3 违约的救济
5.3.5 《商事通则》的规定 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商事通则》是作为一般法原则出现在国际贸易统 一法的历史舞台上的。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各个国家都接受。它以其独 立的形式存在并完整而系统地表达对合同行为的法的规范。 《商事通则》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补充,它对合同行为的履行、不履行及 对不履行的救济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遭到违反时买卖双 方可能采取的各种权利救济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
国际商法第五章(孙老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追偿纠纷。“SEA DIAMOND”轮发生碰撞事故以后, 左舷船壳板严重受损,船和货物处于危险之中,该轮 就近驶入上海港卸下全部货物进行修理,是为了船货 共同安全及完成预定航程所必须。所以,该轮在上海 港产生的费用符合共同海损条件。虽然共同海损调整 的是本船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分摊与追偿的关系,但海 损系因船舶碰撞引起,被分摊方民安保险基于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共同海损 分摊费用亦属于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失的范围。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三)除外风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保险公证人(Insurance Notary)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为什么不成立? 2、本案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 2. 3.
相关概念 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规则与惯例概述 二、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四)附加险条款
第五章 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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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 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 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 况,《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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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3) 构成的必要条件
A: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和本人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 行为能力,并且本人在追认时也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披露本人的存在; C:本人予以追认时应当了解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D;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 追认,且追认一定要发生在第三人插销合同之前; E:本人只能追认代理人所作出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为; F:本人的追认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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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观必需的代理(The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由于客观的需要而产生的,一般是指一个 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存财产而 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取得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 2 )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 人的指示; ( 3 )代理人所取得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6、代理人须向本人如实申报帐目。 本人违约时代理人的救济方法有二: (1) 抵销;(2)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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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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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 (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 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 (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 (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 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 适用。 (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 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 (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
(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 –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 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商法》第47条: –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 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 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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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
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 司托运的5 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 %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 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 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 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 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 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 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 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国际商法课件第五章公司法(英文)
2.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2.2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inspection Right to information :The shareholder has the right to keep himself informed about the financial and oper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corporations. Right to inspection: The shareholder has a right to inspect corporate records and documents such as shareholder lists, minutes of meeting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even contracts. The inspection must occur at proper times and in the proper places and, most important, must be for proper purposes.
Case Tatko owns about 2% of the shares of Tatko Brothers Slate co. Pursuant to the shareholders’ agreement, if Tatko wishes to sell his shares he is obligated to offer them first to Tatko Brothers co. at “book value”(账面值). The book value is to be determined by resort to the annual balance sheet prepared by the corporation. When Tatko informed the corporation of his interest in selling his shares, he was furnished with the corporation’s latest financial report, which contained a balance sheet listing assets, liabilities and portions of the minutes from a 1973 shareholders’ mபைடு நூலகம்eting. The accountants warned that they had neither audited nor reviewed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expressed no opinion on them. The corporation indicated to buy the shares for $ 35,789 and to provide additional records to petitioner, b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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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offer)
二、承诺 (acceptance)
一、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是要约必不可少的内容。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案例分析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了出口大米的FOB合同,约定买主于3月底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延误至5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装船前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大米质量合格。船只在航行途中因货舱通风不畅而使大米生虫。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不仅拒赔,还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不附有保留条件。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要约还未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例题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定2000吨钢坯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
第五节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内立法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三、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内立法
A.DDU B.CFR C.EXW D.FOB E.DDP
3.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下列哪些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A.DDP B.FOB C.CFR D.CIF
作业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案例分析: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的时候,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卖方拒绝赔偿,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舱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问:本案中卖方拒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3、公约并非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方方面面
1、如何确定“国际性”?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如何确定“货物”的范围?
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A.股票、 债券、 票据、货币、 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6000000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
C.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
D.我国某知名电冰箱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签定的销售10000台冰箱的合同
三、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以及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风险转移,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共同点:
卖方责任:(1)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国约定地点交货;(2)承担至目的地前的风险和费用;(3)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责任:(1)承担货物至目的地后的风险和费用;(2)除(DDP)外进口清关手续。
例题
1.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下列各贸易术语中卖方义务最大的是哪项?卖方义务最小的是哪项?
A.EXW B.FOB C.CIF D.DDU E.DDP
2.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下列哪个国际贸易术语中应当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哪个国际贸易术语中应当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二)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1、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与该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题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依此报价制作了标书。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发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价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理由是什么。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承运人处置货物后风险转移,适用于任何方式运输。
共同点:
卖方责任:(1)运费;(2)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或交承运人前的风险费用;(3)出口清关手续;(4)提供单证。
买方责任:(1)货物越过船舷后或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2)进口的清关手续。
买方责任:(1)运输(运费);(2)接货后风险及费用;(3)进出口手续。
F组(主要运费卖方未付):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风险转移以船边为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那一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例分析4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风险转移,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买方在码头收货后风险转移,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风险转移,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共同点:
卖方责任:(1)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交货;(2)出口清关手续;(3)提供单证。
买方责任:(1)运费;(2)保险;(3)进口清关手续
案例分析1
印度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案例分析3
德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A公司在2001年4月1日交货。德国A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B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B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
1.大陆法系:
民商合一国家的国内立法
民商分立国家的国内立法
2.英美法系:
普通法
单行法规:《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3.中国: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公约适用范围
1、如何确定“国际性”?
2、如何确定“货物”的范围?
(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应由谁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如果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应该向谁索赔?
例题
中国的舟山公司与新西兰的南岛公司签定了南岛向舟山公司出售鱼粉的贸易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如期履行。鱼粉在海运途中遭遇暴风雨而发生部分损失。船至上海后舟山公司拒收货物,并向南岛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实质性变更或修改: 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即使是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
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1)撤销要约的条件:
* 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
* 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