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全文.doc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全文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水生植物。
下文是关于安徽省为保护湿地而出台的关于最新湿地保护条例。
20xx年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皖财资环〔2023〕1078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入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近五年安徽在生态方面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安徽省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分析近五年安徽在生态方面取得的成就。
一、改善生态环境1. 推进水环境治理。
近年来,安徽省相继实施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行动等一系列水环境治理计划,大力改善了地表水的水质,提高了饮用水源水平。
2. 实施严格的土壤保护政策。
安徽省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了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处理,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3. 保护生态红线地区。
安徽省逐步建立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森林、湿地、水源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了严格保护,有效维护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促进生态经济发展1. 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安徽省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将生态效益纳入了经济增长、生产经营、城乡建设等方方面面,有效激发了各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 发展生态产业。
安徽省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型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养殖等绿色产业,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经济支撑。
3.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安徽省加大力度实施湿地修复、退耕还林等生态修复工程,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提升了区域生态品质。
三、推动绿色发展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安徽省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提升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生态优先发展,为建设生态强省打下了坚实基础。
2.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安徽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促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为全面建设绿色低碳生态省份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加强生态保护和监管1. 建立完善的生态监测体系。
安徽省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力度,形成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了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全程监管。
2.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安徽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打违法排污行为,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了强大的环境执法震慑力。
3. 推进生态保护法规制度建设。
《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 修复 制度方案 制度方案 》解读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解读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这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全新成果,为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制度方案》出台背景及编制过程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湿地保护,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现有国际重要湿地49处、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602个、湿地公园1000多个,其中国家湿地公园836个,初步形成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率达到45%。
但是,我国湿地仍面临着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突出问题,社会经济发展对湿地的压力持续增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不健全。
为全面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十分必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提出了“建立湿地保护制度”的改革任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明确,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为扎实推进《制度方案》的编制工作,2016年3月初,我局协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等部门成立了《制度方案》编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家组,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赴内蒙古、山西、湖北、安徽、辽宁等5省(区)进行调研。
6月初,专家组提交《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制度方案》办公室组织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
7月25日,我局党组会议原则通过了《制度方案》;7月29日,《制度方案》编制办公室将初步成果上报中央深改办,8月4日,将《制度方案》送有关部门会签。
8月30日,根据中央领导和中央深改办意见,《制度方案》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征求部门意见时增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就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沟通协调。
8月31日,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原则同意了《制度方案》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
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国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安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与发展对策
l n r tci n ic u i g lk e l main, s d me td p s in, e v r n n ol t n, o ef hn , ioa in o v r a d a d p oe t n l d n a e rc a to o e i n e oio t n i me t p l i o uo v r s i g s lt f f e n i o i lk a e,b oo ia n a in i f sr c u e c n t cin, a d u b n z t n B s d o h u r n tt s a d e it g p o lms o ilg c liv so s nr t t r o sr t j a u u o n r a iai . a e n t e c re tsau n x si r b e f o n t e w t n e o r e o s r ain a d ma a e n n An u rv n e f rrc mme d t n o g i ef t r o iy fr — h e l d r s u c s c n e v t n n g me t h i o i c sweof e o a o i p e n a i st u d u u e p l mu o c o l l n a d i lme tt n o t n o s r ain a d ma a e n. h s n l d mp e n ain o r ga n w t n e t— ai n o mp e na i f o wel d c n e v t n n g me t T e ei cu e i lme t t fp o r mso el d r so a o o a r t n a d r c n t c in,i r vn n e e t g l w n e u ain , sr n t e i g s i ni c r s a c n u l d c — a i n e o sr t o u o mp o ig a d p r c i a s a d r g lt s te gh n n c e t e e r h a d p b i e u a f n o i f c
湿地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湿地维修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湿地维修维护工作,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湿地进行保护、维修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维修维护管理制度,健全湿地维修维护工作机制,确保湿地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强调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保持湿地的健康、稳定、可持续的生态系统。
第五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合理有效的维修维护措施,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六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维修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维修维护管理水平,积极营造有利于湿地保护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湿地维修维护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八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管,严格控制湿地开发和利用的行为,切实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维修维护工作责任第九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应的维修维护工作责任,确保维修维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条湿地维修维护工作责任应当分工明确,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湿地维修维护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湿地维修维护工作责任应当落实到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履行本职工作,切实保障湿地资源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维修维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工作不力、违规违纪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维修维护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湿地维修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维护工作流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维修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湿地维修维护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项目方案,明确维修维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第十五条湿地维修维护工作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项目方案,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维修维护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六政[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根据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淠河湿地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通过有效保护利用六安城区内湿地、人文历史和自然景观资源,形成集湿地保护、保育恢复、科普宣教、湿地功能体验、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安徽省六安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东经116°23′17″-116°31′08″,北纬31°43′43″-31°51′20″,总面积2387.23公顷。
第四条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与周边景观控制区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纳入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市政府财政专项预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与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下文中粗体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注:下文中下划线部分为原《办法》中内容、《征求意见稿》中不再保留的部分修订依据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我省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形式之一,湿地公园建设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国家鼓励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捐资捐物或志愿参与湿地公园的建设。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环巢湖十大湿地管养技术导则
