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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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具体要求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具体要求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具体要求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具体要求一、推荐条件 (一)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工程,须按照《办公厅关亍印发< 〈科技成果登记方法〉实施细那么> 》(教技发厅〔xx〕1 号)的有关要求,亍网络推荐截止日期前在科技开展中心成果与利处科技成果登记。

具体考前须知可查看科技开展中心(.*************)“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二)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工程,对涉及不国外合作完成的论著,中方学者需是通讯,对亍无通讯的期刊,中方学者需是第一,丏署其国内单位,并应当由国外合戒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奉献,并同意中方学者单独申报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和单位必须是 10 篇代表性论文、与著的和署位。

(三)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创造奖的工程应已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完一般丌超过 6 人,丏前 3 人应为所列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丏每个完须有的创造内容。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创造奖(与利类)的科研成果,应为已获授权创造戒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与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戒社会效益。

(四)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工程,应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戒社会效益,并根据工程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

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类)的工程,需实际应用3年以上戒获得部委(省)级以上奖励满2年丏其后工作突出;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工程,需为正式出版发行 2 年以上并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五)直报工程丌得有已被推荐参加 xx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程的内容。

xx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工程完丌能作为直报工程完。

直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工程的代表性论文(与著)发表(出版)时间必须为 xx 年 1 月 31 日前,丏“代表性论文”的主体工作是在国内完成;直报国家技术创造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工程的整体技术必须是 xx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工程必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

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教育部关于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1.24•【文号】教技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发[201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

经评审,决定授予“软界面电分析化学的若干问题研究”等36项成果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稀土生物效应的细胞无机化学研究”等63项成果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多段构件流化床反应器技术及产业化”等26项成果高等学校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高性能低温共烧陶瓷(LTCC)材料及关键器件技术”等23项成果高等学校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关节周围骨折治疗规范的研究与应用”等44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VHL 基因相关肾细胞癌的基础研究及临床应用”等96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奶牛饲料资源高效利用与营养调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一等奖;授予“绿色安全果蔬贮藏与品质控制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等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二等奖。

全国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投身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践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教技发[2015]2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发[2015]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

经评审,决定授予“新型低功耗多栅MOS器件的实验与理论研究”等4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飞秒激光三维微纳制备机理及其应用基础研究”等87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特种液晶材料及调光膜制备技术”等20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新型高效厌氧悬浮床反应器关键技术、装备及应用”等2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华北大气污染跨省域输送—转化机理及预报—联控技术”等39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强震区桥隧混凝土抗渗裂增韧协同设计方法与工程应用”等78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空化湍流机理研究及其在水力机械中的应用与推广”等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二等奖;授予“一种多孔纳晶电极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二等奖。

全国高校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投身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践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评审 工 作 坚持 质 量第 一 、 宁缺 勿滥 和 公开 、 公
平、 公正 的原 则 。评 审工 作 实行 回避 制度 , 申报 者 不参 加 奖励 委员 会和 评 审委 员会。 第十七 条 评 审采 取集 中独 立评 审 的方式 进行 。评审 委 员 会专 家依 据 本办 法规 定 的评 审 标 准 ,独立 对 申请 材 料 进行 定
学)特 制定 本办法 。 , 第二 条 高 等学校 科 学研 究优 秀成 果奖 ( 社 会科 学 ) 人文
辖市 教育 厅 ( ) 教委 为单位 , 教育 部直 属 高校 以学 校 为单 位 ( 以下
简称 申报 单位 ) 推荐 申报 。 限额 申报单位 对 申报材 料 进行 汇总 、 审核 后 , 规定 日期 内集 中向奖励 委 员会 办公 室提 交。 奖励委 在 员会 办公 室不 受理 个人 申报 材料 。
第一 条 为奖 励 高 等学 校 在 人 文社 会 科 学研 究领 域 做 出
突 出贡 献 的研 究 人 员 , 鼓励 积 极 探 索 , 于创 新 , 动 高 校 人 勇 推 文社会 科学 事业 繁荣 发展, 更好 地 为建 设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 义服 务 ,教 育部 设 立 高等 学校 科 学研 究优 秀成 果 奖 ( 文社 会 科 人
查 , 的主要 内容 为推荐奖励 范围 、 形式、 审查 成果 申请书 等是否符
合要 求。所 有推荐材料在 “ 中国高校人文社 会科 学网” 进行公 示。
第三 章
第十二条
评 审标准
获 奖 成 果 必须 坚 持 以马 克 思 主 义 为指 导 , 观
点鲜 明 , 论据 充分 , 翔 实 , 资料 数据 ; , 严 密 , 法 科学 , 隹确 逻辑 方 具 有创 新 性和 前沿 性 , 符合 学 术道 德 和 学术 规 范 , 现政 治标 体 准与 学术 标准 的统 一 。 第十 三 条 基础 研 究 类 获 奖成 果应 在 理 论 上 有 所 建树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从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的,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条件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技发厅函〔2011〕1号

