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入学考试综合课主观题参考答案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试题
一、简答题:
1、简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具体包括:
(1)责任主体。
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行为。
即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
(3)损害结果。
即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损害应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
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
(4)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5)主观过错。
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
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实行过错推定。
2、简答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利
答: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
事务。
主要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简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
答: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二、分析论述题:
1、论述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答:法治国家要求具备以下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1)形式上,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法律调整;(2)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3)法律体系应当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彼此和谐;(4)在内容上,立法必须体现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原则。
2.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1)在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上,应当建立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制度。
(2)在司法体制方面,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如司法人事和经费独立制度、独立审判的相关制度等;(3)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并为监督活动的实施提供可靠的途径和保障条件。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这是法治国家的组织保证。
培养大批忠于法律和人民利益,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和法律职业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
4.全民较高的法律意识。
广大公民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动机和行为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动力所在。
因此,必须提高全民素质,包括民主、自由、人权
和宪政理念、法律至上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等,并努力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5.良好的法律秩序。
这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重要指标。
(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2)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3)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2、论述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答:(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2、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我国的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统一行使;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3、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宪法》第3条第4款)。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二)责任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在我国,权力和责任是紧密联系且相互统一的,既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
这种权责关系既包括政治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其中以政治责任为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责任制原则是我国政权机关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为: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1982年《宪法》在国家政治体制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建立了严格的机关内部责任制,主要有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1)集体负责制是指国家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
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
(2)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
形式。
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不同表现形式:需要反映共同意志或判断共同意志的立法和司法,必须采用以民主方式为主的决策形式;需要权责分明、讲求效率的行政、军事,则最好采用集中为主的决策方式。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一项基本的工作原则。
《宪法》第5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的这一规定。
所谓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是依宪治国。
所以,国家机关都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二,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第三,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除上述三项原则外,还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它们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遵循的组织和活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