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德国法和美国法上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世界各国理论和学说各异。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主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
在德国,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更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甚至是确定侵权责任唯一的条件。
在台湾,胡长清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类共七个要件。
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区分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仍然是必要的,即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控制的 物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或者过 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
1.自己责任原则的需要 2.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
三、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
第三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 “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只有那些在 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 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 于结果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 损害的事实原因。
二、我国法上因果关系推定的类型
1.共同危险行为 2.医疗侵权责任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
二、第三人的行为
(一)第三人的合法行为 (二)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1.第三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2.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能够为被告所合理预见,或者是 否属于被告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状态的正常结果 3.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否改变了被告加害行为可能给原告 造成的损害类型
三、受害人的行为
当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与被告的不当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 的发生,或者在损害发生之后促使了损害结果的扩大,那 么这种受害人的自主选择的行为将全部或部分中断被告的 初始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所以被告的赔偿责 任可以得到减轻甚至免除。这就是所谓的过失相抵。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赵志强秦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
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
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
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导语: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被法律认定和赔偿的大小。
因此,深入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及其研究意义十分重要。
一、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侵权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相互关联,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
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准则是“但因无他,不应发生之损失即发生之。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害是不会出现的。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的作用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车辆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恶意诽谤导致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受损。
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因果关系还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即便有侵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因果关系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的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因果关系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赔偿的额度。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高,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低,因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连锁效应。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其他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会扩展到后续的损害上,从而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和挑战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2.法律上原因之认定:1)直接结果理论;2)可预见性理论;(3)相当因果关系说;(4)风险理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如何判定侵权因果关系,通过实践,结合理论,更进⼀步了解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的重要作⽤,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运⽤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处理好各类民事侵权⾏为案件,以下由店铺的⼩编带⼤家⼀起来看⼀看。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确认因果关系的⽅法有很多种,⽐如时间分析法,⽐较分析法,甚⾄有从诉讼博弈论⾓度分析的⽅法。
不论是使⽤何种⽅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是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掌握探寻案件事实的规律和⽅法,确认侵权⾏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为⼈应该承担多⼤的侵权责任,以更好的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正常的运⾏秩序。
(⼀)间接证据亦是认定因果关系成⽴的重要因素⼀般侵权最难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是否成⽴,进⽽确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仅凭当事⼈提供的直接证据,仅仅可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发⽣和⾏为⼈在场的事实,但是⾏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法证明。
如果原告已经尽⾃⾝所能进⾏举证,穷尽⼀切举证之可能,如果仅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实就否定其诉讼请求,定会有失偏薄。
法官往往可以利⽤各种间接证据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确认案件事实,探寻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蛛丝马迹。
