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将实施亮点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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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苏卫社妇[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12号)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社区卫生综合改革,转变服务模式,深化服务内涵,方便群众就医,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切实提高对上门服务重要性的认识上门服务是社区卫生的一个重要服务方式。

做好上门服务工作,不仅方便群众就医,而且增进社区医务人员与居民的沟通与信任,有利于建立新型医患关系,有利于发挥医患双方防治疾病的积极性,有利于普及健康知识,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思想,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上门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增进健康为目的,全面实行全科服务团队和责任医师制度,建立激励医务人员主动上门服务的新机制。

二、建立健全上门服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民政、人社、财政、物价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门服务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为全科团队和责任医师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保障上门服务安全持久地开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上门服务责任医师,明确上门服务职责,建立居民与责任医师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并主动向辖区居民公示全科团队医护人员名单、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和联系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每个责任医师应根据社区居民的作息习惯,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并在服务范围内实行预约出诊和急诊上门服务。

三、明确界定上门服务内容上门服务是指针对特殊人群提供适宜入户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1.1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1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省委、省政府对社区卫生工作高度重视。

早在1997年,我省就开始了社区卫生服务的探索和试点。

十年来,全省社区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目前,全省所有市辖区和县级市都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100多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51个,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3%。

南京、苏州、常州等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人次,已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40%左右。

我省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推进和创新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基础。

当前我省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够明确。

社区卫生服务领域政府缺位或者不充分履行职责的现象比较多。

二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如: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等11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对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针对的是全国情况,内容较为原则,所以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进一步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全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现将两个《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江苏省卫生厅二○○五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一、设置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按照中心和站一体化的原则,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服务网络。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建立健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习惯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及质量监控工作。

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做好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苏卫基妇[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15号)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94次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意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方便病人看病就医,降低医药费用负担,我厅将在全省积极推进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基本药品零差率使用以及配套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以建立稳定的政府财政筹资和投入机制,实现为城市居民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按成本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并不断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经各市申报,省卫生厅研究同意下列单位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南京市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徐州市云龙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相城区南通市崇川区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浦区、清河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泰州市海陵区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试点地区要根据《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启动改革试点,并将试点方案报省卫生厅备案,省里将根据各地情况加强指导,完善制度设计。

附件: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略)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政府出台的一个重
要政策文件,旨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基
本卫生服务水平。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简要解读。

首先,该文件强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性。

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对于提供全面健康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该文件规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

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医疗设备等方面的要求,要求机构必须具备一
定的规模和能力,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第四,该文件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文件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必
要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该文件还强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卫生机构的衔接
和合作。

文件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
院等进行有效衔接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水平。

总而言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重要的
文件,对于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具
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1.1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2008年1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社区卫生服务是构建城市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是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实施卫生资源的战略性调整,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

它对于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保障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提高全体国民健康水平,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卫生部研究资料表明,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三级医院65%的门诊病人和77%的住院病人可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一病种每一门诊人次平均节省费用45元,每一位出院病人平均节省费用990元。

据此测算,如果将三级医院的常见病、多发病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我省每年可节省医药费用14亿元。

由此可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合理使用卫生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有重大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发展的意见和政策措施,但由于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不够明确,一些好的政策、规定还未能得到切实落实。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不能适应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服务行为的规范,服务质量的评估,机构和服务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

江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试点

江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试点

江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试点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社区医学》
【年(卷),期】2000(006)002
【总页数】1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9.2
【相关文献】
1.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在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摘要) [J], 蒋作君
2.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J], ;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我国"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江苏试点高职院校的调研[J], 顾东岳
5.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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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1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5.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凡在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大、中城市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小城市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监察证件,佩戴监察标志。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2006]12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基础。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的迫切要求,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与“两个率先”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07年,苏南地区城市(含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85%,其他地区不低于70%。

到2008年,各地城市(含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3、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7、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设病床的,每设一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设免疫接种门诊的,适当增加房屋面积。

(二)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和少量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当地居民有需求的,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基本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300mA 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快速血糖自动测定仪、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设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城市面貌与城市形象有关。

下面这个小系列收集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一个解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条例共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要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城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条例》将适用范围定义为有城市的城市的市区,即有区和县级市区的城市。

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地方政府被赋予了一定的自主权。

建立分级负责、规章制度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政府的管理职责。

同时规定,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各级市容环卫部门的职责,而且强化了市容环卫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突出了区政府、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容环卫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标准,有利于形成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实践证明,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条例》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概念、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范围,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责任区应符合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情况,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中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的多样化,新区和老城区建设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卫设施只拆不建、不配套、不同步建设、欠新账的现象更加严重。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苏卫办社妇[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卫办社妇〔2008〕1号)各市卫生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交汇点,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切实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展情况,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办法,促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督促各区、市及时填报有关报表(详见附表),并认真核对、汇总,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我厅将定期公布各地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展情况。

