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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公布日期】2014.09.11•【文号】银监办发[2014]236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一)高息揽储吸存。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二)非法返利吸存。

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

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四)延迟支付吸存。

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五)以贷转存吸存。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教师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4〕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一)实施范围。

2024年“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二)招聘数量。

2024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计划”教师37000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招聘名额见2024年“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2.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小学阶段可适当招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财办关税[2009]3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薄一波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财政部部长薄一波(1908—2007)原名薄书存,山西定襄县蒋村人人。

1925年入党,曾在山西,天津等地从事兵运等工作,3次入狱。

1946年起,担任军队领导工作。

建国后,历任华北局第1书记,军区政委,财政部部长,国务院第3办公室主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等职。

1957年出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委主任。

9月任中共8届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1959年和1965年继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1928年底到天津,曾任中共天津市委兵委书记、北方局军委秘书长。

1929年起,在天津、唐山和正太、平汉铁路沿线地区指导兵运工作,发动士兵暴动。

1931年在北平被捕,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在狱中曾任中共支部书记。

1939年阎锡山发动十二月事变后,所部编入八路军第一二九师序列,任决死第一纵队司令员兼政委。

1941年7月任晋冀鲁豫边区行政委员会副主席,8月任太岳纵队兼太岳军区政委。

1942年10月后任中共太岳区党委书记、中共中央太行分局委员。

1943年12月赴延安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

1945年6月当选为中共七届中央委员。

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晋冀鲁豫军区副政委。

1946年7月,为保证刘伯承、邓小平率主力执行主要方向作战任务,与滕代远负责军区领导工作。

1947年7月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后,主持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工作。

1948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二书记、第一书记,华北军区政委,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

参与平津战役的组织工作,曾兼任平津卫戍区政委、绥远军区政委。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兼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部长。

邓小平1953年9月18日至1954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邓小平(1904~1997)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的创立者。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29•【文号】财办建[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支持开展家政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选择部分家政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见附件1)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重点支持:1.已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积极采用三网融合新技术,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升级技术服务系统,整合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增加加盟企业数量,扩大网络覆盖面,科学实施运营管理;尚未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高标准新建网络中心。

2.支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龙头家政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加快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培训实操教室、保洁设备、烹饪设备等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3.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型模式。

4.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相关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商贸服务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财办会〔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

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11.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财办资〔2022〕1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财会监督决策部署,加强资产评估行政管理,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12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资产评估法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3.资产评估法与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照表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5.16
•【文号】财办监〔2024〕67号
•【施行日期】202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
财办监〔2024〕67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时参考。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考本指引,结合实际规范本地区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监督评价局、预算司。

附件:1.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2.委托合同(参考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6日。

新中国历任财政部长 共25页

新中国历任财政部长 共25页

第七任财政部长刘仲藜
第七任财政部长刘仲藜
刘仲藜(秘书部长) 1992年9月4日至2019年3月18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1934.10~ ),男,浙江宁波人。高级
经济师。原国家财政部部长、原国家税务总局局 长,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第十届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共第十四、 十五届中央委员。
第三任财政部长李先念
第三任财政部长李先念
李先念(稳健部长) 1954年6月19日至1975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 李先念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
家、军事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党和国家的 卓越领导人。他毕生奋斗,为中华民族独立和中 国人民解放,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事业 ,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赢得了全党全军全 国各族人民的崇敬和爱戴。
新中长薄一波
第一任财政部长薄一波
薄一波(234部长)
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 任财政部部长
薄一波(1908—2019),原名薄书存,山西 定襄县蒋村人。1925年入党,曾在山西,天津 等地从事兵运等工作,3次入狱。1946年起,担 任军队领导工作。建国后,历任华北局第1书记 ,军区政委,财政部部长,国务院第3办公室主 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等职。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项怀诚(分税部长) 2019年3月至2019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1939.2~),1962年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
、预算司、综合计划司任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 副司长。1986年起任财政部副部长。1994年7月后, 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正部级,主持日常 工作)2019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2019年3月,任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理事长。2009年9月, 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桥 牌协会主席。2019年,任综合开发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银办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办发[2003]199号2003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传输实现了网络化。

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特制定《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清算手续”)。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络系统正式运行后,各代理银行启用新版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请各行届时到总库领用。

网络支付清算手续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执行。

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电子支付信息传输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支付信息的处理(一)纸质凭证的处理代理银行据以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的纸质凭证,其处理手续保持不变,凭证提交总库的时间改为每日下午17:00之前。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1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财办监〔2022〕5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惩戒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2月6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反馈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大力支持!联系人: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监督检查二处赵洋鲁冰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附件:1.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6日附件1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监督管理,震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持续提升执业质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涉及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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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5]11号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我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5年11月20日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苹东王虹电话:(010)68552933 68553012传真:(010)68552934 68552535电子信箱:qindong@地址:北事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关于征求意见的说明二○○五年十月九日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风险金。

事务所分所的风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

第三条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事务所提取、储存、使用、分配风险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风险金。

