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及贪污贿赂罪”等相关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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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ppt课件知识分享
贪污罪
•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 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公务主要 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 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 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 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纪要)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 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 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 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 罪处罚。
• 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的 出纳员。2002年10月,王某受本公司委派, 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 任。200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 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公司负 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该科技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 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篡改订 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 68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帐户转 帐68万元到其私人帐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 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帐户上。事后王某拿出 2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 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为68万元, 交给王某入帐。
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
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数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
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 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 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企业职务犯罪法制讲座ppt课件
• 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6
常见的经济犯罪
A、侵吞行为
•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 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
包括混凝土业务员擅自以个人名义挪用客户货款,收取不归还公
司,据为己有;出纳员收到业务员上交的货款不入账,并侵占(挪用
12
认识误区
经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2012年重庆市荣 昌县人民法院以(2012)荣法刑初字第00469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年。
13
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 (四)挪用资金罪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14
11
认识误区
• 案例1 黄某原为内江市荣昌县一所医院的院长。
2008年,内江市一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杨某在 与该医院联系业务中,为了获得更多销售额 ,提高竞争优势,便向该院院长黄某承诺, 按销售额5%的比例拿“回扣”。
而黄某觉得杨某“耿直”,业务逐步向杨 某倾斜。从 2008 年至 2012 年期间,医院 共与杨某交易了31 万余元的药品 。黄某4年 时间次多量少收受回扣共计1.5万元。
2013年6月13日,已怀孕数月的犯罪嫌疑人苏某主动到朝阳区双井派出所 投案自首,因犯罪嫌疑人怀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苏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19
常见的经济犯罪
B、窃取型非法占有
•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
单位财物的行为。
• 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加强法律意识,提醒员工预防的 方法,增强大家的免疫力与抵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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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经济犯罪
A、侵吞行为
•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 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
包括混凝土业务员擅自以个人名义挪用客户货款,收取不归还公
司,据为己有;出纳员收到业务员上交的货款不入账,并侵占(挪用
12
认识误区
经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2012年重庆市荣 昌县人民法院以(2012)荣法刑初字第00469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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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 (四)挪用资金罪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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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误区
• 案例1 黄某原为内江市荣昌县一所医院的院长。
2008年,内江市一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杨某在 与该医院联系业务中,为了获得更多销售额 ,提高竞争优势,便向该院院长黄某承诺, 按销售额5%的比例拿“回扣”。
而黄某觉得杨某“耿直”,业务逐步向杨 某倾斜。从 2008 年至 2012 年期间,医院 共与杨某交易了31 万余元的药品 。黄某4年 时间次多量少收受回扣共计1.5万元。
2013年6月13日,已怀孕数月的犯罪嫌疑人苏某主动到朝阳区双井派出所 投案自首,因犯罪嫌疑人怀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苏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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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经济犯罪
B、窃取型非法占有
•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
单位财物的行为。
• 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加强法律意识,提醒员工预防的 方法,增强大家的免疫力与抵抗力。
公司、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ppt课件
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人民币2万元,且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 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5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
ppt课件
30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
ppt课件
15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 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包括: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这些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是贪污罪的主体, 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 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 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 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 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 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 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 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 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 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ppt课件
25
案例4
•被告人吴文晃,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的员工,任, 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 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 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 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 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2015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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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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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 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包括: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这些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是贪污罪的主体, 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 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 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 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 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 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 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 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 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 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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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被告人吴文晃,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的员工,任, 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 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 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 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 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贪污贿赂罪新》课件
主要修改点
1
贪污相关规定
新法对不同贪污行为的界定和犯罪程度
贿赂罪责任
2
进行了全面修订。
介绍新法针对贿赂行为的责任划分和犯
罪构成要素的改动。
3
附带责任规定
分析新法对贪污贿赂附带责任的规定和 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金钱贿赂案例
剖析一个实际的金钱贿赂案例, 了解新法在类似情况下的适用和 相应的法律判断。
