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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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
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
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改善我市的金融环境,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债券融资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宣传和指导。

紧跟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政策调整,按照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新三板、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不同标准、条件和程序,对我市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集中学习培训、中介机构专家授课、已上市挂牌企业经验介绍等方式,提高我市企业的资本市场意识。

加强与各中介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建立通化市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和专家资源库,对我市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规范,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帮助企业做好市场选择,指导企业解决上市挂牌需要
规范和注意的问题。

组织企业到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实地考察和参观,充分了解各市场的规则、功能及交易模式。

通过宣传和指导,力争我市有更多企业走向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积极培育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

市、县(市、区)两级金融办或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要深入到企业,进一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对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建立我市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政策调整,以及各资本市场建设的不同要求,及时充实后备资源库企业。

与各中介机构合作,加强对列入后备资源库企业的指导和规范,提出整改意见。

及时发掘成长性强、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初创企业,并纳入到后备资源库加以培育。

结合企业实际和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帮助企业选择、设计和培育融资项目,满足企业上市和挂牌的需要。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努力调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积极性。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规定,给予市本级成功上市和挂牌的企业适当奖励,调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积极性。

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以及在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简称IPO)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
励。

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子公司通过分拆在新三板挂牌。

同时,在YYY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和挂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四)推动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鼓励我市目前已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不断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的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鼓励我市已上市企业,通过分拆上市或内地、香港两地上市(简称A+H)等方式,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裕的现金流。

积极推动上市和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进一步延伸上市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条、扩大业务范围,或实现主营业务转型。

通过内涵式增长、外延式扩张,不断提高上市挂牌企业的规模和质量。

同时,积极推动我市域内的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由上市公司采取股权加现金等方式进行并购重组,实现间接上市。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的并购重组工作牵线搭桥。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扩大债券票据融资规模和额度。

鼓励和支持我市的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增信集合债。

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和对资金的需求,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等;鼓励、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计算融资成本和资金价格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积极争取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等专项债券试点工作。

在修正药业成功发行7亿元短期融资券的带动和影响下,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债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和票据。

通过推进债券和票据发行工作,力争在未来2—3年内,我市企业债券和票据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能够有较大提升。

(企业债、专项债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发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二、进一步丰富和拓展资本市场工作内容
(六)积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引进域外投资基金,与本地产业资本相结合,共同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不同形式的基金,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通化医药高新区已发起设立通化市医药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的基础上,积极引入嘉浩盈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投资机构,与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深度合作,重点围绕全市医药健康产业设立通化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同时,统筹安排我市财政资金参与的各类基金设立、募集和资金投向工作。

积极引导各类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入我市实体经济中,帮助企业解决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在企业成长壮大和上市挂牌的过程中,实现双方共赢。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积极探索新型直接融资模式。

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引进金融消费公司等新型直接融资模式。

鼓励有收费权的国有企业以
及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支持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开展银行贷款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驻通银行机构信贷资产纳入总行资产证券化包,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资金的流动性。

重点围绕发电企业的水电资产、城建公司的排污费收入、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和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混合所有制的要求,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等模式进入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

(引进金融消费公司和资产证券化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旅游局配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八)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和机构健康发展。

积极为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贵金属交易公司、大宗商品交易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活跃我市的民间资本。

支持通化双基证券咨询有限公司等推荐机构在开展好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大做强做优,逐步发展成为证券公司。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流转,设立通化市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促进各类产权进一步整合。

推动域内吉林省人参电子交易平台有限公司等人参交易平台和市场进一步整合,力争在我市设立人参交易所。

[设立分支机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配合;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人参交易所建设由市金融办牵头,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九)加强与国内各期货市场的沟通。

加强与国内各期货交易所的沟通协调,积极学习和普及期货交易知识。

重点围绕通钢、
通化市钢材交易市场、水稻生产加工和商贸流通企业,加强与各期货交易所联系,根据企业实际建立钢材和水稻期货交割库。

鼓励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在做好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开展期货交易,实现套期保值,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有效发挥银行保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十)努力为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条件。