风险金提取比例实行超额递减的方法,具体比例见所附《风险金提取金额计算表》。

事务所可以超额提取风险金。

第五条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提取的风险金存入专户。

事务所在本办法施行前提取的风险金未专户储存的,在本办法施行后,该部分风险金可以不专户储存。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财办库[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现转去,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8552550
电子邮箱:**************.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新中国历任财政部长

新中国历任财政部长

第六任财政部长王丙乾
第六任财政部长王丙乾
王丙乾(分灶部长) 1980年8月6日至1983年6月20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1983年6月20日至1992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任财政部部长 王丙乾(),直隶(今河北)蠡县人,曾任中共 冀中九地委机关研究员、白洋县县委机关秘书、 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审计处副科长。建国后,历 任财政部处长、司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 等职。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项怀诚(分税部长)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1939.2~),1962年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 、预算司、综合计划司任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 副司长。1986年起任财政部副部长。1994年7月后, 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正部级,主持日常 工作)1998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2003年3月,任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理事长。2009年9月, 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桥 牌协会主席。2012年,任综合开发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第九任财政部长金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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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任财政部长金人庆
金人庆(税务部长) 2003年3月17日至2007年8月30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1944.7~),男,汉族,1944年7月, 江苏苏州人,197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6 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毕业, 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云南省副省长、财政 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 副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国家税务总 局局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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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财办会〔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21年4月14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施行。

为了做好新制度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修订后的新《工会会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在制定理念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完善。

新制度借鉴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适应了新时期工会业务发展的需要,全面体现了近年来工会财务管理的改革成果,有效满足了财政部门和不同层级工会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需求。

新《工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必将有效促进各级工会组织统一核算标准,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提升管理水平,对保障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会计制度》具有其特殊适用性。

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工会会计制度》的新内容新变化,准确把握新《工会会计制度》的新任务新要求,确保新《工会会计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使用管理工会经费的权利义务。

工会主席作为各级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把新《工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对工会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新《工会会计制度》有效实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9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9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二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99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记账式贴现(二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期限91天,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6年5月6日招标,5月9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5月9日进行分销,5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于2016年8月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6年5月6日上午10:35至11:3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0个、25个和4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6年5月9日前(含5月9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6220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贴现(六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贴现(六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贴现(六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11•【文号】财办库〔2024〕220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记账式贴现(六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4〕220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财政部拟发行2024年记账式贴现(六十四期)国债(91天)。

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债券要素(一)品种。

本期国债为期限91天的贴现债。

(二)发行数量。

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6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发行价格。

本期国债发行价格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

(四)本息兑付日期。

本期国债自2024年10月24日开始计息,于2025年1月23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二、竞争性招标安排(一)招标时间。

2024年10月23日上午10:35至11:35。

(二)招标方式。

本次发行竞争性招标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三)发行系统。

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招标发行。

(四)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0.002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0个、50个和5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4年10月24日前(含10月24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24264—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分销及上市日期本期国债招标结束至2024年10月24日进行分销,10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五、其他本次发行应急投标书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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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库…2010‟7号
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思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

附件: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单击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政府采购工作要点△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180份 2010年1月28日印发
附件:
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按照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快电子化建设为支撑,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解决具体执行中无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二)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解决制度缺失问题。

(三)推动出台新修订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做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修订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品认证产品采信机制和分级机制,完善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

(五)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扩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加大
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六)制定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利用政府采购手段鼓励政府服务外包,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七)配合科技部积极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落实自主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对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八)注重加强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研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效果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三、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九)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实行中央单位按季度编报采购计划,通过基础数据录入采集计划执行情况,逐步实现采购计划执行的预警分析和考核评价。

(十)健全集中采购运行工作机制,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规范和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

调查分析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制定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十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做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跟踪集采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巩固考评效果。

进一步做好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

(十二)加强和规范专家管理工作,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扩大专家库专家数量,改进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

(十三)做好新形势下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评审专家、供应商和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十四)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和制度化,逐步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监督模式转变。

继续做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四、树立科学化精细化工作理念,不断夯实政府采购各项基础工作
(十五)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需要,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提高品目分类科学性和实用性。

(十六)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格式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流程标准化。

(十七)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基础数据录入办法,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编报制度。

拓展和深化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加强信息统计工作考核评价。

(十八)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与提高工作水平的双促进。

五、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不断提高信息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贡献度
(十九)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目标要求,抓紧梳理和制订业务需求方案,研究中央与地方、管理与执行的系统整合、数据交换和共享等系统建设的重大问题,做好系统
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十)制定《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科学合理使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维护补助费,实行分网站维护业绩考核和公告制度,全面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联互通。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一)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单位的合作,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关系、政府服务外包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及监管体系、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十二)对部门集中采购、高校政府采购、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采购、县乡政府采购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制度和操作实务等培训,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等专题研讨,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十四)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尽快出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

八、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工作力度,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十五)重点抓好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宣传,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和政策的执行效果。

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形成有利于政府采购科学健康发展的正确舆论导向。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设置投诉专栏、不良行为公告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增强依法管采的震慑力。

(二十六)不断改进中国政府采购网版面设计,丰富和完善相关栏目内容,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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