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1. 背景介绍
安全生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安全生产的检测和检
验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质量和可靠性,国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进行规定,以提高其运行效能和服务水平。
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定义和分类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指的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专
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技术特点,可以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2.1 安全生产检测机构
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主要负责对生产企业、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器材等进行检测,并向企业提供检测报告和评估意见。其主要任务包括:
•确保企业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检测安全器材的性能和可靠性;
•提供安全设施改造的技术评估和指导。
2.2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工艺流程等
进行检验,并向生产企业提供检验报告和产品认证。其主要任务包括:
•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合格性;
•检验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对特定行业的设备、材料进行认证和检验。
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国家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包括:
•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
•配备一定数量和能力的检测检验人员,其中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3.2 设备设施和条件要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检测检验设备设施和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
1. 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6. 机构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7. 机构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8. 机构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 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4. 事故发生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1. 整体结构
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机构设施,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工作。
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检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 机构设施要求
3.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配置合格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定,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认定证书。
4.2 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
期检查和评估其运行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5. 检测检验工作
5.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检测检验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5.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护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
客观性,不得篡改、伪造或隐瞒相关数据和信息。
6.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认定等相关执照。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是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规定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分类,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机构。这种分类有助于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同时,规定了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的程序,规范了机构的管理体制,确保机构能够正常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规定对于机构的人员素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这有利于提高机构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保证机构的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规定还对机构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要求,机构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以便进行各种安全生产检测和检验工作。这有助于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规定对机构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要求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可才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违反规定的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机构的工作质量和诚信度。
总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该规定,可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19.03.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经 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 施行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 第三章 检测检验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罚则 • 第六章 附则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 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 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 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 第五条
查。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 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 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 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 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 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 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 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 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
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检测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安全稳定,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检测机构内的各类检测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安全管理机构
1.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
三、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意识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意识培训,了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工作票管理
所有检测工作必须开具工作票,并在工作票上填写相关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人员、时间等。
3.作业区域管理
作业区域必须进行标识,并设立警示标志,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4.设备管理
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5.化学品管理
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化学品的安全性。
6.劳动防护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在工作中的身体安全。
7.食品安全
检测机构的食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做到不腐烂、不变质、无毒害,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8.突发事件处理
如发生火灾、泄漏等突发事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迅速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9.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和有效性。
四、安全培训
1.新员工培训
所有新员工进入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培训
所有员工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更新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于2006年颁布的一项法律文件,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本文将从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规定的意义等方面详细介绍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规定的背景
由于近年来各地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大型活动等场所事故频发,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威胁。这也使得安全生产成为了各地政府和民众关注的重点。然而,一些安全检验机构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过程,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责任,导致了一些悲剧的发生。为此,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督促和引导安全检验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检验行业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和乱象,提高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的资格
规定要求安全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授权认可或者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后才能开展业务。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安全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检验、测试、服务的项目要求。
2.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的行为规范
规定还对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包括规范安全检验机构的人员、设备、仪器设施及其使用方面的管理,要求检验机构做到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的检测方法和结果。同时,还对检验机构的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安全生产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估
规定要求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定期的考核评估,对检验机构的业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验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提高服务,同时对表现良好的检验机构进行激励和奖励。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运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检验检测机构的全体员工、委托方及相关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期限、定整改完成时间)原则进行整改。
4. 事故报告与处理
(1)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
(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6. 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2)定期对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安全生产已成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信度,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规范其运作。
一、机构准入标准与程序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标准是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获得准入的资格。这些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且这些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此外,机构应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以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准入程序通常包括资料申报、现场审核、技术能力评估等环节,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二、机构管理体制与标准建设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体制是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机构必须建立明确的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项工作,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机构还
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评价等方面的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机构的标准建设包括标准体系、标准规范、标准流程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检测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技术能力与质量保证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是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机构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丰富的技术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各类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要持续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掌握最新的检测检验技术和方法。同时,机构还要建立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以确保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量保证是对机构工作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包括内部质量管理和外部质量监督两方面的工作。机构要建立定期的质量控制、质量评价和质量改进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31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
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等。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术语含义如下: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指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从事安全生产检测和检验活动的机构。
2.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检测等职能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它组织等。
3.检测实验室:指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的独立单位、专门机构等。
4.认证机构:指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从事安全生产认证的机构。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和备案
第四条设立程序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依法取得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证明和批复后建立。
第五条备案程序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备案,获得备案证明后才能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备案材料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向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的设立证明和批复文件、注册登记表。
2.检测设备、仪器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检测技术文件、标准要求、检验技术规程。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从业经历等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报批文件(涉及建设项目的检测实验室)。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保障全国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成为了一个国家必须关注的事情。一方面,加
强监管履行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大众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引导检测检验机构自我
约束和提高,促进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强国家的科研技术实力和竞
争力。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二、制度体系
1、制度编制
1)由相关部门主持编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分类别制定。
2)检测机构自主编制工作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实施、责任追究及内部审核制
度等。
3)检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机构设置
1)按照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特点,组织机构人员的配置。
2)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检测标准和能力评价,能够完成其业务所需的检测要求。
3)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装备,并进行有效维护修理。
3、人员管理
1)检测机构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人品、知识、技能和专业水平的培养和
教育,确保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建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引导建立平等合理的劳动者权益。
3)严格执行家政工作制度,确保机构的人员的生活安全和劳动保护。
4、工作监督
1)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执行检测监管和检查,加强检测质量管理和检测监督机
制的完善。
2)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自身人员和设备、标准、程序等的质量管理,以确保检测
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对于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第三方仲裁或法律诉讼。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一、引言
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和管理一批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能力的机构。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
二、机构的设立和资质认定
1. 设立条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场地和技术条件,能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2)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
(3)机构应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体制;
(4)机构设备应具备国家标准要求,并经过相关监督部门的检验认可。
2. 资质认定和管理
(1)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机构的能力和
表现进行评估和审批;
(2)机构的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评
估和审批;
(3)机构应定期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测检验结果进行
核查和评估;
(4)机构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或者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三、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
1. 人员培训
(1)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和技术能力;
(2)人员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测检验标准和
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3)机构可以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或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培训。
2. 能力建设
(1)机构应不断引进新的检测检验设备和技术,更新和提升自身
的能力水平;
(2)机构可以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共同研发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检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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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