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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
局共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
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
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
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拨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独立法人单位,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效果明显。
(三)节能技术改造设备和技术投资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且改造后项目年节能量30%以上。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于经市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节约、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其中节能技改项目须经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与上一年度相比节能量在30%以上。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3、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贷款承诺;
4、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5、项目能源利用与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6、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须提供用地证明材料。
(二)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凭证及其说明(复印件);
5、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6、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三)对节能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最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拨款。
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和确定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核和确定。
(二)项目单位向项目当地发改部门呈报申报材料,当地发改部门对项目材料初审;初审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和财政部门,节能技改项目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委托市节能监察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三)项目单位每年4月底前应集中申报,市发改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10月底前由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节能专项资金建议计划。
第四章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节能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技改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研发企业和节能管理体系单位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市发改和财政部门要适时听取和检查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
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
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度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对节能监察机构和中介核查机构进行监管,对审核或评估报告失真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评估或审核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市享受国家、省有关节能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5日到2018年10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