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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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财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论是个体⼯商户还是法⼈企业,要正常经营都要取得营业执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基础。

企业或者商户因为违规经营可能⾯临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那么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解释。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丧失了具体权利和资格有:1、企业丧失了⽣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市场和多数国家⼀样,实⾏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市场,违者以⾮法论处。

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丧失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为和与合法⾏为有关的其他⾏为,⽽不保护⾮法⾏为,企业⼀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切经营⾏为均为⾮法⾏为,更不能要求⾃⼰或他⼈作为或不作为。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后果1、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和直接责任⼈带来⼀定的限制。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对该企业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法⼈的法定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也明⽂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并对该企业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

2、被吊销企业的出资⼈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产⽣的法律后果。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

利⽤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论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 D2、著名学者钱某去世15年后,某拍卖公司欲将其生前私人信件拍卖,复印若干信件片段进行宣传。

钱某之妻杨某极力反对,认为拍卖私人信件有悖公序良俗。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拍卖公司侵害了钱某的隐私B.拍卖公司侵害了杨某的著作权C.信件所有人对信件享有展览权与转让权D.杨某无权向买卖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 D3、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

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答案】 A4、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

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

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

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 C5、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 B6、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定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D.法脘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答案】 D7、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作者:赵旭东基本案情: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乙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同时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经查丙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被当地工商部门给予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吊销公告明确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丙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一律作废。

后丙公司以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而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以甲、乙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法院以三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为由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诚然,我国法律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否从事经营活动未有明确规定。

仅有《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虽在颁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过解释,但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否从事经营活动一直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首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

《民法通则》虽未明确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四十八条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作出了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法人自营业执照颁发时成立。

也就是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营业执照颁发时产生,到法人终止(依法被撤销)时消灭。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2009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指标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企业名称;2、投资人的身份;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章程或合伙协议;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7、前置审批文件或前置许可证;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9、住所使用证明;10、经营期限;11、变更登记情况;12、分支机构情况;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14、年检申报材料;15、法定备案情况;16、法定公告情况。

(2010)(经济类) 立案追诉标准(二)及补充

(2010)(经济类) 立案追诉标准(二)及补充

出台背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5月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高检、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

为此,最高检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最高检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万悦公司与千寻公司是餐饮行业的两家竞争对手,为避免残酷的市场竞争,两家公司决定合并为蔓藤公司。

万悦公司债权人红杉公司得知后,要求万悦公司提前偿还债务。

关于两家公司的合并事项,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两家公司的合并属于新设合并B.万悦公司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C.红杉公司应该在收到通知30日内提出清偿要求D.千寻公司合并前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答案】 B2、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

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A.应承担违约责任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答案】 C3、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支付30%购房款,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收房日期为8月8日。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房款,办理了贷款。

及至收房日期,由于对房屋质量、面积、费用等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拒绝收房。

8 月10日,甲公司催告张某收房,张某仍未收房。

第二年 8月,房价上涨,甲公司遂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张某不允,发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已解除,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已解除,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合同未解除,张某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未解除,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C4、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

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 C5、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A.为完成和其他单位所签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B.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情形C.发生水灾,组织抢救企业财产D.企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案】 C6、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C 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公司法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是怎样的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是怎样的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即他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效果是需要由公司承担的,因此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选取非常重要。

当然,公司法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也非常细致。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公司法是怎么样规定法定代表人的。

一、法定代表人具体内涵、权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的核心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也即,法定代表人是法律上拟制的“法人”的代表。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有严格区分。

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比如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等都是法人。

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行使职权时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权(法定特殊情况除外),而法人代表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行使具体职权时必须获得法人的具体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的,就不再是法人代表,其所行使的职权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

这类法定代表人,大多数是受幕后的实际控制人支配。

实际经济生活当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的,相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是有效的。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库240题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库240题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学问考试题库(240题)(2018年02月)1.(A)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和对国家重大问题的确定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中心军事委员会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托付,(A)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A.国家副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C.国务院总理D.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人民D.中心军事委员会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C)多数通过。

