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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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菏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现将《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区搬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区搬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农业、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区搬迁安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管理第五条对矿区搬迁安置项目,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压煤搬迁规划和生产接续需要,提前两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由省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六条搬迁计划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搬迁公告,并组织乡镇政府、搬迁村、评估机构及煤炭企业,依据当地政府核发的有关证件,核定房屋等建筑物结构和面积,登记造册,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人口核实工作,搞好矿区搬迁人口管理,建立户籍台帐,实施信息共享,严把迁入关口。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补充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补充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03
•【字号】菏政字[2003]27号
•【施行日期】200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
的补充通知
(菏政字〔2003〕2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1〕30号)精神,统一菏泽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菏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1.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年产值为13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
3.安置补助费倍数为9倍;
4.青苗补偿费为一季农作物产值;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中限据实补偿。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第十八条三、四、五款,第十九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农转非后剩余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农转非后剩余土地,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批复》(菏政复〔2001〕123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三日。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鲁17行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天正庞宠岳晓艳【审理法官】张天正庞宠岳晓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菏泽市丝绸公司管理人);郭学岭;张成贵;司全立;刘志刚;山东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菏泽市丝绸公司管理人)郭学岭张成贵司全立刘志刚山东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学岭张成贵司全立刘志刚【当事人-公司】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菏泽市丝绸公司管理人)山东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苗薇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杨慧珍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苗薇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杨慧珍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巩海岩苗薇薇李强杨慧珍【代理律所】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菏泽市丝绸公司管理人);山东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学岭;张成贵;司全立;刘志刚【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登记在菏泽市丝绸公司名下的13127.55平方米土地经过房改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登记在职工名下,另一部分登记在公司名下,而登记在职工名下的土地并未再次具体分割至每户职工,而是作为一块共用地登记在职工名下,故,该处土地属于职工共同共有,职工享有共同使用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第三人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在签订征收协议前,丝绸公司与家属院的交叉用地是空地和路面。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菏房发〔2013〕32号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办,东明、郓城、单县征收办,各有关评估机构:现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6日主题词: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印发(共印500份)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和结果。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县房屋征收项目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并公开邀请部分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代表参与,聘请公证机构以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征收当事人选择。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1. 引言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作为房屋征收评估的重要依据,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征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该主题展开深入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

2. 背景介绍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征收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征收评估过程中,建安成本指导价是评估房屋价值的重要参考,因此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3. 建安成本指导价的意义和作用3.1 确保公平公正的征收工作建安成本指导价的设定,可以有效避免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财产权益损失,保障征收的公平公正性。

3.2 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建安成本指导价的合理设定,可以为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有利于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建安成本指导价的设定方法4.1 数据分析和调研设定建安成本指导价需要充分的数据分析和市场调研,以确保指导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2 政策指导和专家评估政府部门可以借鉴相关政策和经验,同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对建安成本指导价进行评估和建议,以保证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建安成本指导价的设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同时也需要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以确保指导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建安成本指导价的监督和审查,及时调整和修订指导价,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6. 结论本文从建安成本指导价的意义和作用、设定方法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等方面对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同时也为相关政策和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以上就是本文对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的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建安成本指导价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征收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房屋征收的大背景下,建安成本指导价的科学设定和合理调整对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

菏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菏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 -
- 3 -
(二)附属物
- 5 -
二、林木类
三、果树类
- 7 -
四、青苗类
说明:
1.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2.市、县(区)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3.涉及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设施,统一补偿给县(区)财政。

4.幼龄期、初果期果园间种的农作物可参照青苗类补偿标准执行。

5.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6.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8.高档农业设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
- 9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0•【字号】菏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菏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0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职责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及《菏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职责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编〔2014〕41号),设立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地下管道、园林绿地、环卫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供水管网、雨水污水管网、泵站等各类市政设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管、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市政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三)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负责建筑业、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市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决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3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2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的要求,尽快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修订意见或建议。

