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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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 创业是创业者及创业搭档对他们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优化整合,从⽽创造出更⼤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就业政策 各市⼈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步深化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制度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等学校(以下简称⾼校)毕业⽣就业⼯作,现就促进普通⾼校毕业⽣就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管理政策 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

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作的,可参照到农林⼀线⼯作⼈员享受上浮⼯资档次的政策。

2.进⼀步深化中⼩学⼈事制度改⾰,优化农村中⼩学教师队伍。

各中⼩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择优聘任,竞争上岗。

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校优秀毕业⽣。

3.⽤⼈单位要及时向省或市毕业⽣就业管理部门上报⼈才需求信息。

录⽤⼈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就业竞争机制。

4.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校毕业⽣,本⼈要求⼈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免费保管两年。

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档案转回⽣源地⼈才交流中⼼。

⼆、户籍管理政策 5.取消对接收⾼校毕业⽣的落户限制。

各地区要从储备⼈才的⼤局出发,取消对⾼校毕业⽣实⾏的⼈⼝机械增长落户指标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制。

⾼校毕业⽣在毕业两年内凭省或市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毕业⽣就业派遣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及毕业⽣户⼝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落户⼿续;两年后凭⽤⼈单位录(聘)⽤⼿续、劳动合同、《普通⾼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户⼝迁移证明办理落户⼿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

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28•【文号】总工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05年12月28日总工发[2005]51号)2005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期间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强调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通知》是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前,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意义深远。

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与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

通过学习,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各级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地方性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就业权益。

--动员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并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合作1.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二级学院为主,全员参与,全程指导,全方位推进“校、院、专业”三级就业创业工作组织体系,多部门协同合作,以保障就业创业机构、人员、经费和场地“四到位”,以贯彻全员化、全程化、信息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五化”要求。

2.加强多部门协同合作。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全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切实起到牵头组织、管理督促的作用,定期研究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教务处指导督促专业调研、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开发和建设。

财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要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团委、招就办等多部门统筹,对创业学生的日常管理、流程审批、学业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

鼓励成立与学生就业创业有关的学生社团,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校外职业发展导师、创业导师,组建校、院两级学生就业创业专家服务团。

把创新创业大赛作为重要抓手和助推器,校团委组织好“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教务处组织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好XX省创业大赛以及学校创业大赛,建设和管理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3.明确二级学院职责分工。

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是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本学院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学院教育教学及专业发展等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方向,划分职责,全员参与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就业创业及培训扶持政策

就业创业及培训扶持政策

就业创业及培训扶持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就业创业作为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十三五”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措,成效。

2022年6月11日,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22〕32号9大领域、30个方面明确了96条政策措施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国务院2022年10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2〕36号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创业就业和培训扶持序号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1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52号)第八条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扶持2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做好通知四篇

关于做好通知四篇

关于做好通知四篇做好通知篇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公安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随着暑期、汛期的到来,我省有些地方发生了中小学生溺水事故,防溺水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协作、加大工作力度,避免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工作联动机制。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市、县级教育、公安、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健全完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防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采取有效举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定期督查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营造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学生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抓好安全教育。

在今年放暑假之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教基一[]316号)将预防溺水教育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个班级、每一位师生,宣传到每一位家长。

切实做好《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发送和回执回收工作,确保不遗漏一位家长、确保收回并妥善保管好每一份回执,督促每一位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三、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市、县级教育、公安、水利、住建等部门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联合并协调组织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所管辖区域内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途中以及村庄周围的水渠、河道、水库、坑塘等水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漏任何一处水域。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凡需要由乡镇、村庄整治的安全隐患,要提请当地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下达整治任务,并督促整改。

对非法采沙取土形成的水坑和在建工地形成危险水域的,要加大整治力度。

对因整治不力,形成安全隐患,造成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巡查管理力度。

县水利、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危险、重点水域的管理,立即通知各水库、河道管理单位,按照防汛检查的要求,实行值班、巡查和关键时段、地段的重点检查。

关于发放补贴的通知

关于发放补贴的通知

关于发放补贴的通知关于发放补贴的通知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X]23号)要求,鼓励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减轻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负担,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201X年起,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一)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三)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下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具有以上情况一项以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

过去曾获得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后因升学原因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本人姓名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的账户(卡号),并确保截至补贴发放之日账户有效。

二、补贴标准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人。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 《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申请人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毕业学年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国家扶持个人创业政策

国家扶持个人创业政策

国家扶持个人创业政策个人做创业前也是需要好好看清楚相关的政策,国家有没有关于扶持个人创业的优惠政策啊?看完店铺整理的国家扶持个人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国家扶持个人创业政策1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2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3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冀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辅导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0.21•【文号】人社厅发〔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信息化,涉及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更是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关键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要求,推动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在就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时期加强就业创业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将就业创业工作的新目标、服务对象的新需求和信息技术的新发展深度融合,以“互联网+”思维引领、支持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到2020年,全面建成系统省级集中、信息全国共享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格局,提升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规划,流程再造。

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以及“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统一规划,整体建设。

依据部颁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加快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并以此推动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