A.五分之三以上B.五分之四以上C.三分之二以上D.半数以上5.我国《宪法》的监督权属于( C )。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6.我国《宪法》规定,土地运用权可以依法(C )。

A.出租B.买卖C.转让D.遗赠7.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A )国家。

A.法治B.法制C.现代化D.有法可依的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D)的确定,公布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中共中心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9.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C ),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

A.地方性规章B.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法律10.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不受侵扰。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爱护公民的(C )。

”A.人权;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B.私有财产权;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D.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生命权和财产权11.下列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D)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既有可公开的内容,也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供应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C.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企业倒闭和破产区别是什么

企业倒闭和破产区别是什么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倒闭和破产区别是什么很多人不了解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区别,认为企业破产等同于倒闭,虽然两者都是企业经营不善而采取的措施,但是企业破产的范围大于倒闭,其两者的赔偿制度也是不一样的,很多人不了解两者赔偿的区别,导致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两者的区别有一定的必要性。

那么企业倒闭和破产区别及申请破产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赢了网小编将在文章中作出详细解答。

一、企业破产与倒闭有什么区别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

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

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

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

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流程是什么?(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

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的认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的认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的认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企业的数量不断攀升。

然而,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含义营业执照是企业开展工商活动的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企业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该企业不能再继续经营活动,失去了从事工商活动的资格。

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可以有效地打击和惩治不法企业,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的认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的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企业应该怎样进行主体资格的认定呢?首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要考虑的是其法律地位的变化。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其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市场经济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然而,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地位发生变化,不再是合法营业的企业法人,而成为不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因此,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其主体资格的认定需要从合法性、是否侵害他人权益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考虑。

其次,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是否具备还清债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的能力。

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缺乏还清债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的能力,那么企业的主体资格就难以得到认定。

最后,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其主体资格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

如果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还具有其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那么企业在这些经营许可证件的授权范围内,仍然可以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因此,企业的主体资格应得到认定。

总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的认定需要从法律地位、合法性、是否侵害他人权益、是否存在法律责任、还清债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进行考虑。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是()。

A.自己代理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C.双方代理D.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答案】 D2、张某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了订购特殊装饰材料的要约,要约中明确规定该建筑公司应当在四日内答复,若张某后来得知另一家公司价格更加优惠,欲撤销该要约,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当在该建筑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撤销邀约的通知B.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C.张某不得撤销该要约D.张某应当对该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 C3、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A.能否产生法律后果B.是否具有目的性C.是否符合法律规定D.能否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答案】 B4、刘某被公安局拘留,在该公安局的拘留行为被确认违法并被撤销后,该公安局应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对致刘某精神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该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包括()。

A.消除影响B.恢复名誉C.赔礼道歉D.支付赔偿金【答案】 D5、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这体现了违约责任的()。

A.任意性B.相对性C.制裁性D.强制性【答案】 A6、邓某经某村同意在该村地界建房作经营场地。

后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未向邓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即带十余人将房拆除。

邓某欲起诉,应以()为被告。

A.某市城管监察大队B.某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C.某区土地管理局D.某乡政府【答案】 B7、甲委托乙购买某型号山地车一辆,乙到商场后发现山地车脱销,担心甲急需使用,遂为之购买普通自行车一辆,甲拒收,乙诉至法院。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答案】 A8、行政责任是()的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为加强对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认识,2008年3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法院商事审判研究小组在济南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

省法院李勇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冷绍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研究室(审委办)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长、商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针对商事审判中有关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统一了对大部分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现将本次会议上有关合同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整理刊载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一)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若其己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仅经过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或者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处理;应认定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承担。

(二)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

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在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相关案件中,可参照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教育管理的一个行政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无关。