废止或未列入继续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凡未向社会公布的,5月1日前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公布,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2.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序号〖〗发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2010〕第6号〖〗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市政府令〔2008〕第1号〖〗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3〖〗市政府令〔2008〕第2号〖〗菏泽市城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4〖〗市政府令〔2008〕第3号〖〗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5〖〗市政府令〔2008〕第4号〖〗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6〖〗市政府令〔2008〕第5号〖〗菏泽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7〖〗市政府令〔2007〕第6号〖〗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8〖〗市政府令〔2007〕第7号〖〗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9〖〗市政府令〔2007〕第9号〖〗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0〖〗市政府令〔2007〕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11〖〗市政府令〔2006〕第1号〖〗菏泽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2〖〗市政府令〔2006〕第2号〖〗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3〖〗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1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国有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15〖〗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6〖〗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7〖〗市政府令〔2005〕第1号〖〗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18〖〗市政府令〔2005〕第2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市政府令〔2005〕第3号〖〗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20〖〗市政府令〔2005〕第4号〖〗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21〖〗市政府令〔2005〕第5号〖〗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2〖〗市政府令〔2005〕第6号〖〗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23〖〗市政府令〔2005〕第7号〖〗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4〖〗市政府令〔2005〕第8号〖〗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5〖〗市政府令〔2005〕第9号〖〗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6〖〗市政府令〔2005〕第12号〖〗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7〖〗市政府令〔2005〕第13号〖〗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8〖〗市政府令〔2004〕第1号〖〗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9〖〗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0〖〗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31〖〗市政府令〔2004〕第4号〖〗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32〖〗市政府令〔2004〕第5号〖〗菏泽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33〖〗市政府令〔2003〕第1号〖〗菏泽市地名管理办法34〖〗市政府令〔2003〕第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35〖〗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36〖〗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37〖〗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38〖〗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39〖〗市政府令〔2003〕第6号〖〗菏泽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40〖〗市政府令〔2003〕第7号〖〗菏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41〖〗市政府令〔2003〕第8号〖〗菏泽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42〖〗市政府令〔2003〕第10号〖〗菏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43〖〗市政府令〔2003〕第12号〖〗菏泽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44〖〗市政府令〔2001〕第1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45〖〗市政府令〔2001〕第2号〖〗菏泽市招标投标办法46〖〗市政府令〔2001〕第3号〖〗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7〖〗市政府令〔2001〕第4号〖〗菏泽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48〖〗市政府令〔2001〕第6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49〖〗市政府令〔2001〕第7号〖〗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50〖〗市政府令〔2001〕第9号〖〗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1〖〗市政府令〔2001〕第10号〖〗菏泽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办法52〖〗市政府令〔2001〕第11号〖〗菏泽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53〖〗菏政发〔2010〕9号〖〗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有关收费减免项目的通知54〖〗菏政发〔2010〕11号〖〗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55〖〗菏政发〔2010〕12号〖〗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56〖〗菏政发〔2009〕11号〖〗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57〖〗菏政发〔2009〕14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58〖〗菏政发〔2009〕30号〖〗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59〖〗菏政发〔2009〕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60〖〗菏政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61〖〗菏政发〔2008〕5号〖〗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62〖〗菏政发〔2008〕11号〖〗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试行意见63〖〗菏政发〔2008〕17号〖〗关于开展纳税权益规范执法环境的通知64〖〗菏政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65〖〗菏政发〔200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66〖〗菏政发〔2007〕14号〖〗关于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意见67〖〗菏政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68〖〗菏政发〔2007〕17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69〖〗菏政发〔2007〕18号〖〗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前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意见70〖〗菏政发〔2007〕20号〖〗关于做好市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的意见71〖〗菏政发〔2007〕24号〖〗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72〖〗菏政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73〖〗菏政发〔2007〕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74〖〗菏政发〔2007〕30号〖〗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