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
禁止使用甲醛、苯、氨、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标的装饰材料。
确保使用的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时,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油漆、胶水等材料。
同时,要求施工过程中进行严密封闭,不允许甲醛等有害物质向室内释放。
施工完工后,要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室内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
3.空气净化设备室内空气净化设备的选择及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要求安装足够数量的空气净化设备,使室内空气质量始终保持在良好水平,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及清洗,保证其正常运行。
4.室内通风系统室内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安装有效的过滤装置,能够过滤掉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细菌等有害物质。
通风系统的管道应进行密封,避免空气污染物通过管道进入室内。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5.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应选取代表性的空气样本进行检测分析,主要包括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的浓度。
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良好水平。
6.室内照明室内照明应选择无频闪、无紫外线辐射的灯具,以减少对人眼的刺激。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亮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室内光照充足、均匀,为人们提供舒适的视觉环境。
7.室内噪音控制室内噪音控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对噪音源进行有效隔离,减少噪音传播到室内空间中。
对噪音敏感区域,如卧室、教室等场所,要进行噪音控制,保证安静的环境。
8.室内绿化进行室内绿化时,要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具有良好的空气净化和调湿能力。
植物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使室内环境更加舒适和健康。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验收细则)主要涵盖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工程、空气净化设备、通风系统、空气质量检测、照明、噪音控制和室内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1.总则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2、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0.2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3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4室内空气环境指标 standard for indoor air environmental室内空气中有害污染物含量的限值。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前言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及仓储性建筑工程。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业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
本规范由国家建设部提出。
本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本规范编制管理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本规范编制主要起草人员名单: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熊伟、韩华峰、申建宇、朱军、巴松涛、马良才、朱强华、丁建森、丁建、裴玉仁、戴树桂、周中平一、总则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2、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二、术语2.0. 10人造木板(wood-based panels):以木质及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胶合板、纤维板或刨花板等板材。
2.0. 11饰面人造木板(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的板材。
6.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讲解
3.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
(1) 影响范围广
(2) 接触时间长
(3) 污染物浓度高
(4) 污染物种类多
(5) 污染物排放周期长
(6) 危害表现时间不一
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 (3) 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0~18588、GB 6566—2001) (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5)《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 (QB/T 2761—2006)
(2)苯的危害
苯能引起麻醉和刺激呼吸道,并能在体内神经组织 及骨髓中蓄积,破坏造血功能(红、白血球的破坏使血小 板减少)长期接触会造成严重后果,苯已经被世界卫生组 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
OC的来源及危害
(1)TVOC的来源
建筑材料(防水层),室内装饰材料和家用化学 品。
家用燃料和烟草的不完全燃烧、人体的排泄物。
1.5m3空气试验舱、气泡吸收管、空气采样器、具塞 比色管、活性炭采样管、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
2.室内空气净化器
静电式
除尘式 过滤式
物理式
室内空气 净化器 除有害气体式 装有送风机 不装送风机 化学式 离子化式
空气净化器性能的测定(GB/T 18801—2002)
3.利用植物净化室内空气
(1)植物具有能够吸附空气污染物的功能 (2)具有净化空气污染功能的植物
3.氨的来源及危害
(1)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来源
冬季建筑施工中用到含氨的混凝土外加剂(防冻剂) 人体及动物的分泌物 室内装饰材料及生活用品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旨在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场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1.3 本规范即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所要求的,对环境保护和居民健康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基本管理要求。
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原则2.1 室内环境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无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2 对于易产生室内环境污染的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建设和施工,确保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2.3 室内装修、施工过程应控制粉尘、噪声等污染源的产生和传播,保障建筑内部环境的清洁和安静。
2.4 人为行为引起的污染问题应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减少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措施3.1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3.1.1 室内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空气流通和质量达标。
3.1.2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配备齐全,能及时监测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2 有害物质控制3.2.1 室内装饰材料、家具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产品,减少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3.2.2 地下室、车库等封闭空间应进行适当通风和排气,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3.3 噪声控制3.3.1 室内隔音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内部噪声在可接受范围内。
3.3.2 高噪声区域应采取隔音材料和隔音设计,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影响。
3.4 其他污染控制3.4.1 室内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行,防止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物的产生。
3.4.2 室内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监督检测与责任追究4.1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确保室内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建筑施工、装修单位和业主应配合对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配合改进不达标的情况。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它主要侧重于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室内空气质量、噪声控制、照明照度等方面。
以下是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内容的详细解读。
首先,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标准强调材料的环保性能,要求建筑材料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并且材料的挥发性有限。
建筑材料都必须经过检测并获得相应的环保认证,以确保室内环境无毒无害。
其次,装修装饰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也会对室内环境产生影响。
标准要求装修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各种装修材料的限制含量进行了规定,以减少有害物质的释放和污染。
同时,还要求装修材料的工艺要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室内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室内空气质量也是标准关注的重点之一、标准明确要求室内空气的污染物浓度要低于相应的限制值,例如CO2浓度应低于1000ppm,甲醛浓度应低于0.08mg/m3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空气流通率、换气次数和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指标等内容,以确保室内空气新鲜、清洁。