(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

委托开立信用证

委托开立信用证

以代开信用证之名行借贷之实合同的责任承担——析广东某贸易集团诉广州某材料工程公司等代开信用证案【本案聚焦】以代开信用证之名行借贷之实的合同性质和效力如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的情况下,作为瑕疵出资的独资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案情简介1】原告:广东某贸易集团被告一:广州某材料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被告二:香港某集团(以下简称香港集团)被告三:陈某2006年3月16日,材料公司以委托方的身份,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以担保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为材料公司提供进口代理服务,原告向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1297500美元的信用证,原告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材料公司负担,材料公司必须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到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金额及所有相关费用支付给原告,原告的代理进口手续费用按进口合同货价1:8.1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的1%计算,为保障原告资金安全,陈某同意以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为材料公司履行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年3月23日,材料公司向原告传真《还款计划书》,内容为:原告为材料公司开具金额为1297500美元的信用证,材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告进行分期付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材料公司与卖方外商直接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均由材料公司办理,原告只负责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月23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某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经审核后开立了以原告为申请人,额度为12975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原告向该银行以人民币购买等值美元外汇后支付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到单款项。

原告在代开信用证过程中还支付了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

同年6月21日,材料公司购买的进口货物运抵北京后,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要求借款人民币163万元用以交纳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同年7月6日,原告代材料公司向北京海关交纳了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人民币1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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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作者:赵旭东
基本案情: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乙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同时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经查丙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被当地工商部门给予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吊销公告明确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丙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一律作废。

后丙公司以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而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以甲、乙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法院以三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为由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诚然,我国法律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否从事经营活动未有明确规定。

仅有《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虽在颁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过解释,但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否从事经营活动一直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对外签订的经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首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

《民法通则》虽未明确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四十八条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作出了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法人自营业执照颁发时成立。

也就是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营业执照颁发时产生,到法人终止(依法被撤销)时消灭。

我们知道企业从事合法、有效经营活动的前提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亦即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是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当然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其次,工商部门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

虽然法院有对行政处罚决定效力的最终裁量权,但未经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向法院提出无效认定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认定其无效。

虽本文所述案情法院为直接否认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但其最终判决其实间接否认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该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吊销公告明确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丙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一律作废。

何谓作废?简单的说就是不能用,用了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生活中经常看见一些单位在报纸上刊登丢失的公章、票据作废的声明,如果对使用作废公章、票据的行为仍给予保护,这些声明还有何法律意义?司机被吊销了驾驶执照还能上路开车吗?如果对这些行为在进行保护势必会引起一系列新的矛盾产生。

这也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权的威信。

再者,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虽颁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法律赋予了工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的审查颁发,工商部门当然有权对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和取消。

另外一般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多是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而其中又以不按时参加年检居多。

而这类企业多是因为经营不善、亏损较多而无力经营,继续经营也很难达到赢利目的。

投资人不想继续经营又不按时参加年检,也不组织清算。

甚至人去楼空,恶意逃废债权。

这些企业的资信水平已大大降低,如果让这些企业继续经营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悖于保护交易行为的目的和初衷。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针对此类现象着手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出台。

该解释规定企业法人在清算完毕前从事清算外的活动应认定为无效。

但该解释仍承认此类企业的法人身份。

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和环节,而不是最终的消灭。

笔者认为此规定与《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相悖。

这剥夺了法律赋予工商部门对法人的确认权。

即便认定此类企业仍为法人,也应作出限制,例如清算法人。

以免因规定模糊引起新的纠纷。

虽然《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对应当进行清算的企业的清算请求权,但债权人的目的是债权获得清偿,而清算是企业的义务。

债权人对应当进行清算的企业的清算请求清算之诉不但加大了债权人的追讨成本,而且债权最终可能也未必能获得清偿。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不按期清算也最多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对这类企业他拿什么来赔呢?他赔的起吗?目前《公司法》修改草案也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但在媒体公布的主要修改条款未发现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经营问题,笔者希望修改案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应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责任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对那些不及时组织清算的投资人作出约束(例如禁止其在未清算前在投资成立新的公司。

当然这需要软硬件的支持。

)或予以处罚。

我们殷切盼望《公司法》修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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