75〖〗菏政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76〖〗菏政发〔2006〕5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77〖〗菏政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78〖〗菏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意见79〖〗菏政发〔2006〕19号〖〗鼓励60户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80〖〗菏政发〔2006〕21号〖〗关于全市村村通自来水的实施意见81〖〗菏政发〔2006〕22号〖〗关于大力发展林下规模养殖的实施意见82〖〗菏政发〔2006〕2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求助体系建设的意见83〖〗菏政发〔2006〕27号〖〗关于下达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84〖〗菏政发〔2006〕29号〖〗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85〖〗菏政发〔2006〕40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86〖〗菏政发〔200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87〖〗菏政发〔200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88〖〗菏政发〔2006〕4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89〖〗菏政发〔2006〕5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90〖〗菏政发〔2006〕53号〖〗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91〖〗菏政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壤耕作质量的实施意见92〖〗菏政发〔2005〕3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93〖〗菏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94〖〗菏政发〔2005〕20号〖〗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企业治理的通知95〖〗菏政发〔2005〕26号〖〗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96〖〗菏政发〔2004〕1号〖〗关于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意见97〖〗菏政发〔2004〕7号〖〗关于城建用电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98〖〗菏政发〔2004〕14号〖〗关于切实做好黄河滩区移民迁建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99〖〗菏政发〔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信访工作的通知100〖〗菏政发〔200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意见101〖〗菏政发〔2004〕28号〖〗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102〖〗菏政发〔2004〕29号〖〗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103〖〗菏政发〔2004〕30号〖〗关于公布2003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04〖〗菏政发〔2004〕35号〖〗关于加强菏泽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意见105〖〗菏政发〔2004〕41号〖〗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106〖〗菏政字〔2003〕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107〖〗菏政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108〖〗菏政发〔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109〖〗菏政发〔20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10〖〗菏政发〔2003〕24号〖〗关于煤田开发的意见111〖〗菏政发〔2003〕27〖〗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12〖〗菏政发〔2003〕35号〖〗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13〖〗菏政发〔2003〕37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114〖〗菏政发〔2003〕40号〖〗关于菏泽城区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115〖〗菏政发〔2003〕42号〖〗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116〖〗菏政发〔2003〕43号〖〗关于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117〖〗菏政发〔2003〕44〖〗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BH〗118〖〗菏政发〔2003〕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19〖〗菏政发〔2003〕54号〖〗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120〖〗菏政发〔2003〕57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21〖〗菏政发〔2002〕6号〖〗关于认真做好基础教育工作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通知122〖〗菏政发〔2002〕22号〖〗关于加快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和质量认证的通知123〖〗菏政发〔2002〕23号〖〗菏泽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124〖〗菏政发〔2002〕25号〖〗关于实行市区城市管理分级负责制的意见125〖〗菏政发〔2002〕32号〖〗菏泽市市区公共汽车管理办法126〖〗菏政发〔2002〕34号〖〗菏泽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127〖〗菏政发〔2002〕39号〖〗菏泽市旅游管理办法128〖〗菏政发〔2002〕41号〖〗关于创建文化大市的意见129〖〗菏政发〔2002〕46号〖〗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30〖〗菏政发〔2001〕30号〖〗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131〖〗菏政发〔2001〕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5号令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132〖〗菏政发〔2001〕37号〖〗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33〖〗菏政发〔2001〕39〖〗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第120号令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134〖〗菏政发〔2001〕40号〖〗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135〖〗菏政发〔2001〕47号〖〗批转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全市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36〖〗菏政发〔2001〕63号〖〗菏泽市防洪管理办法137〖〗菏政发〔2001〕66号〖〗关于严格控制零星用地建设的规定138〖〗菏政发〔2001〕71号〖〗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139〖〗菏行发〔2000〕18号〖〗关于在全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140〖〗菏行发〔2000〕34号〖〗菏泽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141〖〗菏行发〔1999〕23号〖〗菏泽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42〖〗菏行发〔1999〕24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使用审批办法143〖〗菏行发〔1999〕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44〖〗菏行发〔1999〕39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意见145〖〗菏行发〔1999〕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146〖〗菏行发〔1998〕9号〖〗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147〖〗菏行发〔1998〕15号〖〗关于印发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48〖〗菏行发〔1998〕62号〖〗菏泽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49〖〗菏行发〔1997〕44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150〖〗菏行发〔1996〕5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151〖〗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52〖〗菏行发〔1993〕46号〖〗关于实行开放城市补贴、工作岗位补贴的通知153〖〗菏行发〔1990〕42号〖〗关于颁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