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擅自提高挂靠费用车主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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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擅自提高挂靠费用车主有权解除合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争议:
A公司(甲方)与吕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乙方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使用甲方名义办理牌照,将车辆挂靠在甲方,挂靠期间乙方每年支付费用3000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项。后A公司突然大幅度提价,挂靠费用增加为每年8600元,如果不交付,则拒绝为吕某办理车辆的各项手续。吕某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A公司协助吕某将×××车辆过户至吕某名下。
A公司辩称,本案诉争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系A公司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吕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二是如果双方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吕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判决:
一、确认吕某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解除;二、A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吕某将×××车辆过户至吕某名下。
解析:
(一)本案中双方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及转让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即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不以车辆登记为准,而应根据购车款的交付、车辆的占有及交付予以认定,本案中,吕某交付该车购车款并实际占有该车辆,故吕某系该车所有权人。《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吕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二)吕某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A公司否认其与吕某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称涉案车辆为A公司所有,在此情况下,A公司自不会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A公司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故吕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吕某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据此,法院确认《协议书》于起诉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吕某有权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