侵权⾏为的发⽣是⼀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是单纯逻辑推理过程,作为法官要⽤动态的眼光去分析整个侵权⾏为的发展过程,运⽤动态的思维去考虑每个因素在侵权⾏为中的关联性,从点到线、从线到⾯,利⽤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勾画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认定⾏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善⽤庭审技巧,适当引导当事⼈举证⾃由⼼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或约束法官,⽽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的理性良⼼来⾃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当事⼈在侵权事实发⽣后,往往由于⼼⾥作⽤,会做出对⾃⾝有利的陈述,即利⼰主义,这种利⼰主义偶尔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定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要旨】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
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情】原告邓金秀。
被告黄小连。
2012年8月24日,原告邓金秀之子罗过房在石城县屏山镇圩镇街道上行走,恰遇被告黄小连驾驶小车从街上路过。
被告以罗过房在街上行走阻碍了其小车通行为由,就下车对死者罗过房进行殴打,将罗过房打跌倒地受伤。
罗过房被打跌倒地受伤后一直卧床不起,于2012年8月29日下午4时死亡。
罗过房死亡后,原告家人找被告了解处理此事,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家人即向石城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报案。
2012年9月12日,石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罗过房的尸体进行尸检。
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检意见书认定罗过房生前患有动脉血管硬化和高血压疾病,其系脑脓肿并脑出血,脑水肿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从而认定罗过房的动脉血管硬化和高血压疾病是导致罗过房死亡的主要因素。
但原告认为被告殴打罗过房,并将罗过房打跌倒地的行为是致罗过房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告殴打罗过房的侵权行为与罗过房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罗过房死亡的丧葬费17027元、死亡赔偿金137840元(6892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67元(4660元/年x5年÷3人)、鉴定费8000元,合计损失223634元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23634元x40%=894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独立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一、张照片侵权案
张案发生于2024年6月,是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事发时,张发布了
一组在网上受到广泛讨论的照片,其中涉及了著名的歌手李。
由于张未经
李同意即发布了这些照片,此行为侵犯了李肖像权和隐私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张发布照片侵犯了李肖像权和隐私权,并依
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张赔偿李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对不法收益进
行没收。
此外,法院还对张作出了警告,要求其及时撤销相关照片,消除
影响,并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损害他人合法权
利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侵权人有义务赔偿损失。
只要能证明侵权行为属实,侵权人就应
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孙故意杀人案
孙案发生于2024年3月,是一起谋杀案件。
当时,孙在街头袭击了
一名名叫刘男子,并用刀将他杀死。
审理此案时,法院认定孙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孙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从本案可以看出。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亦正是由于过错
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要件就意味 侵权责任构成的各个要件, 在确定侵权责 起 的客观联系 , 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 语, 的下 ,各有 不同的职能。 的因果关系 。过错原因说认为 , 我国民法上 的 着与将侵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为 的构成 要件一 任 是否成立的同一 目
( ) 二 区分企业与个人 的责任 国的 我
供证据 。 其次 , 应加强保密措旖, 切实保护 成员的决策者本人 的行政责任 , 这使得 自 种责任设置对于那些财大气粗 的行 业垄 举 报者 的安 全 。 别 是 针 对我 国行 业协 会 然 人 几 乎 总 是 可 以躲 在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断 者缺 乏 威 慑 力 。 国 反垄 断 行 政法 律 责 特 我 牵头搞卡特尔的行为, 如果不对申请者进 背后 , 免于 承 担反 垄 断法 律 责任 。 是 , 但 为 任 的 薄弱 、 自然 人对 企 业 参 与 卡特 尔 责任
( ) 厉 的惩 罚机 制作 为配 套设 施 。 三 严 任 , 者 免 除 责任 。 果 是减 轻 责任 , 需 反垄断法还没有规定个人的刑事责任。 或 如 还 现 根据 《 反垄断法》 四十六条 的规定, 第 对卡 要 明 确 减轻 的程 度 。 韩 国 明 文规 定第 一 实 当 中的 卡特 尔 成 员多 为 大型 企 业 , 企 特 尔 成 员没 收 违法 所 得 , 处 不超 过 上 一 如 而 并 位 申请者 10 0 %豁 免 ,第 二位 申请 者豁 免 业 加 入 卡特 尔 的 决 策 是 由经 营管 理 人 员 年度销售额 1%的罚款 , 0 达成但尚未实施 3%, 0 以鼓 励调查中的卡特 尔成 员主动提 做 出 的。 国 《 我 反垄 断法 》 没有 规 定卡 特 尔 卡 特 尔协 议 的 , 罚款 不 超 过 五十 万 元吸 收为出发 怠 、 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 点。王利明教授认为, 违法性概念不具有独立 违背 了 法律 的规定, 才具有违法 的性质。 同理 ,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兼论陈光卓同学的书评(曾世雄)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兼论陈光卓同学的书评曾世雄台湾政治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6-23壹、绪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大体上说来,有五种,也就是肇事事实、过失(或称过错)、违法、因果关系及损害。
其中的因果关系,最简单的说,是指二个事实间的关系,也就是如果没有在前的一个事实,就不会发生其后的事实。
因果关系在法律领域中,有它的重要性。
理论上,是如此。
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二个、三个或更多个事实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可能会出现众多不同的见解。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有几个比较特别的地方:1、各国在立法的过程中,莫不碰到是否加以明文规定的疑问,但最后则偏向留给法院去认定或学者专家去探索。
2、因果关系的学说,经学者专家一再开发,致生学说之数,多不胜举。
因而在叙述时,只能着眼最具代表性的学说而加论述。
3、就各别国家来说,各国均有其主流学说,如和他国的主流学说比较起来,彼此未必相同。
4、除了国和国间的主流学说,彼此或不相同外,即使在同一国度内,学说也未必统一。
5、从大陆法系言,相当因果关系,有它一定的重要性,但依然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学说。
6、正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具有争议,才会有学者思考如何改进,从而衍生出法规目的说。
7、法规目的说,只不过是诸多学说当中的一种而已。
它自被提出以来,法律学人慢慢已经不陌生。
在台湾地区,不少的法学文章、著作,都会对它有所着墨。
贰、书评上评论因果关系的梗概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陈光卓同学在中国民商法律网站上「国联民商法网刊」(上传时间:2007-10-8)上,书评栏中评论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时的因果关系。
斩钉截铁的肯定相当因果关系说,否定法规目的说。
这是评论人个人的意见,姑不论内容如何,在学术研究的立场,基本上应该给予尊重。
不过,撰稿人对于评论人的评论,认为有待斟酌的地方,似乎不少。
评论人引用了四个案例作为论述的题材。