通知154〖〗菏政办发〔2010〕14号〖〗关于鼓励煤炭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155〖〗菏政办发〔2010〕31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156〖〗菏政办发〔2010〕34号〖〗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57〖〗菏政办发〔2010〕43号〖〗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158〖〗菏政办发〔2010〕46号〖〗关于治理整顿菏泽城区客运三轮车市场的通知159〖〗菏政办发〔2010〕48号〖〗菏泽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160〖〗菏政办发〔2009〕4号〖〗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161〖〗菏政办发〔2009〕5号〖〗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基金暂行办法162〖〗菏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对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发放一次性节育补助金的通知163〖〗菏政办发〔2009〕13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164〖〗菏政办发〔2009〕14号〖〗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65〖〗菏政办发〔2009〕20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166〖〗菏政办发〔2009〕22号〖〗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消费的通知167〖〗菏政办发〔2009〕24号〖〗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168〖〗菏政办发〔2009〕25号〖〗关于加快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通知169〖〗菏政办发〔2009〕35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170〖〗菏政办发〔2009〕39号〖〗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71〖〗菏政办发〔2009〕40号〖〗菏泽市服务业四大载体考核办法172〖〗菏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建立菏泽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173〖〗菏政办发〔2009〕43号〖〗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174〖〗菏政办发〔2009〕49号〖〗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5〖〗菏政办发〔2009〕5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176〖〗菏政办发〔2009〕55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177〖〗菏政办发〔2009〕56号〖〗菏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178〖〗菏政办发〔2009〕58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179〖〗菏政办发〔2009〕6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80〖〗菏政办发〔2009〕64号〖〗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工作实施细则181〖〗菏政办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182〖〗菏政办发〔2009〕68号〖〗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83〖〗菏政办发〔2009〕70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184〖〗菏政办发〔2009〕72号〖〗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85〖〗菏政办发〔2009〕73号〖〗菏泽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186〖〗菏政办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187〖〗菏政办发〔2009〕78号〖〗关于调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188〖〗菏政办发〔2009〕79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189〖〗菏政办发〔2009〕83号〖〗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0〖〗菏政办发〔2008〕14号〖〗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1〖〗菏政办发〔2008〕21号〖〗关于理顺煤炭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192〖〗菏政办发〔2008〕2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的通知193〖〗菏政办发〔2008〕27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194〖〗菏政办发〔2008〕28号〖〗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5〖〗菏政办发〔2008〕29号〖〗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196〖〗菏政办发〔2008〕33号〖〗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197〖〗菏政办发〔2008〕36号〖〗关于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198〖〗菏政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199〖〗菏政办发〔2008〕41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200〖〗菏政办发〔2008〕42号〖〗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菏政办发〔2008〕44号〖〗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202〖〗菏政办发〔2008〕46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203〖〗菏政办发〔2008〕47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乡镇人防工作的通知204〖〗菏政办发〔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205〖〗菏政办发〔2008〕54号〖〗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206〖〗菏政办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通知207〖〗菏政办发〔2008〕67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208〖〗菏政办发〔2008〕71号〖〗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9〖〗菏政办发〔2007〕1号〖〗菏泽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210〖〗菏政办发〔2007〕2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211〖〗菏政办发〔2007〕3号〖〗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12〖〗菏政办发〔2007〕21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213〖〗菏政办发〔2007〕2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14〖〗菏政办发〔2007〕27号〖〗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15〖〗菏政办发〔2007〕32号〖〗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16〖〗菏政办发〔2007〕33号〖〗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217〖〗菏政办发〔2007〕37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218〖〗菏政办发〔200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19〖〗菏政办发〔2007〕42号〖〗关于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220〖〗菏政办发〔2007〕46号〖〗关于抓紧推进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通知221〖〗菏政办发〔2007〕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的通知222〖〗菏政办发〔2007〕49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23〖〗菏政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224〖〗菏政办发〔2007〕57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25〖〗菏政办发〔2007〕60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226〖〗菏政办发〔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27〖〗菏政办发〔2007〕65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228〖〗菏政办发〔2007〕77号〖〗