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损失清单(人伤部分)
责任保险损失清单(人伤部分)
保险单号: 报案编号: 被保险人
伤亡 人员
保险险别
项目
损失金额 剔除 金额 剔除原因
核定 金额 备注 人身伤亡损失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 误工费 交通费、住宿费 小计 医疗损失费用
医疗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康复费 后续治疗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计 其他
诉讼费用
合理、必要费用 小计
合 计
审核情况说明:
经办人: 审核人: 日期:
被保险人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2
H19
2
H20
4
H21
3
H22
2
I01
1
I02
1
I03
1
测量员
工程员
监工
业务员
引导参观工地及工地之服务人员
经理人员(不亲自作业,不在现场)
经理人员(不亲自作业,需偶尔到
工地指导)
领班
模板工
木匠
泥水匠
混凝土混合机操作员
油漆工
水电工 土木工程
钢骨结构人员
鹰架架设人员
焊工
建筑工程车辆驾驶员
建筑工程车辆机械操作员(用机械
F43
3
F44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航运 空运
电工 修炉厂厂长 修炉厂一般内勤人员 修炉厂工程师 修炉厂技工 修路工 铁路维护工 平交道口看守人员 铁路货运领班 铁路货运搬运工人 仓库管理员 火车乘警 客货轮、游览船及小汽艇全体工作 人员 码头工人及领班(陆上作业) 码头工人及领班(上船作业) 吊车操作员 堆高机操作员 仓库管理人 领航员 引水员 关务人员 稽查人员 缉私人员 拖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渡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救难船员 垃圾船工作人员 服务台人员 一般内勤人员 塔台工作人员 关务人员、检查人员、运务人员 缉私人员 站内清洁人员 机场内交通车司机 行李货运托运工人 加添燃料员 飞机洗刷人员 清洁工(登高、高墙及天花板但不 超过 2 层 楼高) 清洁工(高空作业) 跑道维护工
海上作业 所有作业人员(潜水人员拒保)
采砂石业 采石业工人
矿业采石业
采砂业工人
行政人员
工程师
陆上油矿 技术员
开采业 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人员
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
大地财险百万医疗个人版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端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12017082500541】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及其双方父母,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统称“共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分设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第七条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因此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全家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 十 八 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比例×《比例表一》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 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 定的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的亲友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如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亲友在被保险人户籍资料地址所在地的居室内遭受意外,并在两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 (同一次事故以三人为上限),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二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湘03民终17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莉周粤曾波毅【审理法官】任莉周粤曾波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海龙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被告】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周雪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其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参与度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周雪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其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参与度的问题。
周高枫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小区内倒车时,与车后行人周雪梅相撞,造成周雪梅受伤的事故,周雪梅住院13天后。
病情恶化,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出院后第二天周雪梅即死亡。
故周雪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关联性。
因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被退回,一审法院综合周雪梅入、出院记录及病危通知书,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原因外,与其自身年龄大,同时患有脑梗死、脑水肿、肺源性心脏病、脑梗死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等明显加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疾病亦有关联,酌情按交通事故参与度占60%,周雪梅自身患有疾病参与度占40%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条款(网销专用)【注册编号:C0000103261201807170296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七十五(含)周岁之间,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者经保险人同意的在接受血糖疾病控制管理的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等待期后(连续续保的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首次出现症状,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并发症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人给付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并发症种类(共七种)具体包括:(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后遗症;(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四)深度昏迷;(五)双目失明;(六)心力衰竭;(七)足部截肢。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期间;(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7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晓华【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河【代理律所】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晓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大地保险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大地保险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青岛大地保险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载明工作地点为平度或青岛地区,青岛大地保险公司与吴晓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晓华的工作地点为青岛,青岛大地保险公司可以合理调整吴晓华的工作地点。
青岛大地保险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在薪酬不变且提供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的情况下,将吴晓华的工作地点从平度市调整到青岛市区,没有超出合同约定区域,并无不当。
吴晓华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构成旷工。
《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向吴晓华公示,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青岛大地保险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关于旷工的规定并经过工会的同意,解除与吴晓华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中英文)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中英文)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地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 一 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
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与该意外发生 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火
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乘坐的本合同指定类型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靠港),保险期间自动延长 至该航班(车次或者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甲板)时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 满后十二小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行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二) 不服从旅游区或者旅游团管理规定期间;
(三) 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将前往境外从事公务、旅游、探亲访友、学习、培训等各种旅行 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 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解除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 “投保人的故意行 为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
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41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涉及合同总体上的效力、事故原因、保险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因果关系构成等基本问题。
在保险事故系由承保风险和非承保风险共同作用而发生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各项风险(原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进行确定。
正文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5月25日,曲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石岛支公司)就“鲁荣渔1813”“鲁荣渔1814”船订立两份保险合同。
两份合同均约定险别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格式远洋渔船保险条款》综合险,渔船保险价值428.57万元,保险金额300万元。
涉案保险条款第二条(责任范围)载明:该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其中综合险承保以下3项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该3项原因所引起的救助费用等6项责任和费用: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 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涉案保险条款第三条(除外责任)载明:保险人对所列8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其中第1项、第2项分别为:由于被保险渔船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大地保险石岛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曲某某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条款和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
两艘渔船于2011年6月1日后在山东省荣成市烟墩角北港渔码头进行维修保养。
大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大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月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本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留存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份,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若主险合同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并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份)取得部份或全部补偿后,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不孕不育的治疗;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指定医院或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八、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份,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邹永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邹永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1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乌建英王进李霞【审理法官】乌建英王进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邹永虎;尹杰;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邹永虎尹杰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邹永虎尹杰李由【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李斌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孙旭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李斌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孙旭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顺李斌孙旭【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邹永虎;尹杰;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事故是否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二、自费药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事故是否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二、自费药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关于焦点一,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尹杰操作吊车吊起树木时,因树木失衡晃动撞击到站在树上的邹永虎、范仲云,导致二人从树上跌落到地面受伤,尹杰作为吊车驾驶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其对邹永虎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尹杰驾驶的川L×××××号吊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商业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最后,大地保险公司主张根据《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之约定,本次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责任范围,但其并未提交《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王玉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珍杨慧王小巧【审理法官】张玉珍杨慧王小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陈清峰;惠民县享润汽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玉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陈清峰惠民县享润汽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玉坤陈清峰【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惠民县享润汽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卜凡山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卜凡山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卜凡山【代理律所】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陈清峰;惠民县享润汽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免责事由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对于实习期的理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两者规定不一致,应当以行政法规为准。
在“实习期"存在两种解释,且不属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人在对保险条款中“实习期"作出何种解释,应当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投保人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和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方,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六至六十周岁之间(含),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或者在相应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保险人亦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有的伤害;(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七)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八)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条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违法用工,违法施工,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二)工程停工期间,在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在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外期间;(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四)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六)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