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
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
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
二、聚合的因果关系
聚合的因果关系也称“累积的因果关系”,是指同时发生 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 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1.并存的积极原因 2.并存的消极原因
三、共同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行为相互结合, 作为共同原因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1.数个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 2.数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
四、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所谓不确定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因果关,此种因果 关系类型可能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有过失的被告中的某一位的行为而造成的, 但是又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其二, 被告的行为可能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 能确切地证明二者之间的事实联系。
四、外在事件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第六节 因果关系的推定
一、因果关系的推定的意义
所谓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在损害发生之后,行为人的行为 或数个行为人都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切地认定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数个行为人中何人 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 考虑,法律直接依据某些因素的存在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第二节 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一)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内容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作者:赵志强秦磊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
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
一、概述
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
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条件说”实际上是一种关于客观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学说,其认为导致损害的各条件均是平等的,而如果均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并使行为人负责,则显然失之漫无边际,也有违公平原则。”原因说”虽然对条件说进行了限定,但以何种标准来区分”原因”和”条件”尚存有很大的争议,也是一个难题。”义务射程说”将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决定完全倚赖于政策性价值判断,对于何谓”利益的重大性”,何谓”行为的危险性与社会的有用性”,各自的标准并未加以明确,这只是对本已模糊概念的再度模糊而已。”法规目的说”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法规目的,由于在确定法规目的时,经常欠缺明确标准,因而实际上,法规目的之确定经常是法官自行判断之结果,法官无形中扮演着立法者的角色。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乙 ,那 么 ,甲就 是 乙的原 因 ,或 者说 乙就是 甲的 结 果 。 【 哲 学 中 的因果 关 系理 论 以因果 律 为理 3 】
论基 础 . 即世 界上 任何事 物或者 事件都 有其原 因 。
在 西方 哲学 史上 .休谟 是一 位对 因果关 系理
论有着 极大 贡献 的哲学 家 。休谟 给 因果 关系 下 了 两个定 义 。 “ 个原 因是先 于 、接 近 于另一 个对 一 象 的一 个对 象 ,而且 在这里 凡与前 一个 对象 类似 的 一切 对象 都 和 与后 一个 对象 类 似 的那 些 对象 , 处在 类 似 的先行 关 系 和接 近 关 系 中” “ : 一个 原
论 认识 .所 得 出的侵 权法之 因果关 系 的定义也 就 不 同 。在 民法理论 上 ,学界 通常将 侵权 法 的因果 关系理论 区分 为两个 不 同的问题 :一是 责任成 立
间和时间上互相 接 近的 ;第 二 ,原因必须 先 于结
果 :第三 .原 因和结 果之 间必须 有一种恒 常 的会 合 :第 四 ,同样 的原 因永远 产生 同样 的结 果 ,同 样 的结果 也 永 远 只 能 由 同样 的原 因所 产 生 ;第
因是先 于 、接近 于另一 个对 象 的对 象 ,它和 另一 个对 象那样 地结 合起来 ,以致一个 对象 的观 念就
学 家 王泽 鉴 在 其 所 著 的 《 权 行 为 法 》 书 中 写 侵 道, “ 本书关 于 因果关 系部分 的论 述虽有 五 十余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不法、过错等四项。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为该行为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判断,只不过是对于一种客观存在事实的还原而已,而不是一种逻辑推理。
其二,社会性。侵权责任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目的,仅是确定行为人是否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因。人的行为是社会性行为,并非自然现象。因此,只有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有意义。人的行为以外的因素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与行为人是否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关。
其三,时间的先后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前因后果的关系,因和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人的行为在先,损害后果在后,二者之间才会有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实施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决不能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对损害是否会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如何判定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条件说与原因说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
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
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
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因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 ) 二 wk.baidu.com分企业与个人 的责任 国的 我
供证据 。 其次 , 应加强保密措旖, 切实保护 成员的决策者本人 的行政责任 , 这使得 自 种责任设置对于那些财大气粗 的行 业垄 举 报者 的安 全 。 别 是 针 对我 国行 业协 会 然 人 几 乎 总 是 可 以躲 在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断 者缺 乏 威 慑 力 。 国 反垄 断 行 政法 律 责 特 我 牵头搞卡特尔的行为, 如果不对申请者进 背后 , 免于 承 担反 垄 断法 律 责任 。 是 , 但 为 任 的 薄弱 、 自然 人对 企 业 参 与 卡特 尔 责任
