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百科
劳务关系百科劳务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在此关系下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劳务关系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一、劳务关系的定义及特点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它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规定了劳动者从事劳动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作为雇主,雇佣劳动者从事特定的劳动。
2. 合同约束:劳务关系的形成需要通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3. 劳动报酬:劳务关系下,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4. 劳动保护:劳务关系下,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务关系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此通过协商一致达成雇佣关系,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2.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安排。
5. 劳动报酬: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项目和支付方式。
6.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约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措施。
7.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三、劳动保障劳务关系下的劳动者享有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权益,包括工资保障、工时保护、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劳动保障义务: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时限制: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不得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限制。
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的概念一、引言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它涉及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劳务关系这个词,但是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并不一定深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劳务关系的概念。
二、定义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因工作而产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构成要素1.用人单位:指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承担一定责任等方面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2.职工: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自然人。
3.合同:是构成劳务关系必要的法律行为,也是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四、性质1.经济性质:劳务关系是基于经济目的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目标是实现双方共同利益。
2.法律性质:劳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3.社会性质:劳务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不仅涉及到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五、特点1.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偏袒一方。
2.依法合规:劳务关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稳定性强:劳务关系具有稳定性强、持久性长的特点,因为它需要双方长期合作才能实现共同目标。
4.灵活性强: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劳动力市场也在不断调整。
因此,在构建劳务关系时需要考虑灵活性问题。
六、影响因素1.政策环境:政策环境对于构建良好的劳务关系非常重要。
政府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保护的监管力度,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2.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构建良好劳务关系的重要因素。
用人单位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3.市场需求:市场需求也是影响劳务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用人单位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劳务关系策略。
七、总结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它涉及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活中很多⼈经常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者的含义分不清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分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1、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起。
这是它们相联系的⼀⾯。
(2)在劳动关系调整⼯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事⼯作,正确适⽤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关系,即⾏政⾪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务详解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务详解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
而劳务关系则是在特定的境况下,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务详解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的雇佣和管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1 雇佣关系:用工单位作为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务的内容。
1.2 临时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为了满足短期或特定项目的需要而建立的,劳务人员在完成劳务后即与用工单位解除关系。
1.3 相对独立性:由于劳务人员在劳务关系中往往是通过劳务派遣组织提供的,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相对独立,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劳务关系的形成与终止2.1 形成劳务关系的条件:劳务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当事人达成劳务合同,明确劳务的内容、劳务期限、劳动报酬等。
②劳务人员经劳务派遣组织安排,被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务。
2.2 终止劳务关系的方式:劳务关系的终止可以有以下方式:①劳务期限届满:当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期限届满时,劳务关系自动终止。
②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关系,并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③强制解除:如果一方违反劳务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劳务关系。
三、劳务关系的权利与义务3.1 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①支付劳务报酬: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②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用工单位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劳务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③组织管理劳务人员: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培训等,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2 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①完成劳务任务:劳务人员应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完成用工单位委托的劳务任务。
②维护合法权益: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合法的劳动报酬、工作保障和其他权益。
劳动关系却签署劳务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定义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2. 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3.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务关系中,用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者一般为自然人。
二、劳动关系却签署劳务合同的原因1. 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律法规,降低用工成本,在招聘劳动者时,故意使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这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务合同为依据,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对法律认识不足部分劳动者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不足,认为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意识到自己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3.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模糊在一些情况下,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相似,如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等。
这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三、劳动关系却签署劳务合同的应对措施1. 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权益。
3. 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监管,严厉打击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关系却签署劳务合同的现象在我国仍较为普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等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较基本、较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三种不同的劳动就业关系形式。
尽管它们都存在于劳动领域,但在性质、权益和法律规定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三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雇主的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动力和服务,从而获得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且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劳动者则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定。
