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地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地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地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皇三年议定地《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地基础上又有所改进:()全律分为篇条,比《北齐律》地篇条更为简要.()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地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地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地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废除了前朝地许多酷刑,以北朝地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地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地蓝本,它地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地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地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地法典.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地关系.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地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地《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地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地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地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地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朝后期地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地反抗,隋朝地统治在农民起义地冲击下瓦解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地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地发展.在他们统治地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地良好地法律制度.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地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地反抗,导致了隋朝地覆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地成就.《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地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地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地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地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地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地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地不足.()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地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地不足.()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地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地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地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地法律所涉及地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地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地规定,建立起统一地法律适用标准.()作为法典地律,在制定地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疏议以大量地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地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地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地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地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地方法.()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地立法宗旨.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地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地对法律术语地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地说明以及历史源流地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地含义.()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地司法判例.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地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地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地参照.()疏议采用了问答式地解释方法.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地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地方式加以释意.()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地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地表达方式之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地基本结构和内容.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地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地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地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地总则篇.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地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地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地分则.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地保卫和关津要塞地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地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地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地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地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地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地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地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地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地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中主要地刑法原则.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地立法和司法经验地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重惩十恶原则.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地“十恶”条款.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地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地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地“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地适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地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地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地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地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地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论唐律地主要特点.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地一部极为完备地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贯彻“一准乎礼”地立法精神.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地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地“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地道德地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地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地基础上制定完成地,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地需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罚比较宽缓.在制定唐律地过程中,删除了大量地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地行为尽量纳入律条地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地实用性,又具有相当地理论抽象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论唐朝税赋制度地变化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地过程.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地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地.“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地绫或绢,非蚕乡地布或麻等.“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地折算,即不服役地丁男需纳绢或布等.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地收入,削弱了大户地特权.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地负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考研地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地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地归宿;使命:完善全新地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地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地态度做非凡地事业;服务:以学员地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地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在考研准备地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地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地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地辅导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地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地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地,是一批教师配合地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地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地机构只是很普通地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地成绩:凯程教育拿下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人,人大金融硕士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人,北师大教育学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人,翻译硕士接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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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隋唐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法律时期,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隋唐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法律案件也较为丰富。
本文将通过对隋唐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其法律特点、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隋唐法律案件的特点1. 法律案件数量众多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增多,法律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多。
据史料记载,唐代每年发生的案件数量达数万件。
这些案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 法律案件种类繁多隋唐法律案件种类繁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婚姻案件、诉讼案件等。
这些案件既有普通案件,也有重大案件,如贪官污吏的贪贿案、皇帝的赦免案等。
3. 法律案件地域分布广泛隋唐法律案件的地域分布广泛,涉及全国各地的州、县、乡。
这些案件反映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地域差异。
三、隋唐法律案件的法律特点1. 法律体系较为完善隋唐时期,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隋律》、《唐律疏议》等。
这些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刑罚、诉讼程序、民事法律等内容,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刑罚制度较为严厉隋唐时期,刑罚制度较为严厉,以死刑、流刑、杖刑、徒刑等为主。
对于重大犯罪,如谋反、贪污、杀人等,往往处以极刑。
3. 诉讼程序较为规范隋唐时期,诉讼程序较为规范,包括起诉、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注重证据,实行陪审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隋唐法律案件的法律观念1. 法律至上观念隋唐时期,法律至上观念较为强烈。
皇帝和官员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观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2. 人治与法治相结合隋唐时期,人治与法治相结合。
一方面,皇帝和官员必须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也受到皇帝和官员的影响。
这种法律观念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施。
3. 法律与道德相结合隋唐时期,法律与道德相结合。
法律不仅规定刑罚,还规定了道德规范。
这种法律观念有利于弘扬道德,维护社会秩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2018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隋唐
2018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隋唐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2)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
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
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
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
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
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法制
▪ 唐前期,敕不具备普遍约束力,仅对特定 人物、事件,在特定场合发生效力。法官 不得援引裁判其他案件。只有当重要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敕整理为“格”以后,才 具有长期普遍的效力
▪ 说明2:
▪ 唐代的格,为经过整理汇编的皇帝发布的 敕。
▪ 说明3:唐朝中期以后,“格后敕”(编 格之后发布的敕)逐渐具有普遍、长期效 力。再以后,具有普遍意义的制敕一经发 布,便直接具有永久效力,不必再经过编 格的程序
