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吴修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法的构成要件之一,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起步较晚且受前苏联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发展缓慢。
近些年来,学界开始摒弃固有因果关系理论的束缚,吸收借鉴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法规目的说以及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可预见性理论等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结合中国法制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使得中国的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因果关系并非一个简单的抽象的的理论问题,我们不能一味热衷于探索因果关系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公式或者标注,必须从侵权行为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既要从理论上实现因果关系概念界定的合理,又要使因果关系与个别案件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两分法;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政策;可预见性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原因和结果的相对性,即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和结果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即两者均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等复杂现象。
二者的差异性体现在:1.哲学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现象把握因果关系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法律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解决责任上的承担问题(解释性探查和规则性探查);2.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还原客观真实,而在于实现法律真实。
诉讼中无论损害的真实原因能否被发现,都必须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认定。
而哲学上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却是发现绝对真理,而且过程永无止境。
(二)侵权法上的原因与结果理论界在研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似乎对结果的概念界定并无太大争议:结果即是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益。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本文将围绕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认定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具体来说,侵权因果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1. 必然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而非偶然联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2. 直接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性。
3. 必要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即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4. 限制性:侵权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并不影响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判断侵权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2. 原因的必要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3. 原因的充分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则可以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_OK
四、外在事件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第九章 因果关系
2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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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意 义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 区分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仍然是必要的,即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控制的 物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或者过 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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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合的因果关系
• 聚合的因果关系也称“累积的因果关系”,是指同时发生 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 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 1.并存的积极原因 • 2.并存的消极原因
三、共同的因果关系
• 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行为相互结合, 作为共同原因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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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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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 “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只有那些在 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 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 于结果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 损害的事实原因。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各国民法都对其认定提出许多学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的类型不断变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渐渐显露出来。
我国在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存在不少误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影响甚深,另一方面,一直注重事实因果关系,忽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评价了多种因果关系说,同时期望我国能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两步走。
Abstract:The causality in the tort law has been an unresloved problem all the time , every civil law in the world asserts to it that proposes a lot of theor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fringe the type of the case is changing constantly, and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rel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come to light gradually. Many mistaken ideas exist in research of causa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nfluence of saying in 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very deep, on the other hand , we have been paying attention to causality in fact all the time , have ignored the causality in law. This article appraises many kinds of causality theories , expect our country can learn lesson from Britain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that take two steps in the asserting of causality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都是一个颇具挑战的领域,其中,因果关系更是一个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话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
05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司法 实践中的挑战与发展
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判定挑战
01
02
03
判定复杂性
在多因一果情况下,侵权 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 关系判定更加复杂,需综 合考虑多个因素。
责任划分难度
多个原因可能导致损害结 果,如何合理划分各原因 的责任比例是一大挑战。
事实认定困难
多因一果情况下,事实认 定更加困难,需要充分调 查和取证,确保准确判断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一种客观的、
通常会引起种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02 03
适用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并不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而是多个原 因中的一个,这时候就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 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优势
相当因果关系原则相对于直接原因原则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 多变的实际情况。
相当因果关系说以“通常情形”作为 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较为 客观公正。同时,其考虑了多种因素 的综合作用,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因果 关系。
缺点
在判断“通常情形”时,可能会受到 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复杂的案 件,相当因果关系判定法可能难以适 用。
04
典型案例分析
因果关系判定与法律责任界定
直接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 果,法律责任较易界定。
间接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结 果,需判断其他因素是否 中断因果关系,法律责任 界定较复杂。
法律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的判定结果直接 影响法律责任的大小,因 果关系越紧密,法律责任 越大。
当前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趋势与发展
03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如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等,这些缺陷是导致损害的原因 之一。