权力滥用案例
3 引入新法的必要性
探讨为什么需要引入新的《贪污贿赂罪》解释。
新的《贪污贿赂罪》解释
罪责划定范围
明确新的《贪污贿赂罪》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 责任范围。
证据收集和审理程序
分析新法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理程 序的要求。
量刑标准修改
介绍新的法律对贪污贿赂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和 改变。
犯罪形式和手段分析
梳理新法对不同形式和手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进 行的详细解释。
总结
总结本次《贪污贿赂罪新》PPT课件的重要内容,呼吁各界共同努力打击贪污 贿赂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研究一个案例,展示在权力滥用 方面涉及到贪污贿赂罪行的具体 适用和司法解释。
调查过程分析
深入探讨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过 程,并评估新法在此方面的意义 和影响。
新的法贿赂案件证据 的收集、保全和呈现的标准要 求。
刑罚分级
梳理新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刑罚 的分级、量刑标准和刑期的具 体规定。
《贪污贿赂罪新》PPT课 件
欢迎大家来到本次关于《贪污贿赂罪新》的PPT课件。我们将深入了解这个新 法的问题、修改点以及法律适用标准等内容。请跟随我一起探索这个重要话 题。
问题
1 现行法律的不足
探索现有贪污贿赂罪法律的各种问题和不完善之处。
刑法课件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共91页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规定的无期徒刑也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适用 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且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 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权的关联性,即行为人 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与其职 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最后是利用职权范围的特定性,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的 范围,仅仅限于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或者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权力,而非任何职权。
第二,行为人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 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 的数额。对此,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的 原则确定。
这里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适用条件是 情节特别严重且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必 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由于 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严格掌握。
因此,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股份制、中外合资经 营的企业,只要其法人财产中包含公共财产的成分,国家 工作人员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已有,即应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这里规定的无期徒刑也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适用 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且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 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权的关联性,即行为人 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与其职 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最后是利用职权范围的特定性,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的 范围,仅仅限于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或者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权力,而非任何职权。
第二,行为人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 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 的数额。对此,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的 原则确定。
这里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适用条件是 情节特别严重且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必 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由于 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严格掌握。
因此,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股份制、中外合资经 营的企业,只要其法人财产中包含公共财产的成分,国家 工作人员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已有,即应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贪污贿赂犯罪.PPT
14
• (二)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 1。从非法占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10万元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000元—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贪污数 额在5000元—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
1
一、贪污罪
•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
•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和财物的所有权。
• 注意:不限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3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8
• 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 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 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即受贿 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 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 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 响受贿罪的成立。
29
• 问题:这里的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 • 客观说、主观说、承诺说
26
• (2)表现形式: •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 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
• (二)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 1。从非法占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10万元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000元—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贪污数 额在5000元—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
1
一、贪污罪
•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
•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和财物的所有权。
• 注意:不限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3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8
• 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 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 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即受贿 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 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 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 响受贿罪的成立。
29
• 问题:这里的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 • 客观说、主观说、承诺说
26
• (2)表现形式: •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 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件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信力。
贪污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
行贿人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财物价值 较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主体方面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但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相对较轻。
行贿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根据 情节轻重可分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等刑罚。
行政处罚
行贿行为还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附带民事赔偿
行贿罪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的损失,行贿人还可 能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
任。
声誉影响
行贿行为还会对个人和 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影 响,导致社会信誉度降
低。
05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ppt
课件
• 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行贿罪 •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PPT课件
(2)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
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而不能
2021/3/12
定挪用公款罪。
12
挪用公款罪
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归个人使用,包括:第一,将公款 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第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 用,谋取个人利益。
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的情形下,
如果属于主观上不想退还的,则不再以
2021/3/12
挪用公款罪论,而应按贪污罪论处。 14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 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 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 罪的共犯论处。
2021/3/12
15
挪用公款犯罪过程中的罪数
一是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 赂构成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即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 罪并罚。
二是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 法活动,而该非法活动本身构成 犯罪的,如走私、赌博等,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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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处 理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 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 不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4、主观:故意