教技发厅函〔2011〕1号

教技发厅函…2011‟1号教育部推荐2011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了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我部决定今年9月开始进行2011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进行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遴选工作。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奖励的范围2011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共四个奖种。

二、推荐、审批程序1.所有推荐项目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荐等级进行评价和推荐,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推荐书‣“推荐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盖学校公章。

2.除我部直属高校直接向我部推荐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高校的审查、推荐,并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的主管部门处盖章。

2011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请各校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

三、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已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拟申请由教育部推荐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可按有关要求直接推荐参加教育部遴选。

科研奖励目录及标准

科研奖励目录及标准

科研奖励目录及标准
备注:1.以浙大城市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成果获奖、标准,按上表给予对应奖励;学校作为参与单位的1.1-1.10所列成果获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根据学校在完成单位中的排序(N)计算,该成果按相应奖励标准的1/N 予以计算,将奖励金额核算到学校排名最靠前人员,再由其根据参与成员的实际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2.科研成果获奖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

其他中央部委设立的成果奖的
判定以获奖证书盖章为依据,未盖国徽章的不予奖励。

国务院有关
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
案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参照L6省科学技术奖执行。

3.科研平台和团队必须以浙大城市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对应
奖励在被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发放。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doc-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doc-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保举工作手册教育部科技开展中心2021年5月目录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保举书及填写说明 (2)高等学校技术缔造奖保举书及填写说明 (17)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保举书及填写说明 (34)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保举书及填写说明 (51)高等学校专利奖保举书及填写说明 (68)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学科评审组代码 (83)与国外合作、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成果的相关评审规定 (85)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推荐书项目名称:第一完成单元: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推荐时间: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保举书〔2021年度〕一、工程底子情况学科评审教育部科技开展中心制二、工程简介三、重要科学发现〔限5页〕四、第三方评价〔限2页〕五、论文、论著目录1.不超过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2.上述代表性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情况〔不超过10篇〕六、本工程曾获科技奖励情况七、完成人情况表八、完成单元情况表九、保举单元定见十、主要附件1.代表性论文、专著〔不超过10篇〕2.上述代表性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情况〔不超过10篇〕3.检索陈述结论4.其他证明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保举书填写说明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保举书指电子版保举书和书面保举书,是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评审的底子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需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否那么作为不合格工程不提交当年评审。

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保举书填写要求如下:一、格式要求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保举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

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保举书及附件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保举书一致。

二、页数要求1.电子版保举书电子版保举书包罗电子版主件〔第一至第九局部〕和电子版附件〔第十局部〕。

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分析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奖项

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分析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奖项

2009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奖项目公告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版权为个人所有This article includes some parts, including text, pictures, and design. Copyright is personal ownership.b5E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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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

2022年度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

2022年度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陕西高等学校,作为一片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辉煌科学技术传统的土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近年来更是有着快速发展的趋势。

2022年,为了鼓励陕西省高校学校科技研究发展,表彰其科技及研究成功,陕西省政府决定设立2022年度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以奖励那些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学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旨在培养陕西省大学生发掘创造潜力,增强其创新能力,促进大学生运用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强化技术研究能力建设,扩大科学技术研究影响力,提升学校研究科技创新水平,助力陕西省科技事业发展。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制度以专家组为核心,由陕西省科技厅主办,陕西省教育厅承办,实行科技部门和高校教育部门的联合评选,经过审核,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参加评审,最终能够获奖的陕西高校可以获得该奖。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优秀奖,其中特等奖只授予一所学校,一等奖授予三所学校,二等奖授予五所学校,三等奖授予十所学校,优秀奖最多授予五十所学校。

奖金设置以特等奖和一等奖最高,其次是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为最低,具体数额由政府按学校研究成果实际情况分配。

此次活动对于陕西省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该奖励,促进陕西省高校学生更加积极参与到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中,推动陕西省科技发展,使陕西省大学生能够胜任波折多变的社会环境,以更加高超的科学技术能力,为社会创造价值。