警示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如果产品存在警示缺陷,如未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或警示标识等,那么警示缺陷与损害之间也可能存 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03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实践 中的应用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直接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导致受害人伤害的车辆、路况等因素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 在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虽然某一车辆或路况等因素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伤害,但它们对 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此时这些因素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 系。
01 02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侵权案件中,确定哪些事实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是至关重要的。然而 ,由于事件链的复杂性,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 原因可能非常困难。
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
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对损害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的判断,这是一个 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过程。
03
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侵权案件中,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例如,在产品
责任案件中,原告可能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
无过错。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建议
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可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从而降低其诉讼门槛。
建立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经验法则和盖然性优势,可以推定因果关系 的存在。
明确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明确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以减少认定中 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现实承担侵权责任,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笔者从实务操作出发,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现在的侵权法中一般都为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及公平原则为补充,在结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从而组成了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是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也无论是现今流行的几要件说,其实都是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因果关系非常难以推断,不管是认为简单的还是认为复杂,只要我们深入研究,就会存在各种可能性。
好在在民事审判中,只以证据三性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审判依据,而非排除一切可能为审判依据。
现实中有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张三下午五点下班,被李四的车碰撞,当时双方即“私了”,李四赔偿张三800元。
第二天9点,张三前往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认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鉴定书内只写着存在因果关系,并无阐明原因。
笔者虽然代理着原告,但也着实为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担忧。
果不其然,庭审时被告律师以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最后法官讯问司法鉴定人员后,司法人员认为其只进行一般审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法院认定,虽然最后,法院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进行了调解,并调解结案。
此案让笔者深刻的认识到在实践审判中审判人员一般都会以保护受害者为出发点。
故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倾向于:“推定因果关系说”。
在理论中推定因果关系说的运用一般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之情况下,在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合理的情形下。
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都实施了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而无法确定谁是真正加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同一方向开枪,致使丙中一弹死亡。
但子弹无法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
如果依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证明甲或乙开枪是丙死亡的条件,那么,甲与乙均不用对丙的死亡负责。
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探析
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探析「摘要」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法的核心所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此争论不休。
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中何为原因一问题,指出原因一定是客观行为,并应该结合某一具体国家的诉讼模式来认识是什么行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笔者认为是个说不清楚的东西,实践中主观性极强,应建立案例库以解决法院判决对此问题的沉默。
「关键词」因果关系,行为,原因,相当程度的联系当某一民事主体因被侵权受有损害时,若要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通常是他会根据损害结果,寻找与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相关联一些因素,依这些相关联因素所能涉及的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法官会依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是否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依确定被告是否需要负侵权责任。
判断某一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此行为所涉及侵权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对于构成要件中的过错、损害和违法行为的认定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主要依赖当事人所能列举的证据,只有因果关系此一要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仍难以认定,法院判决往往对其是含糊其辞,而因果关系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系属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法的核心所在,且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要远远落后于对其他问题的研究,因此颇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一、何为原因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中,究竟何为原因,有不同的学说,如行为、过错、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被控行为、加害行为等。
各种学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原因为客观行为,一类为原因为主观过错。
对于过错,尽管有主观说、客观说、综合说之争,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主观的,过错究是人们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不能导致过错的本质属性发生指的改变而使过错本身客观化”、“过错永远不能离开行为人的主观世界,而成为客观的实在形态”(出处一)。
过错所能导致的只能是人的行为,如果只有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没转化为行为,则根本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是某种行为。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
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
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
导言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复杂和艰巨。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1]如今,在Prosser发出这番感慨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喧嚣纷杂中又度过了五十年。
然而,因果关系这个侵权法上的幽灵依旧在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和学者。
在我国民法研究的起步较晚,而有关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与民法的其它领域相比更形滞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些问题仅仅被置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下进行粗略的研究。
[2]90年代以后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总体而言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仍然局限于对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发展走向、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及各类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制制度的纲要性探讨,而对于各具体制度及学说理论的精微剖析在近一些年才刚刚开始。
[3]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也是如此,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间里,鲜有学者问津,虽有涉猎,基本上也限于一些粗浅的介绍。
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学者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相应的引入了一些新的学说,中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也由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仍显落后,不仅与国外因果关系之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不可同日而语;即使与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面前,只有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才能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正确理解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对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各种案例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以下给出三个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因果关系的概念。
