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创新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在科技园注册公司等创业实践活动。
4.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6.科研成果:参加教师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制或者其他科研课题研究。
7.学术报告:指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主讲的学术报告。
8.创新创业讲座:指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科技园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讲座。
9.技能考核:指学生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类考试、普通话考试、和其它专业资格认证考试。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范围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发明创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已结题的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2.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3.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正式发表论文;
5.发明创造获得专利;
6.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依托专业知识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运营过程);
7.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二、创新创业学分用途
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可用于免修不超过8学分的开放课程学分或代替第二课堂学分。
三、奖励项目
1.竞赛
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生,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2、1.5、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市级、校级竞赛活动中一等奖获得者,每人分别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2.科技活动
(1)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经学校审批,可获得2-4个创新创业学分。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是推进学校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创新活动模块
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及艺术作品。
3.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技能证书:指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技能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奖项。
6.人文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二)创业活动模块
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学生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
5.创业课程:指学生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第三章认定标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XXX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制度。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名目见附件),并经成绩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分。未修够该学分者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准予毕业,本科生的最低要求是10个学分,专科生为6个学分,上不封顶。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规章制度制定、组织认定、评估检查等;各二级学院负责本级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置类型与学分分值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竞赛”、“科研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考试认证”四大类设置,各类对应学分分值见附件。
1.“竞赛”是指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文体竞赛、以及创新创业竞赛等各类赛事,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科研与创新创业”是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出版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获得专利、参加教师教研科研项目、参加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参加实验室课外开放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
3.“社会实践”是指参加志愿者公益活动、社会实践获奖、三下乡、西部计划、大型文体演出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4.“考试认证”是指考取各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能力考试及认证等并成绩优异。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不同层级成果,不累计记分,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成果与个人成果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
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
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
3.文艺创作;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일-
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
2.科学研究活动;
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
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强化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实践训练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参与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相关训练和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成果,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等。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并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会议、公布认定结果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范围
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明确以“XX 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
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 学分置换办法
“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
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倡导和鼓励大学生个性化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动、科技竞赛、素质拓展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生中设立“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以下简称“创新拓展学分”)
第二条“创新拓展学分”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是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与素质拓展活动成效的考量,也是我校学生获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化是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所制定的第二课堂培养计划,鼓励和倡导本科生参加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并将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状况全面纳入培养方案中学分管理。
第三条“创新拓展学分”为培养方案中必须完成的学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12个“创新拓展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二章学分体系
第四条“创新拓展学分”包括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部分,共计12学分。其中必修8学分,选修4学分,具体学分体系见表1,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创新拓展学分”。
第五条必修学分包括创业基础(1学分)、思政课程社会实践(1)和专业社会实践(6学分)两个个模块,必修学分模块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充抵。选修学分包括各类科技与专业竞赛、志愿服务、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职业技能培训与其它四个模块,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一个或多个模块进行选修,累计达到4学分即可。