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经济活动形式,指的是雇主以支付报酬为目的,雇佣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的行为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以市场交换的方式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照雇佣协议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并不要求双方建立固定的雇佣合同。
雇佣关系可以是长期的、短期的,也可以是项目性的、临时性的。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雇主权利较少,通常只享有报酬的权益保护。
雇佣关系的解除可以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结束雇佣关系。
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双方的雇佣协议进行协商。
三、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导并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实际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职场中,我们常常听到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三个概念。
这三个概念都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却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并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一种合同关系。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关系是一种双向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意味着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是由正式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规定了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完成一定的任务,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劳动合同同时也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劳动关系维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2.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纯粹经济关系。
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报酬,而劳动者则在规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劳动力。
相比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强调的是工作报酬,不必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内容。
通常来说,雇佣关系主要是由短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
短期劳动合同通常用于临时招聘、工作增量等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工作,一般不会给员工提供长期的稳定性和福利保障。
3.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服务合作关系。
用人单位需要劳务公司提供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而劳务公司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务公司支付的费用进行结算。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务公司雇佣人员,而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员工。
通常来说,劳务关系通常由劳务派遣合同所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合同,劳务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向用人单位派遣自己的员工,并向员工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劳务服务的报酬。
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我国,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双方的姓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劳务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有一定的控制权。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具体安排和指导,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存在。
三、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报酬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劳动者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存在。
四、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履行劳动保护的责任,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存在。
五、劳动者的依赖性。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报酬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劳动者通常难以替代。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存在。
总的来说,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劳动者的依赖性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存在劳务关系。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务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的概念介绍劳务关系是指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务关系不仅仅包括法律关系,还包括经济、社会和心理等多个方面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发展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来探讨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的法律维度劳务关系的法律维度主要涉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务关系的基础,通过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双方约定关系开始之日起15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的一份交给劳动者。
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自动解除等途径来终止。
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和义务,如支付赔偿金或提前通知等。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来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关系的经济维度主要涉及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和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劳务关系的经济维度对于保持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和提高就业率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力供需关系劳动力供需关系是指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供给和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关系。
供需关系的平衡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当劳动力供大于求时,劳动者的就业压力增大,工资水平可能下降;反之,当劳动力需求大于供应时,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人才短缺和竞争压力。
就业机会就业机会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取工作的机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引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动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都与劳动有关,但在性质和法律关系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为目的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对等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基础上,劳动者作为一方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作为一方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报酬。
2. 持续性:劳动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一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限内双方互相履行相应的义务。
3. 依赖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报酬的基础上。
劳动者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机会以谋取生活所需。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关系是指在劳务合同的约定下,劳务提供方派遣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并由劳务接受方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劳务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劳务派遣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要特点如下:1. 委托性:劳务关系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由劳务提供方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将劳务接受方派遣到特定单位进行劳动。
2. 临时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的关系,即在特定时间内,劳务接受方作为劳务提供方的委托人,完成一定任务后即结束劳务关系。
3. 风险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通常承担劳动者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和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1. 建立方式不同: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主动出卖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而劳务关系是由劳务提供方委托劳务接受方参加劳动,依据劳务合同建立的。
劳务关系的四种情形
劳务关系的四种情形劳务关系的四种情形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四种不同的劳务关系情形。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这四种情形。
一、正常的劳务关系正常的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维护的合法合规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务关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雇主在招用、解雇、支付报酬等方面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行为而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或个人雇主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如拖欠工资、违规解雇员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对员工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三、非正常的劳务关系非正常的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一些非正常的关系,如违法合同、劳动派遣、外包等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或个人雇主可能会利用某些漏洞和规律来削弱员工权益。
