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云政办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9〕8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物流贮存运输、办公生活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12月底前,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文山州、玉溪市等地要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都应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采取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2202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9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及时开展公告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有效指导和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认真按照公告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及时督促实施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和严控成品油灌装零售。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准购证制度和公告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加油站(点)严格控制成品油的灌装零售。
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公告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到的违反公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及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各级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通报公告相关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及时研究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在国家三部门公告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并在辖区内公告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2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7•【字号】通政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基础薄弱、隐患较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
全市各级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决杜绝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为建设“平安南通”、加快我市“两个率先”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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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齐全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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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罐区,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罐区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第6.2.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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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不应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防火堤距离不足;防火堤内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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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由经考核合格的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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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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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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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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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时作业人员应坚守在作业现场
(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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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 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物等作了严格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该《条例》,切实落实公安机关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所应承担的监督职责。
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消防监督,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除承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扑救任务之外,还要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安部门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
二、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登记和购买运输许可制度(一)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的备案登记工作,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严格流向登记记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储存剧毒化学品等情况的备案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接受办理,并及时通报从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4月中旬以来,重庆、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江西等地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有的还引发了爆炸和火灾,共计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中毒受伤,十多万人紧急疏散。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事故多发的原因,既有设备陈旧老化问题,也有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以人为本”理念是否真正树立起来,安全问题是否足够重视。
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采取综合治理和防范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迅速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这件“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切实抓好。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建立健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严格禁止不顾安全条件强行生产。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通知:一、加强组织领导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修订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任务。
2.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岗位职业资格,并完成相关培训。
3.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编制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
2.设置安全与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内容。
4.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5.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入库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保证采购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对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用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分开存放。
3.建立入库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入库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运输管理1.严禁未进行正确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操作危险化学品。
2.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指南,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3.建立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装载,防止发生泄露和事故。
4.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消防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检修。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管理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进行规范管理。
2.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排放符合相关要求,预防污染。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和报告1.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事故,保证信息畅通和及时反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鲁政办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生产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源头管理,深化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仍然较为薄弱,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实施安全标准化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总体目标2006年,全省在认真总结和推广20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100家液氯、液氨等生产企业和100家油库及剧毒化学品等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年底达标。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采购和使用程序。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和使用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存储和运输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处置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各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清理,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以上通告,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如有不符合,请及时整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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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易燃物、易爆物、自燃物、发烟、发爆药等危险化学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分类、标志、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相关情况,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销售渠道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办)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办)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办)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从根本上改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按照《条例》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哈编字[2003]81号)精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主要履行《条例》中规定的下列职责: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批准书》的发放工作;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4.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要按照《条例》等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向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安全资质审批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
按照国家要求,已取得原市商委、市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哈尔滨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也必须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陕教高办〔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教育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联系人:胡新煜联系电话:029—88668916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6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近,复旦大学校园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
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学校和本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严格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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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发〔1999〕296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交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
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具有危害和有用双重属性,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专业要求相对较高。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公安、交通、环保、化工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管理规章、规程和标准。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进出口直至处置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致使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活,污染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化学品引发的事故,保证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及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
2.实行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化学品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许可证的法规规定,对生产化学品的企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制度。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登记注册。
4.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制度。
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生产、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5.化工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T15258-1999)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等国家标准。
6.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储存,要配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和销售登记制度。
作为生产原料的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还要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有关规定。
经营性的集中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应向环保部门报告储存的品种、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
7.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须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托运人(货主)应到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承运人应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货物资质,并凭准运证明承运,没有准运证明的,不得擅自承运。
无准运证明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按国家有关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
罚。
8.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交通工具和包装物上要有醒目标志、标签。
9.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公安、环保、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11.废弃、过期的化学危险物品及使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依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
12.各级经贸、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化工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化学品管理规定,密切配合,照章办事,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