第一,胡某开车逆向行驶,导致刘某的车辆与其发生碰擦。
胡某出事故后逃逸,使得刘某无法追究责任。
刘某在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但是胡某辩称,是刘某主动逼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胡某逃逸而造成的后果,依照侵权责任的原则,也应由其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张某的小孩在其他人的车库里找到了一个汽油罐,张某并未对其孩子加以防范和教育,导致孩子听从好友建议,将汽油倒入下水道,引起了燃气爆炸事故。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履行父母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尽管与这起事故直接相关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李某在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时,与其他一辆汽车发生碰撞。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李某在开车时违规行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与他的违规行为有关,应承担事故中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只有当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有直接联系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也需要被告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实践中,开车逆向行驶、未履行父母监护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因果关系问题,要在法律实践中明确原因和责任的界限,需要对事故背景、过程和结果分析,以便能够准确判断并认定侵权责任。
在这里,也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从而确立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摘要]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根据英美侵权行为理论,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第一层次上判断客观上的因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进一步认定其是否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用的两种主要理论是必要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另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还有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会发生损害,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直接结果说(认为被告应对其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时间引起的一切直接后果负责),盖然性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法院即判定有因果关系)等。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因侵害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护理费用、医 疗费用等间接损失。
赔偿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即侵害人 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道路上放置了 障碍物导致车辆受损,但该障碍 物是由其他人的错误放置的,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第 三人存在过错。
不可抗力抗辩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无法 克服的外部事件或自然灾害。
抗辩理由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 致的,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被 免除或减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提供服务时发生 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服务中断,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自己 没有过错。
被告承担反证责任
被告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证明方法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 等。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但可以提供线索或推断,如专业鉴定意见、专 家意见等。
证明过程
收集证据
原告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其主 张,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
意外事件抗辩
意外事件
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没有预见到或者违反了合理的注意 义务的突发事件。
抗辩理由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被 免除或减轻。
例子
如果一个侵权人在提供商品时发生了意外事件导致商品损坏,那 么侵权人可以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涂斌华)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涂斌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涂斌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上)上传时间:2003-12-26论文摘要:因果关系问题给两大法系法官和学者们带来的思维痛苦已逾百年。
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理论和学说,但是,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基本上限于一些对国外理论的粗浅介绍,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和发展,更远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因此,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有效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31000字,文章结构如下:导言部分对于当前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困境作了一个基本描绘,引出论题及论题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为因果关系辨义。
在本章中,作者分别对哲学上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含义进行确定并加以比较,在总结二者区别后,指出我们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定不能完全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判定方法。
第二章为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结构进行了剖析,对责任构成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分别作了论述。
第二节对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学说包括“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一一作了介绍并加以检讨。
第三章为英美法系因果关学说之检讨。
本章亦分为两节,第一节对英美法系判定因果关系的两分法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剖析,对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分别作了论述。
第二节对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学说包括“必要条件说”、“实质要素说”、“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性理论”以及“风险理论”等一一作了介绍并加以检讨评析。
第四章为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
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在对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二者存在的差异。
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
在侵权法中,假设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认为某一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而法庭则需要证明这种行为确实是导致损失的原因。
这种关系在侵权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假设的因果关系,则无法获得赔偿。
在财产侵权中,原告通常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其财产的损失。
在人身侵权中,原告通常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导致其受到伤害的原因。
在侵权诉讼中,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因果关系可能是明显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要进行复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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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上)导言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复杂和艰巨。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如今,在Prosser发出这番感慨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喧嚣纷杂中又度过了五十年。
然而,因果关系这个侵权法上的幽灵依旧在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院和学者。
在我国民法研究的起步较晚,而有关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与民法的其它领域相比更形滞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些问题仅仅被置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下进行粗略的研究。
90年代以后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总体而言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仍然局限于对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发展走向、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及各类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制制度的纲要性探讨,而对于各具体制度及学说理论的精微剖析在近一些年才刚刚开始。
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也是如此,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间里,鲜有学者问津,虽有涉猎,基本上也限于一些粗浅的介绍。
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学者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相应的引入了一些新的学说,中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也由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仍显落后,不仅与国外因果关系之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不可同日而语;即使与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本文拟以此为题,从对各国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入手,对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领域一些基本问题作一简要之剖析,以就教于各位老师和同学。