例如,通过签订违法合同来限制员工权利;通过采取劳动派遣形式来降低员工福利待遇;通过外包形式来削弱员工保障等。
四、灰色地带的劳务关系灰色地带的劳务关系是指存在一定争议和模糊性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场合下,用人单位或个人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存在口头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并未签订正式合同。
此时,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很难根据法律规定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问题,并在未来的合作中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结语劳务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四种不同的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主来说,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员工权益;对于员工来说,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关系举例
劳务关系举例一、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即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劳务关系?1. 务工如果一个外来工在一个城市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且被该城市的企业或个人雇佣,那么他们之间就会建立起一种劳务关系。
这种情况下,外来工所获得的收入通常比较低,并且没有稳定性。
2. 企业派遣企业派遣是指一个企业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另一个企业或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派遣员工与接收方建立了一种类似于雇佣关系的合作关系。
3. 短期合同短期合同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与另一个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一份短期合同,要求后者为前者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建立了一种劳务关系。
三、劳务关系的特点1.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建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
2. 报酬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服务后会获得相应的报酬。
报酬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且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3. 劳动力协作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合作性质的协作关系。
用人单位需要依靠劳动者提供的服务来完成自己的任务,而劳动者则需要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机会来获取收益。
4. 短期性由于劳务关系通常是基于特定任务或项目建立的,因此其持续时间通常比较短暂。
一旦任务或项目完成,该关系也就结束了。
四、如何处理好劳务关系?1. 建立合同为了保护双方权益,在建立劳务关系时,应该签订一份合同。
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报酬、服务期限等重要信息。
2. 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这包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支付合理的报酬、按时支付工资等方面。
建立劳务关系情况说明
建立劳务关系情况说明劳务关系是指劳动力供需双方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临时工等形式建立起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务工作人员被派遣或租赁给用工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进行工作。
劳务关系是现代劳动力市场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灵活调动劳动力、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劳务关系建立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派遣劳务关系:派遣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将其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在这种关系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2.外包劳务关系:外包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劳动任务通过合同和协议的方式外包给劳务服务商进行处理。
劳务服务商为用工单位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包括招聘、培训、管理和工资支付等环节。
3.临时劳务关系:临时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临时工,让其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从事特定工作。
临时劳务关系的特点是工作期限较短,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期限和工作内容。
在建立劳务关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劳务关系的建立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务机构在派遣劳务、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2.公平透明:用人单位应向劳务工作人员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信息,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并接受工作条件。
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劳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3.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劳务工作人员的工资。
同时,劳务机构也应按规定向劳务工作人员支付其劳动报酬。
4.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符合规定。
劳务机构也应确保派遣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
总结起来,建立劳务关系需要确保合法、公平、透明和安全,用人单位和劳务机构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保护劳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种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力劳务,并由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一般发生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中。
劳务关系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劳务关系是临时性的,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工作岗位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所不同。
2. 劳务关系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指定,劳务人员需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
3. 劳务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是直接由劳务人员与最终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 劳务关系的终止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最终用工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相互独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派遣关系进行专门的管理和服务。
3. 劳动者与最终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等事项,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最终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劳务关系的存在为节约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和灵活运用劳动力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者的保障权益、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关系的管理和保障有一定的规定。
合同法中劳务关系
一、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的约定。
2. 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服务内容具有一次性或特定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服务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但通常具有一次性或特定性。
(3)报酬支付具有独立性:劳务报酬的支付与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无直接关系,用工者根据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独立性:劳务关系不涉及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劳务关系在合同法中的规定1. 合同订立: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劳务服务的具体内容;(3)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4)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5)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合同履行:劳务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应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4. 违约责任:劳务关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 主体不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 服务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的服务内容具有一次性或特定性,而劳动关系中的服务内容通常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3. 权利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独立,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权利。
4. 隶属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劳务合同认定实属劳务关系
一、劳务关系的定义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 主体的不同:劳务关系主体是平等主体,即劳动者与用工者;而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 法律关系的不同: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合同法》;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3. 保险福利的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 用工形式的不同:劳务关系中的用工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是口头约定或书面合同;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形式较为严格,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务合同认定实属劳务关系的案例案例一:陈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
