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批治安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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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惠市环〔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惠市环〔2013〕50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环保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22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适用规则(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惠府办[2011]32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1【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11]1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11]1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11〕1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十届1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09〕30号)认真组织实施,如遇问题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送审时间1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市监察局2011年4月2惠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文明城市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2011年3月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3月4惠州市实施《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办法团市委2011年3月5惠州市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3月6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3月7惠州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施工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3月8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12月9惠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12月10惠州市区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指数、收入水平双联动机制市物价局2011年3月11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修改)市物价局2011年4月12惠州市直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2011年3月13惠州市区中心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市公安交警支队2011年4月14惠州市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市公安交警支队2011年5月15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市法制局2011年4月16惠州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办法市法制局2011年4月17惠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市法制局2011年4月18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市法制局2011年4月19惠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市法制局2011年4月20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改)市法制局2011年4月21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规定市法制局2011年6月22惠州市实施《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办法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4月23惠州市养殖用海管理办法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6月24惠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市财政局2011年2月25惠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2011年4月26惠州市市级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市财政局2011年4月27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1年8月28惠州市城市管理优秀奖评比办法市城管执法局2011年4月29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市民政局2011年4月30惠州市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市民政局2011年12月31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市残联2011年4月32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5月3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5月34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市科技局2011年8月35惠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修订)市公用事业局会同市卫生局2011年6月惠州市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6月37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11月38惠州市统计管理办法(修订)市统计局2011年11月39惠州市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污染海域管理规定(修订)惠州海事局2011年11月40惠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市卫生局2011年12月——结束——。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惠府公〔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分批将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全市71个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将第一批调整由镇街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我市第一批将县级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调整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目录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二、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街道、霞涌街道、西区街道,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惠环街道、沥林镇、潼侨镇、潼湖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其他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惠府[2014]54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6【实施日期】201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两建”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为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粤府〔2013〕98号)和《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惠市委办〔2012〕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目标,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

发挥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同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协同善治、社会共建、成果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三)突出重点,成果共享。

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量监管、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等涉及民生问题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能力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惠及民生。

《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关于《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局现对2023年9月印发的《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标准修订背景及必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3年、2023年进行了修订,新制定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于2023年8月开始实施,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在此背景下,原《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原实施标准组织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包括规划管理类、土地管理类、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地名管理类、其他类五大业务版块。

此次修订,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类处罚事项因深圳市并无特殊规定,故直接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本实施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规划管理类、土地管理类、地名管理类、其他类四大业务版块因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新增予以相应修改。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长公通[2010]221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长公通[2010]221号)第一部分适用原则一、为保障全市公安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公安执法实践,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三、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上级领导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业务指导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意见的,可以作为参考。

本基准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自行划定管理领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或标准。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活动。

(三)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2024年广东省惠州市保安员基础理论知识题库(完整)

2024年广东省惠州市保安员基础理论知识题库(完整)

2024年广东省惠州市保安员基础理论知识题库(完整)1、单选题(共400题)1. 保安员在服务单位巡逻时发现本单位的张某在(),该情况属于区域巡逻时的异常情况。

A: 办公楼外抽烟B: 办公楼外打电话C: 办公楼外草坪散步D: 办公楼外昏倒【正确答案】:D2. 押运工作中,突然出现火险应立即启动()。

A: 执勤方案B: 消防方案C: 巡逻方案D: 守护方案【正确答案】:B3.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由()负责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A: 活动举办者B: 活动承办者C: 场所管理者D: 公安机关【正确答案】:D4. 保安服务是由()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

A: 公安机关B: 客户单位C: 保安服务从业单位D: 保安协会【正确答案】:C5. 使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扫射。

A: 外部B: 根部C: 中心D: 上部【正确答案】:B6.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A: 曾经违反社会公德B: 曾经违反学校纪律C: 曾经被吊销《保安员证》满4年D: 曾经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正确答案】:D7. 遇突发事件拨打求救电话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 告知发生了险情,受伤人数,目前危重程度,现场采取的措施B: 说明事发地点、附近的明显标志C: 告知报告人的姓名、电话D: 讲完求救内容后自己先挂机【正确答案】:D8. 在保安服务工作中,保安员可以()。

A: 扣押他人证件B: 登记出入车辆C: 搜查他人身体D: 侮辱殴打他人【正确答案】:B9.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不准()。

A: 实施紧急避险B: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C: 拒绝违法指令D: 公开客户资料【正确答案】:D10.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属于道路交通工具的是()。

A: 海边沙滩车B: 地铁C: 电动自行车D: 推土机【正确答案】:C11. 从事保安员职业,年龄应满足()的要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

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公安部自由裁量标准2018

公安部自由裁量标准2018

公安部自由裁量标准2018
我国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等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
公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属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惩戒行政违法活动为目的。

公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属--种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惩戒行政违法活动为目的。

行政处罚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

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员的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共财产物等犯罪事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这类犯罪人员。

犯罪人员的判处标准按照这类犯罪事实进行处罚,当事人员积极的赔偿这类损失,获得这类受害人员和单位的谅解,在判决时较轻的判罚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一、关于总则的规定一是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范围,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四是治安调解的特别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特殊人群的适用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4、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几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一起看一下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篇1根据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该文件精神,并组织力量对全局政执法行为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是建设“法治工商”,树立工商执法形象的重要体现。

为此,我局领导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就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

一是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股所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股所具体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要求各办案单位及执法人员强化“胸中有大局,执法讲政治”的意识,端正执法动机,增强政治敏感性,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逐项对照开展自查,并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执法水平。

二、对照清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我局以“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方式规范”等为内容,从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等方面全面展开逐项进行了自查。

一是在规范执法主体资格方面。

我局以新申领执法证为契机,重新审查执法人员执法证,严禁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上岗执法,目前全局19名执法人员,全部具备执法资格。

同时,按照年初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指导、行政调解方面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

二是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

我局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执法岗位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流程图、受理投诉流程图等三个方面的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在服务大厅上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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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的;
(2)以威胁等手段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3)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4)采用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轻微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备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者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3)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破坏选举秩序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他人选举的;
(5)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聚众实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1、强行进入场内的;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惠州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批治安管理类)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扰乱单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或者影响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或者影响正常运行的;
轻微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2)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他人,不听劝阻的;
(3)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静坐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3)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聚众实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聚众实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9)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聚众ຫໍສະໝຸດ 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在道路上进行飚车的;
(6)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7)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聚众实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出入,不听劝阻的;
(5)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占据单位工作场所,不听劝阻,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7)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8)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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