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第一章-创业概述

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第一章-创业概述
建立了全程化创业教育模式,该模式好比“宝塔”,从底到上分别是创新知识教育、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大学生自主创业,由大众到小众, 再到精英群体,进行分层培养。
让大学生走进实验室
依托28个校级科研基地、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构建创新能力训练平台。近3年实施创新和开放实验项目3000多项,直接参与学生达2 万人次,发表研究论文1300余篇,申请各类专利300余件。
全覆盖。黑龙江大学建有校级学生创业园、院级创新创业训练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专 业层面的校企合作基地等三级四类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新疆、甘肃、陕西、青海等4省区 16家大学科技园联合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众创空间”。
➢三是完善政策服务体系。中国农大建设集招聘培训面试训练室、团辅、微格教室、
创业指导、大学生创业一体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面向科技型学生创 业企业,开放校内科研和教学公共实验平台资源。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每年100万元设立 “护犊资金” 。宁夏建立区内高校联盟,推动资源开放共享。云南对注册资金在20万元 以内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和试营业备案制度。
“为方便毕业生就业,高等教育应主要培养创业技能与主动精神;毕业 生将越来越不再仅仅是求职者,而首先将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 • “十七大”确定的国家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 国家”、“创业带动就业”
• 十八大报告强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传授向学习转变。)
15年创新教育不断推进
➢一是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设置本科创业通识教育必
修课和专业教育选修课。湖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推出创业慕课课程。中山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等成立创业学院,整合优质资源,推进创新 创业人才培养。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阶段、政策逻辑及推进策略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阶段、政策逻辑及推进策略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阶段、政策逻辑及推进策略作者:靳晓光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2年第05期摘要: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政策在外部、宏观上沿着国家“以创业带动就业”和“以创新引领创业”的战略主线演进,两条主线交汇、融合,不断升级。

就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本身来看,其发展经历了自发探索、多元探索、全面推进、深入推进以及不断升级等阶段。

国家在政策方面则是遵循着转型发展、办学引导、渐进发展以及多元治理等逻辑持续引领推动。

展望未来,在国家优先发展教育,大力支持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既定战略下,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需朝着教育现代化、打造生态系统、自觉形成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方向打磨特色。

关键词:创新创业教育;政策逻辑;推进策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是高校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

近些年来,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政策来进行推进。

这些政策有的内嵌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大主题中,有的专门聚焦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既分散于党的纲领性文件、政府的发展规划及综合性改革文件之中,也集中见于系统性的专门政策文本之中。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政策的演进有着清晰的逻辑,认真对其进行梳理、分析,把握政策发展脉络,对高校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阶段(一)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自发探索阶段(1997-2002)创业教育发端于美国,学术界普遍把1947年2月哈佛大学迈尔斯·梅斯在商学院开设的“新创企业管理”课作为创业教育在大学中首次出现的标志。

1997年,清华大学在经济管理学院开设创新与创业方向课程,标志着中国高校创业教育的开始。

由此,复旦大学、华东师大、武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也纷纷进行了自发性的探索。

复旦传授学生创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华东师大开设“创业教育课程”,武汉大学实施“三创”教育(创造、创新、创业教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科技园为平台对学生的创业给予支持等[1]。

【免费下载】国办发〔〕111号

【免费下载】国办发〔〕111号

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调度工作技术研修活动文件汇编2008年11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6)3.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11)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14)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16)第二部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选编6.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120号 (22)7.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8]1987号 (27)8.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3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 (37)10.推进落实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劳社就字[2008]226号 (40)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 (45)1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8]1号 (48)13.湖北省关于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4号 (51)1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 (55)15.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模范社区建设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07]129号 (62)16.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以“创业甘肃”为主题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号 (64)17.关于开展创业促进就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月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9号 (69)18.宁夏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 (71)19.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92号 (77)20.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83)21.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6号 (89)第三部分部分重点城市政策选编22.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 (91)2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53号 (94)24.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通知佳办字[2008]5号 (96)25.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98)26.苏州市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 (103)27.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109)28.安阳市关于将大学生村干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的通知安政[2008]51号 (115)29.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 (117)30.关于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暂行)武劳社[2008]30号 (123)31.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8]40号 (126)32.关于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劳社办[2008]25号 (134)3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意见筑府办发[2008]134号 (138)34.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文件筑小贷监发[2008]1号………………………………………………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就业结构转型优化,保持我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将促进就业创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同步考虑就业政策和就业目标,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将促进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与“十三五”规划相衔接。

培育壮大十二个重点产业,生成以重点产业项目为主体的生产性项目和有持续税源的项目。

高标准建设六类园区,把园区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分配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不断完善以“五网”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财税对促进就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和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扩大就业岗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培养壮大现代服务业,增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壮大文化创意企业主体,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与就业协同发展。

结合我省承接外商投资产业转移的新形势、新特点,出台引进外资政策措施。

高标准完成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力争到2020年,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培育一批本土服务外包骨干企业。

加快建设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流通新渠道。

加快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推动建成面向全省的大型公益性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加快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最新版(2)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最新版(2)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最新版(2)2. 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重庆市出台政策措施保障就业创业

重庆市出台政策措施保障就业创业

重庆市出台政策措施保障就业创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7月30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群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开展。

实施意见提出了24条政策措施,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方面,提出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开展优先目标,大力开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等措施;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提出降低创业门槛、培育创业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加强创业效劳等措施;在推动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方面,提出促进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就业等措施;在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效劳水平方面,提出强化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方法等措施,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实现就业效劳工作全程信息化;在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方面,提出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目标考核、资金保障、舆论引导等措施,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地。

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群开展规划》。

提出到2021年,形成完整的“研发+测试+制造+集成+效劳体系”全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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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

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

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

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

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

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

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

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

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

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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