然而, 过错果真能吸收违法性吗? 其实 违法 行为的要件 承担的是行为 的具 体表现 以 因果关系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 只有过错 样荒唐。 及它在客观上是否违法 , 损害事实要件承担的 才能成为侵权法上的原因,正是 由于过错, 不然。 行
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亦正是由于过错
违法行为与过错 是不 同性质的两个概念。 是受害人是否受有权利的损害。 在这两个要件
在一般场合 , 是统一 于~个行为 成立的情况下,因果关系要件承担的任务, 是 所产生的损害, 行为人才负赔偿之责; 反之, 尽 过错与违法 , 度, 区分 第 一 申请 者 和 第 二 申请 者 , 而 败 申请 者 的积 极 性 。 进 确 定各 自不 同 的 减 免 程 度 , 或 者 减 轻 责 对 个 人 的豁 免 。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一、张照片侵权案
张案发生于2024年6月,是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事发时,张发布了
一组在网上受到广泛讨论的照片,其中涉及了著名的歌手李。由于张未经
李同意即发布了这些照片,此行为侵犯了李肖像权和隐私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张发布照片侵犯了李肖像权和隐私权,并依
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张赔偿李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对不法收益进
行没收。此外,法院还对张作出了警告,要求其及时撤销相关照片,消除
影响,并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损害他人合法权
利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侵权人有义务赔偿损失。只要能证明侵权行为属实,侵权人就应
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孙故意杀人案
孙案发生于2024年3月,是一起谋杀案件。当时,孙在街头袭击了
一名名叫刘男子,并用刀将他杀死。
审理此案时,法院认定孙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孙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从本案可以看出。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摘要]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根据英美侵权行为理论,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第一层次上判断客观上的因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进一步认定其是否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用的两种主要理论是必要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另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还有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会发生损害,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直接结果说(认为被告应对其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时间引起的一切直接后果负责),盖然性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法院即判定有因果关系)等。最后,本文简单说明了认定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方法,包括反证检验法,剔除法,代替法以及认定因果关系的综合价值选择等。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因果关系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十分基础的概念,它是推断某个事件或者
情况的原因和后果的必要前提。在很多法律条文中,都包含了因果关
系的要素,如过失、故意、损失、索赔等。因此,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1. 定义
因果关系指的是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一个事件会导致另一个事件
的发生。例如,司机酒后驾车,导致车祸的发生,这个酒后驾车和车
祸之间就存在着因果关系。
2. 特征
(1) 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必然的,即一个事件发生了,另一个事件一定会随之发生。
(2) 互相依赖性
因果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即一个事件发生了,它所依赖的事件也必须发生,否则它自己也不可能发生。
(3) 时序性
因果关系还具有时序性,即发生在前面的事件是因,而发生在后面的事件是果。
三、因果关系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1. 刑法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犯罪行为都需要证明犯罪行为和其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谋杀罪的成立需要证明杀人者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民法
在民法中,因果关系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例如,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又如,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效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 行政法
在行政法领域,因果关系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在卫生领域,卫生部门需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需要证明某个病源
的存在与疾病暴发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浅析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摘要: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于确定民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各国法律均未对因果关系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作出过界定。加上现实生活又极其复杂,这决定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的复杂性。
关键词: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因果关系推定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地位
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素。[1]
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原则或依无过错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2]
张新宝先生认为,在过错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3] 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事实和因果关系。[4]
可见,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对于确定侵权责任至关重要。因果关系的主要功能是确定谁是侵权
行为人及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把与侵权事件无关的人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对于受害人来说,也为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寻求赔偿找到了正当化的理由。
然而,因果关系的确定内涵是什么,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又是什么?笔者试图对此做出探究。
二、因果关系的涵义
