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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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

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是检察机关受理或发现的,为破案提供脉络和途径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它是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一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及时发现、获取、评价、利用反映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事实的案件线索,将直接决定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能否被及时揭露与证实,侦查活动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导反贪侦查工作稳步推进的一大“瓶颈”,严重影响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现结合白河检察院的实际将贪污贿赂案件案件线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对策建议做如下探讨。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案件线索匮乏,形式单一,群众举报逐年减少。结合白河近几年来的自侦案件线索情况来看,每年接到的线索总共十来件,都是反映村委会班子成员涉嫌有经济问题的,仅仅涉及的是退耕还林这一领域,且线索量逐年减少。

2、是群众所举报的线索可信度低,大部分是捕风捉影,成案率低。通过我们手中掌握的线索和进行的摸查情况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举报人的个人利益受创,伺机报复,还有就是“眼红”。同时所举报的线索都是道途听说,主观猜想,没有真凭实据,或者断章取意的嫁接国家政策。比如在之前我们办理白河县宋家镇某村村干部涉嫌在退耕还林方面有问题的案件的时候,刚接到线索时,审查认为这个线索

有价值,反映的问题很具体,涉案数额也很大,结果历时六个多月的摸查是“食之无肉,弃之可惜”,难堪之极,直接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了年度反贪考核的目标任务。

3、自身发现和挖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主要表现是:一是对一些部门的政策规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不了解、不熟悉,无法有效地掌握这些部门容易出现和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二是在排摸线索时,只是凭借私人关系了解情况,获取的线索具有相当多的偶然性;三是收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还习惯于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只是泛泛地到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和座谈,缺乏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不能真正掌握一些行业和部门的“潜规则”。我们工作思路上还没有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侦查视野不够开阔、发现案件线索领域不够广泛。

4、犯罪越来越隐蔽,发现十分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犯罪现已智力化、科学化,犯罪手段非常隐蔽,一般人根本无从知晓,不能发现。

。二、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对策建议

1、强化办案,通过办案扩大影响,促进案件线索的不断发现。办案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存在的基础和理由,有为才有威。只有通过办案,不断地打出自己的声威,尤其是通过查办一些大案、要案,努力扩大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影响,增强人民对反腐败的决心,营造反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群众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形成举报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大环境,促进获取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良性循环。比如我们查办的白河县卡子镇某村村干部涉嫌贪污一案,处理了村委会班子三个人,之后村民反响很大,积极性明显提高,经常有村民到院里来反映问题,提供了不少线索。

2、主动加强同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加快实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与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随时掌握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真正实现各部门间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共同促进,同时注意搞好协作关系,建立起长期的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就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审计情况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从中发现和获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

3、掌握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依法主动出击,排摸线索,案件线索的获取需要我们反贪污贿赂工作部门主动积极地去开辟和挖掘。我们院对此深有感触,2009年我院在办理某挪用公款案件中发现有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的问题,之后我们调取全县的社会抚养费缴销存根后,对全乡所收取得社会抚养费上账情况进行摸查,结果查出了几个干部贪污的事实。今年来,我们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具体确定重点系统和重点单位,深入进行排摸线索和查案工作,如在土地征用、教育、医疗卫生、拆迁改造方面,已经从中发现和挖出了案件线索且小有收获。

4、加强上下级院及兄弟县院的联系与交流,及时了解发现案源的途径及好的经验做法。

5、建立案件线索提供和管理上的考核奖励机制。一方面建立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凡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另一方面要建立案件线索管理上的奖惩制度,认真加强对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按规定报送线索备案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应报备案而不报和不及时报备的,有线索不查或压案不查,对上级院和人大交办的

案件线索长期拖延,久查不决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逐步完善,使这项制度经常化、规范化。

6、加强宣传力度,努力拓宽案源渠道。线索是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源头。“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才有了查办案件的基础,所以,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走上街头、深入农村,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必要时可借助新闻媒体来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同时反贪干警要以高度的责任心,随时随地经常关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曝光的重大事件,以及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经常议论、反映的焦点问题,从中捕获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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