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两类(报表的电子版可在我厅网站下载),“季报”分别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上报,第四季度的“季报”与“年报”同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季报”和“年报”的报表要求分别以纸质报表和电子邮件形式同时报送我厅社妇处,其中纸质报表要求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卫生局公章。

传真:(025)83620710;电子邮箱:****************.cn。

附件: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季报表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年报表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1:注:1、省辖市卫生局上报3张报表时,以区(市)为单位填写并增加“全市合计”一行;2、报表(一)、(二)中所涉及的数据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截止本季度的累计数;表(三)中涉及的数据,除特殊说明的,均为本季度数据。

3、报表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是指市辖区和县级市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汇总本表时,城市社区卫生专项经费包括市本级和区/市两级专项经费,能力建设经费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经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规发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规发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规发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居民的健康需求,相关部门近日发布了一系列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规,力求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资源。

作为一名专业人士,笔者将就此为您详细解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连接居民与专业医疗资源的重要纽带,在群众健康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此次新规的出台,体现了管理部门对这一领域的高度重视。

新规从诊疗服务、人才建设、运营管理等多个角度入手,旨在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整体服务水平。

在诊疗服务方面,新规要求各中心必须配备专业医生团队,保证每天至少有一名全科医生在岗,并鼓励中心开展专科诊疗,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中心还需建立健全的急救体系,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情况。

新规还提出了规范化的药品管理要求,确保药品储备充足、质量可靠、发放有序。

在人才建设方面,新规明确要求中心医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鼓励中心积极开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

新规还提出了医护人员薪酬待遇的相关要求,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再者,在运营管理方面,新规强调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还要求中心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标准。

新规鼓励中心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此次新规的出台,无疑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资源。

作为专业人士,笔者衷心希望各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能够切实落实新规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07.24【实施日期】200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规划)、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服务体系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苏卫基妇[200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1.07.04
【实施日期】2001.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1〕1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居民基本卫生保健需求为目的,主要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等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

1、预防:负责社区卫生调查,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负责
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提供心理咨询、精神卫生、合理营养、饮食卫生、居住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2、保健:负责社区妇女儿童保健、生殖健康保健及优生优育工作;提供眼、口腔保健服务;对老年保健及急诊自救进行医学技术指导。

3、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教育网络,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体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习惯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节育技术指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苏卫社妇[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为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根据《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现就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

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社区首诊、分级医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各地要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由一、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范围和诊疗科目时,如具备相应的手术、麻醉、抢救条件和能力,原则上均可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新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开展一、二级手术的,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对其手术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批准,获得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一、二级手术。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3、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7、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设病床的,每设一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设免疫接种门诊的,适当增加房屋面积。

(二)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和少量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当地居民有需求的,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基本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300mA 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快速血糖自动测定仪、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设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市容问题关系到城市的形象,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设市城市的市区,即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市区,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确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的管理职责。

同时,规定区政府、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各级市容环卫部门的职责,也强化了市容环卫管理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突出了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标准,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实践证明,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

《条例》完善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了责任区的概念、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范围,规定了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了责任区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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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说 】省 卫 生 厅 厅 长 郭 兴 华 说 , 城 市 医 保 人 员 到 社 区 看 病 , 个 人 自付 比 例 降 低 2 5 % 药 , 品 “ 零 差 率 ” 销 售 又 可 以 节 省 1 5 % ~ 20 % 的费用 ,两项加起来 至 少 可 以 节省 4 0 % 以 上 的费 用 最 , 终 目标 是 节 省 6 0 % 。
年的 , 可 以优先参加 相应 的培训或者 业 务进 修。
权 威 解 读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厅 长 郭 兴 华在 接 受记 者采 访 时表 示 , 目前 居 民确 实对 社 区 医 生缺 乏 信 任 , 为 了吸 引人 才进 社 区 , 同 学 历 的 医 生工 资定级要 比大 医 院高 ,面 评 职 称 的要 求 则 比大 医 院低 。 “ 在大 医 院评 职 称 不 发表论 文肯定是不 行 的 ,但是社 区 医 生则不 需要 , 只 要 他 们 的服 务 能让 居 民满 意就 可 以 了。 ” 而 且 , 郭 必华指 出 , 离退 休 医护人 员到 社 区工 作 , 除 了领 双 份 工 资,还 可 以在大 医 院和 社 区 同 时行 医 , 这 在其 他领 域 是 不 允 许 的。 据 了解 , 目前 我 省 已 经 培 养 了 1 0 0 多位 骨干 社 区 医 生 ,他们 都是 医 学本科 毕业 后 再 在大 医 院接 受 了 3 年金 职 医 生培 训 的专 业 人 才 ,今后每年都要培养 5 0 0 名骨干社 区全 科 医 生输送 到金 省社 区 卫 生服 务机构。
《瀑躺 蠛帑撬蕊翼囊鼹猁 》飞。爨秀辘稳德
到社 区卫 生服 务机构看 病 , 可 以比在大 医 院便 宜 6 0 %左 右 , 而 且 还 , 可 以 得 到 骨 干 全 科 医 生 的服 务 。 昨 天 , 针 对 《江 苏 省城 市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条 例 》将 于 1 0 月 1 日 施 行 , 省 卫 生 厅 召 开 新 闻发布 会 , 该 厅 厅 长 郭 兴 华表 示 今 , 后 我 省 地 方 政 府 如 果 对 社 区 卫 生 的投 入 不 到位 将 受 到 人 大 问 责 。 《江 苏 省 城 市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条 例 》是 我 省 也 是 全 国 范 围 内第 一 部 关 于城 市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的地 方 性法 规 。
《条