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229〖〗菏政办发〔2007〕78号〖〗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意见230〖〗菏政办发〔2007〕83号〖〗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231〖〗菏政办发〔2007〕91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232〖〗菏政办发〔2007〕92号〖〗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233〖〗菏政办发〔2007〕94号〖〗关于增加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的通知234〖〗菏政办发〔2007〕101号〖〗菏泽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235〖〗菏政办发〔2007〕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36〖〗菏政办发〔2007〕109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通知237〖〗菏政办发〔2007〕113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238〖〗菏政办发〔2007〕115号〖〗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39〖〗菏政办发〔2007〕116号〖〗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40〖〗菏政办发〔2006〕27号〖〗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241〖〗菏政办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242〖〗菏政办发〔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见243〖〗菏政办发〔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244〖〗菏政办发〔2006〕80号〖〗关于调整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45〖〗菏政办发〔2006〕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246〖〗菏政办发〔2006〕10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247〖〗菏政办发〔2006〕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通知248〖〗菏政办发〔2006〕127号〖〗菏泽市行政辖区跨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249〖〗菏政办发〔2006〕14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50〖〗菏政办发〔2005〕3号〖〗关于做好菏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251〖〗菏政办发〔2005〕7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碧水工程”计划》的通知252〖〗菏政办发〔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253〖〗菏政办发〔2005〕57号〖〗关于认真贯彻《统计法》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254〖〗菏政办发〔2005〕63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放射物管理的通知255〖〗菏政办发〔2005〕65号〖〗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256〖〗菏政办发〔2005〕69号〖〗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楼门牌的意见的通知257〖〗菏政办发〔2005〕92号〖〗关于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意见258〖〗菏政办发〔200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259〖〗菏政办发〔2005〕99号〖〗菏泽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260〖〗菏政办发〔2005〕116号〖〗转发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61〖〗菏政办发〔2005〕118号〖〗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262〖〗菏政办发〔2005〕12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意见263〖〗菏政办发〔2005〕123号〖〗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64〖〗菏政办发〔2005〕124号〖〗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265〖〗菏政办发〔2005〕126号〖〗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66〖〗菏政办发〔2004〕16号〖〗关于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267〖〗菏政办发〔2004〕21号〖〗菏泽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268〖〗菏政办发〔2004〕29号〖〗县区街道办事处防空袭方案制定办法269〖〗菏政办发〔2004〕30号〖〗关于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270〖〗菏政办发〔2004〕42号〖〗菏泽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271〖〗菏政办发〔2004〕54号〖〗菏泽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272〖〗菏政办发〔2004〕61号〖〗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紧急通知273〖〗菏政办发〔2004〕80号〖〗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274〖〗菏政办发〔2004〕89号〖〗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275〖〗菏政办发〔2004〕92号〖〗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76〖〗菏政办发〔2004〕101号〖〗转发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77〖〗菏政办发〔2004〕115号〖〗关于乡镇财政收支统一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通知278〖〗菏政办发〔2004〕128号〖〗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79〖〗菏政办发〔2004〕132号〖〗关于清收财政扶持资金和其他财政欠款的通知280〖〗菏政办发〔2003〕18号〖〗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281〖〗菏政办发〔2003〕28〖〗关于公布第二批入驻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82〖〗菏政办发〔2003〕55号〖〗转发市农机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办明电〔2003〕35号通知精神做好我市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意见的通知283〖〗菏政办发〔2003〕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测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4〖〗菏政办发〔2003〕66号〖〗转发市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农业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85〖〗菏政办发〔2003〕76号〖〗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286〖〗菏政办发〔2003〕87号〖〗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通知287〖〗菏政办发〔2003〕114号〖〗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的通知288〖〗菏政办发〔2003〕115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89〖〗菏政办发〔2003〕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90〖〗菏政办发〔2003〕123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291〖〗菏政办发〔2003〕133号〖〗关于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292〖〗菏政办发〔2003〕152号〖〗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293〖〗菏政办发〔2003〕175号〖〗印发《菏泽市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94〖〗菏政办发〔2003〕176号〖〗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295〖〗菏政办发〔2003〕177号〖〗关于在菏泽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分批分期关停小锅炉的通知296〖〗菏政办发〔2003〕178号〖〗关于严禁“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的通知297〖〗菏政办发〔2003〕183号〖〗转发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98〖〗菏政办发〔2003〕186号〖〗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菏泽市越来越多的房屋被国家征收。

