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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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的安全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住户及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的私人财产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的日常维护、修理及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并及时排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绿化,保持小区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的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保证车辆有序停放,并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监控。

第四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住户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解决小区内的环境卫生问题,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良好。

第十二条住户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小区内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住户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住户应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小区的安全和谐。

第十五条住户不得做出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摆摊等。

第十六条住户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之间的自愿组织,通过选举产生,负责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传达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通知和决策,向业主宣传物业管理政策和规定。

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七台河市区范围所有物管小区及老旧单散弃管小区(不含勃利县)。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四)公共绿化的养护;(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六)物业档案的保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情况、为抵御风险采取的保险等保障措施、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的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租赁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住宅小区:指由多处住宅楼、别墅构成的,以供居民居住为主的小区。

2. 商业综合体:指包含商业、办公、居住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群。

3. 产权单位: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的产权人或其合法代表。

4. 物业服务企业: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环境卫生的保洁和绿化;3. 安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4. 车辆停放管理;5. 业主投诉受理和处理;6.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的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等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物业服务的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高于相关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且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接受业主投诉,及时处理。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的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 获取物业管理信息;4. 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设施;5. 投诉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2. 维护小区的卫生和环境;3. 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4. 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1.2 物业服务合同的适用范围2.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与责任2.1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2.2 物业服务企业的附加义务2.3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3.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3.1 业主的基本权利3.2 业主的附加权利3.3 业主的义务4. 物业服务费用4.1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4.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收取4.3 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5.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维护与保养5.1 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的维护与保养5.2 业主对管理区域的维护与保养6. 物业服务管理项目的监督与检查6.1 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检查6.2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检查7.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7.2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8. 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8.1 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8.2 业主的违约责任9. 物业服务合同的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解决10.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与终止10.1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10.2 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11. 物业服务合同的附则11.1 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11.2 物业服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3 物业服务合同的废止12. 其他事项12.1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沟通与协作12.2 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与提高12.3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议与投诉13. 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13.1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13.2 物业服务费用的详细构成13.3 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14.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日期与有效期限14.1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日期14.2 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承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物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规范、高效、周到、诚信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浮现价、量、质等不合理的差异待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明确质量、收费、责任等方面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承租人应当形成和谐的居住环境,不得排放噪声、污染物、挡住采光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公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期限,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服务设施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确保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承租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业主、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对信用不良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业主和承租人第十七条业主和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物业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支付规定费用,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占用公共部位。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docx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docx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处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处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处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处的收费工作,保障业主的利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特制定本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1.1 住宅类物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xx元。

1.2 商业类物业:按照租赁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xx元。

1.3 办公类物业:按照租赁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xx元。

2. 公共维修费2.1 物业管理处将每年的公共维修费用均摊给业主,费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2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楼立面维修、电梯维护、园区绿化等。

2.3 公共维修费的征收由物业管理处按照业主所占建筑面积或租赁面积比例进行计算。

3. 公共设施费3.1 物业管理处将每年的公共设施费用均摊给业主,费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2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消防系统等。

3.3 公共设施费的征收由物业管理处按照业主所占建筑面积或租赁面积比例进行计算。

第三章缴费方式1. 缴费时间与周期1.1 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费、公共设施费按月缴纳,缴费截止日为每月yy日。

1.2 业主应提前在缴费截止日之前将费用支付至指定账户。

2. 缴费方式2.1 业主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手机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2.2 物业管理处将及时更新缴费方式,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

3. 逾期缴费3.1 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将受到书面警告,并按照每日x%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3.2 若业主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缴相关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1. 收款凭证1.1 物业管理处将开立正规的收据,明确标注业主缴费的具体金额和事项。