以下是其论述的大要:1、驾驶人肇事导致被害人自杀案例:评论说,如果前者是后者的相当条件,则驾驶人必须对自杀的损害负责,但并非必然是全部的损害,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如有)和因果关系结合考虑的结果,过失相抵可以抵掉一部份的赔偿责任,从而驾驶人对被害人车祸、自杀所生的损害,可以不必全部赔偿,仅赔偿部份即可。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浅析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摘要: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于确定民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各国法律均未对因果关系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作出过界定。
加上现实生活又极其复杂,这决定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的复杂性。
关键词: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因果关系推定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地位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素。
[1]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原则或依无过错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2]张新宝先生认为,在过错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在无过错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 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
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事实和因果关系。
[4]可见,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对于确定侵权责任至关重要。
因果关系的主要功能是确定谁是侵权行为人及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把与侵权事件无关的人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对于受害人来说,也为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寻求赔偿找到了正当化的理由。
然而,因果关系的确定内涵是什么,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又是什么?笔者试图对此做出探究。
二、因果关系的涵义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存在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内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
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自然科学中并无不妥,然而把它看作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恰当。
因为自然科学探求的是客观、准确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在法学中,除了要求有事实判断外,尚有价值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责任归咎的限制方法。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念法学因果关系理论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但是,指导并不是代替。
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就其研究的对象、目的、范围来说,又有其特殊性。
只有把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基本原理与法学所研究的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科学的解决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罗马法将侵权行为作为债发生之原因,这一概念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沿用至今,称之为“侵权之债”。
从侵权法发展的脉络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从单纯的以过错为要件逐渐发展为以过错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结合行为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共同构成现代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四要件说”还是“三要件说”,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那些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一因一果”关系,较易判断,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对其的认定,争议也较小。
而在对较为复杂的“多因一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如何在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准确地找出真正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则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在民法上的价值大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责任是否成立;二是确定责任的范围。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要件。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存在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责任的成立上。
这主要源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并不存在某种既定的关系,侵权行为人违反的往往也不是事先的特别约定,而是一般的社会注意义务。
为了给具体的受害人提供帮助,需要从结果(损害)中寻找到与之相联系的行为或事件,只有在它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才可能使该行为人或者依法应对该行为或事件负责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习惯上,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种“向后看”的思维模式,通过从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果关系 划分 为责任 成立 的因果关 系与 责任范 田的因 果关系 , 责任 于侵 权 民事责任 构成 的学说 争议 很多 , 主要 的就 足 “ 最 四要件 学
关键 词 侵 权 责任 法 因果关 系 事实 因果关 系 法律 因果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0 .2 10 .5 22 0 )20 5 0 中 图分类 号 : 9 3 D 2
20 年 l 09 0月十 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 会第 三次 审议 了《 中华人 过程 中 。 法律 是人 的创造 物 , “ 只能根据 人 的理念 , 即这种 创造 也 民共和 围侵权 责任法 草案》 借此 立法契机 , , 本文 在分析 国内外侵 的 目的或 价值来 理解 。所 以对 任何 法律现 象 不可 能采 取价 值盲
2 12(下 ) 09. 0
论侵 权 责任 法 上 的因果 关 系
郑 丹
摘 要 判 断行为人 是 否构成 侵 害他 人 民事权 益, 而承担 侵权 责任 就必 然 离不 开对 因果 :系的判 断 , 究侵 权 责任 法上 进 毛 研 的 因果 关系 目的就是 明确 侵权 责任 , 一个行 为只有 在 它是构成 损 害发 生原 因的情况 下, 才构 成侵权 行 为。
权 责任 的 因果关 系理 论、 借鉴 国外研 究成 果 的基础上 进行研 究 , 的观 点。。 价值 因素的 作用也 不能 夸大 ,完全否 认事 实性 因果 但
期 待能对 《 侵权 责任法》 的完 善有所 裨益 , 构建适应 我 国法律 传统 关 系 中的事实 成分 也是错 误 的。 和 司法 实践 的因果 关系 理论 。
多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
他人实施 侵权行 为的 , 应 当与行为人承担 况 。在德 国法上共 同危险行 为又被称 为 连带责任。 ”教唆和帮助侵权造成的侵权 “ 责任者不 明” 的侵权行为 , 即行为与结 果 也 可 能不存 责任问题在 学界 已基本无争议 , 教唆人和 之 前 的 因果 关 系可 能存 在 、
1 . 共 同 危 险行 为 的 因果 关 系
内涵 和 外 延 并 没有 深 入说 明 , 从 因果 关 系 角 度 人 的举 证不 能 , 则其 自然须为 自己的行为
《 侵权责任法》 第1 0 条规 定如下 : “ 两
出发能够更好地理解各 法条的立法 目的 , 从责 承担责任 。连带责 任的 目的就是为 了使 人 以上 实施 危 及 他 人 人 身 、 财 产安 全 的行 任承担 的角度 理解 又能更好地 区分 不同立法 受害人免 予对加 害人之 “ 可能 因果 关系 ” 为, 其 中一 人 或 者 数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损
共 同危 险行 为 ” 。 因此 , 共 同加害人应当对全部损害负连带 上 的 “ 责任。 共 同危 险 行 为 , 指两 人 以 上 实施 危 及
关键词 : 多数 人 侵 权 ; 因果 关 系 ; 责任 承 担