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执行教学计划中对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特制定《XX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院相关部门考核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根据《XX理工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要求,自2018级学生入学开始,须在毕业前修满4学分,超出部分可以累计但不计入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的监督管理和复核汇总工作。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分的具体考核和管理工作。各系(部)、各部门专人按照《管理办法》内容要求负责学分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范围及考核方式第四条各类等级考试,主要指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其他语种与之对应级别考试)或者计算机等级考试。根据
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取得证书级别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成绩证明或者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考核。
第五条各类竞赛,指由学院认可的机构组织的竞赛。根据学生参与级别不同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参赛证明申请学分考核。
第六条学术论文,指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正式刊号(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或者由官方机构主办的没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的活动。依据学生发表论文刊物的级别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杂志原件(电子版在线检测)、复印件申请考核。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设置标准
途径项目内容学分说明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1-6名)
结项优秀5
排名不分先后
结项合格4
省级(1-6名)
结项优秀4
结项合格3
校级(1-5名)
结项优秀3
结项合格2
院级(1-5名)
结项优秀2
结项合格1
学科竞赛A类(国家级竞赛)
特等奖7
排名不分先后
一等奖5
二等奖4
三等奖3
参赛(优秀)奖2
B类(部委级竞赛)
特等奖6
一等奖5
二等奖4
三等奖3
参赛(优秀)奖2
C类(省级竞赛)
特等奖5
一等奖4
二等奖3
三等奖2
D类(校级竞赛)
一等奖2
其他奖项1
E类(学院级竞赛)获奖1
体育类比赛
打破全国纪录7
排名不分先后
打破省级纪录6
国际级比赛个人或集体前8
名
5
国家级比赛个人或集体前8
名
4
省级比赛个人或集体前6
名
3
市级比赛个人或集体前3
名
2
校级比赛个人或集体第1
名
1
学术论文A类1-5名10等差递减0.5分B类1-4名7等差递减0.5分C类1-4名5等差递减0.5分D类1-3名3等差递减0.5分E类1-3名2等差递减0.5分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设置标准
文章专著作品发表文章或报道
2000字以上2
若为集体创作,
按排名先后顺
序等差递减0.5
学分,不足0.5
学分,按0.5学
分计。
1000字以上1
少于1000字0.5
出版专著、译著和
文学作品
20万字以上5
10万字以上4
5万字以上3
低于5万字2
发表美术、音乐、
设计等作品
A类出版社3
B类出版社2
C类出版社1
参加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
大会报告6
排名不分位次
墙报展示4
国内学术会议
大会报告4
墙报展示2
专利申请发明专利以授权号为准1-10名10等差递减0.5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授权号为准1-5名5等差递减0.5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授权号为准1-5名3等差递减0.5分
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本科生的创新创业类学分管理,鼓励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自2020级普通本科生起,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创新创业学分7分,方可拥有毕业资格,如毕业前未修满规定学分,将不能获得毕业资格。
2、为切实推进双创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学院全面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新生入校一月内可自愿选择导师,大二开始学院按照全部学生数量均衡、合理搭配原则,统筹安排导师,建立以导师为主导,高年级本科生帮助低年级本科生的纵向链式学习科研团队,围绕学生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考研就业等开展个性化指导。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调整。
3、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修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及以学生名义参加的各级各类比赛、科技创新活动、学术活动、双创计划、创业孵化、课外活动、技能培训等所取得的成果通过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4、学科类竞赛项目(英语、数学和化学等)由各教学
班级班主任负责动员、引导和指导学生参与竞赛项目;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由班主任负责动员,本科生导师引导、指导学生参与竞赛项目;专业核心课程类竞赛项目(包含自设学科竞赛项目)由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团队教师动员、引导、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竞赛项目。
5、学院自设学科竞赛项目由教学系(部)组织实施,竞赛负责人须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完成竞赛其它相关工作。学院团总支及下属学生社团须协助完成各项组织工作,做好竞赛的宣传、报名、培训组织工作;联系参赛学生,负责参赛、竞赛储备学生团队管理;收集竞赛实施意见,反馈给系(部)竞赛负责人。
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凸现我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定位,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长效机制,激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竞赛主要分为由教育部高教司、省教育厅高教处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竞赛、学科竞赛(以下统称学科竞赛)和学会、协会、组委会组织的大学生科技活动两部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大学生科技活动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政策制定,在特殊情况下负责裁决学科竞赛与科技活动的界定。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立项、备案和发布,学科竞赛经费管理,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制定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范。
第五条校团委负责各类学会、协会、组委会组织的大学生科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大学生科技活动的组织、协调、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对外联系及其它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规范。
第六条各学院要成立专项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学科竞赛第一负责人为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其它科技活动根据情况由学院政研究确定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各学院负责组织院团委、院学生会、院办、学办、实验教学中心、专业教研室等力量,形成合力,确保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绩不断提高。
第八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学校学科竞赛规范、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规范,制定本单位本科生创新创业竞赛实施规范。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
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
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
3.文艺创作;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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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
2.科学研究活动;
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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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
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
3.文艺创作;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
일/ 5
2.科学研究活动;
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4.相同项目(内容)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统计。
第六条本办法是对《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设立与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务字〔20XX〕94号)和《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教务字〔20XX〕88号)的修订,自20XX级学生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이/ 5
1.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表
2.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附表:
1.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表
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