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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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公司对职工的管理,不包括对一般违规事项的管理,即对不予奖励也不予惩罚的情形不做规定。

第二条公司要根据当时的营业情况,对品德高尚、遵守规则、工作努力的职工给予奖状或奖励。

第三条对于本条例所订的各种奖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将奖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予以停止或减少。

(一)公司业务状况不良。

(二)奖金规则执行无效。

(三)所发奖金与政策法令相抵解,不能报销。

(四)公司遇到人力不可抵抗的灾难。

第四条本条例所订各项奖金的申请,应由具有奖金申请资格职工的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签注意见送人事部门,加注有关人事记录资料及考核意见后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条各种奖金的核准日在上半月的,得从上半月开始发,核准日在下半月的,得从下半月发起。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照公司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议处外,六个月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制订的各项奖金,已享有奖金权的,应自当月份起予以停止,直到表现良好时,再依本次第四条规定办理奖金申请手续。

(一)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不利者或不能胜任工作者。

(二)有赌博、殴斗、诈骗、偷窃、经手钱财不清或拖欠他人钱财不偿还行为者。

(三)在言论或行为上对公司或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同事不利、不忠实者。

(四)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五)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者。

(六)经办公文或工作时因积压公文而损及公司或其他人利益者。

(七)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单位或在场职工未能及时加以拯救者。

第七条凡因故应停止或减少部分奖金权者,应由其部门主管会同人事部门共同提出理由意见书及有关资料,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八条凡因故被停止奖金权的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前者,应在本次发工资时执行,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后者,则在下次工资发放日执行。

第九条凡不打卡、不受时间约束的各部门主管人员,不得享受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奖金,但年节奖金仍照规定享受。

第十条各部门(科室)主管人员应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提出该部门已享受奖金权职工在过去半年内的生活与工作报告,经人事部门加签考核意见后,送规章执行委员会作享受资格总审查。

第十一条规章执行委员会、各部门(科室)主管人员为委员,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理本会一切事宜。

第十二条规章执行委员会每半月开会一次,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人事部门主管代理。

第十三条规章执行委员会会议按有关准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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