1.2 业主应妥善保管收款凭证作为日后相关纠纷的依据。

2. 财务报表2.1 物业管理处将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向业主公开披露。

2.2 业主有权要求查阅管理处的财务报表,确保收费的合规与透明。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1. 物业管理费减免1.1 对于住宅类物业中年龄超过xx岁且经济困难的居民,物业管理费可酌情减免一定比例。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房屋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产品品质及售后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业主人格尊严,保护业主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不得干涉业主的正常使用权,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的必要条件,包括资金、人员、设施等;(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四)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业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收费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设置虚高收费项目或者收取明显过高的费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重大管理和经济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扣押、挪用业主资金或者以任何形式非法获取业主财产。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共设施和房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

其具体任务和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在服务合同中体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物业服务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隔离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十四条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机构重新提供服务、退费或者赔偿损失。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双份)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双份)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益的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名称、住所;(二)物业管理区域;(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的期限、终止和解除;(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协商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县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筹集和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六)制定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办法;(七)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三)业主大会决定召开的其他情形。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修缮第六章物业安全第七章物业环境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九章违规第十章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安全、卫生、环境,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管理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共事业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履行服务承诺,提供专业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保持与业主之间的沟通畅通,及时处理业主的反映和意见。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责任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收费周期。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则,公示并向业主公开。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特点和业主的需求,制定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安全监管,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业主及物业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业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经国家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运营和管理服务;(二)维护和保养物业设施设备的服务;(三)保安服务;(四)绿化景观服务;(五)环境卫生服务;(六)其他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业主需求,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环境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物业环境的卫生整洁、美观宜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体制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于小区内的业主和居民。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经过合法登记,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小区内各项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对于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报告相关部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环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环境工作人员,保障小区的环境卫生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费用的使用应当公示并接受相关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履行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在执法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小区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业主及其合法行为。

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小区内的业主和居民做好服务,积极回应业主和居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解决纠纷和困难。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有权利进行投诉,并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关于物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小区业主、租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收费原则收费依据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管理成本、维修基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物业管理费1. 物业管理费应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费用。

例如:保洁、绿化、保安巡逻等。

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报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监控费1. 监控费用包括小区安防监控设备的维护、运行费用。

2. 监控费的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设备种类、数量、维护难度等因素确定,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1. 垃圾处理费包括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费用。

2.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小区规模、垃圾产生量等确定,并报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维修基金1. 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建筑物、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2. 维修基金的数额应根据物业设施状态、较长时间内的维修计划等因素确定,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缴费时间业主、租户应按月缴纳物业费,缴费时间为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

逾期未缴款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缴费方式1. 缴费方式包括线上支付、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以及线下现金、刷卡等实体支付方式。

2. 物业公司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供业主、租户选择。

第十条收费明细物业公司应向每个业主、租户提供每月的物业费用收费明细,包括各项收费项目及其金额。

第十一条强制执行1. 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租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止相应的服务,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拖欠方承担。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和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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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下文是对物业管理法的介绍。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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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七台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条老旧住宅区的改造整治应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进行。

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区域负责、分批实施的原则,将地方财政投资、业主投资、社会投资等与建筑节能改造、供水供热管网改造等国家政策性补助资金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投资改造的保障机制。

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土地使用证确定的使用范围为基础,结合建筑物规模、物业的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房屋销售备案及棚改回迁房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情况和配套建筑等事项。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拥有无偿使用权。

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注明,分期建设开发的建设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在一期工程中配置。

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2‰配置外,超出部分按照1‰的标准配置,但最多不高于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能独立使用,具备水、电、暖、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及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器具。

多层物业应设置在地面一层,高层物业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抵押、转让、出租。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用途及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的,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一)生活用水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雨水、污水排放接入城市雨水排放系统和污水排放系统;(三)小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系统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系统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相关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按照消防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建设单位交付房屋之后至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由相关管理部门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业主入住时的分户验收,应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业主、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现场查验并书面记录确认。

建设单位对业主专有部分的保修义务自业主入住分户验收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时限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备案及棚改回迁房备案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交接验收手续等资料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和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以书面方式及时报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小区总户数25%以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建设单位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由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10人以上的业主代表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十七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制定并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前款规定的内容。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予以复核并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以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1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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