环巢湖十大湿地管养技术导则环巢湖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境内,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湖泊之一,也是国家级湿地公园。
为了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十大湿地管养技术导则是对湿地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指导文件,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生态监测与评估:湿地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是湿地管养的基础。
通过定期对环巢湖湿地进行水质、土壤、植物和动物等方面的监测,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水源保护与水质治理:水是湿地的生命线,保护湿地水源十分重要。
建立水源保护区,禁止采砂、破坏湿地植被等活动,加强水源保护意识。
针对湖泊水质问题,则需要加强污染源排查和治理,合理规划农田施肥、农药使用和饲养养殖场的位置,减少农业和农村生活污染物的输入。
3. 湿地植被修复与保护:湿地植被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修复和保护湿地植被对维持湿地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加强湿地植被的保护,禁止非法采挖湿地植物和毁坏湿地植被。
利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湿地植被修复,引进天然或人工湿地植物,提高湿地植被覆盖率和多样性。
4. 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外来物种的入侵会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威胁。
加强湖泊入口的巡查和封堵,预防外来物种的迁入。
针对已经入侵的外来物种,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控制和清除,避免其对本地生物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5. 洪涝调控与水位管理:合理管理湖泊水位,对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至关重要。
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需要,制定适宜的水位管理方案,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生长和繁衍条件。
建立洪涝调控设施,减少洪涝灾害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6. 扰动管理与旅游开发:湿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的扰动很敏感,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设置旅游接待中心和游览线路,引导游客有序游览,减少人为干扰。
建立游船、游览车等交通管理机制,控制噪音和尾气的污染。
7. 教育宣传与公众参与: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湿地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组织湿地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提倡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增强社会共治湿地的意识和能力。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精编版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信息来源: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发布日期:2017-12-0715:11点击次数:92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湿地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号)《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湿地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号)《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第三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将湖泊管理和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湖泊资源调查。
湖泊资源调查结果作为编制或者修改湖泊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和沟渠等湿地。
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皖政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工作成效与面临形势第一节自然概况第二节工作成效第二章总体要求与目标策略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第四节总体布局第五节总体策略第三章重点任务与重大工程第一节长江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二节淮河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三节皖西大别山区生态屏障保护和修复第四节皖南山区生态屏障保护和修复第五节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六节新安江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七节江淮运河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八节淮北平原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九节江淮丘陵岗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十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第十一节生物多样性系统保护与修复第十二节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第四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机制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资金保障第三节加强实施管理第四节加强科技支撑第五节鼓励公众参与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前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编制《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衔接区域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明确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修复分区和重大工程,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是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总纲领和空间指引,是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林法〔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湿地自然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2021年3月3日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自然公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湿地自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湿地自然公园保护和建设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自然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新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二)规划面积不低于6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周围风貌;(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皖自然资调〔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制定了《2023年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兴春*************,邮箱:****************;康克*************,邮箱:******************。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7月11日2023年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部署,在2022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基础上,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结合2022年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开展2023年全省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
掌握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现状和变化情况,科学评价其质量和生态状况,同步支撑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为科学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林长制督查考核、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等提供决策支撑,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服务保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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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宝:白玉兰育苗栽培技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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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可在幼林郁闭前后 1~2 年内,劈除林中萌条,整 理干形,保持主干生长。 修剪期应选在开花后及大 量萌芽前,修剪时剪去病枯枝、过密枝、冗枝、并列 枝与徒长枝,平时应随时去除萌蘖。 4.4 病虫害防治 白玉兰是抗病性较强的树种,主要有天牛危害,
活率。 ( 2) 在公益林植被恢复时, 以提高森林植被的 自我恢复能力为目的,选择本地的乡土树种。 依据 乡土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结合造林小班立地条件,宜 进行多树种混交栽植。 本地选择了白玉兰、枫香、乌 桕等乡土树种,既促进了林分植被有效恢复,又美化 了环境。 不宜选择生长缓慢、自然更新差的树种,不 利于生态的自我恢复。 ( 3) 在公益林植被恢复时, 造林密度可比用材 林的造林密度小。 现行的造林密度是以用材林为经 营目的而制定的标准,公益林的造林密度可比照该 树种林分生境来确定。
( 责任编辑:杨婷婷)
偶有蛴螬等地下害虫危害。 可选用绿色威雷 500 倍 液杀灭天牛,50% 锌硫磷乳剂 1 000 倍液灌根杀灭 蛴螬。 5 结语 ( 1) 白玉兰的生物学和生态学习性决定了其在 育苗和造林技术上的严谨性, 在实际生产当中,应 严格按照技术作业要求操作,确保育苗和造林的成
安徽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 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确保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 104.18 万 hm2。 力争到 2020 年全省新增湿地面积 1.15 万 hm2,县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达到 25 处,省级以上湿地 公园达 70 处,湿地保护率提高到 5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0%以上,自然岸线保 有率不低于 35%;系统推进湿地修复,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 方案》从总体要求、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健全 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完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保障机制 7 个方面提出 25 项具体措 施。 将全省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 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各地 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 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 制。 至 2020 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重点在长 江、淮河、新安江等大江大河、沿江沿淮湖泊群、皖西皖南大型水库、采煤沉陷区、山地沼泽湿地等开展针对 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 ( 原生)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种 群规模不缩减。 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 “ 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 耕还湿、轮牧 ( 渔)禁牧 ( 渔)限牧 ( 渔)、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等措施,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 积极 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摊等工作,大力挖掘湿地面积、扩大空间。 安徽境内河流纵横、湖泊密布、库唐众多,湿地资源丰富,湿地生态区位极其重要。 近年来,全省局部地 区湿地生态环境呈现改善态势,但湿地整体退化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 《 方案》的发布为全省湿地保护修复 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 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