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案例二:某公司与牛某签订企业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
牛某被安排在生产车间工作,每天工作内容听从某公司任命的班长安排,有严格的考勤制度。
牛某在工作时受伤,后牛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某公司与牛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其内容与劳动合同完全相同,包括引用的法律条文都与劳动法一致,只是把其中的“劳动”一词变更为“劳务”。
且本案中原告作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工作,原告按月给被告发工资。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能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结论综上所述,劳务合同认定实属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合同中的劳务关系
一、劳务关系的定义劳务关系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在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劳动者,接受劳务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委托人。
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用人单位或委托人则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劳务关系的特点1. 平等自愿:劳务关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劳务性质:劳务关系以提供劳务为核心,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成果,而非劳动本身。
3. 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性: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性,用人单位或委托人不得随意干预。
4. 权利义务明确:劳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5. 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劳务关系的法律关系1. 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享有以下权益:(1)获得报酬权;(2)劳动安全卫生权;(3)休息休假权;(4)社会保障权;(5)劳动争议处理权。
2. 用人单位或委托人义务:用人单位或委托人在劳务关系中承担以下义务:(1)支付劳动者报酬;(2)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3)提供劳动条件;(4)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5)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3. 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务关系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合同中的劳务关系条款1. 劳务内容: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质量、期限等。
2. 劳动报酬: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务后的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3. 劳动条件: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4. 保密条款:如涉及商业秘密,应约定保密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5.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6.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总之,合同中的劳务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关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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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法律适用(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如果雇主是用人单位的情形下: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是雇主是个人的情形: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对于雇主赔偿后能否向雇员追偿: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法律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侵权责任法》效力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对于雇主是用人单位的情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对于雇主是个人: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提供劳务一方致使自己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原则。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立法对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将适用无过错责任,修改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存在过错而受到损害,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法对提供劳务一方致使自己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增强提供劳务一方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衡平劳务关系双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注意侵权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和体系的完整,特别法与民事基本法律的衔接,保证立法质量和可操作性。
1、时间冲突。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最新实施的法律,在时间效力上优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法律位阶冲突。
法律位阶作为一种规制法律内部秩序的制度,在发生冲突时,一般适用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的原则。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在位阶效力上显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九部分三十条侵权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4\、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发生竞合时的处理。
对于雇员或者提供劳务者在雇佣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致己受害的情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的仍然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则规定了过错责任,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分析,显然后者能更全面的衡平双方的利益冲突。
虽然后者规定不是很具体,但依据民法理论中的过失相抵理论,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
同时,为防止利益失衡,提供劳务一方的过失不能与接受劳务一方过失全部相抵,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系提供劳务一方故意自伤自杀行为,接受劳务一方不得免责。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有学者认为,仍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⑧]即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在现实中,对此处追偿权的质疑已经比较明显,理由如下:(1)雇主实现追偿权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可避免的,有些侵权人本身基本没有赔偿能力,雇主很难实现其追偿权;(2)雇主实现追偿权的程序不简易。
在实践中,受害人对全部或者部分共同加害人之连带责任请求的诉讼,称为“主诉”,而共同加害人之间责任分担的追偿的诉讼称为“辅诉”,这二者并不必然合并审理,法院也不必须在判决中解决共同加害人的责任分担与追偿问题。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并无人身隶属关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仍由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无疑加重了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从公平原则考虑,若接受劳务方无过错的,提供劳务方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了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类型案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第三人致提供劳务方受害这类案件纳入特殊侵权范围,显然只能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意味着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依据无过错原则向接受劳务方主张权利了。
即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案例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第三人侵权的规定。
1、时间冲突。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最新实施的法律,在时间效力上优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法律位阶冲突。
法律位阶作为一种规制法律内部秩序的制度,在发生冲突时,一般适用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的原则。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在位阶效力上显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九部分三十条侵权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发生竞合时的处理。
对于雇员或者提供劳务者在雇佣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致己受害的情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的仍然是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则规定了过错责任,从法律的适用上,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并无人身隶属关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仍由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若接受劳务方无过错的,提供劳务方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了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类型案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第三人致提供劳务方受害这类案件纳入特殊侵权范围,显然只能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意味着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依据无过错原则向接受劳务方主张权利了。
即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第三人侵权的规定。
也就是应明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