后 , 市 民在社 区看 病获得 的实 惠肯定会 更
多。 郭 兴 华 告 诉 记 者 , 除 了 自付 比例 降低 外 ,
我省社 区卫 生服务机构 药品将在一 两年 内
全 部 实行 零 差 率 老 , 百 姓 在 药 品 支 出上 还 会
降低
1 0 %~
20% ,
最终 在社 区看病将 比大 医
社 区 看病 可 比大 医 院便 宜 六 成 条 例 规 定 :参 保 人 员 到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就 诊 的 , 社 区 卫 生服 务机构 应 当按 照 当地 人 民政府 的规定减 免其诊疗 费、 挂 号 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机 构 的服 务项 目属 于 医 疗保 险
基 本保 障项 目的 , 纳入 基 本 医 疗保 险基 金 支
社 区 看 病 “ 减 负 ” 最 终 目标 :节 省 6 0 % 费 用
[亮 点]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丁 巧 仁 指 出 , 《条 例 》亮 点 之 一 是 :城 市 居 民 到 社 区 就 诊 , 可 以 获 得 多项 优 惠 。 《条 例 》要 求 , 在社 区卫 生 服务机 构逐 步推行基 本药品零 差 率 , 以 配 供 价 格 使 用 基 本 药 品 ;参 保 人 员 到社 区 卫 生 服务机 构就诊 的 ,按 当地 政府规 定减免诊疗费 、挂号费 。
加 工 资评 职 称 吸 引人 才进 社 区 条例规 定 : 鼓励金 科 医 学专业 和护理 ( 社 区 ) 专 业 毕业 生到社 区卫 生服务机构就 业 。 大专 以上 毕业 生 到政府举 办 的社 区卫 生 服 务 机构 工 作 的 , 转 正 定 级 时薪级 工 资提 高 一 至 二 级 。 鼓 励 离退 休 高 、 中级 卫 生 专 业 技 术人 员到社 区卫 生服 务机构参 与社 区卫 生 服 务 , 社 区卫 生服 务机构 应 当为其 开 展 服 务 提 供 便 利 , 并给 予 相 应 的待 遇 。 社 区 卫 生服 务机构 的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可 以提 前 一 年 报 名 参加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中级 资格 考 试 , 在 申报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格 时 按 照 规 定 享 受优 惠政 策 。 从 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满 三
院便 宜 6 0 %左 右 。 而 且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由
于 实 施 收 支 两 条 线 , 由政 府 向 社 区 卫 生就 不 必担 心 大 处 方 等
问题 。
( 来 源 :新 华 报 业 网 )
@
全 国第 一 部 城 市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地 方 性 法 规— — 《江 苏 省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条 例 》 1 0 月 1 El 起 正 式 实 施 。 9 月 2 4 日下 午 , 江 苏 省人 大法制委员会 、 省卫 生 厅联合举行新 闻 发 布会 , 对 《条 例 》亮 点 作解 说 。
付 的 范 围。 参保 人 员在社 区卫 生服 务机构就
诊 , 个 人 自付 比 例 分 别 比 在 二 、 三 级 医 院 就
诊费用 低 百 分 之 十 五 、 百 分之 二 十五 以上 。
慢性病人 在社 区卫 生服 务机构 门诊 的 医 药
费用 , 符合 当地 基 本 医 疗保 险政 策 的部 分 纳
入 统筹基金 支付 范 围。
权 威 解 读 :郭 兴 华表 示 , 目前 到 三 级 医
院 就 诊 的 病 人 中 , 7 0 %左 右 可 以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机构得 到有效治疗 , 而 且 根据 我省今年
上 半年 的统计来看 ,社 区卫 生服 务机构 门诊
均次费用
比三
级 医院低
5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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