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存在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内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自然科学中并无不妥,然而把它看作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恰当。因为自然科学探求的是客观、准确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在法学中,除了要求有事实判断外,尚有价值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责任归咎的限制方法。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经远离了日常语言所赋予的一般意义,而具有法学上独立的内涵。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可赔偿性损害之间的必要联系,在英美法系把因果关系分为区分为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学说。本文对不同的代表学说比较,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均无争议,我国民法学者也无一不赞成其为构成要件。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一)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
法国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德国人的法律思维有不可遏制的吸引力。”德国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因果关系在德国的认定学说包括:
1.条件说
作为大陆法系研究因果关系最古老的理论。该学说基本上是从较古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变过来的:凡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依据该学说,许多原因造成一后果,该众多原因分析价值是同样的。
2.相当因果关系说
它是建立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各种原因就引发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区分所有与损害后果有关的原因:如果原因和后果之间完全没有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它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因某些极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推定加害人具有责任。
3.法规目的说
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问题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核心问题,也是其中较为复杂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它一直困扰着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民法学者。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实质上就是确定责任和限制责任的一种技术性手段。因果关系理论正朝着如何尽可能的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的趋势发展。本文试就侵权法上的因多关系作一探讨。
标签: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论;侵权行为法;两分法
因果关系问题在民事侵权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损害民事责任,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要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其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损害结果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确认某一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在解决侵权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必须弄清侵权因果关系的目的。研究侵权因果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便提供这种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主观依据。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归责中的作用以及人们对此种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罗马法中由于特别强调过错在归责中的地位,因而没有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法国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直到19世纪末期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显露。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因果关系在许多案件中己成为归责的基本依据引起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1]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
X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李益松
关键词: 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一元论”因果关系/“二元论”因果关系
内容提要: 因果关系问题历来为侵权法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最为困扰法官与学者之问题。导致因果关系理论困扰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乃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侵权法的社会性的内在冲突;另一方面,学者们在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赋予因果关系太多的使命。作者主X在坚持因果关系要件确定不法行为者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限定其负载的价值因素,舍弃“二分法”思维模式,构建新的“一元论”因果关系理论。
一、侵权法因果关系概论
自己责任原则的逆命题是:任何人不对非因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1]因此,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成为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首要因素,特别是随着现代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过错要件作用的弱化甚至是消亡,因果关系几近成为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绝对要件。然除新近的《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将因果关系单列为第四章分三条加以界定外, 鲜有成文法典给予因果关系以定义, [2] [3]足
见其纷繁复杂难以合理规X,因而,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给理论界与司法界留下了广阔的探讨空间。