2021/3/12
2
梅大勇贪污案
被告人梅大勇系国有企业安徽省涡阳县邮 政 局 的 工 作 人 员 。 2001 年 9 月 至 10 月 , 梅大勇在任送汇员期间,乘办理本县临湖、 公吉寺、城东等乡镇的汇款兑付业务之机, 采取在所送的汇款单上收款栏中编造收款 人签名和编造、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等手 段,先后冒签并领取收款人汇款,总计 53张汇款单194920元,并将冒签的汇款 单记入当日的汇款兑付报单中,从中侵吞 汇款194920元。后由邮政局将其所侵吞 的款额补兑付给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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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其中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人可能仅 仅是一般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劳务的人员,他们 取得财产并不是由于利用了他们职务上的便利, 也不是由于其与利用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 相互勾结的结果,他们仅仅是由于那些利用职 务之便的决策者因选择了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集 体私分这种行为方式而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国有 资产。当然,这部分人员也可能由于不是直接 负责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斡旋受贿:又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指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托请人谋取不正 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接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期间为请 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其离职或退休后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一、单位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2、单位犯罪的行为特征 :单位犯罪的行为 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并常常以单位的 名义实施。具体实施人可以是单位的负责人,也 可以是单位的职工,甚至聘请单位以外的其它代 理人来实施。 因此,对单位犯罪,原则上不仅要追究单位 本身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所谓的“双 罚制”。
一、单位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1、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 :单位本身具有合 格性和广泛性。 合格性即指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一个合法、 合格的单位。 广泛性,就是这里所指的单位,不论是不是 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可能成 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刑法规定的犯 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私分国有资产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犯罪 动机往往是为了解决职工工资、福利,提高 待遇等。 主观方面:没有个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 集体私分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 员,即非法获得财产的人员范围具有相当的 广泛性和规模性。
“单位犯罪及贪污贿赂罪”相 关法律知识介绍 2014年6月
公司普法办专项法律知识宣传
根据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克中法建 (2014)1号》。针对公司少数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错误思 想和模糊的法律意识 : “套取国家资产为公司职工谋福利,自己并没有侵 吞,最多只是违纪行为,不是犯罪” “只要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就可以避免个人承 担法律责任” 单位核定成本费用审查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够严格, 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建议公司以案为鉴,切实加强对广大员工,尤其是 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财务管理,树立 正确的法制观念和准确的法律认识,提高自律能力,知 法守法,预防职务犯罪。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主体: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依法履行职责 的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依法履行审判职 责的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 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 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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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客体: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 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和特定情形下的 私有财产。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为公款(公共财物中呈现货币 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和特定款物 (救济、救灾)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 (七)第388条新增设的内容之一》。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 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影响,从事权 钱交易的; 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在职时的影 响力,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 财物的犯罪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是部分查明系违法所得,另一部分无法 查明但又达到“数额巨大”(一般指30万元以上) 的,则可考虑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 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为了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 案(七)》加重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罚: 即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 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如情妇(夫)、同学、老乡、战友等 关系者,再如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等亲 近人员;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 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 员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 巨大,且对该巨大差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立法意图:是对本人不能说明其所拥有的巨额 财产的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该财产 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 罪犯,才认定本罪的。 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 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以贪污、受贿罪论处。
贪污贿赂罪除包含贪污罪、挪用公 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三个重要 罪名之外,还包括行贿罪(行贿罪、单 位行贿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 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 物罪。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 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个人非法占有财 物,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秘密 性和隐蔽性。
一、单位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3、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与单 位的整体利益,即常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 位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的。
4、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单位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性,必须是刑法中明确 规定该行为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5、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单位,其刑事责任 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多数是在双罚制情况下, 即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直接责任者;而少数 情况下是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犯罪单位对单位本身只适用一种刑罚种类, 既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适用相应的刑罚。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 为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索贿:即主动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人利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时候主动要求、索要甚 至勒索贿赂。属于受贿罪的法定从重情节。 收受贿赂:被动受贿,对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 本应拒绝但却予以接受的行为。 商业贿赂: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标准:根据1999年 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二、贪污贿赂罪相关法律知识
6、私分国有财物罪:是指刑法第396条第 1 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第2款的私分罚没财物 罪,这两者都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等国有性质的 单位构成,处罚上既有单罚制又有双罚制; 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 法机关构成,处罚上采取的都是单罚制,即只 处罚这些单位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三、案例剖析
[解析及结论]郑某等14人的截留并私分属于国有资 产的国家煤炭税费的行为是经过了单位领导集体 决策并经职工大会通过的,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并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其私分的范围并不限于个 别人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 罪的特征。 经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郑某等人构成私分国 有资产罪,判处郑某、江某、陈某等人不同的刑 罚,主要责任人郑某并处了罚金,同时对某公司 煤炭税费申报站的责任及追缴私分的国有资产另 案进行了处理。
三、案例剖析
[案例] A市某公司煤炭税费申报站,由站长郑某、副站长沈某、 财物负责人江某、经营科长陈某等14人构成。 某天,由站长郑某、财物负责人江某和经营科长陈某商 议,为了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对收取的煤炭资源税费部分不 开票、不入帐、不上缴,作为奖金和提成的方式,奖励职工。 并召开职工会议告知了此事项,同时通知要采取全员激励机 制进行考核的决定。不久,外出的副站长沈某归站后知道此 事,没有表示反对。 这样,该站郑某等人利用职务,不执行A市矿产资源办 关于对过往运煤车辆征收煤炭资源税的规定,采取少收税费、 不给票据、不登帐、不上缴等手段截留国家税款,然后按照 一定的比例提成分给站领导,余下的钱由当班班长考核分给 其它人员。半年之内,郑某等人共截留并侵吞税费4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