此外,标准还对建筑噪声控制提出了要求。
它规定了室内建筑的隔声性能和传声性能的要求,以确保室内噪声水平不会超过可接受的标准,保证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另外,标准还就照明照度提出了要求。
它规定了不同功能区域的照明要求,例如办公区域的照度应不低于500lx,会议室应不低于300lx,餐厅应不低于200lx等。
这有助于提供舒适的室内照明环境,保护居住者的视觉健康。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全面地规定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通过合理选择和使用建筑材料,控制装修装饰物料的含量,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噪声控制和照明照度的合理水平,可以提供一个舒适、安全和健康的居住环境。
这对于人们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 B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或外照指数大于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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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四人,所有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布设监测点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如提供施工图纸,装修工作结束退场后现场的清理等。
2、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氨和TVOC)检测报告;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检报告;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3、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
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 ≤400甲醛(mg/m3)≤0.08 ≤0.1苯(mg/m3)≤0.09 ≤0.09氨(mg/m3)≤0.2 ≤0.2TVOC(mg/m3)≤0.5 ≤0.6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条文(五篇材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条文(五篇材料)第一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强制性条文(GB50325-2001)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 类、B类)。
3.2.1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2、 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四月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263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01,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 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 6.0.18、6.0.20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材料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3.3涂料3.4胶粘剂3.5水性处理剂4 工程勘察设计4.1一般规定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4.3材料选择5 工程施工5.1一般规定5.2材料进场检验5.3施工要求6 验收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附录B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测定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D.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四月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263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01,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8、6.0.20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材料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3.3涂料3.4胶粘剂3.5水性处理剂4 工程勘察设计4.1一般规定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4.3材料选择5 工程施工5.1一般规定5.2材料进场检验5.3施工要求6 验收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附录B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测定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D.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2、 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四月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263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01,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 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 6.0.18、6.0.20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材料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3.3涂料3.4胶粘剂3.5水性处理剂4 工程勘察设计4.1一般规定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4.3材料选择5 工程施工5.1一般规定5.2材料进场检验5.3施工要求6 验收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附录B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测定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D.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各类限量
≤0.08
氡(mg/m3)
≤0.15
≤0.20
苯(mg/m3)
≤0.06
≤0.09
甲苯(mg/m3)
≤0.15
≤0.20
二甲苯(mg/m3)
≤0.20
≤0.20
TVOC(mg/m3)
≤0.45
≤0.50
注:1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35
玻璃纤维基材
≤40
其他基材
≤10
木塑制品地板(基材发泡)
≤75
木塑制品地板(基材不发泡)
≤40
橡塑类铺地材料
≤50
地毯、地毯衬垫中VOC和游离甲醛释放限量
名 称
测定项目
限量[mg/(m2·h)]
地毯
VOC
≤0.500
游离甲醛
≤0.050
地毯衬垫
V0
室内用墙纸(布)胶粘剂中游离甲醛、
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文中各类限量
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 定 项 目
限 量
表面氡析出率[Bq/(m2·s)]
≤0.015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γ)
≤1.3
室内用其他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10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0.3
≤30
室内用墙纸(布)中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无纺墙纸
纺织面墙纸(布)
其他墙纸(布)
游离甲醛(mg/kg)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验收细则)
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15.1 强制性条文1 第1.0.5条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第3.1.1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 第3.1.2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放量。
5 第4.1.1条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6 第4.1.2条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7 第4.2.4条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8 第4.2.5条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9 第4.2.6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射参数(I Ra)大于1.0或外照射参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10 第4.3.1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1 第4.3.3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1.1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第4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
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25-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2、3.6.1、
4.1.1、4.2.4、4.2.5、4.2.6、4.3.1、4.3.6、
5.2.1、5.2.3、5.2.5、5.2.6、
5.3.3、5.3.6、
6.0.4、6.0.14、6.0.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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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5.2.5 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5.2.6 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6.0.4 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表:
一类建筑: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二类建筑: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