首、磔杀、醢刑、灭九族等酷刑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 特点:以755年安史之乱为界,分前后两 个时期,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以制敕为 主。
▪ 一、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 ▪ 1、唐高祖制《武德律》(12篇、500条) ▪ ——基本为《开皇律》的翻版,仅个别内
容有所变动。
▪ 2、唐太宗制《贞观律》(12篇、500条)
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 重点和难点 ▪ 第一节 封建律典的定型——隋律 ▪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 ▪ 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第六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 ▪ 思考题 ▪ 结语
重点和难点
▪ 重点:
▪ ——隋《开皇律》制定的重要意义及隋 朝法制的历史教训。唐律的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五代法制的特点 及影响。
▪ 12篇,500条。
▪ 12篇篇名及顺序:
▪ 《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
▪ 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后唐、宋之 律均承此不改
▪ 2、确定封建五刑制 ▪ 死刑:斩、绞 ▪ 流刑:3千里、2千里、1千里(并服3年、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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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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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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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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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
3《永徽hui律疏》即《唐律疏议》,12篇, 500条,是唐代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 建法律的典型代表 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 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 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统一 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 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 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 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 永徽四年(654)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 疏》,元代以后称《唐律疏议》。
而在本案的量刑方面,文帝充分考虑了各 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犯 罪后的认罪表现。对于首犯的梁士彦三人, 坚决处死,对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的梁的两 个儿子也同样判处死刑。而对在案件过程 中有劝阻行为的梁刚则免死。在连坐方面, 也不滥施株连,对犯罪者的妻女按法律免 死没mo官,对不满十五岁的儿子也不予连 坐。这样处置,体现了法律的宽严适中, 也反映了隋初,文帝还是依法行事的。
第二节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失礼之禁,著在刑 书。”→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二)立法要宽简:唐高祖、唐太宗等皇帝的 认识与奉行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自房玄龄等更定 律、令、格、式,迄qì 太宗世,用之无所改 变。”武则天和安史之乱时除外。 (四)强调执法严明:唐太宗自觉守法,命各 级官吏li严格执法。→立法与司法达到统一。
(1)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高祖曾将死刑中的 绞减等为斩右趾,唐太宗认为,斩趾虽保全性命,但仍 属残酷肉刑,改为:应处绞者,直接服“加役流”刑, 即犯人至流放地后,在一般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 上,增加服劳役两年,作为宽恕死罪的办法。加役流后 来成为轻重介于死刑与流刑之间的一种刑罚。 (2)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减少死罪92 条,减流入徒tu71条 (3)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改变了凡犯反逆则兄弟 连坐俱死的规定,相对减轻了某些刑罚。 (4)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 shu、当、 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志着中国封建五刑的正式确立,除流刑三等到唐代各
多加一千里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
《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前代
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以来封建法律的总结,
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成为唐律的蓝本,它所确立的
一些制度,如“十恶”“五刑”等,全被唐律和后代
法典沿用并完善。因此,《开皇律》在法制史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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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法,是健全法制的关键所在 一个国家的兴亡,与法制是否完备有很大的关系,但
仅有完备的法制,不严格执法也要导致国家的衰败。 《开皇律》是当时比较完善的法典.但隋文帝后期,恣 意滥杀。法律已成具文,隋的衰亡也就不可避免了。
(三)刑罚滥酷,加速覆亡 隋初后期,社会动乱,文帝、炀帝一味依靠严刑镇压 来继持统治。文帝在诏令中曾公开允许律外用刑,炀帝 更是—味地酷刑滥杀,严重地破环了封建法制,激化了 社会矛盾,专任刑罚是导致隋朝短促而亡的主要原因, 这一规律,也在封建王朝的法制实践中反复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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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隋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有《开皇律》、《大业律》;令有《开皇令》、 《大业令》各三十卷;格、式未见具体名目。
隋朝诏令相当多,文帝前期的诏令不少是实行 法制改革,促进政局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后期的诏 令则日益滥酷,表现为严刑峻法,炀帝时期更是如 此。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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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
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一是篇目增加。将《开皇律》中的卫禁、职制,分
别改为卫宫、违制;户婚分为户、婚二篇;厩库分为 仓库、厩牧二篇;盗贼分为盗、贼二篇;新增关市、 请求、告劾二篇。
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法硕
1、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ﻭ“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ﻭ(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ﻭ(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行为.2、加役流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三司推事ﻭ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换推ﻭ为了防止司法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鞫狱与被鞫人又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知识点: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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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知识点:唐律1、《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共十二篇五百条。
《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
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8、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典融礼于法的完成阶段,也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完备化阶段。
隋初统治者实行政治和经济改革,很重视立法,对封建立法有重要的改进。
唐王朝当时成为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文化发达的东方大国。
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立法之大成,在运用礼制进行政治统治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疏议》和初唐法制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它对当时世界封建法制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隋唐时期法制,以唐律为主。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形式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
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
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是为《大业律》。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有以上三次。
此为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之制定情形。
隋代的其它法律形式有“令”、“格”、“式”,《隋书·经籍志》谓“隋则律令格式并存”。
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2]。
大业三年(607年),炀帝命将隋令编纂为30卷,其篇名、条数不得而知。
大业四年(608年),又颁布新式。
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
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据《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清河三年(564年),武成帝颁布新律,是为《北齐律》。
其律由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等12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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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隋唐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2)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
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
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
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
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
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
隋朝后期的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隋朝的统治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瓦解了。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的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法律制度。
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的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导致了隋朝的覆亡。
3.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
(1)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
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
“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
(2)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
(3)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
(4)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
(1)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
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2)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
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
(3)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
(1)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
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
(2)《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
(3)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
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
(4)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
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
(5)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
4.试述唐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的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
《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
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
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
《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
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5.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1)重惩十恶原则。
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十恶”条款。
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
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的特权,所谓“八议”。
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
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
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
6.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
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
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缓。
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
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
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
试论唐朝税赋制度的变化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的过程。
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的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的。
“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
“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的绫或绢,非蚕乡的布或麻等。
“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的折算,即不服役的丁男需纳绢或布等。
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
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削弱了大户的特权。
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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