鼓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域内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通过市场化形式进行变现,有效盘活银行贷款存量,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率。

加大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根据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和增速、纳税收入情况等,建立政府财政资源配置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的机制。

鼓励和支持驻通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域内重点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健全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域内中小微企业银企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名录,做好融资项目收集和编辑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搞好银企对接活动,在银行与企业之间搭建信息对接平台。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市财政局)
(十一)积极引进和新设银行机构。

积极争取和支持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通化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和支持财政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科技银行,力争每个县(市、区)都设立1家村镇银行;支持我市产业资本参与民营银行的发起设立工作,条件成熟时设立域内民营银行。

鼓励已落户通化的银行机构在县域或乡镇设立
营业部,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的广度。

积极支持全市农村信用社整体改制工作,根据各县级农村信用社不同的资产状况,力争到2018年底完成柳河县、辉南县等5家县级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设立农村商业银行。

按照相关政策,鼓励境内外银行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全资设立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引进和设立银行机构由市金融办牵头,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配合;农村信用社改制由通化农村商业银行牵头,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配合;设立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通化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二)鼓励银行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驻通银行积极探索“缴税贷”等服务方式,努力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授信额度。

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养老服务业的信贷资金投入。

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信贷产品,积极开办企业联保及动产、林权、农业机械设备抵押等贷款业务,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银行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担保的贷款业务。

加大贷款产品开发力度,积极探索产品文号、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与直接融资相结合的股权质押融资、约定式回购等贷款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财产保障专项增值等综合金融服务;探索设立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建立企业发展资金池和银团合作、财政贴息的方式,有效放大贷款杠杆倍数,分散市场风险。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金融
办、通化银监局、市财政局)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发展稳定器的作用。

各保险公司驻通分支机构要结合我市实际,努力开发保险品种,大力发展针对城乡低收入人群的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和针对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探索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强制责任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等新兴保险业务。

鼓励各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保险代理机构,在不断提升保费收入的基础上,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牵头单位:省保险协会驻通化办事处;配合单位:市金融办、民政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农委、林业局、公用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十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

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发展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努力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面。

结合国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趋势,在资金杠杆率放开和经营范围扩大等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或增资扩股等形式,进一步壮大实力,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经营效率及服务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
(十五)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加大小额贷款公
司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向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根据国家政策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提高资金利用率。

通过市场化竞争,淘汰一批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风险高、资产状况恶化的小额贷款公司。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
(十六)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优化行业发展结构。

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

引导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加强与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积极支持各融资担保机构帮助“四有一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充分利用全省“助保金池”,鼓励实行低费率(或无费率)担保。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五、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
(十七)努力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

鼓励域内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借助互联网,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在确保金融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对等互联网(简称P2P)、第三方支付等新业务。

结合国家金融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形势,鼓励设立互联网银行机构。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众筹的政策规定,努力探索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积极探索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模式。

依托我市“智慧城市”试点,探索金融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运营模式及业务创新,积极开展“智慧城乡”手机支付推广
工作。

(银行机构“互联网+”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通化银监局配合;保险机构“互联网+”业务由省保险协会驻通化办事处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互联网+”及股权众筹业务,由市金融办牵头,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配合;智慧城市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配合)
(十八)积极引进和设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努力学习金融业发达地区的先进方法和理念,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注重引进互联网金融新的经营模式。

鼓励域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丰富我市金融服务工作的内容。

鼓励域内各金融主体、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探索设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省保险协会驻通化办事处)
六、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
(十九)加大对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处置力度。

做好打击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宣传教育。

按照国家防犯打击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省防范打击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域内开展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以及高息揽储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管理,谁批设、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坚持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落实到位,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安定和社会稳定。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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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域内各类交易场所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分支机构,防止出现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监局、市公安局、工商局)
(二十)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原则,以银行机构和各类准金融机构为主体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查询平台。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工业信息化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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