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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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的通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5﹞159号
【发文日期】1995-08-30
【实施时间】1995-08-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的通报》(国税
发﹝1995﹞13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传达学习国税发﹝1995﹞138号和今年以来下发的大国税发﹝1995﹞46号等文件,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防范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保管的各项要求,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二、各单位要在九月上旬组织一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保管、运输安全防范措施的全面检查。
检查的重点:库房是否达到了“六防”要求;值班守卫人员是否到位;税务所、发售营业窗口是否达到发售专用发票的要求;运输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发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保管、发售发票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纠正。
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各基层局所属税务所(分局)要有一名领导主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发售工作。对有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税务所(分局),要严格按上级规定,加强安全肪范工作,达到“六防”要求后书面上报市局,经市局检查批准后方可发售专用发票;未达到“六防”要求的,一律停止保管、发售专用发票,其发售专用发票工作由市(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
四、加强管理,落实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吸取珠海市库房被盗案的教训,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不可掉以轻心,要把有关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专用发票的存储、保管、发售等环节要实行责任制,责任到人,严格纪律,对玩忽职守的值班人员、管理人员要严肃处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五、为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配备一部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必须采用全封闭铁皮车。运送专用发票时,应配置专门护送的保卫人员,并指定一名税务干部负责带车和运输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在九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防范的检查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书面报市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的通报》(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