多数人侵 权是《 侵权 责任法 》 中的重 要 内容 。其中 , 从第 8 条到第 1 2 条是总括
并 造成损 关 于《 侵 权责任 法》 第9 条也 在此 简 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安全 的行为 ,
不 能确 定实 际侵 害行 为人 的情 单 论述一 下 , 其第 1 款规 定 : “ 教唆 、 帮助 害 结 果 ,
性 的对多 数人侵权行 为及 责任做 出的规
范。在司法实践 中 , 多数人侵权的表现形
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
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
侵权是指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我们需要看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观方面: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即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经济权利等。
二、主观方面:侵权行为的犯罪人有过错意识,即侵权人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和过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失。
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其损失的原因。
四、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侵犯的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如:抄袭、盗用、侵犯商标、侵犯著作权等,都需要以上四个要件都具备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构成了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的保护和赔偿。
因此,任何人都必须牢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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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
一、概述
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
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条件说”实际上是一种关于客观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学说,其认为导致损害的各条件均是平等的,而如果均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并使行为人负责,则显然失之漫无边际,也有违公平原则。
”原因说”虽然对条件说进行了限定,但以何种标准来区分”原因”和”条件”尚存有很大的争议,也是一个难题。
”义务射程说”将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决定完全倚赖于政策性价值判断,对于何谓”利益的重大性”,何谓”行为的危险性与社会的有用性”,各自的标准并未加以明确,这只是对本已模糊概念的再度模糊而已。
”法规目的说”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法规目的,由于在确定法规目的时,经常欠缺明确标准,因而实际上,法规目的之确定经常是法官自行判断之结果,法官无形中扮演着立法者的角色。
因此,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选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造使其更加完善。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比较完善,也被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一些缺陷: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说乃是依一般观念判定因果关系,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主要是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善良风俗和人之常情,因此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很大。
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样或类似案件运用相当因果说作出相反的判决也屡有出现。
另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科学上的可能性的概念为基础而推论因果关系的有无,其赖以推理的依据即可能性的判断是存在疑问的,到底超过多大才算是可能发生,而这个标准又如何加以界定。
还有,相当因果关系在适用上存在模糊性,存有一些适用上的技术难题。
为了更好地限制法官在认定因果关系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更好地界定可能性,有必要对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改造。
在此,本人认为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可以结合英美法系中的”近因原则”来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
即考虑某一行为是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直接的因素,如果是,则存在因果关系;而当某一行为是”远因”,即间接原因时,在利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再考虑公平正义观念和进行政策分析,这一因素应当招致侵权责任,否则,有违公平正义。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其中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然而对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判定并未加以明确,但根据法律实践和我国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更多地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只有当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反之,如果行为与结果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能认定二者有因果关系。
然而强调必然因果关系说将会导致以下弊端:1.必然因果关系说将会缩小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
例如,在旅客于连环车祸中跳落桥下伤亡案件中,加害人驾车追撞前行车辆,造成连环车祸,并起火燃烧,被害人下车后,又见火势猛烈,惟恐车身爆炸,遂将桥缝误为安全岛纷纷跳下而造成伤亡。
④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加害人对于旅客的死亡将不负侵权责任,而事实上,加害人的追撞与被害人的死亡已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必然性是事物之间的确定性的联系,必然性考虑更多的是客
观上的联系,其缺乏主观上的权衡与考量,难以对因果关系加入公平正义和政策分析。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将必然因果关系贯彻到底,不仅难以解释许多法律现象,亦会使许多无辜者得不到保护。
因此,我国对《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不宜采纳必然因果关系说。
近年来主张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应采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学者越
来越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司法裁判在我国已有先例:因被告全权代理人在施工指挥中违章操作致原告之子受伤,后因伤势恶化引起败血症死亡。
⑤被告行为对于原告之子的受伤毫无疑问具备必然因果关系,而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审理法院塘沽市人民法院仍然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从判决结果看,其显然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这反映了我国在因果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已经打破了方法论上的禁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所以如果采用改造后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来判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将会更加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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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张连起、张过莉诉张学珍案[n]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
第1号(总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