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
一、概述
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
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条件说”实际上是一种关于客观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学说,其认为导致损害的各条件均是平等的,而如果均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并使行为人负责,则显然失之漫无边际,也有违公平原则。”原因说”虽然对条件说进行了限定,但以何种标准来区分”原因”和”条件”尚存有很大的争议,也是一个难题。”义务射程说”将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决定完全倚赖于政策性价值判断,对于何谓”利益的重大性”,何谓”行为的危险性与社会的有用性”,各自的标准并未加以明确,这只是对本已模糊概念的再度模糊而已。”法规目的说”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法规目的,由于在确定法规目的时,经常欠缺明确标准,因而实际上,法规目的之确定经常是法官自行判断之结果,法官无形中扮演着立法者的角色。
因此,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选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造使其更加完善。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比较完善,也被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一些缺陷: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说乃是依一般观念判定因果关系,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主要是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善良风俗和人之常情,因此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样或类似案件运用相当因果说作出相反的判决也屡有出现。
另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科学上的可能性的概念为基础而推论因果关系的有无,其赖以推理的依据即可能性的判断是存在疑问的,到底超过多大才算是可能发生,而这个标准又如何加以界定。
还有,相当因果关系在适用上存在模糊性,存有一些适用上的技术难题。
为了更好地限制法官在认定因果关系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更好地界定可能性,有必要对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改造。在此,本人认为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可以结合英美法系中的”近因原则”来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即考虑某一行为是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直接的因素,如果是,则存在因果关系;而当某一行为是”远因”,即间接原因时,在利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再考虑公平正义观念和进行政策分析,这一因素应当招致侵权责任,否则,有违公平正义。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然而对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判定并未加以明确,但根据法律实践和我国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更多地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只有当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行为与结果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能认定二者有因果关系。然而强调必然因果关系说将会导致以下弊端:1.必然因果关系说将会缩小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例如,在旅客于连环车祸中跳落桥下伤亡案件中,加害人驾车追撞前行车辆,造成连环车祸,并起火燃烧,被害人下车后,又见火势猛烈,惟恐车身爆炸,遂将桥缝误为安全岛纷纷跳下而造成伤亡。④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加害人对于旅客的死亡将不负侵权责任,而事实上,加害人的追撞与被害人的死亡已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必然性是事物之间的确定性的联系,必然性考虑更多的是客
观上的联系,其缺乏主观上的权衡与考量,难以对因果关系加入公平正义和政策分析。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将必然因果关系贯彻到底,不仅难以解释许多法律现象,亦会使许多无辜者得不到保护。
因此,我国对《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不宜采纳必然因果关系说。近年来主张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应采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学者越
来越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司法裁判在我国已有先例:因被告全权代理人在施工指挥中违章操作致原告之子受伤,后因伤势恶化引起败血症死亡。⑤被告行为对于原告之子的受伤毫无疑问具备必然因果关系,而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审理法院塘沽市人民法院仍然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从判决结果看,其显然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反映了我国在因果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已经打破了方法论上的禁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所以如果采用改造后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来判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将会更加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①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6.
②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2,689.
③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 .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2006,175.
④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载1987年度台上字第158号判决
⑤张连起、张过莉诉张学珍案[n]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