事实上,早在罗马法时期因果关系已在侵权法领域中被提出,由于当时过错要件在归责中的中心地位,加之侵权形式的相对单一,因此,因果关系问题并未引起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重视,亦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4]直至19世纪末期以来,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显露。[5]当时正处于工业文明腾飞时期,经济活动剧增,相应而至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业灾害使得因果关系日趋复杂,单一、明晰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已成为少数,代之而成为主流的是复数形式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一因多果乃至多因多果。另外,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大量公害与药害事故层出不穷,此类侵权形式中作为归责基础的因果关系本身已经超越了自然科学的解释能力,其因果关系的追索异常棘手。繁杂的社会生活给因果关系带来的扑朔迷离恰恰刺激了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极大热忱,一个多世纪以来无数杰出的法学家投入其中,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因果关系分析:多因一果侵权责任认定
因果关系分析:多因⼀果侵权责任认定
多因⼀果侵权责任认定
杜鹏 2010-07-02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命烈⼠家属,被告杜柳棵村委会每年有对⾰命烈⼠家属慰问的传统。2009年1⽉24⽇王某到杜柳棵村委会询问当年军烈属慰问事宜,后⼜到被告杜柳棵村委会主任⽯某家询问此事。同⽇下午⼆时许,杜柳棵村委会派⼈将⼆百元慰问⾦送⾄王某家。当晚王某有呕吐症状,被送⾄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脑出⾎,⾼⾎压三级、极⾼危。同年1⽉25⽇⾄2⽉17⽇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王某共花费住院费和挂号费共计8156.93元、伙⾷补助费1200元。
王某诉称,其⾝体不适住院治疗,是由于在交涉⾰命烈⼠家属慰问事宜时,⽯某对其辱骂,导致⾎压升⾼、脑出⾎。⽯某作为杜柳棵村委会的负责⼈,没有正当履⾏职责,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则辩称,王某的住院治疗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受害⼈对于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作为⾰命烈⼠家属到杜柳棵村委会⽯某处询问当年的烈⼠家属慰问事宜,后出现⾝体不适,并住院治疗。本案虽⽆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体损害与⽯某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位证⼈当庭陈述的相互印证的证⾔可以间接证明,王某与⽯某在交涉烈⼠家属慰问事宜过程中,双⽅曾发⽣⾔语冲突,并导致王某情绪激动。经本院⾄王某就诊的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调查,情绪激动是诱发王某⾼⾎压,进⽽导致脑出⾎的诱因之⼀,即⽯某对于王某⾝体损害的发⽣具有⼀定⽐例的过错;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病案显⽰王某具有⾼⾎压和脑出⾎的既往病史,⽽王某此次住院治疗时的诊断结论亦为⾼⾎压和脑出⾎,本院认为王某本⼈的⾝体状况也是造成此次损害的重要原因之⼀,故不应由⽯某承担本次损害的全部过错,本院认为⽯某应对本次损害承担10%的过错;⽯某作为杜柳棵村委会的主任,其与王某交涉⾰命烈⼠慰问事宜是为了处理杜柳棵村委会的公务,即⽯某的⾏为系执⾏公务的⾏为,故应当由杜柳棵村委会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共计⼈民币九百三⼗五元六⾓九分,⾃本判决⽣效之⽇起七⽇内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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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二、客观说,此说认为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的结果有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三、折衷说,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拟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其中,我国大多学者亦支持客观说,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亦认为有因果关系。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也称为近因 .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并不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在认定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因作出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宽松,只要符合无A即无B则认为A 与B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严格,它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上,还要从法律的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公平正义、案情发展的逻辑及一般人的感觉等方面综合考虑。
因此分析可知,两大法系对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区别在于:①从两大法系的渊源而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问题的宏观把握和一般性法规上,通俗讲就是框架性较强。而英美法系基于其固有的判例法和经验主义,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②在理论结构上,大陆系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而普通法系是由判例积累而来,其因果关系采用两分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③具体判断上,大陆法系是由法官一人的认识为标准,而英美法系是用二分法,事实上的认定由陪审团做出判断有否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则由法官司把握认定;④在证明方法上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划分较详细,因此他的证明也有多种原则,对一般侵权适用“盖然说”,对特殊侵权如环境污染案等则法官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而英美法法系国家适用判例法所以无明显划分,坚持以相同的认定理论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致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截取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这给法官和法官指导下的陪审团认定因果关系的主观随意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换言之,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归结均最终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外,其它一切所谓的规则或标准都是虚无的。
二、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
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违法行为引起的,某一违法行为就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和认定规则、标准的虚化,就要求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进行适当的界定。
(一)证明的主体
对于证明主体,在一般情况下,证明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应由原告方负担,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在国外侵权行为法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有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和理论。尽管我国同样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123条、127条的规定,但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系就过错证明责任之倒置,而非因果关系责任倒置。即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