同时,该活动对今后的陕西高等学校教育产生了很大的深远影响,为陕西省建设科技强省提供了支持,激励学校尽快在科技方面取得新的进步。

今后,只要学校和学生们把心思放在科技研究上,努力创造优秀成果,就能够有机会获得2022年度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同时也有可能走上更加成功的科研之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教科技厅函〔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要求(一)提名方式1. 单位提名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由学校直接提名;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名。

提名数量不限。

2. 专家或组织提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或1名青年科学奖人选;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校长、教育部科技委各学部、中国科协管辖的有关学会(中国数学会、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力学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农学会、中华医学会)可提名1名青年科学奖人选。

专用项目是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专用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均为通用项目。

提名专用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专用项目只接受单位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

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 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学校优秀成果奖奖励制度

学校优秀成果奖奖励制度

学校优秀成果奖奖励制度学校优秀成果奖奖励制度学校优秀成果奖是对在学业、科研、文化艺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他们不断进取,追求卓越。

一、奖项设置学校优秀成果奖分为学业类、科研类、文化艺术类三个类别。

1. 学业类奖项:(1)学习进步奖:对在学习中取得突出进步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每学期基于成绩排名、教师评语等综合评定标准,评选出若干名。

(2)学科竞赛奖: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3)学科研究奖:对在学科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包括科研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和参与科研项目等。

2. 科研类奖项:(1)科技创新奖:对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包括科研项目获奖、发明专利申请和创新成果转化等。

(2)实验技能奖:对在实验技能培养中表现出色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包括实验技能竞赛获奖、实验室助教工作等。

3. 文化艺术类奖项:(1)文艺创作奖:对在文艺创作领域有杰出表现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等方面。

(2)艺术展示奖:对在艺术展览、演出等方面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及以上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评选办法1. 评选依据学校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以学政部和相关学院或科研机构为主导,通过学生的自荐、教师推荐或通过学术委员会、学术期刊的评审,综合考虑学生成绩、科研论文发表、参与科研项目、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 评选周期学校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一般按学期进行,每学期评选结果在次学期开始前公布。

三、奖励办法1. 经济奖励对获得学校优秀成果奖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奖项的金额由学校根据经济情况和奖励政策确定。

2. 荣誉证书对获得学校优秀成果奖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其在学校的杰出贡献。

3. 推荐升学和就业学校将根据优秀成果奖的获得情况,优先推荐评选出的学生参加全国各类学科竞赛、科研交流和研究生推荐等。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发展,激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多出高层次成果,快速提升我院整体科硏水平,依据教育部2013年12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 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硏成果奖励设重大科研成果奖和优秀科硏成果奖两类。

第三条可以申请重大科硏成果奖励评选的范围包括国家级以上科硏项目成果;在特级刊物和国家权威核心期刊刊载的论文,以及本办法确定的期刊论文;由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硏究成果。

第四条可以申请优秀科硏成果奖励评选的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不包括各类教材、教辅和科普资料。

第五条重大科硏成果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同一科研成果我院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申报人(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以河南警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二)必须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获奖成果另有规定除外;(三)必须是学院在职教职工;1!1! )必须进行年度科研成果登记。

12第八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优秀科硏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 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学院从科硏奖励基金中专款拨第二章重大科研成果奖第九条 重大科硏成果奖包括科硏论文奖、科研项目 奖和杰出实践成果奖三个部分。

第十条重大科研成果奖评选范围与奖金(一) 科研论文奖发表在《Science 》《Nature 》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全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 论版的论文(5000字以上)”被《新华文摘》、仲国社会科学 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被SCI (科学引文索弓| \ SSCI (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 A&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 录的论文奖励3万元;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 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发表在国家权威核心期刊術仑 文烦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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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技奖励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职能,体现高校特色,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部对2009年4月发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5年2月4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每年对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低于1/3,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评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提名推荐特等奖候选项目,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章申报与提名推荐条件第八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含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应为具备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做出重要贡献。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位。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含推广类和科普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成果应具备: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的应用覆盖面。

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五)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候选人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三章推荐办法第十九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推荐、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直接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三)3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2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当年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青年科学奖实行提名推荐制。

候选人须由提名人以书面方式推荐。

提名人主要包括:(一)中国科协管辖的有关学会;(二)有关高校校长;(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奖有关获奖人;(四)在高校工作的两院院士(3名以上联名)。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

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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