对老百姓而言,征收款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的被征收户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律师365”来为您解答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菏泽市越来越多的房屋被国家征收。

对老百姓而言,征收款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的被征收户并不是很清楚,这对于被征收户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一、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办法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1•【字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李金烈、李传民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金烈、李传民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金烈、李传民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4【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6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晖韩勇蒋炎焱【审理法官】陈晖韩勇蒋炎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金烈;李传民;李海军;李震;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金烈李传民李海军李震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金烈李传民李海军李震【当事人-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坤刚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坤刚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坤刚【代理律所】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金烈;李传民;李海军;李震【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书证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牡丹区××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部分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其他可确权书证或者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为依据认定房屋面积。

对没有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者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的住宅房屋,严格按基准容积率认定合法面积;其中高出基准容积率部分按成本法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突击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0.9)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规定:“产权调换的房屋在本项目建设范围内。

”“与合法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3960元。

张凤阁、胡金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凤阁、胡金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凤阁、胡金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19)鲁行终2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孙晓峰【审理法官】山莹王修晖孙晓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凤阁;胡金;孙凯军;石永杰;张凤雷;张瑞琳;石凤兵;曹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凤阁胡金孙凯军石永杰张凤雷张瑞琳石凤兵曹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凤阁胡金孙凯军石永杰张凤雷张瑞琳石凤兵【当事人-公司】曹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圣文【代理律所】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凤阁;胡金;孙凯军;石永杰;张凤雷;张瑞琳;石凤兵【被告】曹县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凤阁等七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作出的曹县老城中心片区(五期)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原审法院对此已进行充分论述,本院对无争议事实不再赘述。

原审法院经审查,以被上诉人无法证明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为由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集中于涉案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依据以及原审法院的裁判方式选择等方面,围绕其上诉理由,现分述如下:(一)关于涉案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问题。

鄄城县人民政府、张静二审行政判决书

鄄城县人民政府、张静二审行政判决书

鄄城县人民政府、张静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审理法官】刘晓华张晓宁张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鄄城县人民政府;张静【当事人】鄄城县人民政府张静【当事人-个人】张静【当事人-公司】鄄城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鄄城县人民政府【被告】张静【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管辖直接证据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有职责和义务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

本案中,鄄城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作出《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鄄政字〔2018〕25号),被上诉人陈占勇所有的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仍在进行之中,鄄城县人民政府应保障涉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进行。

本案中,涉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涉案房屋门窗被拆除,鄄城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门窗系其他主体违法拆除,应当推定鄄城县人民政府实施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了拆除门窗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鄄城县人民政府未依照法定程序而是强行拆除、毁坏被上诉人房屋的门、窗,该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原审法院确认违法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鄄城县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殿阔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殿阔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殿阔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鲁17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楚军庞宠【审理法官】姚楚军庞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殿阔【当事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殿阔【当事人-个人】田殿阔【当事人-公司】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张玉镇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张玉镇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巩海岩张玉镇【代理律所】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田殿阔【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田殿阔所在的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田屯村被纳入《关于菏泽市2017-10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征收范围,被上诉人田殿阔主张案涉土地应当按照宅基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殿阔所在的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田屯村被纳入《关于菏泽市2017-10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征收范围,被上诉人田殿阔主张案涉土地应当按照宅基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上诉人菏泽市住建局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部门,认为被上诉人田殿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证明,建议按照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期限内就案涉土地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在此情况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田殿阔可以要求《关于菏泽市2017-10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发布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根据菏泽市住建局的报请,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刘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5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燃【当事人-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燃【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全过程中,涉及到在征收与补偿的不同阶段实施的多种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并非全部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评价相应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全过程中,涉及到在征收与补偿的不同阶段实施的多种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并非全部需要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评价相应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刘燃要求确认牡丹区政府占用棚改土地拓宽解放北街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营业门市维修费用,但牡丹区政府对解放北街的扩建行为,系在包含解放北街的相关片区被征收后,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使用被征收土地建设市政工程的行为,该扩建道路的行为系征收行为的一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刘燃主张的扩建解放北街违反了严禁将因道路拓展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的规定,因本案道路扩建系为改善棚户区居住环境,发展城市建设,刘燃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征收行为完成后,相对人因该措施产生的损失会被征收补偿行为吸收,刘燃可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一并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刘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征地补偿标准