第一章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之结构分析将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进行结构分析,可将之区分为属于责任成立构成要件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系德国法上之通说。
对此一传统之观点,学者之间恒有不同之见解。
下文参照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部分民法学者的观点对此一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双重功能现代侵权法依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于最典型的侵权行为,即权利侵害性侵权行为而言,各国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大体相似: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不法、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故意或过失。
依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等要件在体系结构上可归纳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故意或过失,是为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
此一理论系源自刑法,近来招致民法学界之诸多非议,但就一般而言,仍不失为认识侵权行为责任各构成要件之关系的一个较为科学的分析框架。
在上述的三层结构中,所谓构成要件系自事实层面加以观察,而违法性与故意和过失则是从法律层面加以观察,因此可以说,侵权责任的成立,在事实层面要有加害行为、损害的存在,并且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而在法律层面则要有相应的归责事由存在。
具体而言,在民法上,法律要某一加害人对某一损害负责的前提,首先必须是该加害人对该损害基于事实层面的观察具有因果的牵连,若该加害人与损害之间毫无因果牵连之存在,则该加害人对该损害在民法上根本没有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所以侵权责任的成立首先必须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除了事实面的因果关系之外,必须要有一定的归责事由,才能合法而正当的将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转由加害人负责。
这些归责事由的成立,系法律基于社会、经济以及法规本身的考量所作的判断。
在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上架构起归责事由,从而导致侵权责任的成立,但是加害人责任的范围也只限于与其加害行为有因果牵连之结果。
也就是说,即使侵权责任成立,加害人对任何与其加害行为毫无因果牵连的损害结果也都不用承担责任。
因此,因果关系也决定着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可见,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上同时扮演着两个不同的角色:在积极面上,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和出发点;在消极面上,它又是法律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制,以寻求个人活动自由与对他人权利加以保护之间的平衡的工具。
(一)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之结构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出发来分析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之结构。
就一个完全法条而言,应该兼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部分,并将该法律效果系于该构成要件。
因此在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实际上是一个逻辑上三段论的应用,亦即法条之规定为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法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
应该注意的是,法律事实涵摄于构成要件的功能,在于抽象化系争法律事实,以便使法律事实的特征能与构成要件的特征互相比较,然后确定是否能将系争法律事实涵摄于该构成要件,但是,当法律效果通过法律适用的三段论被推导出来的时候,该法律效果于具体个案仍然可能过于抽象,尚不足以详细并具体的描述该个案所引起之具体的法律效果。
盖在法律适用的三段论中,其大前提所指称的法律效果,系以一般的方式所描写的抽象的法律效果,因此它非经具体化不能适应具体的法律事实之要求。
是故,由三段论法所获得的结论中关于法律效果的部分,必须作进一步的具体化。
根据上述观点,我们试分析一下《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之规定。
该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设甲因过失驾车撞伤乙,致乙支出医药费500元,误工三天损失工资300元。
运用法律三段论法加以分析,首先是寻找大前提,可以发现有该款之适用。
就该款再加以分析,其中,“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当属构成要件,而“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则是法律效果。
该构成要件可细分为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之因果关系、违法性、故意或过失。
比较系争法律事实与构成要件之特征,发现可以将该系争法律事实可以涵摄于该构成要件,因此就甲撞伤乙这一事实而言,其法律效果是“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但这一法律效果仍未明确回答对该案件具体应作如何之处理,故有必要对这里的法律效果加以进一步的具体化,即有必要明确加害人甲需要对乙所遭受的哪些损失负赔偿之责任。
这一过程,法律通常委之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即由因果关系决定侵权责任的范围。
可见,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所具有的双重功能相适应,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体现了两个“因果关系的运作过程”,从而原本绵延不断的因果关系便被分为属于责任构成要件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作这种区分的原因在于传统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设计使得侵权责任的认定被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并赋予了因果关系以双重的功能,要求因果关系在这两个阶段分别地进行运作。
明确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进一步的意义在于,在该两个因果关系领域需要讨论的事项是不一样的。
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有关有责性(故意、过失)以及违法性的判断只须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领域内加以讨论;在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领域,重点是落在因果关系的讨论上,按照通说,即先以必要条件理论或重要因素理论来判断因果关系,然后再以在因果关系上所架构的客观归责事由-相当性理论或目的性理论作为责任范围限制的工具。
有疑问的是,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领域内,除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等归责事由之外,相当因果理论和目的论理论等是否也有讨论之必要。
我国台湾学者以需要讨论为通说,亦即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均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标准。
虽日本学者之通说对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也使用相当因果关系一词。
但是,有学者认为,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只要因加害行为产生某种特别的损害为充足,所以,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没有必须特别地以“相当因果关系”为问题之必要。
(二)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之分界点由于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归责事由在运作,尤其是违法性以及有责性问题按照通说只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范围内被讨论,所以有必要对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这也就是这里讨论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分界点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对于这些争议,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了解:1、部分学者认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至加害人之行为对于被害法益造成直接的危险状态为止,至于这种直接的危险状态所导致的现实的损害结果则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范畴。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以有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所以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应该超越直接的危险状态,至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第一次现实损害结果为止。
2、也有学者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分为两大类而定出不同的分界点:一是侵害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构成要件中,责任成立的原因以有侵害他人权利之现实结果或有侵害他人权利之直接危险状态为必要,因此关于责任的成立,须存在着侵害行为与现实的损害结果或所导致的对被害法益直接的危险状态之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另一类是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在纯粹的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中责任的成立系于行为义务的违反,因此单纯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便构成责任成立的原因,责任成立并不以有一定的损害结果或对被害法益直接的危险状态为必要。
所以在这种学说下,对于纯粹的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而言,并不存在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只有“责任成立原因”的问题。
针对上述学者之间的分歧,我们可以作一点简要的分析:首先,关于侵害的构成要件和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之区分。
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确实有不同的方法,可以承认至少从表面上看,有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实可以区分为侵害(权利或法益)的构成要件和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其最典型的例证当属《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
[11]此条第一款就规定了一个侵害的构成要件,而第二款则规定了一个违反行为规范的构成要件。
但是,应该看到,这种不同只是表面上的。
就民法规范而言,它通常首先是裁判规范,其次才是行为规范;它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权利(或法益)不受他人的侵犯,而主要不在于对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人加以制裁。
从这一点上看,《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第二两款的规定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从法技术的角度出发使用了不同的规定方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