⼭东省菏泽市单县征地补偿标准
⼭东省⼈民政府公布《关于调整⼭东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东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资源厅统⼀印制下发,⾃2016年1⽉1⽇起执⾏。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东省菏泽市单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家:
⼭东省菏泽市单县⼟地共有三类:
⼀类区⽚区⽚范围:东⾄东沟河及北关村道路;西⾄莱河及连接⼴圣殿村和西关村之间的公路;南⾄南外环及351省道;北⾄平原路及北外环。

补偿标准:区⽚价:56000元/亩;基本农⽥:67200元/亩;建设⽤地:56000元/亩;未利⽤地:44800元/亩。

⼆类区⽚区⽚范围:东⾄东外环;西⾄⼀类区⽚边界;南⾄南外环;北⾄北外环。

东⾄⼀类区⽚边界;西⾄西外环;南⾄南外环;北⾄北外环。

补偿标准:区⽚价:54000元/亩;基本农⽥:64800元/亩;建设⽤地:54000元/亩;未利⽤地:43200元/亩。

三类区⽚区⽚范围:⼀类、⼆类区⽚以外的区域。

补偿标准:区⽚价:50000元/亩;基本农⽥:60000元/亩;建设⽤地:50000元/亩;未利⽤地:4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房产评估复核建议书1

房产评估复核建议书1

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并评估师张颖、于永建:接到贵司2011年10月10日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下称“报告”),为保证本建议的严肃性,本人特将《报告》中的重点内容再行确认如下:项目委托人鄄城舜都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名称鄄城县张寺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试点2011年9月6日;评估作业时间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0月10日;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房屋坐落张寺片区;估价方法成本法;价值定义:结合菏泽市公布的各类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指导价格采用成本法求取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不含土地价值)。

本人在此重申:此次复核建议不代表贵司有正当之权利对我房屋行使评估之权利,也不能说明我对《报告》中此文提及和未提及的部分表示认可或接受。

接到《报告》后,本人经仔细核查之后,发现此报告的内容与我本人的认知存有异议,结合贵司作出报告的法规之依据进行对比,现有几个问题尚需向贵司请教:一、本人并未委托贵司进行评估,该评估送达对象是否有误?《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十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或摇号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很显然,贵司在我村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委托人单方委托对我财产进行评估并作为所谓的征收依据,程序不合法。

况且,所谓的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本人代表也并未参与,也未见所谓的公证事实及书面文件,故该司启动评估的依据何在?贵方是中介机构,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委托而擅自处理或评价当事人之财产,自然是于法无据,于约无据,如因贵司之行为造成本人财产之损失甚或摆脱侵权之嫌疑;既然如此,贵方接受别人委托,工作成果应送达合同委托人而已,与本人无涉,故本人认为《报告》送达对象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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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士合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由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综合开发、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

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评估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征收当事人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或摇号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七条房屋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户评估报告。

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

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菏泽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

第四章补偿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朝向、新旧程度、配套设施以及土地等因素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待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照房屋普查及航拍资料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给予补助。

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应认定为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可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途为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不同区位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三)沿城市主次干道、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第二十八条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二)项条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应当提供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需要搬迁设备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所需费用支付搬迁费。

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10元计算。

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一条征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征收部门付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按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不超过24个月;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20元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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